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忍!封建社會的病態迷戀,X光下的三寸金蓮令人生畏
纏足是中國封建社會特有的一種裝飾陋習。其具體做法是用一條狹長的布袋,將婦女的足踝緊緊縛住,從而使肌骨變態,腳形纖小屈曲,以符合當時的審美觀。
在纏足時代,絕大多數婦女大約從四、五歲起便開始裹腳,一直到成年之後,骨骼定型,方能將布帶解開,也有終身纏裹,直到老死之日。
宋代以前纏足風俗雖不普遍,未出現對腳刻意求小,非小不可的狂熱現象,但在那時以女足纖小為美的觀念卻存在著。東漢末建安民歌《孔雀東南飛》有「纖纖作細步,精妙世無雙」之句,明確讚美女足的纖小。
文人騷客留下許多詩賦讚美小腳「一彎軟玉凌波小,兩瓣紅蓮落地輕」。以小腳為美的畸形社會時尚,導致了當時人們把小腳視為女性美必不可少的,甚至是最重要的條件。
由於小腳成為衡量女子美的尺度,容貌、身材、膚色都是得自天賦,後天再努力也不會有太多改善,只有一雙小腳是靠人力纏束而來的,靠自己的努力人人都有取得一雙所謂的「妙蓮」的可能,為了使自己超過他人,為了使自己博得「美」名。
中國的纏足文化歷史悠久,現代人視為陋習,西方人更是感覺神秘,這是西方攝影師喬 (Jo Farrell) 也特地深入中國了解文化後,拍下這些照片。
裹小腳一直興盛到民國時代,在那個時候可說是一種身份像征,但是這些女性一輩子沒辦法正常跳舞或行走了。
裹足是非常痛苦的,需要從小就開始,通常到最後都會痛到躺在床上起不來,伴隨最常見的就是出現感染,而這些婦女就只能切除腐爛的部份,將膿水擠出來。
至於裹足會在女生還小時就開始,因為這時候生長還沒完全,才好變形。一開始會將雙腳先泡熱水軟化,之後除了大拇指之外的四個腳趾用力往下折,到了清代甚至會將整個腳板彎曲,最後再用布緊緊綁住!
在X光機上,這些被纏足婦女骨骼已經變形,令人感到一種恐懼感,和美麗已經完全沒有任何關係了!
纏足是如何消亡的?
清朝
末年,體制僵化,政治腐敗,在與海外殖民者的戰爭中,
屢戰屢敗
,割地賠款,民不聊生,起義不斷,可謂內憂外患,到了民族存亡之秋。社會精英從夜郎自大到虛心尋找與國外差距。
在尋找差距的過程中,一些官吏,為了逃避戰敗的責任和處罰,將與外敵戰敗的原因歸為纏足,認為小腳是中國"野蠻"和"落後"的主要象徵之一,是"國恥"。1896年,
康有為
在奏摺中說:"最駭笑取辱者,莫如婦女裹足一事。臣竊深恥之。
據考證,纏足由美轉丑,還是托傳教士的福。他們通過興辦教會學校和成立"不纏足會"來推廣不纏足之舉。傳教士將纏足行為歸入一個非科學的、不文明的範疇,促使那些自認為"現代"而"文明"的人們劃清與纏足的界限。
傳教士把纏足看作是應在醫療領域中予以觀察的行為,試圖直接建立起纏足與"疾病"表現癥候之間的關聯性,從而確立起了一種評價纏足的"衛生話語"。
當時的醫生陳微塵說:纏足女性由於缺乏運動,"氣先不足已成定論,加以足帛之層層壓迫,使血管受擠,血行至足,紆徐無力。一人每日之血液,本應環行全身一周,若在足部發生障礙,則其周流必生遲滯之弊"。
當時像《萬國公報》這樣的教會報紙連篇累牘地發表文章,批評纏足是導致女性健康衰弱的禍首,有的認為纏足應為中國瘋癲和災荒的頻繁發生負責。這種輿論迅速在知識界傳播開來,成為主流聲音。
進入晚清後期,纏足與國弱民窮的關聯性就不是"隱相關係",而是直接的因果關係了。
一位四川地方官的表述更加直白:"女子纏足,就會把一國的男子、天下的事情弄弱了。另一種演化是將纏足作為束縛婦女的一種手段,於是呼籲放足以解放婦女。如果說放足之後男女就人格平等,實際上等於拿腳的形狀來衡量婦女的人格,仍帶有貶低婦女的傾向。
1912年3月13日,
孫中山稱:纏足"惡習流傳,歷千百歲,害家凶國,莫此為甚"。
放足以掃除積弊
1898年8月13日,
光緒
帝頒發詔書:"令各省督撫,飭地方官勸誘士庶,光緒十五年所生女子至今十歲者,無得裹足"。
1902年清廷頒布了勸戒纏足上諭:"漢人婦女,率多纏足,由來已久,有傷造物之和。嗣後晉紳之家,務當婉切勸導,使之家喻戶曉,以期漸除積習。
清廷的上諭不僅減少了社會上的阻力,在某種程度上也轉變了部分地方大員的趨向,使之成為不纏足思潮的鼓吹者和不纏足運動的參與者。
官方的重視和推行,戒纏足運動如火如荼地開展起來。當時影響較大的《女子世界》就有《痛女子穿耳纏足之害》、《戒纏足詩十首》、《放足歌》等專稿。還出現了專門反對纏足的婦女刊物:《天足女報》、《天足會報》、《天足會年報》等。
到1904年,"中國十八省總督皆有戒纏足之示,所缺者惟浙閩與陝甘而已"。
辛亥革命
之後,把廢除纏足列為將來"掃除積弊"的重要工作。1928年5月,南京中央政府批准由內政部頒髮禁止男子蓄髮辮和婦女纏足的禁令,規定:
"未滿十五歲之幼女,已纏足者應立即解放,未纏者禁止再纏,勸導期滿而仍未解放者,罰其家長一元以上十元以下之罰金,並再限令一個月內解放;十五歲以上三十歲以下之婦女纏足者,應在解放期內一律解放,期滿而未解放者,罰其家長或本人一元以上五元以下之罰金,仍限令兩個月內解放;期滿而仍未解放者,加倍處罰,並由女檢查員強制解放之。
到1944年5月,內政部再次頒布《查禁民間不良習俗辦法》,其中禁止婦女纏足仍是主要條款。
這場由官方主導的持久的禁纏足運動,經過種種意識形態的強化,人們對於小腳的偏好得以改變。纏足,在人們的認知中逐漸由美好變成邪惡,從而纏足習俗日益走向消亡。
推薦閱讀:
※我竟然迷戀男友的父親
※巨星也迷戀「魔獸」
※我迷戀長途飛行,竟然是因為在空中太舒服!
※不要迷戀哥,嫂子會揍你! 句句經典!
※探討我們對巨額財富的迷戀與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