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書規範格式與案例寫作(程鳳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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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書規範格式與案例寫作(程鳳琴) 學術成果 加入時間:2006-6-12 12:09:50 admin 點擊:19745前 言法律文書是具體實施法律的重要工具。法律文書學是我國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學生的必修課之一。能否得心應手地撰寫法律文書已經成為衡量一個法律工作者能力高低的重要標準之一。本講義根據《法律文書學》的有關內容,總結了一些主要法律文書的規範格式,並列舉了許多典型例文,以使學生在學習法律文書時有所遵循。為了更好地講練結合,我們還在每章後布置了案例寫作,從而能夠保證學生在練習文書寫作時有的放矢。我們只要把教材和講義相結合地運用,就會提高法律文書的寫作能力。編者2004年12月目 錄第一章 --公安機關的法律文書——偵查文書第二章 人民檢察院法律文書——檢察文書第三章 人民法院刑事法律文書第四章 人民法院民事法律文書第五章 訴狀類文書第六章 律師事務文書第七章 司法機關筆錄類文書第一章 公安機關的法律文書——偵查文書一、受理刑事案件登記表報案人姓名段××女38歲住址××市××中學教師宿舍單位××市××中學辦公室電話報案方式口頭髮案時間1999年3月25日晚11時30分以後發案地點××市××中學副校長辦公室犯罪嫌疑人姓名張××男25歲單位及住址不詳,學校基建民工特徵及特殊情況該人身高1.68米,長臉,右眼上角有小塊暗紅色胎記簡要案情(受害情況、損失物品數量、特徵):1999年3月27日上午8時,××市××中學辦公室工作人員段××報稱:早上7時40分去辦公室上班,發現隔壁副校長辦公室房門大開,門口掉有零星衣服,段××進去後發現辦公桌、保險柜被撬,地上衣物凌亂,窗玻璃被打碎兩塊,鐵條被拉彎兩根,桌上墨水倒翻一瓶。並稱,初查發現保險柜內存放的教師捐獻災區的現金1700餘元被盜,捐獻衣物被盜不詳。現場已保護,請速勘查。領導指示請分局前來勘查現場,立案偵破。××派出所副所長甘××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七日處理結果已立案偵查。××分局刑警大隊隊長童××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七日受理人:婁×× 受理時間:1999年3月27日二、關於傅××被殺案的立案報告書×公刑立字(19××)23號19××年5月30日下午4時23分,××市東城區甘谷路派出所轉報東城區甘谷路時鐘衚衕3號居民劉××報案:時鐘衚衕4號房內發現一具女屍。我隊接到報案後,立即組織人員趕赴現場;在××派出所同志的陪同下開展現場勘查和調查訪問工作。據發現人劉××(男,45歲,漢族,××市東風印刷廠工人)講,時鐘衚衕4號原本是他們廠退休工人王××的房子,19××年8月,王××搬到他兒子家居住,該房遂被王××租給別人居住。19××年5月25日以來,他房子里就不時有臭味傳出,開始以為是死老鼠的臭味也沒太在意,但到5月30日後,那種臭味到了令人忍無可忍的地步,加上他們房間有一段時間沒有人來,5月30日下午4點鐘,他從王××家窗戶縫往裡一看,發現床上好像有一屍體,於是馬上到派出所報案。經勘查,甘谷衚衕為一死胡同,共有8戶居民,4號房位於衚衕最里側,緊鄰3號房和5號房,5號房居民是五保戶老太太,94歲。4號房門外有一明鎖,沒有撬壓的痕迹,室內面積15平方米左右,內有一張雙人床、一個立櫃和一個寫字檯。雙人床位於屋裡側靠窗部位,衣櫃置於門後,寫字檯靠床而立。死者為女性,頭朝門,腳朝窗,身上有被子覆蓋,30歲左右,全身赤裸,已開始腐爛。室內有明顯的搏鬥跡象,衣櫃和寫字檯被翻動並有軟布等物的擦痕。具被害人鄰居反映,死者來此居住有兩個月左右,但和鄰居均沒有太多交往,因此不知道她的姓名,也不知她是什麼地方人,聽說話是南方口音。死者平常打扮得比較妖艷,經常在晚上帶男子回來居住,鄰居對此均很反感。最後一次看見她是19××年5月20日左右。從王××處了解到,死者叫傅××,廣東人,19××年3月開始租房,對她的具體情況不了解。經屍體檢驗,死者頸部有明顯的勒痕,系窒息而死;從陰道提取物分析,死者生前曾發生過性行為。根據以上情況,我們認為,被害人可能系賣淫婦女。19××年5月20日左右,被害人帶一男子回家嫖宿,後因嫖資問題發生糾紛,嫖客遂將被害人殺死,並劫走了房間的財產後逃跑。犯罪系一人所為,該犯罪嫌疑人對犯罪現場不熟悉,但有一定的犯罪經驗,極有可能是本地人作案,但也不排除流竄作案的可能。由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之規定,此案擬立為重大殺人案偵查,並從以下幾方面開展偵查活動:1、在查清被害人身份的基礎上,從其交際圈,特別是歌廳、舞廳入手,查出和被害人有過接觸的人員,特別是19××年5月20日左右和其接觸的人員。2、 以有前科劣跡及嫖娼行為的人為重點偵查對象。3、 以犯罪現場為中心,在周圍居民中開展深入細緻的調查摸底活動。以上報告妥否,請批示。××市公安局刑警隊一九××年六月一日三、通緝令遼公通字[2003]7號各市、沈鐵、遼河公安局:2003年1月18日,在瀋陽市大東區商業銀行儲蓄所門前發生一起爆炸持槍殺人搶劫銀行巨款案,現已將涉案5名犯罪嫌疑人中的4名抓獲,主要犯罪嫌疑人張顯光在逃。張顯光,在逃人員編號:2101004322003020019;男,1965年3月8日生,身高1.72米,體重67.5公斤,較壯,長方臉,短髮(略帶自然卷),小眼睛,雙眼皮,睫毛較長,嘴較小,略帶酒窩,鼻子上有約一厘米長疤痕。逃跑時上身穿半截黑色裘皮大衣,內著黑色毛衫(有兩條豎暗格),下身著黑色帶暗格褲子,腳穿黑色華倫天奴牌皮鞋(41號),腰系華倫天奴牌皮帶,有一華倫天奴牌皮夾。該人平時常到洗浴中心洗浴、按摩,有吸「紅河」牌香煙的嗜好(該逃犯可能持有其弟弟張顯明的身份證,號碼為:030306670525401,地址:黑龍江省雞西市城子河區紅房委11組)。請各地接此通緝令後,立即部署查輯工作,在轄區內的出租房、旅店、空房、賓館、飯店、洗浴中心、歌廳、長途汽車站、火車站、港口、碼頭、鐵路、機場、建築工地、外來人口聚居地及其他可能落腳藏身的所有地區和部位進行搜查,發現犯罪嫌疑人有功單位及個人,獎勵人民幣5萬元。聯繫人:張軍聯繫電話:024-22831395024-22824539024-86844162遼寧省公安廳二OO三年二月九日四、關於「2·25」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的破案報告書X公刑破字(XXXX)XX號1999年2月28日,我隊立案偵查的「2·25」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在有關部門的配合下,經調查取證,已於同年3月21日破案,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一、發案情況1999年2月27日,我們接到被害人家屬報案稱:1999年2月25日晚8時30分左右,××煤氣化公司焦化廠實業公司退休幹部崔××(男,60歲)在和平南路大眾機械廠附近被一輛由北向南行駛的車號為壬20-9264號的小轎車撞倒,司機和乘車人將傷員抬上肇事車後朝南駛去,爾後將傷員丟棄在××路上逃逸。傷員被××派出所民警送回家後,家人又將傷員送××醫院搶救,傷員於2月27日死亡。我們經過調查訪問,檢驗屍體,確認案件性質後,於同年2月28日報請批准立案偵查。二、案情分析根據目擊者的陳述、調查以及屍檢結果分析認為:1、在××路上發現的傷員和在和平南路大眾機械廠附近被撞傷的是同一個人。2、肇事車是一輛黑色的小轎車,安裝壬20-9264號車牌照。3、肇事車上共有兩名男青年,其中一人說話系太原口音。4、 肇事汽車前擋風玻璃左側有破裂痕迹。三、破案經過我們根據發現的線索,先近後遠,先車後人,連夜追查。在肯定了壬20-9264號車牌系××軍駐××辦事處後進行了查找,確認該辦事處無此號牌照的車輛。3月4日,我隊民警高××、陳××兩人乘火車去三峽軍分區查找,證實該牌照確系三峽軍分區所屬的大貨汽車牌照,最近借給了××省基金會建工部使用。3月8日下午,××市交警支隊事故科民警張××、孫××兩人追查到位於××市××小區的××省××基金會建工部。建工部王××部長說:與我單位聯營的三峽軍分區建築總公司七處出資購買了一輛「現代」牌小轎車,2月22日由××接到××市交給了我們,待辦理手續後歸我單位使用。該車還未辦理牌照,但安裝著壬20-9264號軍車牌。該車停放在三橋街地質勘探公司院內。2月25日上午,我將該車的一把鑰匙交給了大兄弟申××,由申和他找的一個姓呂的司機把車保管一下。當晚10時許,我發現汽車不在停車場了,立即趕往申家,來找申,申和汽車都不見了。2月27日,申從河陽來電話,告訴我汽車發生事故了。我部立即派人去了河陽,由聯營單位協助將車扣留,現汽車停放在××建築總公司四處。2月27日晚9時,我隊民警來到申××家,申不在,經向周圍鄰居了解,申已外出數日。當晚,我隊安排了追查抓獲申××、呂××的工作。3月12日,我科副科長王××、科員付××兩人乘車趕往河陽,去查看了肇事車輛,經檢驗車的損壞部位與目擊者反映的完全一致,因此,可認定該車即為逃逸車輛。3月21日,肇事人呂××、申××來我科自首,交待了肇事經過:今年2月25日晚8時30分,呂××駕駛裝有壬20-9264號牌照的小轎車在和平南路由北向南行駛,車內坐著申××,當車行至大眾機械廠附近時,汽車將前方一橫過道路的行人撞倒,汽車前擋風玻璃 損壞。呂、申二人見被撞人昏迷,便將其抬入車內,由呂駕車離開現場。行至××街時,申提出將被害人仍掉,呂靠邊停車後,申將傷員丟棄在公路上,然後駕車逃往河南洛陽。四、處理意見綜上所述,呂××駕車肇事後,移動現場,夥同申××將被害人拉走,爾後又將被害人丟棄在路旁逃逸,其行為已違反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七條之規定,應負全部責任;同時其行為又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定,構成交通肇事罪。申××在呂××駕車發生事故後,積極破壞現場,轉移丟棄被害人,給破案製造障礙,以逃避法律制裁,構成包庇罪。據此,我們已於3月21日將呂××、申××依法收審。以上報告妥否,請批示。××市交警支隊事故科(印章)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五、 X X縣公安局取保候審決定書×公刑字[1999]××號我局正在偵查的犯罪嫌疑人胡××,因策劃參與流氓鬥毆受重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之規定,決定對其進行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應當接受保證人李××的監督,或者交納保證金500元。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如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五、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違反上述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公安局印)一九九九年X月X日本決定書已於1999年×月×日向我宣布。被取保候審人胡××(指印)六、文書格式×××公安局提請批准逮捕書×公捕字[2001]第×號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文化程度,單位及職業,戶籍所在地,現住址。簡歷:……經我局偵查證實,犯罪嫌疑人×××有下列犯罪事實:上述事實證明,犯罪嫌疑人XXX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條第×款,涉嫌××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第六十六條之規定,特提請批准逮捕。此致××人民檢察院局長:(印)(公安局印)××××年×月×日附:案卷材料XX份示例:長沙市公安局××區分局提請批准逮捕書×公捕字[2001]第×號犯罪嫌疑人高仲意,男,17歲(1983年9月19日出生),漢族,安化縣人,初中文化,農民,家住安化縣××鄉適中村栗樹組。該人自幼讀書至初中畢業,成年後務農,2001年3月21日因涉嫌盜竊被刑事拘留,現押××區看守所。犯罪嫌疑人周樂舒,男,18歲(1983年1月12日出生),漢族,公安縣人,初中文化,農民,家住湖北省公安縣××鎮江南村二組。該人自幼讀書至初中畢業,成年後務農,2001年3月21日因涉嫌盜竊被刑事拘留,現押長沙市第一看守所。犯罪嫌疑人肖豐盛,男,17歲(1984年3月28日出生),漢族,安化縣人,小學文化,農民,家住安化縣××鎮聯清村十組。該人自幼讀書至小學畢業,成年後務農,2001年3月21日因涉嫌盜竊被刑事拘留,現押長沙市第一看守所。犯罪嫌疑人岳志強,男,21歲(1979年7月17日出生),漢族,益陽室人,初中文化,農民,家住益陽市赫山區××鄉高紅橋村馬家嘴組。該人自幼讀書至初中畢業,成年後務農,2001年3月21日因涉嫌收贓被刑事拘留,現押長沙市第一看守所。犯罪嫌疑人鄧剛毅,男,21歲(1979年5月20日出生),漢族,長沙市人,高中文化,個體業主,家住長沙市勞動路107號。該人自幼讀書至高中畢業,2001年3月21日因涉嫌銷贓被刑事拘留,現押長沙市第一看守所。經我局偵查,證實犯罪嫌疑人高仲意、周樂舒、肖豐盛、岳志強、鄧剛毅有下列犯罪事實:2001年元月至3月,犯罪嫌疑人高仲意、周樂舒、肖豐盛等在長沙市天心路、黃興北路等地採取撬鎖、套鎖的方式盜竊作案7次,盜得摩托車7台,盜竊累計總金額23670元。所得贓款均揮霍一空。其中高仲意結夥作案7次,盜得摩托車7台,盜竊累計總金額23670元。累計分得贓款900元,均揮霍一空。周樂舒參與結夥作案2次,盜得摩托車2台,盜竊累計總金額6750元。分得贓款100元,均揮霍一空。肖豐盛結夥作案1次,盜得摩托車1台,價值人民幣2240元(車已收繳在所)。鄧剛毅參與銷贓摩托車一台,價值5700元。岳志強參與收贓摩托車一台,價值5700元。經審查,高仲意、周樂舒、肖豐盛、岳志強、鄧剛毅對以上犯罪事實均供認不諱。上述事實證明,犯罪嫌疑人高仲意、周樂舒、肖豐盛的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涉嫌盜竊罪。犯罪嫌疑人岳志強、鄧剛毅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涉嫌收贓罪、銷贓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第六十六條之規定,特提請批准逮捕。此致長沙市××區人民檢察院局長:×××(局印)二OO一年四月十二日附:案件材料3卷七、文書格式××公安局起訴意見書×公訴字〔X X X X〕第×號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文化程度、單位與職業、住址。主要簡歷:……經本局偵查終結,證實犯罪嫌疑人X X X有下列犯罪事實: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X X X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條第×款,涉嫌××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之規定,特將本案移送審查,依法起訴。此致××人民檢察院局長:×××(局印)附項:1、犯罪嫌疑人×××現押於××看守所2、卷宗材料×冊×頁3、物證××件示例:長沙市公安局××區公安分局起訴意見書長福公訴字〔2001〕60號犯罪嫌疑人歐××,男,32歲(1968年7月9日出生),漢族,湘陰縣人,高中文化,農民,家住湘陰縣××鎮××村×組。該人2001年2月8日因涉嫌盜竊罪被刑事拘留,2001年3月8日經××區人民檢察院批准並執行逮捕。經本局偵查終結,證實犯罪嫌疑人歐××有下列犯罪事實:2001年2月7日上午11時許,犯罪嫌疑人歐××攜帶自製的三把「7」字型起子,竄至長沙市開福區陳家湖居民小區12棟2門樓梯間,見失主吳×一輛建設雅馬哈150型兩輪摩托車停放於此(該摩托車車牌號:湘AC4444,發動機號為99313262,車架號為0008880),遂起盜心,歐××用自製的「7」字型起子撬開該摩托車的前輪碟剎鎖、籠頭鎖和電門鎖後,將車推出樓梯間時被群眾發現併當場抓獲。經鑒定,被盜摩托車價值13500元。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歐××的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涉嫌盜竊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之規定,特將本案移送審查,依法起訴。此致長沙市××區人民檢察院局長:肖××(印)(局印)二OO一年三月二十六日附:1、犯罪嫌疑人歐××現押於長沙市第一看守所; 2、 本案偵查案卷兩冊。綜合練習:一、評析一份通緝令關於追捕殺人犯楊×的通緝令某公緝字〔19××〕×號縣公安局、鐵路公安分局、各派出所:案犯楊×,外號胖子,男,25歲,×省×市第二機床廠工人。19××年×月×日晚10點左右,將同車間工人李×一家三口殺死,連7歲的小孩也不放過,罪行滔天,令人髮指。楊×寬額濃眉,雙眼皮,小眼睛,目光游移,鼻樑高直,下嘴唇較厚,有點向外翻,留有小鬍鬚。右下巴有1-2厘米長的傷痕,右手腕有傷痕。身高1.78米,體型粗壯,方臉,面色較白,蓄長發。上穿棕色仿毛西服,內穿四方格花襯衣,下穿藍色西褲,腳穿黑色豬皮鞋。望公安機關接到此通知後,立即布置力量,認真清查。如發現案犯,馬上給予扣押,並立刻通知我局。聯繫人:××× 電話:××××××××附案犯照片一張。××公安局(蓋章)19××年×月×日第二章 人民檢察院法律文書——檢察文書一、 ××縣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決定書×檢批捕〔××××〕×號××縣公安局:你局於2000年9月5日以×公提批〔2000〕20號提請批准逮捕書提請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程××,經本院審查認為:該犯罪嫌疑人涉嫌盜竊犯罪,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逮捕條件,決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程××。請依法立即執行,並將執行情況三日內通知本院。××縣人民檢察院(院印)二OOO年九月十日二、 ××縣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決定書×檢不捕〔××××〕×號××縣公安局:你局於2000年6月20日以×公提捕〔2000〕50號文書提請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楊××,經本院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楊××涉嫌故意傷害犯罪,應當逮捕,但因其患有嚴重疾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可以採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方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決定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楊××。請依法立即執行,並在三日內將執行情況通知本院。