北大刑法學教授:關於滴滴乘客遇害案件的三點看法

北大刑法學教授:關於滴滴乘客遇害案件的三點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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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車浩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按語】平台與警察能否協調?如何協調?新浪微博CEO王高飛(@來去之間)說了新浪網警的辦案流程:

打車平台與警察如何聯動?有沒有一鍵報警?微博體驗過 Uber 服務的網友給了很多實例:

問題出在哪?

用社交思路去做服務性產品,並且是在一個封閉空間內。無視犯罪心理學可以理解,但服務的本心是不是已經歪了?

以下為車教授正文。

第一

關於滴滴的責任

該平台經營的業務有高度風險,此前已有多起案例。在這種情況下,平台如果沒有能力與警方建立主動積極溝通的快速渠道,沒有針對異常情況的快速發現和處置機制,就不應該再經營此類為陌生人居間聯絡進而為由此產生的潛在風險進行某種背書擔保的業務。(例如,現在的房產中介,至少也知道設置中間帳戶來為雙方降低交易風險)

我認為,滴滴公司的官方聲明,即等警方調查後才能積極配合提供車輛信息,是毫無意義的。因為,配合警方是經營其他任何毫無風險的普通業務甚至公民個人都能做到也必須做到的。既然滴滴沒有超出一般平均人的風險預防和應對能力,還不如關閉相關業務。按照滴滴現在的聲明,如果再有類似危險求救,按現有程序走下來,還是同樣的遲鈍反應,還是同樣的被害結果。不能因為有錢能賠得起,就可以發這種貌似誠懇但毫無實質改進措施的聲明。本質上,這是在逃避其必須履行的安全注意義務。

第二

關於改進措施

我提一個建議性意見。無論專車快車順風車,進入滴滴平台的,必須強制性在汽車後排座椅扶手邊安裝一個報警按鈕,便於乘客遇險時隨時定位報警。滴滴應當與警方建立長效機制,該紅紐一響,即格式性地表明有人遇險,同時輸送車牌號和定位。(因為乘客雖有手機但往往來不及報警也沒時間詳細說明。)乘客上車後,應首先試一下按鈕是否正常工作,然後再決定乘車與否。同時,倒逼司機也開行車記錄儀,以便於應對乘客誣告。

第三

該措施的合理性

首先,從成本和可操作性上來看,按現在的技術和批量化降低成本,安裝報警按鈕並不難辦到。其次,主要還是對有歹意的司機起到一個心理強制的威懾效果。其實,很多性犯罪者也是臨時起意,特別是當女性進入到他控制的封閉空間內時,當行為人自認為掌握了對被害人的支配性力量時,他就會肆無忌憚,極易衝動壓倒理智,放縱自己。(這和刑訊逼供者的心理是一樣的。再想想學誠。)

此時,如果在他的空間內,安置一個明確有效的即時抓捕的威懾符號,且掌握在乘客手中可隨時啟動,就會打破封閉性,瓦解司機的控制力,進而冷卻他的犯罪衝動。善惡一念之間,這也是把某些司機從魔鬼邊緣拽回來。(刑訴法要求訊問過程錄音錄像,也是一個道理。)歸根結底,預防被害的最有效方法,就是想辦法降低潛在犯罪人的犯罪衝動。

最後

補充說明幾句

第一,這不是一篇完整的分析文章,原本只是發在朋友圈的幾點零星感想。所以必然是片面和不充分的。例如,片面性之一表現在,我沒有想去分析整個事件中包括警方在內的各方責任,而僅僅是想說如何採取有效的技術方面的改進措施。這些,相信讀者自會判斷。

第二,在手機APP內設報警介面,或者連接到滴滴中心後再由滴滴報警,由於不涉及車內硬體,看起來當然是成本更低的做法,我也覺得很好。但是,我之所以建議安裝車內硬體設施,一來是更側重事前的威懾和預防,而紅色一鍵報警在外部形象上,更能發揮這種心理強制的效果。二來,這個紅包按鈕,或許,未來可有更多功能。例如,連接啟動內部影像記錄儀,並同步傳輸到滴滴或警方。又如,按鈕後降下鐵欄,將乘客與司機強行隔離,把乘客保護在一個鐵籠子里....(不好意思,這個可能腦洞開大了)......

第三,我不是技術人員,本文提出的改進措施是否合理有效,其實並不重要。重要的是,大家都來關注討論,因為每個人包括你的親友,都可能由於追求便利而被迫犧牲安全,成為偶發性事件中潛在的被害人,這是所有人的惡夢。只有更多的討論聲音,才能有更好的平衡便利與安全的意見出現,才有可能最終推動警方和滴滴,這些最有能力改進者做實質改進,而不僅僅是發一紙道歉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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