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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違約合法?

颱風=違約合法?

近幾天颱風來臨,希望廣東的朋友挺住。這次颱風比較大,不論對於個人還是企業,都將面臨損失,那麼問題來了:在交易過程中,颱風來了,我還要繼續付款嗎、還要繼續發貨嗎、還要繼續履行合同嗎?換成法律的話講,就是颱風可以構成合同中的不可抗力,免除合同義務嗎?

答案是:不一定

首先,什麼是不可抗力呢。《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不可抗力一般包括自然災害、如颱風、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為,如徵收、徵用;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三方面。簡單的說就是「天災人禍」。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又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所以,正常情況下因不可抗力而違約的,可以免除相應的違約責任。但如果違約在先,不可抗力發生在後,則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比如,你跟客戶簽訂一個生產合同,客戶付了定金,約定三天後交貨,很不幸第三天突然颳起颱風,把你工廠全部吹掉,導致你無法按期交貨,那麼這時的颱風就構成不可抗力,你沒有按期交貨,也就不構成違約。但你如果沒有在三天內交貨,而是在第四天的時候再向客戶發貨,這時颱風來了,把你運貨中的卡車全部吹翻,你交不了貨,這時的颱風就不屬於不可抗力了,因為這是你未按期交貨在先,颱風發生在後,所以,這時你仍然構成違約,需要向客戶承擔違約責任。

這裡為什麼要強調這個「突然」,因為不可抗力必須屬於不可預見、不能避免的情況,如果可以預見、可以避免就不屬於不可抗力,比如颱風,現在的氣象學非常發達,早在一周前就可以預測颱風的大小,以及颱風的路徑,如果你明知颱風要來,可以提前生產完畢,還故意拖延生產,從而導致在交貨的最後一日因為颱風而無法向客戶交貨,此時,你也將承擔部分違約責任。

其次,發生的「天災人禍」必須嚴重影響到你對合同的履行,此時的「天災人禍」才會構成不可抗力。比如,上面的例子,你們約定貨到付尾款,你在第三天冒著颱風把貨送到,此時,客戶就不能說,你看,颱風來了,是屬於合同約定的不可抗力,我可以不付款了,因為客戶的付款並不會受到颱風的影響,只要打開手機轉賬就好了,對於客戶來講,颱風就不構成不可抗力,客戶仍然應該按照合同付尾款。

再次,發生不可抗力還有個告知義務。《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還是上邊那個例子,你是客戶的原材料供應商,你客戶準備好設備,準備好人員,就等你貨到,進行生產,還準備訂酒店約代理商來工廠觀摩生產情況,就「等米下鍋」了,這時你那邊發生了颱風,你是構成不可抗力,你違約不交貨沒有問題,但是如果你沒有及時通知你客戶發生颱風的事情,而導致客戶盲目的為生產、銷售進行準備,客戶為此增加的支出就可以向你進行部分追償。當然,如果發生了颱風這類不可抗力事件,你可以向客戶提供有關的新聞報道等信息資料,以證明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

另外,不可抗力屬於法定。在合同中可約定,也可不約定,即使不約定也不妨礙不可抗力條款的適用,但如果是簽訂涉外合同的話,不可抗力的事項就應當盡量約定清晰,說明何種情況才屬於不可抗力,因為在不同國家的法律體系內,不可抗力的內容會有所不同,在某些國家認為政府政策不構成不可抗力,例如在對外貿易中,我們國家出台了最新外匯政策禁止向外商支付美元,對於我們來講就屬於不可抗力,但對方不這麼認為的話,雙方就會發生糾紛。

颱風來,事必多,懂,則不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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