××縣人民檢察院(院印)二OOO年六月二十七日三、文書格式×××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檢刑訴字〔 〕第×號被告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證號碼、民族、文化程度、職業或工作單位及職務(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罪,應當寫明犯罪期間在何單位任何職務)、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強制措施情況,現羈押處所等。(如果是單位犯罪,應寫明單位的名稱,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如果還有應當負責刑事責任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負責人員」,應當按上述被告人基本情況內容敘寫。)辯護人:……姓名、單位、通訊地址。案由和案件來源:1、如果是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寫明姓名、案由、案件來源,如:「被告人×××盜竊一案,由××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2、如果是本院偵查終結的案件,寫明姓名、案由、案件來源,如「被告人×××貪污一案,由本院依法偵查終結」。3、如果是上級人民檢察院移交起訴的或者因審判管轄變更由同級法院移送審查起訴的,寫明姓名、案由、案件來源,如「被告人×××盜竊一案,由××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經×××人民檢察院交由本院審查起訴」或者「被告人X X X盜竊一案,由X X X公安機關偵查終結,X X X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經×××人民法院轉移至本院審查起訴……」。4、如果是下級檢察院先受理,又依法報送上一級檢察院審查起訴的,可寫為「本案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移送××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該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於×年×月×日報送本院審查起訴……」。經依法審查查明:(……概括敘寫檢察機關審查認定的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應當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圍繞刑法規定的該罪的構成要件,特別是犯罪特徵,簡明扼要敘寫。如果被告人犯有數罪或實施多次犯罪的,應當逐一列舉各項具體犯罪事實。對於共同犯罪的案件要逐一寫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上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本院認為,……(概括論述被告人行為危害程度、行為性質、輕重情節),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條,已構成××罪(包括被告人觸犯的刑法條款、犯罪性質,從輕、減輕或者從重、加重處罰的量刑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1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懲處(或嚴懲)。此致×××人民法院檢察員:×××××××年×月×日(院印)附項:1、主要證據複印件×份2、證據目錄×份3、證人名單×份示例:楊××合同詐騙案××省××市××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芝檢刑訴〔2000〕57號被告人楊××,男,現年49歲,漢族,出生於××省××市,農民,家住××市外河區123號,系××市××區水上世界工程指揮部原指揮長。因涉嫌合同詐騙,於2000年4月8日被××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經本院批准,6月2日由××市公安局××分局執行逮捕。現押於××看守所。被告人何××,男,現年45歲,漢族,初中文化,××省××縣人,家住××市×縣城關鎮日雜新建大樓,系××市××區水上世界工程指揮部第一副指揮長。因涉嫌合同詐騙,於2000年4月8日被××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經本院批准,6月2日由××市公安局××分局執行逮捕。現押於××看守所。被告人楊××、何××涉嫌合同詐騙一案,由××市公安局××分局偵查終結,於2000年6月13日移送我院審查起訴,本院於2000年7月5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一次,××公安分局於2000年7月14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經審查查明:1996年7月,由××市××區富家橋鎮政府申請立項興建「水上大世界」樂園,××市計委和鄉經委於1996年10月9日聯合下文批複同意,總投資為1747.2萬元(自籌資金450萬元,引資1000萬元,滾動式開發97.2萬元,股份集資200萬元)。1996年10月1日正式掛牌成立「××市水上大世界有限責任公司」,1998年2月17日由××區富家橋鎮黨委下文任命楊××和何××分別任水上大世界工程指揮部指揮長和第一副指揮長,並辦理了營業執照,註冊資金為200萬元,該公司性質屬私營股份制企業,隸屬於富家橋鎮企業辦管理,其組成成員均系自由組合的農民或居民。公司成立之初共有7人,原始股金可用於流動的資本為3.65萬元,資本實物折價2.9萬元,向富家橋鎮政府借款6萬元,向××區××信用社貸款2.6萬元,向城市信用社貸款30萬元,總計41.45萬元。自1997年以來,被告人楊××、何××以招商引資為名,在明知無履行合同能力的情況下,採取篡改××市計委的批文(原批文總投資為1747.2萬元,改為3.8億元),編造、虛構註冊資金(原註冊資金為200萬元,先後兩次改為2000萬元和9720萬元)等手段,利用虛假基建項目與基建施工單位簽訂基建施工合同,收取工程押金、報名費、註冊資金、禮金及拖欠工程款詐騙他人錢財,共計簽訂虛假合同四份,合同金額1.45億元,詐騙金額38萬元。具體事實分述如下:1、1998年9月10日,被告人楊××、何××與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第十六冶金建設公司的何安寧簽訂了一份總造價為7500萬元的「鎮鳳寺及附屬工程」的合同,收取註冊資金5萬元,實際上該工程為虛假項目,無法開工,5萬元註冊資金至今未退。2、 1999年1月21日,被告人楊××與某縣建築安裝公司白鶴分公司的劉××簽訂一份總造價為1600萬元的「護坡、路面硬化」工程合同,劉××交何××註冊資金4萬元,1999年3月18日按通知進場後,無場地未開工,何××退還現金1萬元,寫欠條3萬元但至今未退。3、 1999年9月26日,被告人楊××、何××與廣東省五化縣富化山土石方工程總公司的魏××、張××簽訂了一份總造價為2800萬元的「油山嶺護坡、水泥路硬化」的工程合同,共收取押金10萬元。該工程為虛假項目,被告人以進場需付10%的費用為由阻止對方施工,押金10萬元至今未退。4、 1998年7月5日,被告人何××與××省××路橋公司的王××簽訂一份造價為2600萬元的「油山嶺盤山公路護坡、路面硬化」的工程合同收取註冊資金10萬元,合同押金10萬元(無收條)。該工程為虛假項目,無法開工,註冊資金及合同押金20萬元至今未退。上述事實,有證人證言、書證、受騙人的陳述,有基建合同及註冊資金收條複印件等證據事實,被告人楊××、何××亦有供述和辯解在卷,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本院認為:被告人楊××、何××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水上大世界」建設過程中採取與他人簽訂虛假合同,收取註冊資金的手段,共騙取四家施工單位的註冊資金及合同押金38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三款,構成合同詐騙罪。為保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護國家、集體、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懲治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特對被告人楊××、何××提起公訴,請依法懲處。此致××區人民法院檢察員:唐××(院印)二OOO年七月二十五日附:1、證人名單2、證據目錄3、主要證據複印件四、文書格式××人民檢察院公訴意見書被告人:案 由:起訴書號: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六十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百六十九條之規定,我(們)受××人民檢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訴,並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管。現對本案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如下意見,請法庭注意。(結合案情,重點闡述以下問題)一、根據法庭調查的情況,綜合概述法庭質證的情況,各證據的證明作用,並運用各證據之間的邏輯關係證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二、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論證應適用的法律條款並提出定罪及從重、從輕、減輕處罰等意見。三、根據庭審情況,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基礎上,作必要的法制宣傳和教育工作。綜上所述,起訴書認定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認定被告人有罪,並應(從重、從輕、減輕)處罰。公訴人:×××年 月 日(當庭發表日期)示例:田××搶劫案公訴意見書××人民檢察院公訴意見書被 告 人:×××案 由:×××起訴書號:××××審判長、審判員:×××、×××今天在公開審理被告人田××搶劫一案的法庭上,我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訴。通過以上法庭調查,清楚地說明了本院起訴書認定被告人田××所犯搶劫罪,事實是清楚的,證據是確鑿的 ,定性是準確的。現在我發表以下四點意見,請法庭在判決時予以考慮。第一、 被告人田××的犯罪行為,情節惡劣,手段殘忍。田××為盜竊××區蔬菜公司美術館××門市部的電風扇,於今年7月29日凌晨2時由家中竄出,翻牆潛入該門市部,打開存放賣肉刀的木箱,隨即拿出一把長過8寸的剔肉尖刀,溜進值班室內,在動手盜竊電風扇和電視機時,發出聲響,被睡在北屋的值班員柴××發覺。被告人田××立即猛撲過去,朝柴××猛扎十幾刀。當柴××喊叫時,另一個值班員林××當即驚醒,被告人田××又立即撲向林××,朝林××的頭部、胸部、連續猛扎幾十刀,當即將林××殺死。這時田××聽見被他先扎的柴××還在喘氣,唯恐事情敗露,於是又轉過身來,朝柴再次猛扎亂砍直到將柴××殺死。後掠走兩被害人所帶手錶逃走。剛才當庭宣讀的法醫鑒定書說明:被害人柴××全身損傷達45次之多,受傷部分主要在頭部、胸部和腹部,其中胸部刺傷大部分深入胸膛以內,並刺穿肺臟和心臟,有的竟扎入內臟刺入胸椎。另一個死者林××,全身損傷多達30多處,心臟和肺臟被扎通。柴、林二人被扎後,刀痕斑斑,血染全身,作案現場慘不忍睹!以上事實清楚地說明:田××的犯罪情節及其惡劣,手段及其殘忍。第二、 被告人田××的犯罪行為後果嚴重,危害極大。田犯搶劫殺人,非法剝奪了兩個值班員的生命,這不論是在北京還是在全國,都是罕見的惡性案件,對全市群眾震動很大,影響極大。特別是對受害人所在單位和附近群眾,在心理上造成嚴重的惶恐,尤其是在首都繁華地區,進行如此猖狂的犯罪活動,就不能不對社會產生嚴重的危害。被告人田××的犯罪行為,不僅對社會造成嚴重危害,而且也給被害人及家庭帶來無法彌補的損失。被其殺害的柴××,是該店團支部書記,是區先進工作者,另一個被害人是該店組長,是公司的先進工作者。這兩名女青年,工作積極,以店為家。該店晚7點關門,她們下班後不回家,打掃衛生,整理賬目,每天都是八、九點才走。有的職工家裡有事,值不了班她們常常主動接替。她們性格和藹、待人熱情,是深受顧客喜愛的優秀售貨員,是黨培養的優秀青年,且平均二十四、五歲,卻無辜慘遭罪犯田××殺害,單位群眾無不痛心,她們的父母聽到女兒被害的噩耗,更是悲痛欲絕、泣不成聲。林××的父親因受刺激,精神失常,生活不能自理。由於田××的犯罪行為,給社會帶來了極大的危害,因此廣大群眾對田××表示極大的憤慨,紛紛要求司法機關對田犯嚴加懲辦!第三、 被告人田××淪為罪犯,絕非偶然。我們看一下田××的一貫表現就可以看出,田××雖然是國家職工,但由於他長期不注意思想改造,個人主義思想十分嚴重,平時目無國法,聚眾賭博,曾經因賭博先後輸掉15000多元,受到妻子的責備,單位領導的批評和派出所的教育,然而卻屢教不改,賭注越來越大,一步步走上了犯罪的深淵。正是他極端個人主義惡性膨脹,才置國法於不顧,孤注一擲,鋌而走險,終於淪為罪大惡極的罪犯。第四、 被告人田××的行為構成了搶劫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情節嚴重的,或者致人重傷、死亡的,處十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被告人田××的行為,正是以暴力行兇的手段,殺死二人,搶走財物。根據法律規定,田××構成搶劫罪。綜上所述,被告人田××入室搶劫,殘殺值班員,後果嚴重,民憤極大。為維護首都社會治安,保障公民生命財產不受侵犯,對罪大惡極的罪犯田××,必須繩之以法,嚴懲不怠!公訴人:×××××年×月×日五、文書格式××人民檢察院刑事抗訴書×檢刑抗字〔××××〕第×號原審被告人……(依次寫明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單位及職務、住址、被採取強制措施或服刑情況。數名被告人的依從重至輕順序分別列出)。原審被告人×××(姓名)××(案由)一案,由×××公安局偵察終結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年×月×日提起公訴(對自偵案件,相應改寫為「本院偵查終結並提起公訴」;對自訴案件,相應改寫為「自訴人×××(姓名)×年×月×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以( )X刑×字第××號刑事判決書(裁定書)作出判決(裁定):(結果)。經依法審查,本案的事實如下:(如果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而請求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的,應當寫明這一程序。如果是按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應當寫明生效的一審或二審判決情況,有關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的程序。然後再寫「經依法審查,本案的事實如下:」)概括敘述檢察機關認定的事實、情節。一般應當具備時間、地點、動機、目的、關鍵行為、情節、危害後果、作案後表現等有關定罪量刑的事實、情節要素。一案有數罪、各罪有數次作案的,應依由重至輕或時間順序敘寫。但是,文字應當簡明扼要。原審被告人上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本院認為:〔此處應寫明對判決(裁定)的審查意見和抗訴理由。層次是:一、「本院認為」之後,先概括指出被告人行為危害程度、情節輕重程度,依法應當如何判決。二、再明確指出原審判決(裁定)錯誤的核心之出,明確寫明抗訴焦點,如「認定事實有誤」、「適用法律不當」、「量刑畸輕」等。三、集中闡述抗訴理由,具體分析原判決、裁定錯誤所在,論證檢察機關正確意見。抗訴理由可以另分段、分項詳細分析論證。〕綜上所述,為嚴肅國法,準確懲治犯罪(或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按審判監督制度程序抗訴的引用第二百零五條第三款)的規定,特向你院提出抗訴。請依法改判。此致××人民法院檢察員:×××年 月 日(院印)附:1、被告人現在處所2、證據目錄3、證人名單證據目錄、證人名單與一審無異的,可註明「證據目錄、證人名單與一審無異」,不必另行移送。案例:石××故意殺人案抗訴書××市人民檢察院刑事抗訴書×檢刑抗〔199×〕2號原審被告人石××,男,34歲,1963年5月25日出生,漢族,××省××縣××村,農民,住××縣××鎮××村。1996年7月26日被××縣公安局收容審查,同年12月24日被××縣公安局逮捕,現押於××看守所。原審被告人石××故意殺人一案,由××市公安局偵查終結,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於1997年5月16日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市中級人民法院以(1997)×刑初字第10號刑事判決書作出判決:被告人石××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經依法審查,本案犯罪事實如下:1993年3月16日下午18時許,××縣××鄉××村村民鍾××和郝××到本縣××村找石××討還其做買賣時所欠鍾××的錢款,3人在石××家喝酒時,郝××提出要錢一事,石××說沒有錢。晚21時許,郝××、鍾××離開,被告人石××妻子李×將其二人送出院門,並已從裡面將門鎖住,此時,鍾××騎自行車離去,郝××在門外罵石××。石××從院內拿著鋤頭翻牆跳出院外,用鋤頭、鐵鎚打擊郝××的頭部,致郝××當場死亡。後將其屍體拖到李×虎家廁所內,並且用玉米秸點燃焚燒,後畏罪潛逃。原審被告人上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本院認為:被告人石××無視國法,持械故意殺人,焚屍逃跑,手段殘忍,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一審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顯屬處刑不當。其理由如下: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有誤。一審判決認定被害人有拖拽被告人石××妻子李×花的情節,與卷內證據與當庭質證不相吻合。本案中的在場證人鍾××當庭證實沒有見過被害人郝××有此行為。因被告人石××在潛逃期間與李×花同居5個月之久,所以,僅憑被告人即其妻李×花的辯解,又沒有其他證據相印證,一審判決對於這種查證不實的辯解予以採納,並由此認定被告人石××是基於義憤殺人、被害人對本案的發生負有責任,顯屬認定事實錯誤,應予糾正。二、從重情節應該考慮。被告人石××殺人後又焚屍,潛逃3年之久,實屬情節特別嚴重,應在法定刑內從重處罰。綜上所述,為嚴肅國法,準確適用法律,真正做到罰當其罪,切實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之規定,特向你院提出抗訴,請依法審理改判。