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方正訴寶潔案看字體著作權保護

從方正訴寶潔案看字體著作權保護

姚泓冰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編者按

  在方正訴文星科技案到方正訴寶潔案和中易訴微軟案到漢儀訴享聯案中,法院對於字體單字、字體字型檔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給出了不同的答案。面對我國字體產業企業因為得不到應有的市場回報普遍遭遇生存困難的事實,如何在維護社會公眾利益的同時保護著作權人權利,成為字體著作權保護面臨的問題。

  近年來,我國在各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取得明顯成效。然而,和人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中文字體的版權保護,卻在進入信息化時代後屢屢受挫。關於字體的著作權保護話題不斷出現在報端,圍繞中文字體的版權糾紛而引發的訴訟也屢見不鮮。2009年12月,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漢儀公司訴廈門享聯字型檔侵權案。在此之前,2008年8月,方正電子將廣州寶潔告上法庭,認為其侵犯「倩體」美術作品的著作權;2007年8月,方正電子狀告美國暴雪娛樂有限公司侵犯其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方正字型檔著作權。

  從方正訴文星科技案到方正訴寶潔案,從中易訴微軟案到漢儀訴享聯案,法院對於字體單字、字體字型檔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給出了不同的答案。而最近方正訴寶潔案中北京一中院的終審判決卻未對字型檔單字有無著作權給出明確態度,這無疑給原本錯綜的問題又蒙上了一層神秘的面紗。本文從字體獨創性的判斷要素及單字與字型檔、字型檔軟體的關係等方面對中文單字、字體及字體字型檔著作權所面臨的問題進行論述。

  保護形態各不相同

  事實上,字體、單字、字體字型檔三者緊密聯繫但並不相同。字體又稱書體,是文字的風格式樣,從形體結構系統的角度對文字元號系統所做的類型概括。字型檔是廣泛用於計算機、網路及相關電子產品上外文字體、中文字體以及相關字元的電子文字字體集合庫,是字體在數字化時代新的表現方式。我們不難發現,字體字型檔是一個含有相同特徵的字體單字的集合,也就是說,字型檔是對同一字體單字的集合,而字體字型檔計算機軟體是僅為一種計算機程序,是可以實現字型檔與再現單字的一種工具。字型檔軟體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計算機程序,對字體文件數據的整體複製和網路傳播屬於著作權的範圍。但著作權保護的是字體文件的程序代碼,而不是具有審美意義的單字字體外觀。

  字體作品和字型檔軟體明顯不同,正如前面所說,字體是從形體結構系統的角度對文字元號系統所做的類型概括,字型檔軟體是一種軟體,是一系列按照特定順序組織的計算機數據和指令的集合。字體作品通過字體文稿、計算機屏幕或印表機輸出稿件等形式固定和被感知;字型檔軟體通過軟盤、光碟等形式固定和被感知。字型檔軟體的著作權保護自然不同於字體,其著作權保護的是字型檔軟體中的數據和程序代碼。而即使字體可以獲得著作權保護,其保護的是字體形態、結構和風格設計的表達。二者在保護對象和表現形式等方面都有所區別,是兩種不同的著作權。

  因此,單字、字型檔和字型檔軟體之間的關係是單字是設計師逐個設計出來的,對於具備獨創性的單字而言,每一個單字從理論上講都可能構成美術作品,是美術作品的數字化形態。字型檔是將設計好的單字集合,轉換為計算機代碼、數據文件。字型檔軟體是字體、字型檔的最終表現形式,一個字型檔軟體光碟,內含兩個以上的著作權客體:單個的藝術字體和計算機程序。因此,單字、字型檔和字型檔軟體,各自具有獨立性。字型檔軟體的軟體著作權保護並不排斥單字作為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

  司法實踐存在爭議

  事實上,在世界範圍內,對單字、字體、字體字型檔以及字型檔軟體的保護仍然處於不斷摸索和與時俱進的階段,各國做法也各不相同。我國對計算機字型檔的字體進行整體性保護還是對其中的每個單字進行保護,在司法實踐中也存在較大的爭議。在英國、德國等歐洲國家,具有獨創性的字體一般被視為藝術作品而享有著作權,但美國1976年頒布的版權法中規定,字體作品不受著作權保護。我國著作權法未將字體單獨列舉為作品的一種。筆者注意到,在方正訴寶潔案中,主要是圍繞單字、字體是否具有獨創性,有無美術作品著作權的問題展開。而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有三個實質性要件:首先,應反映一定的思想或感情;其次,應具有獨創性;再次,應具有一定的表現形式。

