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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討論第一期:贈與能否約定不可撤銷?

群討論第一期:贈與能否約定不可撤銷?

來自專欄你們在討論什麼高端的話題18 人贊了文章

前段時間我建了個微信群,加強和知乎好友的交流。

一段時間以來,各位小夥伴們友善地討論著各種話題,當然我們不討論政治、不談論歷史,主要是和法律相關的,有時候也聊些有的沒的、輕鬆有趣的話題。

經得各位參與討論法律問題的小夥伴的同意,我們把討論的部分內容分享出來。

過一段時間回來看,興許會發現,我們這個小群真的是在「分享自己的知識、經驗和見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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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3日的時候,我們聊到了這個話題:贈與能否約定不可撤銷?

這是 @木木子 提出的。

@Yerasile:有條件的贈與,條件達成即不可撤銷。算不算一種約定不可撤銷?比如彩禮就是有條件的贈與。女方與男方結婚就是條件達成,即使再離婚也不可撤銷。

@伊藤誠:彩禮的目的是什麼?好像和贈予不同吧。畢竟婚姻不是交易行為。

@Yerasile:首先,彩禮是一種贈與行為,算作女方個人婚前財產。其次,如果女方因故沒有結婚,男方有權收回彩禮,如果雙方登記結婚但是沒有同居即離婚,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也可以收回彩禮;但是結婚並且同居,不可收回彩禮。所以,從本質上說,這是一個有條件的贈與行為。

彩禮返還的條件見《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土豆就是正義:但是,婚姻這種性質的活動也不能通過附加義務來實現。畢竟人人生而自由。

@西西:自從學了法,就再也不相信愛情啦。感覺婚姻不過一紙契約。

@Yerasile:所以原則上國家不鼓勵彩禮,但是民間習慣,沒有辦法。

@life流年在北:彩禮返還是否還在考慮防範團伙騙婚的因素呢?

@Yerasile:沒有,結婚不到一年就離婚的人太多,所以彩禮糾紛還是挺嚴重的。但一般情況彩禮都判給女方。像有些地方彩禮,66萬8,天價彩禮。結婚一年就離,虧大了。

@棠邑小廌:我覺得你剛剛問的那個問題在於,當事人的約定是否可以排除合同法第192條的適用,而這就是在探討這個法條的性質的問題了。如果是強制性的規定,那麼當事人的約定便無從規避。雖然一個法條是不是強制性的規定,或者是不是屬於什麼強制性的效力性的規定,是個很疑難的理論問題。但這個問題在合同法192條上,是個相對清晰的問題。因為這個法條明確地表達了「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這樣的法律後果,而這就是對於法律行為效力僅次於無效的一種否定性的評價。此外,從價值判斷來講,如果當事人的約定可以排除合同法192條的適用的話,那麼立法者想要通過這個法條想要達到的對於社會一般道德的維護的目的便無從實現。以上,僅是一家之言,僅供參考。

@木木子:所以主要是考慮這一點,是不是屬於可以當事人自由約定的內容。案例相對比較少,也有支持的也有不支持的。我這邊給當事人的建議也是,沒有準確的裁判意見,可能公證會好一點。當然也會有費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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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木木子@Yerasile@伊藤誠@土豆就是正義@西西@life流年在北@棠邑小廌友善的討論。

感謝 @Claire @土豆就是正義的預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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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棠邑小廌:

當然,我們還可以繼續討論:

第一,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的任意撤銷權和第192條規定的法定撤銷權,在這個問題下是否應當區別對待?

第二,彩禮在本質上是否屬於附條件的贈與?其在法律適用上,能否適用或者類推適用合同法關於贈與的規定?

第三,附條件、附期限的贈與,在條件成就、期限到來之後,是否還可以適用任意撤銷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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