此致××省高級人民法院檢察員:李××王××一九××年×月×日(院印)六、示例:王艷訴李純海、李雨君借款糾紛抗訴案××市人民檢察院民事抗訴書×檢民抗〔1997〕×號申訴人李雨君不服連山區人民法院連民初字〔1995〕第135號民事判決,向連山區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連山區人民檢察院於1997年4月6日提請我院抗訴。我院對該案進行了審查,查閱了原始卷宗。現查明,1995年2月1日,王艷與李純海、劉建忠簽訂協議,將由王艷經營的景西濱海桑拿浴按摩中心轉讓給李純海、劉建忠經營,轉讓費用34萬元,約定於1995年2月1日先交3萬元訂金,餘款31萬元於2月末一次付清。李、劉如有欺騙行為,王艷馬上收回按摩中心,並每天罰款3000元。李純海因資金不足,找其朋友李雨君借款。李雨君手中持有鋅廠欠鉛鋅礦建築安裝工程款的欠據7張,共40萬元。經李雨君、李純海商定,由王艷協助李純海向鋅廠索要所欠40萬元工程款,然後將此款轉給王艷,王艷表示同意。後王艷、李純海未將工程款要來,王艷與1995年10月26日向連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李純海付清所欠轉讓費23萬元,房租9000元,以及相應的利息。連山區人民法院於1995年12月27日以李純海、李雨君為被告,作出連民初字第135號判決,認定原、被告所簽協議有效,被告李純海欠原告轉讓款及房租費應即時清償。被告李雨君同意用其債權借給被告李純海付予原告,系負有連帶義務責任人,對此項債務應付連帶責任。判決被告李純海於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內給付原告轉讓款23萬元,房租費9000元,自1996年3月1日起按日萬分之五給付滯納金至執行完為止;被告李雨君負連帶責任;案件受理費6095元由被告李純海承擔。這一判決生效後,連山區人民法院從李雨君所在單位即鉛鋅礦建築安裝公司劃撥27萬元。本院認為,原審判決混淆了兩個獨立的法律關係,導致了適用法律的錯誤。本案中,存在兩個方面即彼此有一定牽連又相互獨立的法律關係。一是王艷與李純海、劉建忠之間的轉讓關係,這是本案的基本法律關係;二是李純海與李雨君之間的債權借用關係,李雨君承諾將自己單位的債權借給李純海,條件是王艷協助李純海將7張欠據共40萬元從鋅廠要回,如要回,此款可借給李純海用於接收按摩中心,這是一種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由於鋅廠沒有支付這40萬元欠款,李純海與李雨君之間的借款關係因條件的不成就而不能生效。原審原告王艷不是借款關係的當事人,只能就與李純海、劉建忠之間的轉讓關係主張權利,而申訴人李雨君即非轉讓關係的當事人,也非該法律關係的擔保人,與本案沒有直接的利害關係,自然不能作為本案被告負連帶責任。至於在原判決執行過程中直接將李雨君所在單位賬戶的27萬元划出,即使按原判決,也屬於錯誤執行了案外人的財產。同時,與王艷簽訂轉讓協議的除李純海以外,還有劉建忠,而原判決未將劉建忠列入本案。因此,原判決李雨君負本案的連帶責任顯系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特向你院提出抗訴,請依法再審。此致××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院印)一九九七年×月×日綜合練習:案例寫作一、 郭××非法行醫致人死亡案郭××,31歲,河南省宜陽縣柳泉鎮紙房村人,1994年曾在宜陽縣中醫院學習中醫。2000年以來,郭××在未取得行醫資格證和執業許可證的情況下,在本村私開一個體診所。2000年11月14日晚,該村婦女劉女因患類風濕病到郭處就診,郭××給劉女配製了一副含烏梅12克,川芎10克,赤芍10克,川烏、草烏各9克(臨床醫學證明,川烏、草烏是醫學上的慎用藥物,應適量使用,9克已超量),甘草10克,木香10克的中藥,囑劉女用半斤白糖和一斤白酒兌泡7日服用。劉女將中藥帶回後於當天晚上兌泡,第二天上午即服用,不幸導致川烏、草烏所含毒性成分「烏頭鹼」中毒,經被告人搶救無效,於2000年11月15日下午死亡。2000年12月16日郭××被依法逮捕。經檢察院委託法醫×××鑒定,劉女死於川烏、草烏所含劇毒「烏頭鹼」中毒。2000年12月22日,宜陽縣人民檢察院以郭××犯非法行醫罪向宜陽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郭××聘請宜陽縣××律師事務所律師孫××為其辯護律師。在庭審中,郭××辯稱其給劉女配製的中藥符合藥理,劉女的死亡在其不遵醫囑。郭××的辯護律師則指出劉女之死與郭××的行醫行為沒有因果關係,郭××無須承擔刑事責任。一、假定你是本案公訴人,請根據上述案情撰寫公訴狀。二、假設在法庭審理中,被告人郭××同村村民張××指證2000年11月14日晚被告人一直在自己家喝酒,並未應診,並願意出庭作證。張××案發後當日回老家探親,同年12月28日回到宜陽。如果你是被告人辯護律師,請將此情形撰寫通知證人出庭申請書。三、假設郭××開辦診所的目的是為改善紙房村的醫療衛生極差的現狀,且其開辦診所後大大方便了村民贏得了村民的信賴。你是被告人郭×的辯護律師,並且被告人也同意為他作有罪辯護,請就該案情撰寫辯護詞。四、請就本案案情撰寫一審刑事判決書。二、 張××防衛過當故意殺人案張××河北盧縣人,在天津打工。張××經他人介紹與李××相識後戀愛,於2000年5月非法同居。同年7月中旬,李××與好友林×共同吃晚飯,晚飯後林×提出去歌舞廳,被李××拒絕。李××將此事告訴了張××,張××因前夫有外遇而與之離婚,故對此事深感疑慮,並懷疑李××有外遇,為此二人發生爭吵。爭吵中李××提出此事可向林×了解情況。7月22日上午,張××給林×打電話,要求當面核實此事,林×應邀前往。因李××外出購物,張××走出家門等候林×,並與林×商定待李××在家時再談此事。當日下午1時左右,李××去河北省盧縣接張××的女兒。下午2時許,林×來到李××家中,當得知李××外出未歸時,遂對張××進行調戲並強行親吻、摟抱欲行強姦。張××表示反對。林×仍繼續糾纏。張××借口喝水而脫身,去另一房間取出一把小寶劍(金屬制工藝品),藏在身後回到原房間。當林×再次調戲時,張××手持小寶劍朝林×的胸部猛捅。在林×反抗過程中,張××又朝其腹部、背部等處連捅20餘下,林×因心臟被刺破當場死亡。張××行兇後,委託李××之嫂報警,同日天津市××區公安分局將等候的張××抓獲。8月2日,經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天津市××區公安分局將張××予以逮捕。8月5日,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以張××犯故意殺人罪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於10月30日作出判決,認定張××犯防衛過當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11月4日,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以張××故意殺人不具有防衛性質為由提出抗訴。張××也於11月5日以無罪為由提起上訴。一、根據上述案情,撰寫刑事抗訴狀。二、假定你是被告人張××,請根據案情撰寫上訴狀。三、就本案案情撰寫二審判決書。四、假設二審法院採納公訴機關的抗訴意見,以張××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張××不服,於2001年8月24日提出申訴。請就此情形為被告人撰寫申訴狀。五、如被告人的申訴引起再審程序,就此案撰寫再審判決書。第三章 人民法院刑事法律文書一、 文書格式×××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一審公審案件適用普通程序用)〔××××〕×刑初字第××號公訴機關×××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強制措施情況,現羈押處所等)。辯護人……(寫明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人民檢察院以×檢刑訴字〔××××〕第××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犯有××罪,與××××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或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等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人民檢察院指控……(概述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實、證據和適用法律的意見)。被告人×××辯稱……(概述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供述、辯解、自行辯護的意見和有關證據)。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概述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和有關證據)。經審理查明,…… (首先寫明經庭審查明的事實;其次寫明經舉證、質證定案的證據及其來源;最後對控辯雙方有異議的事實、證據進行分析、認證)。本院認為,……(根據查證屬實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論證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是否成立,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犯的什麼罪,應否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或者從重處罰。對於控辯雙方關於適用法律方面的意見,應當有分析地表示是否予以採納,並闡明理由)。依照……(寫明判決的法律依據)的規定,判決如下:……〔寫明判決結果。分三種情況: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為:「一、被告人 ×××犯××罪,判處……(寫明主刑、附加刑)。二、被告人×××……(寫明決定追繳、退賠或者發還被害人財物的名稱、種類和數額)。」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為:「被告人×××犯××罪,免於刑事處罰(如有追繳、退賠或者沒收財物的,續寫第二項)。」第三、宣告無罪的,無論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62條第(二)項還是第三項均應表述為:「被告人×××無罪」。〕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10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份。審判長:×××審判員:×××審判員:×××××××年×月×日(院印)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案例:張××販賣毒品案刑事判決書××市××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1999)×刑初字第457號公訴機關××市××區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張××,男,1959年1月19日生,漢族,出生地上海市,初中文化程度,無業,住本市××區××北路290弄29號202室。1980年因盜竊被收容勞動教養2年。1983年因盜竊被收容勞動教養3年。1995年因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1996年4月刑滿釋放。因本案於1999年6月被羈押,次日被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現羈押於本市××看守所。辯護人王××,上海市××律師事務所律師。辯護人李×,上海市××律師事務所律師。××市××區人民檢察院以(99)××檢刑訴字第29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犯販賣毒品罪,於1999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市××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市××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於1999年6月22日下午3時許,在本市飛虹支路、岳州路口,以每克人民幣200元的價格將1包海洛因販賣給郝××,得賬款人民幣2000元,被民警當場抓獲,並從張××身上繳獲2小包海洛因。經鑒定,張××販賣給郝××的10克及從張××身上搜到的1.2克白色碎塊及粉末中均檢出海洛因成分。對指控的上述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證人郝××、許××、王××的證詞,××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單、毒品化驗報告,××區××路警察署出具的情況說明等證據。公訴機關還當庭宣讀了證人張×的證詞及××路警察署出具的情況說明,以證明張×在張××被羈押的當晚,通過張××的手機表示要向張××購買毒品。公訴機關確認,被告人張××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銷售,已構成販賣毒品罪,且曾因販賣毒品罪被判過刑,在刑滿釋放後5年內又犯販賣毒品罪,繫纍犯,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五條、第三百五十六條之規定,予以判處。庭審中,被告人張××否認販賣毒品,辯稱事發時,自己正將郝××存放於自己處的3小包毒品歸還郝××,收回郝××以前所欠1萬元錢款中的2000元。辯護人提出,張××將郝××的毒品歸還郝××,同時向郝××取回欠款,僅是錢物轉移,而非買賣,指控張××販賣毒品沒有事實根據。辯護人還提出,民警許××、王××系偵查人員,不能作為證人作證;現指控張××販賣毒品僅有郝××1人的證詞,系孤證,而且郝××的證詞在細節上存在矛盾,因此缺乏真實性,不可採信;證人張×的證詞與本案無關。辯護人認為,指控被告人張××犯販賣毒品罪證據不足,且定性錯誤。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於1999年6月22日下午3時許,與郝××電話聯繫約定後,至本市岳州路、飛虹支路口,將10克海洛因以人民幣2000元的價格出售給郝××後準備離開時,被執行治安公務的巡警許××、王××當場抓獲,從張××的身上還搜出1.2克海洛因及含毒資2000元在內的錢款、販毒聯絡用的工具8200C手機1部等物。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1、證人郝××的證詞,證明其於1999年6月22日下午3時許,經電話聯繫後在本市岳州路、飛虹支路口以人民幣2000元的價格向張××購買10克海洛因時,被公安人員當場抓獲。2、證人許××、王××的證詞,證明1999年6月22日下午3時許,在飛虹支路處執行查處盜版VCD碟片的公務時,目睹張××將1包白色塑料紙包裝的東西交給郝××,而郝××將一疊錢給張××的過程及其後抓捕張××、從張××身上等處查獲毒品共3小包的情況。3、××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單、××路警察署出具的情況說明,證明張××出售的毒品用白色塑料紙包裝,張××隨身攜帶的2小包毒品用紅色塑料紙包裝,均被查獲。同時被查獲的還有買賣毒品聯絡用的8200C型手機1部、出售毒品所得的毒資等錢、物。4、××市公安局毒品化驗報告及××市禁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出具的沒收清單,證明張××出售的1包物品凈重10克,隨身攜帶的2小包物品凈重1.2克,均含有海洛因成分,已被依法沒收。5、張××的供述,證明其於1999年6月22日下午在岳州路、飛虹支路口收取郝××2000元後,將1包毒品交給郝××。上述各項證據有公安機關、公訴機關依法製作、收集,並由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的,也有被告人當庭供述的,經質證,並聽取了被告人的辯解及辯護人對證據提出的異議,合議庭評議認為,各項證據均合法、有效,足以證明指控的犯罪事實,應予確認。被告人張××的辯解及其辯護人所提的異議,並不能否定、推翻上述證據。關於被告人張××提出的案發當時自己正將郝××存放於自己處的3小包毒品歸還郝××,同時向郝××收回以前所欠其1萬元錢款中的2000元的辯解。經查,被告人張××在收取郝××的2000元後,並沒有將所謂郝××存放的3小包毒品同時歸還郝××,而僅是給郝××1小包計10克毒品後就啟動助動車準備離開,可見張××沒有將3小包毒品都交給郝××的打算。由此可進一步印證該3小包毒品並非是郝××存放於張××處的,案發時,的確是被告人張××正在向郝××販賣10克海洛因,並收取賬款人民幣2000元。其次,證據表明,張××1996年刑滿釋放後無業,與吸毒人員郝××相識但並不熟悉,在此情況下,張××將1萬元錢款借給自己並不熟悉的人,同樣,吸毒人員郝××將自己不能擺脫且又體積甚小便於攜帶的毒品置於一個不知姓名、住址,僅靠電話才能取得聯繫的人處,除無證據能證明外,更明顯違背一般情理,故其上述辯解均不能採信。關於辯護人提出郝××的證詞系孤證、不可採信的辯護意見。經查,郝××證詞所證明的毒品買賣時間、地點、數量、金額等細節情況,得到證人許××、王××的證詞,查獲的毒品、毒資等證據一一印證,而且還能與被告人張××的供述互為印證,並無矛盾,也非孤證,足以採信。辯護人的此辯護意見與事實不符,不予採納。關於辯護人提出張×的證詞與本案無關的辯護意見。經查,證人張×的證詞雖能間接證明張××還有向其他人販賣毒品的嫌疑,但對本案認定的事實確無直接及間接證明作用,辯護人的此辯護意見,予以採納。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明知是毒品而予以銷售,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市××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販賣毒品罪罪名成立。辯護人關於指控張××犯販賣毒品罪定性錯誤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被告人張××因販賣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販賣毒品罪,應從重處罰;案發後,其交待態度不誠,可酌情從重處罰。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保護國家對毒品的管制和公民的身心健康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人張××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1999年6月22日起至2007年6月21日止)。二、違法所得人民幣2000元及犯罪工具8200C型手機1部予以沒收。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10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1份,副本2份。