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推行官員財產申報公示制度的思考(作者 王曉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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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推行官員財產申報公示制度的思考(作者 王曉勇) |
理論探討 加入時間:2013-9-4 9:25:18 點擊:116 |
關於推行官員財產申報公示制度的思考 作者 王曉勇 【內容概要】官員財產公開制度一直是輿論關注焦點。陝西「表哥」的「手錶門」事件和廣州「房叔」的「21套房」事件再次引發公眾和輿論熱議,對於建立官員財產收入公開制度的呼聲再次高漲。 【關鍵詞】財產申報 公示制度 思考 從新疆阿勒泰的「吃螃蟹之舉」,到湖南瀏陽的「最徹底公開模式」,再到浙江慈溪、寧夏銀川的探索,儘管這些試點地區官員財產申報公開制度並沒獲得持續效果,但財產申報公開的理念已深入人心,未來法制化趨勢已不可逆轉。現在關鍵是怎麼公示、公示什麼等方面的技術性問題。 官員財產申報公示制度基本功能主要是通過申報個人財產、個人經濟利益獲得方式以及各種投資活動,來抑制與消除各種現實的和潛在的利益衝突,防止政府官員濫用職權、貪污舞弊。官員財產申報公示制度被稱為「陽光法案」或「終端反腐」,是公認的從源頭上治理官員腐敗的基本制度。官員財產申報公示制度就比如是一面明鏡,只有用好這面鏡子,才能真正看清官員的廉潔奉獻、大公無私。 在人民網兩會關於反腐倡廉的一項調查中,75%的人支持官員財產公示制度,並認為我們目前做得還不夠,這也從一個側面反映出當前民眾對建立官員財產公示制度的呼聲。 一、建立官員財產公示制度的背景 (一)官員財產申報公示制度是國際慣例 截至目前,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已出台了公務員財產公示法規,不但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建立起了財產公示制度,就連坦尚尼亞、印度、斯里蘭卡、越南等經濟較落後的發展中國家也相繼出台了公務員財產公示法規,中國香港、澳門、台灣也已建立起了完善的公務員財產公示制度。 到2010年底,在世界銀行資料庫中的176個國家中,有146個國家建立了公務員財產公示制度,佔83%,其中至少137個國家正在實施公務員財產公示法規,經合組織34個成員國也已全部實施公務員財產公開法規。 步入新世紀以來,全球範圍內公務員財產公示的趨勢有所加快,尚未建立這一制度的少數國家都在積極立法,估計在未來很短的一段時間內,建立公務員財產公示制度的國家將會進一步增多。 (二)我國官員財產申報公示制度的現狀 我國大陸地區自上世紀80年代開始就對公務員財產公示制度進行探索,但截至目前,也僅僅是對領導幹部的財產申報制度進行了規定,1995年發布實施《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要求全國縣級以上官員都開始財產申報;2001年,中央對省部級官員的財產申報制度作了補充規定,通過了《關於省部級現職領導幹部報告家庭財產的規定(試行)》。 申報不公開,是目前中國官員財產報告制度的基本特徵。其實,「申報」與「公示」是有區別的。「公示」是把自己家庭的所有財產、收入和支出信息向公眾展示,任何人都可以查閱,其目的就是落實民主監督制度。隨著電子政務的推廣,公務員財產信息放到網上,大大方便了公眾的查詢監督。公眾可以通過財產公示材料,發現公務員有沒有隱瞞財產,收入與支出是否相符,如發現公務員的財產信息不實,便可揭發、舉報。而「申報」只是把自己家庭的財產信息向上級報告,然後就被鎖進了保險箱,這當然也就起不到民主監督的作用,更達不到反腐的目的。 二、建立官員財產公示制度的作用 (一)提高政府公信度。提高政府公信度,增強政府信任,必須以提高政府官員的道德水準開始,強化政府廉潔建設,而制定和實施財產申報公示制度,即是其中一項有價值的措施與手段。公職人員不正當謀取經濟利益的行為是與責任政府的宗旨不相容的。強制公職人員申報其財產收入情況予以公示,並作為一種法律規定的公職道德準則要求遵守,是維護政府責任,爭取民眾信任的具體表現。 (二)強化官員自律力。根據財產申報的基本要求,政府官員不僅要申報其財產的變化情況,而且還要申報其變化的來源,報告其中存在的各種經濟關係。