  在司法實踐中,大多法官認為,就漢字而言其作用主要在於溝通符號的實用性和功能性,將漢字字體賦予著作權保護無疑是對漢字本身功能的限制。但是不可忽視的是,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對漢字字體的應用範圍已不僅僅滿足於其實用功能,更多地追求其藝術性功能和審美功能,特別是大量獨具風格字體的出現使得字體的藝術性功能與實用性功能相脫離。而像倩體字這樣的字體是由專業的設計人員在通用字體的基礎上經過創作性勞動完成,或者未依附任何現有字體而僅依靠智力創作的新字體,表現形式具有個性和差異性,單字本身具有獨特的審美價值和藝術價值,應當認定為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

  就字型檔而言,在方正訴寶潔案中,一審法院判決在否定單字成為美術作品的同時,卻認定字型檔整體成為美術作品,這一點筆者認為值得商榷。從目前通行的字型檔來看,應當是各種單字字體的集合。它能否成為美術作品?筆者認為,單字可以成為美術作品,因為作者對每個字的線條或整體結構進行了藝術創作,使其具有獨創性。脫離開單字字體的創作,只強調字型檔的整體風格,從美術作品的角度是難以界定的。因此,字型檔要想成為作品,只能是由於所表現內容的需要,由構成美術作品的多個單字組成。單字不能認定為美術作品,字型檔整體的獨特風格也就無從談起。

  依照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具獨創性的字體單字屬於保護其字形的美術作品,受著作權法的保護。而字型檔只是對同一字體單字的集合,可以構成著作權保護的作品集合,筆者認為,其本身不具有可作品性,在實務中可以通過對其組成因素(單字)的保護而實現,不必要作為單獨客體進行保護。當然,如果字型檔符合著作權法有關彙編作品的規定,有可能作為彙編作品受到著作權保護。但彙編只是一種根據已有作品進行再創作的形式,而不是作品的類型。通常說來,具有獨創性的字體字型檔軟體屬於計算機軟體作品。

  需兼顧社會利益

  有觀點認為,從利益平衡的角度,知識產權法本身是作為平衡知識產權人的壟斷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而做出的制度設計,旨在激勵知識創造和對知識產品需求的社會利益之間實現理想的平衡。因此,對中文字體單字加以知識產權保護,會造成「字字要付費,家家交大錢」的壟斷性局面,進而影響公眾利益,不利於其傳播。其實,字體可大體分為兩大類:如果中文字體及單字為已經進入公有領域的楷書、隸書等通用字體,或者是在此通用字體基礎上稍加變動而未進行創作性勞動,則不應當將其認定為新作品予以保護,因此字體及其單字使用依法不能收費和無須繳費;相反,如果此類字體是在通用字體的基礎上經過創作性勞動完成或者未依附任何現有字體而僅依靠智力創作的新字體,表現形式具有個性和差異性,應當認定為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對其商業性使用理應依法進行合理收費。只有這樣才能真正達到激勵創作的目的,才能達到智力成果的創造者和公共利益的平衡。

  在我國,與其他許多國家和地區不同,字體設計行業是被長期忽視的知識產權盲區,這對我國字體產業的發展帶來極為不利的影響。據統計,我國現有200多種漢字字體,而日本卻有2960多款漢字字體。我國字體產業的企業因為得不到應有的市場回報普遍生存困難,有的骨幹企業已連續9年沒有推出一款新字體,像方正電子這樣的企業,都是用其他經營業務收入倒補貼字體字型檔業務的虧損。正如方正電子字型檔業務部副總經理黃學鈞所說,方正之所以頻頻提起此類訴訟也是出於現實的考慮,方正訴寶潔的案件,不是一個企業的事,事關整個行業的興衰。放眼鄰國日本有2000多種字體,相比之下我們的字體產業由於盜版等問題的衝擊已經落後了幾十年,方正提起訴訟更多的是為了引起社會對字體產業的重視和保護。

  從方正訴文星科技案到中易訴微軟案,再到漢儀訴享聯案,都在知識產權界產生了重要反響。尤其是方正與寶潔的訴訟案,不僅僅在法律界掀起軒然大波,而且更重要的是業內企業都在觀望。甚至有人認為這次訴訟的成功與否,決定了中國字體設計行業未來的發展。但是終審法院的判決卻迴避了字型檔行業發展不得不面臨的問題。筆者希望,不論是立法界還是司法界在不久的將來能給一個令人滿意的答案,為字體產業的發展提供確定而有利的法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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