審判長:張××人民陪審員:薛××人民陪審員:韓××二OOO年二月二日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書記員:李×二、 文書格式×××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二審改判用)〔××××〕×刑終字第××號原公訴機關×××人民檢察院。(抗訴機關×××人民檢察院)。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強制措施情況,現羈押處所等)。辯護人……(寫明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犯××罪一案,於××××年××月×日作出(××××)×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或「×××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或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人民檢察院指派×××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等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原判認定……(概述原判決認定的事實、證據、理由和判決結果)。原審被告人提出上訴認為……(概述檢察院抗訴的主要理由和意見)。經審理查明……(首先寫明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其次寫明二審據以定案的證據;最後針對上訴或抗訴理由中與原判決認定的事實、證據有異議的問題進行分析、認證)。本院認為……(根據二審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論證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證據和適用法律是否正確。對於上訴人、辯護人或者出庭履行職務的檢察人員等在適用法律、定性處理方面的意見,應當有分析地表示是否予以採納,並闡明理由)。依照……(寫明判決的法律依據)的規定,判決如下:……(寫明判決結果。分兩種情況)第一、 全部改判的,表述為:一、撤銷×××人民法院(××××)×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二、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寫明改判的內容)。(刑期從……)第二、 部分改判的,表述為:一、維持×××人民法院(××××)×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的第×項,即……(寫明維持的具體內容);二、撤銷×××人民法院(××××)×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的第×項,即……(寫明撤銷的具體內容);三、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寫明部分改判的具體內容)。(刑期從……)。本判決為終審判決審判長:×××審判員:×××審判員:×××××××年××月×日(院印)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書記員:×××示例:××市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1998)高刑終字第182號原公訴機關北京市人民檢察院。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於洪波,男,××年×月×日出生,漢族,吉林省梨樹縣人,中專文化,無業,暫住河南省平頂山市建設路中段100號附近一燈泡廠宿舍(戶籍所在地:安徽省當塗縣龍山橋鎮姑山礦鐘山一村七棟),因涉嫌販賣毒品,於1997年6月16日被羈押,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現押於北京市公安局看守所。辯護人:林一兵,北京市中北律師事務所律師。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邱憲更,××年×月×日出生,漢族,出生地河北省定縣人,無業,住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區人民路319號,因涉嫌販賣毒品,於1997年6月16日被羈押,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現押於北京市公安局看守所。辯護人:吳永寧,北京市金橋律師事務所律師。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胡慶華,男,××年×月×日出生,漢族,遼寧省開原市人,個體經營者,住本市海淀區翠微南里5號樓2單元309號;1985年10月因犯投機倒把罪被免於起訴;因涉嫌販賣毒品,於1997年6月16日被羈押,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現押於北京市公安局看守所。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於洪波運輸、販賣毒品,邱憲更運輸毒品,胡慶華販賣毒品一案,於1998年3月26日作出(1997)一中刑初字第2435號刑事判決。於洪波、邱憲更、胡慶華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姜華出庭執行職務,上訴人於洪波及其辯護人林一兵,上訴人邱憲更及其辯護人吳永寧,上訴人胡慶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合議庭評議後,審判委員會進行了討論並作出決定,現已審理終結。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於洪波、邱憲更於1997年6月13日,從廣東省善寧市攜帶毒品海洛因427克,乘火車來京販賣。同年6月15日於洪波、胡慶華在本市海淀區萬壽路西街向李九瑞(另案處理)販賣毒品海洛因10克,同年6月16日下午4時許,於洪波、胡慶華再次在本市海淀區萬壽路西街向李九瑞販賣毒品海洛因100克後,被當場抓獲歸案,並從於洪波身上起獲海洛因127.27克。根據胡慶華的交代,當日從胡慶華住所本市海淀區翠微南里5號樓2單元309號起獲毒品海洛因200克,並將岳憲更抓獲歸案。據此,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於洪波犯運輸、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全部財產;岳憲更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全部財產;胡慶華犯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全部財產;在案扣押之贓物予以沒收(附清單)。於洪波上訴提出:原判事實不清,量刑過重;其辯護人認為:於洪波為抓獲同案犯提供線索,主動坦白交待公安機關未掌握的200克海洛因的下落,其實際販賣毒品110克。邱憲更上訴提出:「不知毒品的來源和銷路,到北京是為辦生豬出口批文,量刑過重;其辯護人認為:邱憲更具有從犯、初犯、偶犯等情節,其來北京有做其它合法生意的打算,建議二審法院改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胡慶華上訴提出:原判認定其販賣毒品的數量不符,量刑過重。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意見: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建議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經本院審理查明:1997年6月13日,於洪波從他人手中獲毒品海洛因427克後,糾集邱憲更,共同從廣東省善寧市乘火車來北京販賣。6月15日,於洪波、胡慶華在北京市海淀區萬壽路西街向李九瑞(另案處理)販賣毒品海洛因10克。6月16日下午4時許,於洪波、胡慶華再次在北京市海淀區萬壽路西街向李九瑞販賣毒品海洛因100克後被當場抓獲,並從於洪波身上起獲海洛因127.27克。根據胡慶華的交代,當日從胡慶華住所本市海淀區翠微南里5號樓2單元309號起獲毒品海洛因200克。上述事實,有物證及贓款照片,有北京市收繳毒品清單、毒品案件罰沒款收據,公安機關出具的抓獲經過、辦案說明及刑事科學技術檢驗結論在案證實,於洪波、邱憲更、胡慶華的供述可相互印證,且與上述事實相符。本院認為,上訴人於洪波非法運輸並向他人販賣毒品海洛因的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上訴人邱憲更非法運輸毒品海洛因的行為已構成運輸毒品罪;上訴人胡慶華積极參与販賣毒品海洛因的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且三上訴人運輸、販賣毒品海洛因數量大,依法均應嚴懲。經查:公安機關出具證明證實,於洪波、胡慶華被抓獲後,胡慶華首先交待藏匿其住所的毒品海洛因200克及同案人邱憲更。於洪波販賣毒品海洛因119克屬數量大,且其運輸毒品427克的事實清楚,要求從輕處罰沒有法律依據,故於洪波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其辯護人的意見亦不予以採納。胡慶華上訴所提原判認定販賣毒品數量不符,量刑過重的理由。經查:胡慶華得知於洪波、邱憲更攜帶毒品海洛因共計110克的事實,不僅有胡慶華多次供述及親筆證詞證實,且與於洪波的供述相符。原審法院鑒於能如實供述罪行,為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並起獲毒品海洛因提供線索,對其已從輕處罰,現要求再予從輕處罰,沒有法律依據,故胡慶華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應予駁回。經查邱憲更得知於洪波帶毒品並準備來京販賣後,經於洪波勸說後參與販賣毒品,在共同運輸毒品海洛因427克過程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邱憲更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意見,本院予以採納。原審法院認定於洪波、胡慶華的犯罪事實清楚,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鑒於邱憲更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原判法院對其適用法律不當,量刑過重,本院予以改判。據此,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禁毒的決定》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一、維持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1997)一中刑初字第2435號刑事判決第(一)項、第(四)項,即:於洪波犯運輸、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全部財產;胡慶華犯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全部財產;在案扣押之贓物予以沒收。二、撤銷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1997)一中刑初字第2435號刑事判決第(二)項的量刑部分,即對邱憲更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三、邱憲更犯運輸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全部財產。本判決為終審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之規定,本院判決維持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運輸、販賣毒品罪,判處於洪波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全部財產的判決,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審 判 長:王××審 判 員:張××代理審判員:鄧××(院印)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六日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書 記 員:閆××三、 規定格式和內容要素×××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二審維持原判用)〔××××〕×刑終字第××號原公訴機關×××人民檢察院。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強制措施情況等,現羈押處所)。辯護人……(寫明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犯××罪一案,於××××年××月××日作出(××××)×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或者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等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首先,概述原判決認定的事實、證據、理由和判決結果。其次,概述上訴、辯護的意見。最後概述人民檢察院在二審中提出的新意見)。經審理查明,……(首先寫明經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其次寫明二審據以定案的證據。最後針對上訴理由中與原判認定的事實、證據有異議的問題進行分析、認證)。本院認為,……(根據二審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論證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證據和適用法律是正確的。對於上訴人、辯護人或者出庭履行職務的檢察人員等在適用法律、定性處理方面的意見,應當逐一作出回答,闡明不予採納的理由)。依照……(寫明裁定的法律依據)的規定,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審判長:×××審判員:×××審判員:×××××××年××月××日(院印)本件於原本核對無異書記員:×××案例:孫××故意殺人、搶劫案刑事裁定書××市高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1999)×高刑終字第148號原公訴機關××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孫××,男,1957年12月20日生,漢族,出生地××市,高中文化程度,原系××市××區莘庄環衛站職工,住××區莘松3村66號101室。因本案於1999年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市提籃橋監獄。指定辯護人戈×、戈××,××市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孫××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一案,於1999年8月12日作出(1999)×一中刑初字第71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孫××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的意見,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原判認定被告人孫××因賭博負債無力歸還,遂起意劫財。1999年1月26日凌晨2時許,孫××攜帶管子鉗、手套等作案工具竄至本市××區莘庄電管站,正在該處值班的趙××與孫××相識遂讓孫××進入值班室。當孫××與趙××交談中得知另兩名值班人員唐××、凌××分別睡在值班室內間和餐廳後,孫××即趁趙××不備,用管子鉗連續猛擊趙××頭、面部致趙××倒地。此時,值班人員唐××外出察看,孫××見狀又用管子鉗朝唐××的頭、面等部位猛擊數十下。趙××、唐××均因顱腦損傷造成中樞神經功能衰竭而死亡。隨後,孫××又竄至該電管站廚房取了一把菜刀,來到值班人凌××睡覺的餐廳,趁凌××起床欲外出不備之機,用菜刀朝凌××的頭、面、頸等部位連續猛劈,致凌××大失血造成循環衰竭而死亡。嗣後,孫××又將該電管站汽修間內的切割機搬至行政樓財務室門口,企圖切割室內保險箱劫取財物,因發現電管站外停有巡邏的警車,孫××逃離現場。上述事實,分別有以下證據予以證實:1、 證明案發經過的瞿××的證言;2、公安機關的《現場勘查筆錄》證實:3名被害人分別死於現場電管站值班室內間和開水間門口,且從現場分別提取到兩枚血指紋、一把菜刀、一把管子鉗和一支粘有血跡的紗手套;3、公安機關的《手印鑒定書》證實:從現場值班室外門內側鎖把和內房門外側鎖把上提取的兩枚血指紋分別為孫××左手中指和食指所留;4、《屍體檢驗報告》證實:死者趙××、唐××均系被鈍器打擊頭、面等部位造成顱腦損傷致中樞神經功能衰竭而死亡,死者凌××系被鈍器砍擊頭、面、頸等部位造成大失血致循環衰竭而死亡;5、《物證檢驗報告》和《物證DNA檢驗報告》均證實:從現場查獲的菜刀上檢出的A型人血與凌××的A型血具有相同的等位基因,與凌××血液相符,從現場查獲的管子鉗、紗手套上檢出的AB型人血與趙××的A型血、唐××的B型血具有相同的等位基因,符合趙××、唐××混合血所留;6、案發後,根據被告人孫××供述,公安機關查找到××公安分局巡警王×和××區莘庄環衛站職工石××,王×、石××兩人的證詞分別證實了孫××所供述的其因看到電管站外、滬杭高速公路進口處停有一輛巡警車而逃逸,逃跑途中又將沾有被害人血跡的灰色外衣丟棄於××區綠梅菜場北面垃圾房內的情節;7、證人胡××、孫××關於孫××平時喜好搓麻將賭博並欠下萬餘元賭債的證詞證實了孫××所供述的因賭博負債而起意劫財的作案動機;8、被告人孫××到案後也曾對為劫取錢財而接連殺害3名值班人員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原判認為被告人孫××為劫取錢財而故意殺害3名值班人員,其行為已分別構成故意殺人罪和搶劫罪,依法應兩罪並罰,予以嚴懲。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六十九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對被告人孫××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1萬元;犯罪工具管子鉗一把和紗手套一隻等予以沒收。孫××上訴否認殺人劫財,孫××辯稱1999年1月26日凌晨,其在家中吸食了4個素不相識的人給的香煙後即神志不清,被上述4人挾持至××區莘庄電管站後,其親眼目睹了4人殺害3名值班人員並企圖用切割機切割財務室保險箱的經過。孫××的辯護人對原判認定孫××犯罪的事實和證據均未提出異議,但要求對孫××從輕處罰。經我院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與原判相同。上訴人孫××供述的作案經過始終一致,孫××的供述不僅得到公安機關的《現場勘查筆錄》、《手印鑒定書》、《屍體檢驗報告》、《物證檢驗報告》《物證DNA檢驗報告》等證據的證實,而且還與王×、石××、胡××、孫××等證人的證詞相符,應認為真實可信。