這就可能從兩個方面促使政府官員警醒:一是政府官員違反公共利益,取得一項不正當的經濟利益時,可能會面臨著如實申報會帶來某種麻煩,而不申報又可能承擔某種責任,這種兩難窘境的思量,無疑會成為阻嚇政府官員逾越道德界限的鴻溝。二是政府官員通過每年履行財產申報義務,會從中受到一種道德教育,促使自己遵守各種職業準則,主動避免利益衝突的可能。定期地經常地申報財產,會給政府官員提供一個不斷道德覺醒的機會,時刻想到道德界限的存在,以做到警鐘長鳴。 (三)有效預防腐敗。官員財產申報制度被稱為是反腐敗的終端機制。在腐敗者濫用公共權力為自己所謀取的不正當個人利益中,個人財產總是其追求的主要目標,同時也是其所有利益中最具有實在性,因而是可以得到明確驗證的部分。因此,從個人財產這個「終端」出發來控制腐敗,一方面可以準確地和最大限度地揭露各種隱藏的腐敗行為,另一方面也可以把政府對個人的各種不必要的精神強制降到最低限度。換個角度來說,實施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最大優勢是用看得見的數據工具對官員的不明和非法財產、收入來源進行有力的監督,使腐敗行為無處逃遁;對官員來說,也是一種持久、自覺而無形的壓力,通過這一制度減少權力不正當運行的主客觀動力源,並自我加壓預防各種誘惑和尋租行為。 三、建立官員財產公示制度是陽光政府的迫切要求 官員財產公示是政府「透明化」的要求,是反腐倡廉的有效手段。官員財產公示也是官員誠實守信的表現,官員敢於亮家底接受輿論和公眾的監督,必然可以大大拉近官員和老百姓的距離,並很容易以此取得公眾對政府的信任,便於政府各項政策的順利貫徹落實。公民的隱私權不是絕對的,為了公共利益或更大的利益,在某種場合或從事某種特殊工作的人就必須放棄一部分隱私權,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兩利相權取其重,兩害相權取其輕」。例如,病人在醫院看病時就要放棄身體某些部位的隱私權,暴露給醫生檢查,因為這是為了整個身體的健康;公民乘用公共交通工具,行李物品和個人身體,都要接受檢查探測,這是為了其他乘客的安全。同樣道理,公務員首先必須放棄財產隱私權,這也是為了公共利益,因為公務員隊伍是一個特殊的群體,他們手中掌握著許多資源的配置權以及處置權,這些權利必須確保是在公平、公正、公開的條件下行使,判斷這些權利合理行使的一個重要依據就是官員沒有以權謀私,沒有用手中的權利交換金錢及各種動產、不動產,這就需要官員有敢於亮家底的勇氣和決心,以實際行動消除外界的質疑和誤會。 當然,這並不是說明財產申報公示就可以對官員的私人隱私信息進行任意的踐踏。這就需要相關部門在制定官員財產申報公示制度的細則時,一方面要考慮到財產信息對外公開的需要,另外一方面也要考慮到官員個人隱私和財產安全的需要,詳細規定財產信息公開的程度和深度,比如在公布房產信息時具體家庭住址就不宜對外公開發布,因為一旦詳細公布官員的家庭住址極易被個別別有用心的人利用,給人身財產安全帶來隱患,這個當然也違背了制定財產申報公示制度的初衷。 四、官員財產申報公示制度尚未完全建立的客觀原因 我國官員財產公示制度之所以還未完全建立實施,最基本的原因是整個社會信息統計體系的缺失,沒有信息統計體系的建立,官員財產公示制度實施起來會很困難,也很難在實踐中發揮作用。 信息統計體系的不完善,是中國社會繼續向前發展急待解決的一大難題。已故美籍華人歷史學家黃仁宇先生認為,中國社會之所以不能順利向現代社會轉型,是因為中國一直無法實現數目字管理。所謂數目字管理,是指由於技術條件的限制和複雜國情帶來的統計上的困難,使得人們無法準確掌握社會事務的真實情況。由此帶來的結果,就是制度和政策只能採取間架型設計,追求表面的整齊劃一,實則給各方面的變通、打折扣預留了空間。由於不能準確掌握實際情形,故不能因地制宜,事先針對各種特殊情況做嚴密的制度、政策設計,把可能出現的意外情況的處置權向下分解,其結果是每一個想像良好的制度,隨著時間的推移和推行的深入,逐漸變得面目全非,直至崩盤。 信息統計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實現數目字管理的關鍵一步。在目前情況下,要創新社會管理體制機制,首先要做的就是改變計劃經濟體制下的人口管理制度,建立一套以公安人口信息為基礎,融合人口和計劃生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民政、教育、交通、工商、稅務、統計等部門和金融系統的相關信息資源,建立以公民身份號碼為唯一代碼的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 這實際上也指出了中國當前管理體制的一個大問題:政府內部「多元化」,各部門、各系統不能協調配合,任何一個數據,民政部門與公安部門對接不上,與統計部門對接不上,與其他部門都對接不上。