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加盟協議法律風險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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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搭配銷售惹爭議
在加盟過程中,雖然加盟合同中只約定特許專賣一種品牌貨物,特許方又給加盟方配了其他品牌貨物,算違約嗎?加盟方一定要接受這搭售的貨物嗎?加盟方依據合同是可以不接受這撘售貨物的。但是,在實務中,往往是加盟方心不甘情不願地接受了貨物搭售,後來因為銷售不好或者與特許方產生矛盾,就鬧到法院說特許方沒有依照合同搭售貨物給自己了。
一般情況下,特許方只能給加盟方配發合同約定的品牌貨物,如果配發其他品牌貨物,就超過了這個合同內容。但是,如果加盟方接受貨物沒有提出異議,視為雙方形成事實上的買賣關係。日後產生問題則是不能以違反加盟協議為由要求退貨。
二、經營期限約定要明確
很多時候,加盟方以為簽了合同,就可以一直銷售貨物,即使合同到期或解除了,加盟方還是繼續銷售貨物。因為,加盟方總認為人情在。可是,在法律上可不是這麼說,因為如果合同到期或解除了,加盟方還在繼續銷售品牌貨物的話,就已經造成商標侵權。除非特許方基於商業考慮容忍加盟方的侵權行為,如果從法律角度來講,特許方起訴加盟方侵權那是贏的。所以,請加盟方約定清楚加盟期限,如果,合同到期了,應當積極和特許方續約。
三、隱瞞信息或虛假信息,毀合同
國務院《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供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供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及時通知被特許人。特許人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被特許人可以解除特許經營合同。」依據法律,特許方要向加盟方提供的信息其實挺多的,那麼,是不是說特許方少向加盟方提供一條信息,加盟方就可以解除加盟協議了呢?不是的。在實務中,我們發現,有些加盟方據此要求解除合同贏了,也有些加盟方據此要求解除合同輸了。
根據司法判決檢索發現,有一個案件中,彩虹橋學校以華矩公司和他簽訂加盟協議時,山姆大叔商標尚在申請過程中特以此為由解除合同。這案件的法院認為:是否解除合同,應綜合考慮特許人隱瞞的信息、提供的虛假信息或誇大的經營資源與合同目的的關聯性、與真實信息的背離程度及其對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和履行的影響程度等因素。儘管在簽訂合同時,華鉅津橋公司山姆大叔商標尚在申請過程中,沒有證據證明華鉅津橋公司對該事實向趙冬霞進行了披露,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華鉅津橋公司已經取得了山姆大叔註冊商標專用權,該事項對特許經營活動的開展並不產生直接影響,故彩虹橋學校不能以此主張解除雙方所簽訂的《特許加盟協議》。
再說,法律沒有規定未註冊商標不能許可使用,而商標法也規定了對某些未註冊商標的法律保護及其法定權利,權利人對未註冊商標仍然可以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能獲得與註冊商標一樣的經濟價值,故也可以當做特許經營資源許可使用。而如果在合同簽訂後取得註冊商標,更不會對合同造成影響。
四、保證金能否抵充貨款
實務中,加盟方在加盟前都會向特許方支付保證金。這保證金能否沖抵貨款?如果特許方違約,能否要求特許方雙倍返還?在(2014)撫民三終字第54號一案中,特許方向加盟方主張返還拖欠的貨款,加盟方以保證金已經抵充貨款為由來抗辯,法院並不支持加盟方的抗辯理由。因為,合同中只約定合同終止或解除後可以退還保證金,沒有約定保證金可以抵充貨款,故法院判決二者為不同的法律主張,不予支持,不能抵充。所以,保證金的退還條件和能否抵充其他款項可以在加盟同中要求特許方明確約定的。
五、超過經營範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那麼,超過經營範圍訂立的加盟協議有效嗎?上述規定中所指的「特許經營」應系國家強制性特許經營的專賣活動,而非一般商業特許經營活動。所以,依照上述規定,合同當事人超出其經營範圍訂立的加盟合同,亦不當然無效。《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中有關特許人資質要求的規定,其立法目的在於限制特許人盲目從事特許經營,維護特許經營市場秩序,屬於對特許經營市場進行管理的規範,該條例第二十四條對特許人違反上述規定條件的後果亦規定為處以行政處罰,而非相關合同無效。
六、付款條款約定清楚
究竟是貨到付款還是款到發貨?這涉及雙方履行合同時的先訴抗辯權。而且,合同對逾期利息沒有明確約定,雙方對付款時間發生爭議,無法提供證據證明,最後只能拿到貨款,對利息的請求很難拿出證據,也無從主張。
七、損失賠償可約定明確
若合同一方違約,違約方要賠償另一方經濟損失。有的加盟合同這樣約定「在合同期內,由於一方違約造成損失的,必須全額賠償對方的損失」,其實並沒有多大用處,最終還是要由法院根據對方適當履行所作準備和實際經營而產生的合理費用來認定,相當於把自己的命運交到法院手上,就算有合同,還是未知數。所以損失賠償要細緻明確,面面俱到。
還有,有的加盟合同約定「按合同總額的50%支付違約金」,但是,合同額是根據貨物提取多少來實際計算的,也就是說,合同總額並不能確定的,那麼,也就無法計算合同總額的50%,這也是約定不明確。
八、約定加盟利潤和特許經營費作用大
加盟會出現以貨款返點、盈利提成、培訓費甚至是貨物價款本身等形式的特許經營費,這些都需要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的。合同明確約定的,法院都會支持。如果沒有合同明確約定,法院是找不到依據去支付特許經營費的。而約定不明,就會處於被動狀態了,法院是否認可特許經營費則要看雙方各自的證據了,並且會酌情判定。例如,在黃亞君訴上海維納斯婚紗攝影有限公司返還技術指導費、商標使用費糾紛二審案中,雙方協議書事實上是對註冊商標使用許可和婚紗攝影技術(以及經營方法)指導兩方面權利與義務進行約定的混合合同。雙方對合同履行發生爭議,加盟方要求返還全部加盟費用,但法院認為加盟費應當視為包括了註冊商標使用許可和婚紗攝影技術指導兩方面的費用,應扣除特許方進行指導部分的費用,加盟方部分敗訴。但由於雙方沒有約定比例,只能由法院酌情判定,對特許方也存在風險。
特許方通常會說,加盟品牌會有多少利潤。但是,如果這利潤承諾或者利潤計算方式並沒有約定在合同裡面,法院是不能計算利潤的。在一個肉類加盟案件中,加盟方因特許方過錯解除合同,加盟方要求對預期可得利潤進行鑒定,法院認為特許方沒有承諾加盟後年利潤,而肉類食品加盟店是否可以盈利,受市場環境、原告個人管理能力、選址等多種因素影響。若無承諾年利潤,無法鑒定逾期利潤,不予准許,不支持原告主張。
九、貨物質量約定清楚
加盟合同,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很多糾紛都會出現在特許方提供的貨物貨不對版。在(2008)成民終字第736號一案中,雙方簽訂的協議書沒有對貨物質量作出約定,對特許方提供的貨物是否合格發生爭議。萬幸的是產品標註的質量標準,法院以此判決特許方提供的貨物不符合要求,敗訴。所以在簽訂合同的時候,貨物質量要約定清晰。
供參考的相關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七十七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七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
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
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第二十九條
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三條
5、《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十三條
6、《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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