另外,從孫××所供認的犯罪動機、選擇作案目標和實施作案過程和作案後的自我保護意識等方面看,均充分反映出孫××的犯罪行為系在其正常的思維下實施,孫××對自己的行為具備完整的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孫××上訴辯稱其是被他人麻醉後目睹他人作案無事實依據,故不予採信。本院認為上訴人孫××為劫取錢財而故意殺害3名值班人員,其行為已分別構成故意殺人罪和搶劫罪,依法應兩罪並罰予以嚴懲。孫××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孫××犯罪手段及其殘忍,社會危害極大,孫××的辯護人要求對孫××從輕處罰不予准許。原判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授權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的規定,本裁定即為核准對被告人孫××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罰金1萬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的刑事裁定。審 判 長:戴××代理審判員:嚴××代理審判員:李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六日(院印)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書 記 員:金××第三章 人民法院民事法律文書一、文書格式×××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民初字第××號原告……(是公民的,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或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單位和職業、住址,是法人的寫名稱即可)。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寫明姓名和職務)。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寫明姓名等基本情況)。委託代理人……(寫明姓名等基本情況)。被告……(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寫明姓名和職務)。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寫明姓名等基本情況)。委託代理人……(寫明姓名等基本情況)。第三人……(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委託代理人…………(寫明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和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或依法由審判員×××獨任審判),公開(或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寫明本案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原告×××訴稱,……(概述原告提出的具體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被告×××辯稱,……(概述被告答辯的主要內容)。第三人×××訴稱,……(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見)。經審理查明,……(寫明法院認定的事實和證據)。本院認為,……(寫明判決的理由)。依據……(寫明判決所依據的法律條、款、項)的規定,判決如下:……(寫明判決結果)。……(寫明訴訟費用的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於×××人民法院。審判長:×××審判員:×××審判員:×××(獨任審判的,寫:審判員 ×××)××××年××月××日(院印)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書記員:×××吳州市海濱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0)海民初字第32號原告:吳州市捲煙廠。地址:吳州市南街32號,電話:6789560法定代表人:李瑞,吳州市捲煙廠廠長。被告:青州市利達公司。地址:青州市石橋路90號,電話:8314582法定代表人:何佳,利達公司經理。吳州市捲煙廠訴青州市利達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法定代表人李瑞和被告法定代表人何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原告訴稱,1999年10月19日,其與被告簽訂了一份《煙草過濾機買賣協議》(以下簡稱協議),但被告交付的過濾機頻出故障。被告派員來檢修過,過濾機仍無好轉。經吳州市甲研究所檢測,這三台過濾機為質量不合格產品。原告為此要求被告接受退貨,同時退還原告貨款30000元及支付違約金2400元。被告辯稱,其向原告交付的三台煙草過濾機是合格產品。這三台過濾機有經美國權威機構檢測的質量合格證書;吳州市甲研究所的檢測報告不能保證檢測的公正性,被告要求我院重新檢測。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之間的買賣協議合法有效。被告交付給原告的三台煙草過濾機自1999年11月中旬至今多次出現停機故障,過濾效果達不到一般使用要求。根據吳州市甲研究所的檢測報告分析,過濾機有C、F兩項指標達不到國家標準,因此這三台過濾機為質量不合格產品。本院認為,被告沒有按《協議》約定向原告提供質量合格的煙草過濾機,已構成違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一十一條,判決如下:一、被告青州市利達公司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接受原告吳州市捲煙廠三台過濾機的退貨,並退還吳州市捲煙廠貨款30000元人民幣,支付違約金2400元。二、訴訟費1500元,由被告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長:×××審判員:×××審判員:×××2000年5月8日(院印)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書記員:×××二、文書格式×××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二審維持原判或者改判用)(××××)×民終字第××號上訴人(原審×告)……(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被上訴人(原審×告)……(寫明姓名或單位名稱等基本情況)。第三人……(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列項和基本情況的寫法,除雙方當事人的稱謂外,與一審民事判決書樣式相同)。上訴人×××因……(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或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寫明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未開庭的,寫:「本院依法組成了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原判決認定,……(概括寫明原審認定的事實和判決結果)。宣判後,×××不服提起上訴,……(簡述上訴人提起上訴的請求和主要理由,被上訴人的主要答辯,以及第三人的意見)。經審理查明,……(寫明二審認定的事實和證據)。本院認為,……(根據二審查明的事實,針對上訴請求和理由,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是否正確,上訴理由能否成立,上訴請求是否應予支持,以及被上訴人的答辯是否有理等,進行有分析的評論,闡明維持原判或改判的理由)。依照……(寫明判決所依據的法律條、款、項)的規定,判決如下:……〔寫明判決結果,分四種情況:第一、 維持原判的,寫:「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第二、 全部改判的,寫:「一、撤銷×××人民法院(××××)×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二、……(寫明改判的內容,內容多的可分項寫)。第三、 部分改判的,寫:「一、維持×××人民法院(××××)×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的第×項,即……(寫明維持的具體內容)。二、撤銷×××人民法院(××××)×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的第×項,即……(寫明撤銷的具體內容)。二、寫明部分改判的內容,內容多的可分項寫。第四、 維持原判,又有加判內容的,寫:「一、維持××××人民法院(××××)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二、……(寫明加判的內容)。……(寫明訴訟費用的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審判長:×××審判員:×××審判員:×××××××年××月×日(院印)本件於原本核對無異書記員:××××省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0)吳中民終字第6號上訴人(一審被告):青州市利達公司。地址:青州市石橋路90號,電話:8314582法定代表人:何佳,利達公司經理。被上訴人(一審原告):吳州市捲煙廠。地址:吳州市南街32號,電話:6789560法定代表人:李瑞,吳州市捲煙廠廠長。上訴人因吳州市捲煙廠訴青州市利達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吳州市海濱區人民法院2000年5月8日(2000)海民初字第3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上訴人法定代表人何佳和被上訴人法定代表人李瑞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原審認定:上訴人銷售給被上訴人的三台煙草過濾機質量不合格,據此,判決:一、被告青州市利達公司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接受原告吳州市捲煙廠三台過濾機的退貨,並退還吳州市捲煙廠貨款30000元人民幣,支付違約金2400元。二、訴訟費1500元,由被告負擔。宣判後,利達公司不服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訴稱:原審法院認定過濾機質量不合格這一事實有誤,請求撤銷原審判決。被上訴人未作書面答辯。經審理查明:吳州市甲研究所是吳州市輕工業局工業學校的附屬研究所,其主要從事新型包裝材料的開發工作,不具備檢測煙草過濾機的技術能力;本院依法指定了檢測煙草過濾機的國家權威檢測機構――北京市××研究所進行檢測,根據檢測結果,上訴人銷售給被上訴人的三台煙草過濾機質量完全符合國家標準。本院認為:上訴人銷售給被上訴人的三台煙草過濾機質量合格,無違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判決如下:一、撤消吳州市海濱區人民法院2000年5月8日(2000)海民初字第32號民事判決。二、一審訴訟費1500元和二審訴訟費1900元全部由吳州市捲煙廠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審判員:×××審判員:×××2000年11月1日本件於原本核對無異 (院印)書記員:×××三、民事裁定書:法定格式和內容要素:××××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不予受理起訴用)〔××××〕×××字第××號起訴人……(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年××月××日,本院收到×××的起訴狀,……(寫明起訴的事由)。經審查,本院認為,……(寫明不符合起訴條件而不予受理的理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裁定如下:對×××的起訴,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上訴於××××人民法院。審判員:×××年 月 日(院印)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書記員:×××××省××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01〕×經初字第××號起訴人:×××市××集團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市××路××號。法定代表人:王××,系該分公司經理。2001年×月×日,本院收到××市××集團總公司××分公司起訴狀。起訴人稱:2000年2月1日,起訴人於××市××公司下屬的××貿易公司簽訂了一份供銷協議,協議規定:起訴人向××貿易公司提供25萬元的家用電器商品,該貿易公司應在同年的8月1日前分兩次還清25萬元的貨款及其銀行同期貸款利息,而該貿易公司至今未向起訴人還款。因該貿易公司經營不善,資不抵債,名存實亡,因此請求法院判令其主管單位××市××公司承擔償還款的責任。經審查,本院認為,與××市××集團總公司××分公司簽訂協議並依據該協議收取該公司25萬元家用電器商品的是××貿易公司。該公司即未被註銷,亦未歇業,仍具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資格,依法應當由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主管單位××市公司無代其償還欠款之義務。雖經法院說明上述理由,但起訴人仍堅持起訴××市××公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2條的規定,裁定如下:對××市××集團總公司××分公司的起訴,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判決,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上訴於××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長:×××審判員:×××審判員:×××二OO一年十二月九日(院印)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書記員:×××四、文書格式××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1995〕×高經初字第11號原告……(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被告……(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列項和基本情況的寫法,與第一審民事判決書相同)。案由:…………(寫明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的事實)。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協議:……(寫明協議的內容)。……(寫明訴訟費用的負擔)。上述協議,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法律效力。審判長:×××審判員:×××審判員:×××××××年××月××日(院印)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書記員:×××以上是第一審民事調解書的格式,二審和再審民事調解書可參照製作。示例:××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1995〕×高經初字第11號原告:中國銀行××分行(原名中國銀行××支行),地址在湖南省××市××街16號。法定代表人:徐××,該分行行長。委託代理人:曹××,該分行科長。委託代理人:張××,長沙市藍天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中國工商銀行××縣支行,地址在廣東省××縣城解放北路207號。法定代表人:史××,該支行行長。委託代理人:白××,該支行副行長。委託代理人:張××,××縣經濟貿易律師事務所律師。案由:借款合同糾紛。原告中國銀行××分行(簡稱××分行)訴稱:我行1992年5月依合同拆藉資金3000萬元人民幣給被告中國工商銀行××縣支行(簡稱××縣支行),被告違約,至今還拖欠本金、利息和罰息,請求法院判決被告償還拆藉資金500萬元及其利息與罰息等341.132萬元;判決被告承擔原告催討此款而耗費的費用;判決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被告××縣支行辯稱:我行向原告拆藉資金屬實,尚欠部分本金及利息沒有償還,主要原因是國家緊縮銀根,我行資金周轉困難。經審理查明:××縣支行因資金緊張,於1992年4月13日與××分行簽訂了92005號資金拆借合同和補充協議書。合同約定,由原告拆藉資金3000萬元給被告,期限為半年(具體時間從款到之日起計算),月利率7.5‰,執行期間如遇國家利率調整而相應調整利率,被告應按合同約定時間償還拆藉資金,逾期部分,每日加收萬分之五的罰息。補充協議約定,原告同意將上述拆藉資金展期半年,被告付給原告手續費90萬元。合同簽訂後,原告按被告出具的委託書於1992年5月15日匯款3000萬元給被告。被告收到借款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前一段基本上按時分期償付利息,並於1993年4月16日提前償還了2500萬元。但是,合同期限屆滿時,被告尚欠原告本金500萬元和部分利息未還。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協議:一、××縣支行所欠××分行的借款(至1995年5月20日止)本金500萬元及利息(包括罰息)260萬元,共計760萬元,經雙方核算認為。二、還款期限:被告於1995年7月付給原告資金200萬元(還本息各50%),1995年10月付給原告資金200萬元(還本息各50%),其餘本息限於1995年12月底以前一次性付清。被告將上述款項付給原告指定賬戶。從1995年5月20日至1995年底,本金不計罰息,只計銀行利息。逾期付款,加倍支付延期履行債務期間的利息。三、案件受理費52066.60元,由被告負擔40000元,原告負擔12066.60元。四、雙方對其他問題無爭議。上述協議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法律效力。