雖然現代科技解決了統計上的難題,但由於體制機制的障礙,仍然難以實現數目字管理。如何理順體制機制,是另一個層面的技術問題。在信息統計制度不完善,數目字管理還無法實現的情況下,要求實現官員財產公示,可能會適得其反,為一些人利用制度管理上漏洞,將違法違紀行為的陽光化提供可乘之機。 五、建立官員財產公示制度必須尋找突破口 在目前條件下,我認為可以做好三方面工作為突破口,穩步推進幹部財產申報公示工作。 (一)以領導幹部的財產申報公示作為突破口 從各國立法實踐看,公務員財產公示是「由上而下」推行的,先從高級公務員開始。這是因為高級公務員掌握著更大的權力,一旦腐敗,給公共利益造成的損失也更大。俗話講「正人先正己」、「上樑不正下樑歪」,財產公示從高級公務員開始,領導以身作則,自然便於把這項制度貫徹下去。 世界銀行報告顯示,在建立公務員財產公示制度的國家裡,規定高級公務員必須公示財產的國家佔100%,規定內閣成員必須公示財產的國家佔93%,規定議員(人大代表)必須公示財產的國家佔91%。 如果首先對領導幹部實施財產申報公示制度,一方面可以體現黨和國家推行官員財產申報公示制度的決心,另一方面又可以起到模範帶頭作用,以實際行動扼殺那些不願意進行財產申報公示官員的僥倖和觀望心理。也只有對領導幹部施行財產申報和公示,才能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否則,就等於是隔靴撓癢,只能在財產申報公示的大道越走越偏。 (二)以後備幹部、新提拔幹部財產公示作為突破口 突破口可選在「新後備幹部」、「新提拔幹部」這些優秀分子身上。因為他們相對年輕、容易接受新生事物,更重要的是他們將要「進步」、將要「擔當重任」。所以,給他們提出更高的要求,請他們率先公示財產,讓他們接受新的清廉的官場文化和規則最為合理。經財產公示後選出來的幹部既會給群眾以全新的形象,也會更加註意約束自己。此舉也符合中央在早時期提出的關於「老人老辦法,新人新政策」的規劃設計。 公示財產的時機,應當在自薦、推薦的環節,而不應當在任前公示那個環節。因為到了那一步,候選人的「後備」、「提拔」黨委已研究確定,再發現他財產有問題就被動了。想當後備幹部的人,想得到提拔的幹部,在自薦和被推薦時,首先要公開自己的家庭財產,以便於大家在下一輪的推薦中考慮是否還選擇你。官員必須實事求是地公開家庭財產,如果弄虛作假,一經查實,將取消被推薦資格,並受到撤職、開除等處分。 這樣選擇突破口的好處,一是絕大多數幹部目前不用公開財產,幹部隊伍會比較穩定,並可大大減少推行官員財產公開的阻力。二是對想當後備幹部的人、想被提拔的幹部來說,率先公開財產,接受群眾監督,是理所當然的事,他們能夠接受這項考驗。三是對人民群眾來講,期盼已久的官員財產公示制度,能邁出這樣一步,他們肯定是高興的。如能以「後備幹部」、「新提拔幹部」率先公示財產為契機,將官員財產公示制度推進一步,既可保證今後黨政領導班子後備幹部集中調整的質量,選出清正廉潔、德才兼備的好乾部,又可為下一步全面構建官員財產公示制度積累經驗。 (三)以房產信息公開作為突破口 由於各種隱性收入大量存在,目前,核查官員全部財產和收入難度還較大,而房產需實名登記,已能夠實現全國聯網,查清領導幹部及其配偶子女名下有多少房產,從技術層面來說不成問題,實施起來相對容易。另外,房產價值高,官員率先實行房產公開,很容易查實其購房款是否屬於合法收入。因此,可以將房產公開作為突破口。 如果官員的房產與其正常收入不相稱,也就露出了腐敗的馬腳。房產信息是官員財產信息的核心信息之一,媒體頻頻曝光的房叔、房嬸落馬,足以說明將官員房產公開作為官員財產公開的一個突破口,從技術手段和實際操作上看都是沒有問題的。 現在已有多地在不斷進行官員財產公示制度的探索實踐,但大多都還處於摸著石頭過河階段,官員財產申報公示制度由點及面,從試驗示範到總結推廣,從基層探索到上層認可,從局部開展到全面推行,都需要一定的時間和過程,其完全建立尚任重而道遠。但是我們黨推行反腐倡廉的決心從沒有動搖過,增強對黨員幹部監督約束的力度從沒有減弱過,官員財產申報公示制度也一定會順勢而起,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作者 九江市紀委第三紀工委書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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