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女方起訴離婚孩子判給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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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新人走進婚姻,其中部分夫妻卻又因種種原因分崩離析。財產糾紛例如房產等自然接踵而至,但如若這對夫妻有個孩子,這時候大多數離婚夫婦更多在意的是孩子歸誰的問題。那麼,如果女方起訴離婚,孩子判給誰?對於這個問題小編將會竭誠為您服務。
一、女方起訴離婚孩子的撫養權問題
根據《婚姻法》第36條並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對於離婚訴訟中子女撫養的問題,可以歸納如下: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的撫養問題。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都處在哺乳期,一般隨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①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②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2)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①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③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4)父母雙方對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二、關於撫養權的定義
撫養權是指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撫養有婚生的撫養與非婚生的撫養之分,在現實生活中由於各種原因的出現與發生,導致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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