審 判 長:孫××代理審判員:黃××代理審判員:周××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七日(院印)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書 記 員:王××綜合練習:案例寫作一、 偃師市總工會等訴洛陽市公路管理總段管理的公路防護牆在暴雨中倒塌造成車毀人亡之賠償案1998年8月4日凌晨,河南洛陽地區普降特大暴雨。晨7時許,偃師市總工會司機魏×駕駛該單位豫C-17779號桑塔納轎車從偃師前往洛陽,行至洛陽市東花壇立交橋時,因機動車道積水不能通過,隧駕車沿非機動車道行駛。此時由市公路管理總段(以下簡稱市公路總段)負責養護維修的公路防護牆因雨水浸泡,近50餘米的防護牆突然倒塌,將該車砸毀,造成魏×當場死亡。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偃師市分公司機動車輛險勘查報告載明:車已嚴重受損,已無車形,沒有修復價值,達到報廢程度。該公司賠付車輛損失104800元,賠付座險1萬元。因對賠償問題達不成協議,偃師市總工會及魏×之父魏××(66歲,住偃師市××區××街××樓××號,已退休)遂以市公路總段為被告,向洛陽市廛河回族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稱:被告市公路總段是洛陽市東花壇鐵路、公路兩用立交橋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其對公路防護牆的養護不善導致了牆體坍塌,並造成車毀人亡的嚴重後果。要求被告賠償汽車損失55200元,賠償死者家屬撫恤金、撫養費、工傷補助費等152736.40元。被告市公路總段於1998年10月10日特別授權委託代理人黃××(洛陽市××律師事務所律師)以造成事故的原因為不可抗力,市公路總段已盡養護義務,可以免責為由提出答辯。一、根據上述案情,請為被告撰寫民事答辯狀。二、假定原告委託代理律師黃××代為訴訟,請就案情撰寫代理詞。三、假設法院支持原告訴訟請求,並作出要求被告向原告賠償汽車損失20276元,死亡賠償費33780.1元、喪葬費1000元,贍養費13400元的判決,請就此案情撰寫一審民事判決書。二、 王××訴南通出租汽車有限公司退還向其收取的計程車返程過路費案2000年4月15日下午,江蘇省南通市××公司總經理王××從南通市內乘坐南通出租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通汽車公司)蘇FB1027號計程車前往興東機場,途中經過通往機場路的收費站,被收過路費10元。車到機場王××下車付費時,南通汽車公司駕駛員除要求王××支付租車費外,還提出要按全國統一規定由王××支付其來回由收費站收取的過路費20元。王××當即提出異議,南通汽車公司駕駛員則要求王××投訴或起訴,但該費用必須支付。王××因趕航班的原因,不得已支付了來回過路費20元。南通汽車公司在出具給王××的68元車費發票中註明「按規定付來回過路費20元。客人只肯付單程過路費,車主堅持付雙程」。事後,王××經投訴未果,以南通汽車公司不應收取回程過路費為理由,起訴至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要求南通汽車公司退還多收的返程過路費10元。被告南通汽車公司答辯稱:其收取原告王××雙程過路費符合物價局規定,請求駁回原告王××的訴訟請求。南通汽車公司並提交了南通市物價局1992年11月10日印發的《南通市計程車汽車收費標準》及江蘇省物價局於1991年8月15日印發的《江蘇省出租汽車收費標準》。上述兩文件規定,過路費由乘客負擔。崇川區人民法院於2000年5月20日作出(2000)崇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駁回了原告王××的訴訟請求。一、假設原告王××不服該判決,並於2000年6月3日提起上訴,請就案情撰寫上訴狀。二、根據上述案情撰寫二審民事判決書。第五章 訴狀類文書一、 文書格式民事起訴狀(公民提起民事訴訟用)原告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原告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單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及職務)法定代理人姓名,性別……委託代理人姓名,性別…… (是律師的只寫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被告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被告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單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訴訟請求事實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地址此致××× 人民法院起訴人:×××××××年×月×日附:1 、本狀副本×份(按被告人數確定份數)2 、證據××份。民事起訴狀原告:王力,女,30歲,漢族,北江市人,北江市電視機廠工人,住北江市綠園區文化路2號。聯繫電話:3523458。被告:李英,女,32歲,漢族,北江市人,北江市第二小學教師,住北江市綠園區江河路10號。聯繫電話:3539163。訴訟請求:一. 繼承祖傳的北江市江河路10號平房4間(共90平方米)。二. 繼承母親的全部存款1萬元人民幣。三. 訴訟費用全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我父親早亡,我與母親楊氏、哥哥王平相依為命,一直居住在本市江河路10號祖傳的4間平房。1995年,哥哥王平與被告李英結婚,1998年哥哥去世,由母親維持我們三人的生活。1999年我結婚另過,被告與母親一起生活。被告性情暴躁,經常與母親吵架,平時只顧自己,毫無孝心。母親身體不好,被告卻叫母親為她做飯洗衣,操持家務。母親每年都來我家住上3個月。2003年母親病逝,留下全部的財產就是這4間平房和存款1萬元,我要求繼承全部遺產,考慮到被告與母親共同生活過一段時間,同意被告暫時居住西屋,有房時遷出,但被告拒不同意,要求與我平分遺產.雙方為此多次發生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因此,我是遺產的唯一合法繼承人.。被告對公婆未盡贍養義務,且長期惹公婆生氣,不享有繼承權。特依法提出上述訴訟請求,請你院依法裁判。此致北江市綠園區人民法院具具具狀人:王力22004年3月2日二、文書格式刑事自訴狀自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被告人姓名、性別等情況,出生年月日不詳者可寫年齡。案由和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此致×××人民法院自訴人:×××××××年×月×日附:1、本狀副本×份2、證據×份刑事自訴狀自訴人:孫麗,女,29歲,漢族,黃海市人,市鋼廠工人,住本廠宿舍21樓708被告人:劉山,男,32歲,漢族,黃海市人,市鋼廠工人,住本廠宿舍21樓708案由和訴訟請求:被告人劉山犯有虐待罪,請依法懲處。事實與理由:自訴人與被告人於1995年7月結婚。婚後被告人動輒對自訴人拳打腳踢(證據)。1994年一年內,被告人用剪刀多次將自訴人扎傷。1998年3月1日和6月3日自訴人的左.、手因此各縫六針(證據2和證據3),至今傷疤依然清晰。自訴人為了女兒和家庭,一直對被告人好言相勸,忍氣吞聲,然而被告人更加變本加厲地折磨自訴人。年3月28日晚,被告人一進門就對自訴人大發脾氣,並用鐵棒猛擊自訴人的腿部20多下,後來鄰居聽到自訴人的呼救,進屋奪下鐵棒,才使自訴人幸免於難(證據4)。經診斷,自訴人雙腿均嚴重粉碎性骨折(證據5)。自訴人至今仍住院治療。被告人對自訴人在精神上的折磨和肉體上的摧殘情節惡劣,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82條規定,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虐待罪,請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證據和證據來源:1、 證據(1)。2、證據(2)。3、證據(3)。4、證據(4)。5、證據(5)。此致黃海市××區人民法院自訴人:韓萍1999年4月26日附:1、本訴狀副本1份2、證據(1)——(5).刑事自訴狀自訴人蔡××,男,60歲,漢族,××省××縣人,××市××區建築工程×隊退休工人,××市××區××路××棟××號。被告人蔡×,男,30歲,漢族,××省××縣人,××市××區×廠工人,住××市××區××路××棟××號。案由和訴訟請求:被告人蔡×犯虐待罪,請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事實及理由:被告人是自訴人的兒子。從19××年被告人不滿16歲,就與社會上的流氓混在一起,曾因強姦婦女,被市公安局拘留六個月,釋放後,仍不務正業,經常領一些不三不四的人到家酗酒賭博。他母親對其進行教育,被告人蔡×不但不聽,還動手多次毆打他母親,有一次竟把他母親的胳膊打骨折,半年左右才癒合。自訴人還有兩個女兒,都已20多歲,也曾幫助教育被告人蔡×,被告人多次辱罵,毆打兩個妹妹。19××年×月開始,被告人蔡×以找對象結婚為由,預將自訴人全家攆走,將三間房全部歸他自己居住。從此,全家更成了被告人的眼中釘、肉中刺,幾乎天天尋釁打罵自訴人夫婦和兩個妹妹。被告人的母親因不堪忍受其打罵,於19××年×月不得不離開家,住到自己的侄女家,自己有家卻不能歸。兩個妹妹為了逃避蔡×的打罵,只好到同學、同事家,東借一宿,西住一夜,有時甚至在屋外的院子里過夜。自訴人的衣物也被蔡×扔出家外,逼迫自訴人離家騰房。自訴人不從,被被告人蔡×毫無人性將自訴人推倒,拉著自訴人雙腳,拖拉了十幾米,並用不堪入耳的污言穢語辱罵自訴人。自訴人多次到自己單位、被告人蔡×的單位及街道居民委員會反映、要求解決,但被告人蔡×蠻不講理,不但不接受教育,而且還辱罵對他進行教育的工作人員。被告人流氓成性,屢教不改,對全家成員經常打罵虐待,搞得自訴人家庭無法生活下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被告人蔡×的行為已構成虐待罪,故訴請法院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依法追究被告人蔡×虐待家庭成員罪的刑事責任。此致××市××區人民法院自訴人:蔡××一九××年×月×日【注意領會】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刑訴解釋》)第1條規定,刑事自訴案件包括以下三類:⑴ 告訴才處理的案件:①侮辱、誹謗案;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③虐待案;④侵佔案;⑵ 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① 故意傷害案; ②非法侵入住宅案;③ 侵犯通信自由案;④ 重婚案;⑤ 遺棄案;⑥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⑦ 侵犯知識產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⑧ 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對以上8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依法應當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⑶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2、根據《法院刑事司法文書寫作樣式(樣本)》的規定,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項中,出生年月日在實踐中可採取變通寫法,即可寫成「××歲」,至於文化程度一項,以受國家承認學歷的正規教育為準來書寫,如小學、初中、高中、中專、大專、大本等,沒有文化的寫文盲,文化程度一項也可不寫。另外,當事人稱謂與姓名之間用冒號分開,其他各項之間用逗號分開,最後用句號,一般情況下其他標點符號不要用。訴狀類文書均有這個特點(檢察院訴狀類文書除外)。3、關於案由和訴訟請求,寫時需注意兩點⑴ 案由。要以被告人犯罪事實為根據,我國刑法分則相關條款為準繩,確認案由(即罪名),如「虐待」「故意傷害」「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等。⑵ 訴訟請求。它是自訴人提起訴訟要達到的目的。應當根據確認案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例如「被告人×××犯重婚罪,請依法懲處」。提訴訟請求,一要明確,即明確向人民法院提出被告人×××犯了什麼罪,請依法懲處。但不要提過於具體的要求,比如說「請判處有期徒刑×年」,這就不合適。如果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例如要求被告人賠償經濟損失,對此項訴訟請求則要求具體、詳細地寫明。二要開門見山,直截了當,有什麼要求就提出來,不要解釋原因,不要闡明理由,以免與後面的「事實和理由」部分相重複。4、事實和理由部分,包括事實和理由兩方面內容,是該文書的重點,一般應將事實和理由分開書寫。事實採用記敘的方法寫,理由採用議論的方法寫,具體如下:⑴ 敘寫事實時,應當寫明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被告人的犯罪動機和目的、手段,實施行為過程、危害結果,以及被告人在案發後的表現等內容,是否具備犯罪構成要件為重點,兼敘影響定性處理的各種情節和條件。敘寫事實要層次清楚,重點突出。一般按時間先後順序敘寫;一人犯數罪的應當按罪行主次的順序敘寫。⑵ 闡述起訴理由,就是對起訴的事實加以評論,概括出結論性的意見。首先指明被告人觸犯的刑法條款,且冠以恰當的罪名;其次對影響量刑處理的情節和條件加以論述,寫明結論,並注意援引相關法律條款為依據。5、關於證據部分,需證據名稱規範化、寫明證據來源和證據所要說明的問題。另外,證人證言還需提供證人的住址。證據部分的寫法在各種訴狀類文書中是通用的,故以後不再重述。6、自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訴狀的同時,應當提交本狀的副本。副本的份數根據被告人確定,如被告人有3名,則本狀副本3份。自訴狀的副本由人民法院轉交被告人。三、文書格式民事上訴狀上訴人(原審×告)姓名、性別、年齡或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上訴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單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法定代理人姓名、性別……委託代理人姓名、性別……(系律師的,只寫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被上訴人(原審×告)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職務、住所。被上訴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單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上訴人因××(寫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年度〕×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或裁定),現提出上訴。上訴請求┆上訴理由┆此致××人民法院上訴人:×××××××年××月××日附:本上訴狀副本×份民事上訴狀上訴人(一審原告):趙陽,男,50歲,漢族,白沙市人,市百貨大樓售貨員,住紅旗路39號,電話:6492317被上訴人(一審被告):萬達,男,45歲,漢族,白沙市人,市機械局幹部,住大雁路80號,電話:6497134上訴人趙陽因借款糾紛一案,不服×省白沙市朝陽區人民法院(1999)朝民初字第32號判決,現提出上訴。上訴請求:1、撤銷朝陽區人民法院朝民初字第32號判決,判令被上訴人歸還上訴人1萬元人民幣;2、一、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上訴理由:一審判決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從未達成過借款協議,原告所據的私下錄音及被告鄰居夏××證詞不足採納,原告主張的被告於1998年3月向其借款的事實不成立,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一審訴訟費由原告承擔。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錯誤:1、一審判決認為上訴人提供的錄音和夏××證詞不足採納是錯誤的。1998年3月11日,被上訴人因急事向上訴人借款1萬元,當時口頭協議,未及書面簽約。日後,上訴人多次催要,被上訴人以種種理由拖延不還,顯然被上訴人有抵賴之意。上訴人若徵得被上訴人同意進行錄音是根本不可能的。上訴人除錄音外還提供了被上訴人鄰居夏××的書面證詞,一審法院以被上訴人的小孩與夏××的小孩發生過爭吵,兩家不睦為由,判定夏××證詞不予採信。其實小孩的爭吵雖導致過兩家不愉快,但那已經是5年前的事了,兩家早已和好,互有來往。且夏××在同事中口碑極好,為人誠實,他的證詞是完全可信的。一審法院忽視以上客觀事實的存在,輕率否定上訴人的證據是錯誤的。2、現上訴人在提供原證據的基礎上,又補充新的證據,即被上訴人同事李××、張×的證詞。上訴人1998年5月9日去被上訴人單位催款時,被上訴人答應儘快歸還,當時李××、張×均在場(證據1)。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判決錯誤。被上訴人借款的事實無法抵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規定,被上訴人應立即返還欠款。特提出前列上訴請求,請貴院根據事實和法律,依法改判。此致白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趙陽1999年8月7日附:1、李××、張×證詞。四、 文書格式刑事上訴狀上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上訴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年度)×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裁定),現提出上訴。(或上訴人X X一案,X X X X 年X X月X日收到X X X人民法院X X X X年X X月X日(年度)X刑初字第X X號刑事判決(裁定),現因不服該判決(裁定),提出上訴。)上訴請求┆上訴理由┆此致×××人民法院上訴人:×××××××年××月××日附:本上訴狀副本×份刑事上訴狀上訴人,趙××,男,××歲,漢族,××縣人,農民,現住××縣××鎮××街××號。上訴人因窩藏一案,不服縣人民法院2000年5月16日〔2000〕××字第×號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上訴請求:請求撤銷原判。上訴的事實和理由:原判認定我幫助被告人陳××(上訴人的朋友)窩藏盜竊的長虹24寸彩電和新科VCD各1部,犯有窩藏罪。事實並非窩藏,而應是受騙幫其代管。我從1996年7月經工商所批准,在××縣××鎮××街××號開了一個家用電器維修店以維持生計。2000年4月16日晚上7時許,陳××用三輪車將長虹24寸彩電和新科VCD各1部推到了我的維修店,說是一個開錄像店的朋友讓他送來修的,過一個星期來拿,看行否?我告訴他這兩天活少,如機器沒太大問題,過兩天就會修好,到時你過來看看。當時鄰居魯××、趙××在我家聊天,他們可以作證。陳因偷盜案發後帶派出所的同志到我店裡取走了彩電和VCD,為此我也被原審判決拘役3個月。我國《刑法》第172條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或者代為銷售的……」是窩藏罪,而陳以修理的名義把盜來彩電、VCD放到我店裡,我並不知道是贓物,並實事求是的把情況向派出所作了彙報。因此,原審判決拘役我3個月,明顯是屬於錯判,要求上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原審判決。此致××地區人民法院上訴人:趙××二OOO年五月十九日附:本上訴狀副本1份,書證2份。五、文書格式民事答辯狀答辯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或職務、住所(答辯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法定代理人姓名、性別……委託代理人姓名、性別……(律師只寫工作單位和職務)。被答辯人姓名、性別……答辯人因原告(或上訴人)×××(姓名)提起……(案由)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或者寫:答辯人於××××年××月××日收到你院轉來原告(或上訴人)×××(姓名)提起……(案由)一案的起訴狀(或上訴狀)副本,現提出如下答辯:〕此致×××人民法院答辯人:×××××××年××月××日附:1、本答辯狀副本×份。2、 證據名稱、件數。民事答辯狀答辯人:李英,女,32歲,漢族,北江市人,北江市第二小學教師,現住北江市綠園區江河路10號。聯繫電話:3539163委託代理人:劉義,北江市第一律師事務所律師。因王力訴李英繼承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1、我對婆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依法有權繼承遺產。原告誣我不孝婆婆,事實恰恰相反。1995年我嫁入王家,一直與婆婆相處很好。丈夫去世後,全家靠我料理。我心疼婆婆年老體弱,小姑需要照顧,一直未嫁。1999年原告出嫁,也是我一手操辦。5年來,我與婆婆相依為命,對其照顧周到,從未發生過爭執。主要家務由我來做,由於近三年來,我在學校任畢業班班主任,工作特別忙碌,有時婆婆幫我做些家務是正常的。我們婆媳和睦,街坊四鄰皆知(證據1)。近兩年,我家連續被街道評為五好家庭(證據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我對婆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我有權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婆婆的遺產。2、關於遺產的分割。原告說,全部遺產由她一人繼承,讓我暫住西屋,找到房立即搬走。對此我堅決反對。我與原告同屬第一順序繼承人,我有權繼承全部遺產的一半份額,即房屋45平方米,存款5000元人民幣。總之,我與婆婆的關係一直很好,並對其盡了全部贍養義務,有權繼承上述遺產。原告列舉的情形純屬無中生有,目的是要獨佔遺產。請人民法院依繼承法的規定,對我的繼承權加以確認和保護,駁回原告的無理請求。此致北江市綠園區人民法院答辯人:李英2004年3月11日附:1、鄰居毛××、陳××的證詞。2、居委會出具的證詞。六、1.公民(自然人)使用的民事反訴狀格式【文書格式】 民事反訴狀反訴人(本訴被告):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法定代理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與反訴人關係等委託代理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是律師的,只寫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被反訴人(本訴原告):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個體工商戶的,應寫明其名稱、字型大小、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業主姓名等)。第三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個體工商戶的,應寫明其名稱、字型大小、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業主姓名等)。被反訴人起訴反訴人(或「我」)……(案由)一案,因其……(概括反訴的起因),反訴人現提出反訴如下:反訴請求事實和理由證人姓名和住所、證據和證據來源此致×××人民法院反訴人:×××××××年××月××日附:本狀副本×份2、法人或其他組織使用的民事反訴狀格式【文書格式】 民事反訴狀反訴人名稱(或字型大小)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業主):姓名、職務、電話。企業性質: 工商登記核准號:經營範圍和方式:開戶銀行: 賬號:委託代理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是律師的,只寫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被反訴人名稱: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業主):姓名、職務、電話(被反訴人是公民的,應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第三人: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業主等(是公民的,應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被反訴人起訴反訴人(或「我」)……(案由)一案,因其……(概括反訴的起因),反訴人現提出反訴如下:反訴請求事實和理由證人姓名和住所、證據和證據來源此致×××人民法院反訴人:×××××××年××月××日(加蓋單位公章)附:本狀副本×份【注意領會】民事反訴狀的基本寫法與民事起訴狀相似,但是由於反訴狀屬於「後起訴」的訴狀,具體寫法也有某些特別要求:1、應寫明反訴緣由。為了體現「反訴的程序特點,應當在首部當事人之後,另起一段概括說明反訴狀的起因::「被反訴人(本訴原告起訴反訴人或採用第一人稱「我」)……(案由名稱)一案,因其……,現提出反訴如下:」2、反訴請求應當明確、具體。如:「請依法判決被反訴人償還拖欠反訴人貨款5萬元,以抵消反訴人欠其相應的貨物數額。」3、先擺爭議事實後論理由。不必全面敘述案情,而應當突出爭議的事實,說明真相,並注意於法律、法規相適應;敘述案情,不妨夾敘夾議,邊敘邊舉證,加強駁辯性。論證反訴理由,重在分析案情性質、分清是非曲直,明確造成損害後果的責任在誰,強調是被反訴人首先違反了義務事項。4、列寫反訴有關證據。反訴狀同樣需要「舉證」,應注意證據確鑿,名稱規範。民事反訴狀反訴人(本訴被告):張××,男,××歲,漢族,陝西省西安市人,西安××公司部門經理,住西安市××區××街××號。反訴人(本訴被告):王××,女,××歲,漢族,陝西省西安市人,西安××區××街道辦事處幹部,住西安市××區××街××號。被反訴人(本訴原告):杜××,男,××歲,漢族,陝西省西安市人,××酒樓經理,住西安市××區××城××棟×號。被反訴人起訴反訴人房屋租賃協議糾紛一案,因被反訴人私自將房屋承重柱子拆除,造成出租房屋嚴重受損,反訴人現提出反訴如下:反訴請求1、請求判決解除房屋租賃協議;2、判令被反訴人對出租房屋恢復原狀;3、由被反訴人承擔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1999年11月16日,反訴人(張××、王××)與被反訴人杜××簽訂房屋租賃協議。雙方約定,反訴人將其位於西安市環城南路38號磚混結構三層約200平方米的樓房及其附屬配電、上下水設施租賃給被反訴人作餐飲、娛樂營業之用,租期為4年,被反訴人每年11月30日向反訴人一次性支付年租7.5萬元。房屋租賃協議簽訂後,反訴人依約將房屋交付給被反訴人使用。被反訴人將房屋裝修成酒樓開始經營。2000年底,被反訴人為改善房屋的布局,在未經反訴人同意之情形下將房屋承重的柱子拆下2根,嚴重破壞了該房屋的結構,使房屋的堅固程度受到極大的影響。鑒於以上事實,反訴人認為,被反訴人未經反訴人同意,對出租房屋進行破壞性的改建,其行為已嚴重違背了雙方當事人合同的約定,損害了反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合同法》第219條、第223條之規定,懇請法院判允前列訴訟請求。證人姓名和住所、證據和證據來源1、租賃協議原件;2、證人劉××的書面證言,證人劉××現住西安市××區××路×號。此致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反訴人:張××王××2001年12月12日附:本反訴狀副本1份七、文書格式刑事反訴狀反訴人(本訴被告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被反訴人(本訴自訴人):姓名、性別……反訴請求┆事實和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此致×××人民法院反訴人:×××××××年××月××日附:1、本狀副本×份【注意領會】1、刑事反訴狀,是刑事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在自訴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後,就與本案有關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反訴,指控自訴人犯罪,請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時,製作的一種法律文書。2、根據《刑訴解釋》第206條的規定,被告人提起反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⑴ 反訴的對象必須是本案的自訴人;⑵ 反訴的內容必須是與本案有關的行為;⑶ 依《刑訴解釋》206條之規定,在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的三類刑事自訴案件中,只有前兩類刑事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即只有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才可以提起反訴。第三類刑事自訴案件的被告人不得提起反訴。3、 反訴提起後,原來的訴訟就稱為本訴。4、當事人基本情況以及事實理由、證據部分書寫方法與刑事自訴狀相同,注意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起反訴,但在反訴中仍將被告人列為反訴人,在反訴下一行列寫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況。刑事反訴狀反訴人:史××,女,××歲,漢族,宜陽縣人,宜陽縣向榮市場潔雅餐館業主,住宜陽縣柳泉鎮黑溝村。被反訴人:譚××,男,××歲,漢族,宜陽縣人,宜陽縣石村鄉政府幹部,住宜陽縣石村鄉平原村。反訴請求1、被反訴人譚××犯誹謗罪,請人民法院依法懲處。2、 駁回被反訴人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被反訴人採取惡人先告狀的手法,向法院起訴,控告反訴人犯侵占罪,這是毫無法律根據的,是無中生有的陷害。請法院查明事實真相,駁回被反訴人的訴訟請求。反訴人現就被反訴人犯下的誹謗罪提起反訴,請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反訴的事實和理由如下:被反訴人系反訴人潔雅餐廳顧客。1999年6月24日下午,被反訴人與其同事在反訴人所開潔雅餐館就餐後將一個棕色皮包遺留在飯桌上,反訴人在收拾餐桌是發現該皮包(包中有現金10000元和幾張單據),因為不知是誰遺忘的,反訴人遂將該包暫放店裡等待失主領取。隨後,被反訴人兩次找反訴人索要錢款,反訴人因無法確認對方身份而沒有將錢物交出,直到公安機關對被反訴人身份予以確認後,反訴人認為沒有問題,即主動交出。不料,被反訴人在兩次索要未果後,竟在向榮市場四處散布謠言,說反訴人開的店是黑店,甚至利用其職權之便,公然在向榮市場門口張貼小字報,對反訴人進行造謠中傷、誣衊陷害,胡說反訴人是「黑溝村來的黑寡婦,宰人沒商量」。被反訴人的這些行為是對反訴人人格的侮辱,敗壞了反訴人的名聲和餐館的信譽,尤其在向榮市場,造成了極壞的影響。反訴人認為,被反訴人採取散布流言蜚語和張貼小字報等手法,捏造事實,公然對反訴人進行誹謗,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6條第1款之規定,構成誹謗罪。被反訴人的犯罪行為,侮辱了反訴人的人格,敗壞了反訴人的聲譽,在群眾中造成了惡劣的影響,給反訴人帶來了重大傷害。因此,請人民法院從重懲處。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1、向榮市場保衛部門提供的被反訴人張貼的小字報影印件1份,證明被反訴人捏造事實、侮辱誹謗反訴人的罪行屬實。2、向榮市場××理髮店學徒李××證言1份,證明小字報為被反訴人所貼。李××暫住向榮市場××理髮店。此致宜陽縣人民法院反訴人:史××1999年8月8日附:本反訴狀副本1份八、文書格式附帶民事起訴狀(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工作等位和職務、住址等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姓名、性別等情況。訴 訟 請 求事 實 和 理 由證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證據名稱、來源此致×××人民法院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年×月×日附:本狀副本×份【注意領會】1、公訴案件,寫「附帶民事起訴狀」;自訴案件,寫「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2、當事人基本情況的書寫要求和書寫方法,與刑事自訴狀中當事人基本情況相同。但有兩點應特別注意:⑴ 如果原告人系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提起訴訟,應當在原告人下面列寫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況,書寫項目與原告人相同,並在法定代理人姓名後用括弧註明其與原告人的關係。比如,法定代理人×××(系原告人的父親)。⑵ 如果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與刑事訴訟被告人不是同一個人,則先列寫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基本情況,後在其下列寫刑事訴訟被告人的基本情況,並註明二者之間的關係。3、在訴訟請求部分,被害人可先提請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後提請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人賠償原告人的損失。4、對於事實部分應重點敘寫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給原告人造成的損失。至於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用簡潔的語言交待一下即可,不需詳細具體地敘寫犯罪情節和犯罪過程等情況。因為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和自訴人的刑事自訴狀已講的很清楚了。5、闡述起訴理由時,應注意以下幾點:⑴ 要按照以事實為根據的原則,闡述起訴理由。即通過對事實的分析評論,得出合乎邏輯的結論,從而講明起訴的道理。這裡主要說明犯罪行為造成了物質損失,二者之間有內在的因果關係。因此,被告人應負責賠償原告人的損失。⑵ 要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闡明起訴的理由。要援引我國《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款作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法律依據;要根據損失的情況,援引我國民法通則和民事法規的有關條款作為要求賠償的法律依據。援引法律條款要準確、具體、完整。⑶ 理由要於事實相一致,要與訴訟請求相一致,互相呼應,渾然一體。附帶民事起訴狀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以下檢出原告人):王××,女,16歲,漢族,鄲城縣吳台鎮吳台村人,吳台一中學生,住吳台鎮吳台村。法定代理人:王×(系原告人的父親),男,××歲,漢族,吳台鎮吳台村人,吳台村第×村民組農民,住吳台鎮吳台村。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以下簡稱被告人):楊××,男,1979年4月24日生,漢族,鄲城縣吳台鎮吳台村人,初中文化,農民,住吳台鎮吳台村。訴 訟 請 求1、被告人楊××犯尋釁滋事罪,請依法懲處。2、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原告人經濟損失2420.44元,請依法判處被告人賠償。3、 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撫慰費3000元。事實和理由2000年6月5日21時許,被告人楊××無事生非,尋釁滋事,無故對原告人進行傷害。對被告人的罪行,原告人的親屬已向公安機關進行了揭發和控告。現被告人尋釁滋事一案已經鄲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由鄲城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酒後尋釁滋事的犯罪事實和情節以及造成的危害和後果,鄲城縣人民檢察院鄲檢刑訴字〔2000〕第××號起訴書中有詳細的敘述,這裡不再重複。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給原告人造成了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失,現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一併審理,其事實和理由如下:被告人將原告人打成輕傷(結論經鑒定得出),原告人住院14天,花去醫療費、護理費、鑒定費共計人民幣2420.44 元。原告人出院後,鬱鬱寡歡,身心受到很大的傷害。原告人上述經濟損失、精神損失,完全是被告人犯罪行為造成的,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款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次規定,原告人特向你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依法審判。證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證據來源1、證人孫×、李××各寫書面證言1份,證明原告人被被告人所傷屬實。孫×、李××地址與原告人相同。2、證人張××,吳台一中校長,各書寫書面證言1份,證實被告人將原告人打傷。張××住吳台一中教職工樓×棟×室。3、吳台鎮鎮人民醫院開具的住院費、醫療費、護理費收據各1張,鄲城縣公安局出具鑒定費收據1張。以上書證,可以證明原告人身體受損傷造成的經濟損失。此致鄲城縣人民法院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法定代理人:王×2000年7月8日附:本狀副本1份九、文書格式附帶民事答辯狀(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答辯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工作等位和職務、住址等。答辯人因……一案,提出答辯如下:此致×××人民法院答辯人:×××××××年××月××日附:本狀副本×份【注意領會】1、標題,一審應寫「刑事答辯狀」,二審應寫「刑事上訴答辯狀」。附帶民事訴訟應寫「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或「附帶民事答辯狀」。2、答辯人基本情況的寫作方法和寫作要求,與刑事自訴狀當事人基本相同。有一點不同的是,刑事答辯狀只寫答辯人的基本情況,不寫對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3、被告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以被告人名義提出答辯狀進行答辯。4、書寫答辯理由時,答辯人應針對自訴人在自訴狀中提出的案由和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以及證據等進行答覆和辯駁。對自訴狀中不實之詞,謬誤之處以及不當的案由和訴訟請求進行辯駁,並闡明自己的意見和主張。書寫答辯理由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⑴ 查看自訴狀指控犯罪事實有無問題;⑵ 查看自訴狀適用法律條款認定事實的性質有無錯誤;⑶ 查看起訴是否符合法定條件。5、在答辯狀中如需要列舉證據,應具體寫明證人姓名和住址,以及證據的名稱和來源等。附帶民事答辯狀答辯人:楊××,男,1979年4月24日出生,漢族,鄲城縣吳台鎮吳台村人,初中文化,農民,住吳台鎮吳台村。答辯人因鄲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答辯人犯尋釁滋事罪、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1、 答辯人的行為不構成尋釁滋事罪依照《刑法》第293條的規定,尋釁滋事罪是指無事生非、起鬨鬧事、肆意挑釁、隨意騷擾、擾亂社會秩序等情節嚴重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的要件之一就是在主觀上須具有故意。從本案情況來看,答辯人酒後處於一種極不清醒狀態,根本不能辨明自己做過什麼,主觀上沒有故意這種心理狀態。因此,從這點分析,答辯人並不具備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只是一般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2、 原告人所提精神撫慰費無法律依據答辯人承認確實傷害了原告人的身體,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對於原告人提出的經濟損失要求沒有異議。但原告人所提精神撫慰費,沒有任何依據,表現在:⑴ 沒有事實依據。原告人受的只是輕傷,護理兩周後已經出院,精神並未受到多大傷害;⑵ 沒有法律依據。現行法律法規並無精神撫慰費的相關規定,答辯人認為不應賠償精神撫慰費。綜上所述,答辯人雖已造成原告人身體傷害,但並不構成犯罪。原告人所提出的精神撫慰費要求也於法無據。請人民法院查明事實真相,依法裁判。十、文書格式刑事申訴狀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工作等位和職務、住址等。申訴人×××對×××人民法院××××年××月××日〔××××〕×刑X字第××號刑事判決(裁定),提出申訴。請求事項┆事實和理由┆此致×××人民法院申訴人:×××××××年××月××日附:原審判決書(或裁定書)複印件1份。【注意領會】1、 申訴人基本情況寫法與刑事自訴狀相同,注意寫明申訴人現在何處。2、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代為申訴的,申訴人仍列為當事人,並寫明其基本情況。另起一行寫明代為申訴人的基本情況,並在姓名後用括弧註明其與申訴人的關係。比如,「代為申訴人×××(系申訴人之妻)」。3、事實部分應概述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裁判的主要內容,即原裁判認定的事實和證據、裁判的理由和法律根據以及裁判的結果。4、理由部分的闡述,要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關於申訴案件重新審判的有關規定,結合原裁判存在的主要問題和錯誤進行分析論證,闡明申訴理由,以求實現請求事項。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04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⑴ 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⑵ 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⑶ 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⑷ 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申訴理由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結合案件實際,考慮如何去寫。刑事申訴狀申訴人:徐××,男,35歲,×族,××市人,××縣中學教員,住××縣××中學,郵政編碼××××××。申訴人因王××過失殺人案,對××縣人民法院19××年×月×日〔19××〕×刑X字第×號刑事判決,提出申訴。請求事項原判定性不當,重罪輕判,要求重新審判,依法懲處。事實與理由我兒徐××,現年8歲,於19××年12月30日下午三時在自家門口玩耍,不料對面二樓王××持重型氣槍,向下面人瞄準射擊,一槍擊中我兒頭部,子彈從右太陽穴進入,當即死亡。此案經過××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縣人民法院審理,以過失殺人罪判決被告人王××有期徒刑三年。我作為被害人家長,對此判決不服,曾於宣判後向縣××人民檢察院提出不服判決的理由和意見,要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但縣人民檢察院未予採納。現判決已經生效,我作為被害人家長,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8條的規定,提出申訴。理由如下:××縣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王××犯過失殺人罪,以未成年應從輕判處為由,判處王犯三年徒刑是錯誤的。首先,被告人王××現年已20歲,只因他隨父母從農村遷回城市時,為了上學少報了一歲。這是他平時流露出來的,可向原下放的農村調查。其二,本案定性不準,應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被告人王××一貫遊手好閒,不愛勞動,不肯就業,受其父母溺愛,不加管束,經常持槍東遊西盪,隨意以行人為目標,射擊取樂,附近群眾均有意見。本案雖非被告人故意殺人,但以傷害他人取樂,應屬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這從被告人平時的一貫表現和法庭上的惡劣態度即可佐證。如審判長多次發問,對造成死亡事件,應負什麼責任時,被告人具不回答,但已承認「是故意對準開槍鬧著玩的」。竟對準我孩子的頭部開槍,就這麼「鬧著玩」?實屬故意傷害無疑。原判定性為「過失殺人」是不準確的。定罪不準,引用法律不當,輕縱了罪犯。應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定罪量刑,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的應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為此,特提出申訴,請求改判,判處被告人王××應負的刑事責任。此致××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申訴人:徐××一九××年×月×日附:原審判決書複印件1份十一、文書格式民事申訴狀申訴人:姓名、性別、能力、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或常住地(法人或其他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應依次寫明其名稱、字型大小、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業主姓名、職務等各種身份事項)。法定代理人:姓名、性別、能力、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或常住地以及與申訴人的關係。委託代理人:姓名、性別、能力、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等(系律師的,只寫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被申訴人:……(與申訴人寫法相同)。法定代理(表)人:……(同上)。委託代理人:……(同上)。申訴人對×××人民法院××××年××月××日(年度)×民初(或終)字第×號判決(或裁定、調解)不服,提出申訴。申訴請求申訴理由此致×××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申訴人:×××××××年××月××日附:1、原審裁判文書(或調解書)抄件各×份;2、證據名稱、件數【注意領會】1、 寫作民事申訴書,須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80條的規定,即:⑴ 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⑵ 原裁判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⑶ 原裁判適用法律確有錯誤;⑷ 原審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準確裁判的;⑸ 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⑹ 提出證據證明原審法院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只有符合上述規定的六種案情之一,才符合申訴的實質性條件。這些條件的共同要求是:申訴理由要「新」,不可完全重複原審起訴狀或上訴狀的理由。2、民事申訴書的寫作,應遵守統一的文書格式。由於申訴案一般離原裁判時間比較久,因此,說明案由和案件原審的詳細過程是很必要的。但是,重點是寫好「申訴理由」,內容因案而異,方法應注意針對性和辯駁性。其具體寫法與民事上訴狀的寫法基本相同,可以參照。民事申訴狀申訴人:陳×,男,××歲,漢族,福建省廈門市人,廈門市××公司職員,住廈門市××小區××棟××號。被申訴人:中國建設銀行廈門市分行金尚路分理處。地址:廈門市金尚路××號。法定代表人:×××,行長。申訴人因減緩廈門分行金尚路分理處違章點款致損要求賠償一案,對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2000年4月22日(2000)廈中民終字第××號判決不服,現提出申訴。申訴請求1、 撤銷(2000)廈中民終字第××號判決;2、 責令被申訴人建行廈門分行金尚法律分理處賠償申訴人損失人民幣1萬元。申訴理由一、 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有誤,證據不足,舉證責任分配不明原審判決認定申訴人存款額為84320元,且申訴人對點鈔結果未提出異議,這與事實不符,被申訴人也提不出足夠充分的證據。事實上,申訴人到被申訴人處存款時,就將1張填寫金額為94320元的存款憑證及94320元人民幣一併交給被申訴人經辦人(有填寫金額為94320元的存款憑證1張為證)。而且在經辦清點完畢後告知申訴人金額不符時,申訴人即提出異議,並要求看監控錄像。原審判決依據現金交接「當面點清」原則,實際上採取了讓原、被告各自證明過程的方法,即讓原告舉證證明交款後被告未當面點清的事實,讓被告舉證證明收款後已當面點清的事實。從本案情況來看,申訴人到被申訴人處存款,雙方欲成立的是儲蓄法律合同關係。在儲蓄合同法律關係中,申訴人是接受儲蓄服務的客戶,被申訴人是提供儲蓄服務的經營者,因此,這種關係具有消費法律關係的性質。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要求,對經營者實行的是嚴格責任。嚴格責任所適用的歸責原則應當說為過錯推定歸責。因而,申訴人只需證明受損害的事實,即以其所填存款憑證上的數額與被申訴人告知的數額不符的事實為證即可;被申訴人應當證明自己正當操作來說明自己所說的數額正確。依此,申訴人無需證明被申訴人未「當面點清「的過程,被申訴人應當證明自己已「當面點清」的過程,而不是雙方都來證明這個過程如何。原審判決舉證分配不明,擴大了申訴人的舉證範圍,應予糾正。二、被申訴人經辦人的違章操作與造成申訴人1萬元的損失有直接的因果關係中國人民銀行《全國銀行出納基本制度》第7條規定,收入現金要當面點清。中國人民建設銀行《現金出納櫃員制管理辦法》第11條第2款規定:收款時,先以手工初點,先點大數後點小數……。第11條第3款規定:將初點扎把後的現金,放入出納復點機復點,復點無誤後在腰條上加蓋收款員名章,放入櫃(箱)保管。從本案案情來看,被申訴人的經辦人在接過申訴人交與的存款憑證和交存的現金時,未當面點清大數(扎把)和核對存款憑證所填的數額,即將現金移至與其工作台相連的另一張桌上拆開扎把清點張數。之後,在進行匯總時才告知申訴人所交存的現金的大數與存款憑證所填數額不符。被申訴人的行為違反了上述銀行管理制度,已構成違章操作,因申訴人在交款時並無任何過錯,可見被申訴人經辦人的違章操作與申訴人損失1萬元人民幣有因果關係,被申訴人應當予以賠償。綜上所述,被申訴人的違章行為已造成申訴人1萬元的損失,原審判決錯誤,請求上級法院予以撤銷並要求被申訴人賠償損失1萬元。此致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陳×2002年5月10日附:1.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2000)廈中民終字第×號判決書複印件1份2.申請人填寫的金額為94320元的存款憑證。綜合練習:案例一楊××尋釁滋事案2000年6月5日21時許,楊××(男,1979年4月24日生,初中文化,鄲城縣吳台鎮吳台行政村農民)同本村村民張××(已受治安處罰),王××(在逃)從吳台鎮大牛嶺村喝酒後回家,當步行至吳, 台一中大門西1, 00米處,碰見吳台一中學生王××(女,16歲,吳台鎮吳台村人)、孫××、李××放晚自習回家。楊××抓住王××的頭髮,對王××進行拳打腳踢,將王××的兩顆牙齒打掉,並將王××打入溝內,褲子撕破。楊××被聞訊趕來的吳台一中校長張先治抓住,送往吳台派處所。王××的傷經鄲城縣公安局鑒定屬輕傷,在吳台鎮醫院住院14天,花去住院費、醫療費、護理費、鑒定費等共計人民幣2420.44元。同年7月4日,楊××被依法逮捕。隨後,鄲城縣檢察院以楊××犯尋釁滋事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訴訟中,被害人王××於同年7月8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楊××賠償損失2420.44元和精神撫慰費3000元,請求法院合併審理。被害人王××在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列舉了孫××、李××及吳台一中校長張××書寫的書面證言三份及住院費、醫療費、護理費、鑒定費等費用的收據。一、根據上述案情,請以被害人父親王×身份撰寫附帶民事起訴書。二、假設被告人辯稱是喝醉酒後打人,不清楚自己幹了什麼,其行為不構成犯罪,且只願意承擔物質損失。請就此情形幫助被告人代書附帶民事答辯狀。三、假設你是被害人父親委託的代理律師黃××,根據案情和問題一、二所提供的信息,請就此案刑事部分撰寫代理詞。案例二承租人杜××訴出租人張××等不按協議約定與受讓人簽訂房屋租賃協議違約賠償案1999年11月16日,杜××與張××(西安市××公司經理)、王××(張××之妻,西安市××區××街道辦事處幹部)簽訂房屋租賃協議。約定:甲方(張××、王××)將其位於西安市環城南路38號磚混結構三層約200平方米的樓房及其附屬配電、上下水設施租賃給乙方(杜××)作餐飲、娛樂營業之用,年租金7.5萬元,租期自1999年11月20日至2003年11月19日;乙方必須於每年11月30日前一次交清全年房租,如推遲30天,甲方有權收回房屋;乙方在租期未滿之前,有權將自己經營的酒樓轉讓他人,但在轉讓前應告知甲方,並在租金不變的情況下,由甲方與受讓人另行簽訂房屋租賃協議;在租期未滿前,甲方不得終止協議,乙方所交房租不退,房屋裝修部分歸甲方。協議簽訂後,雙方未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未領取《房屋租賃證》。杜××對所租之房進行裝修,開辦了酒樓。2000年12月19日,杜××在《西安晚報》上刊登轉讓該酒樓的廣告。2001年元月初,杜××將酒樓轉讓給李××,並將此事通知張××夫婦,李××向杜××支付轉讓費10萬元,但張××夫婦拒不按協議約定與李××另行簽訂租賃協議並阻撓其經營至李××無法經營,於同年11月底退出酒樓。杜××將租金交至2001年11月。同年12月5日,杜××以張××、王××違約,給其造成損失為由,委託西安市××律師事務所律師梁××向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張××、王××賠償損失12.5萬元(租金損失7.5萬元,營業損失5萬元),支付違約金10萬元。一、請就此案情撰寫起訴狀。二、在訴訟中,被告張××、王××以杜××私自將房屋承重的兩根柱子拆除(證人劉××提供書面證言證實,杜××拆去房屋承重柱子兩根屬實),使房屋堅固程度受影響為由反訴要求解除房屋租賃協議,並將其房屋恢復原狀。請就此情形撰寫反訴狀。案例三譚××訴史××侵佔其遺忘物案譚××,湖南省宜陽縣石村鄉政府幹部,家住該縣石村鄉平原村。1999年6月24日下午1時許,譚××和同事蘇××、孔××三人到史××(家住宜陽縣柳泉鎮黑溝村)開辦的位於該縣向榮市場內的潔雅餐館吃飯。飯後,不慎將內裝10000元現金和幾張單據的棕色皮包遺忘在飯店餐桌上。史××在收拾餐桌時,見到該包,經察看內有現金,即將該包藏匿。約一個小時後,譚××發現丟失皮包,回憶起遺忘在史××的餐館裡,即和同事三人一同返回餐館詢問,史××矢口否認拾到皮包的事實。譚××當面表示,如果交出皮包願意重謝,史××仍不承認拾到皮包。當晚,譚××又托與史××丈夫熟悉的潘××前去說合,史××再次否認。譚××無奈,向公安機關報案,經公安機關傳訊,史××還是否認拾到皮包之事。直到第三天公安人員向史××的家人詢問此事並向史××進行教育時,史××才向公安機關交代了自己拾包及企圖佔有的事實。公安機關從史××處提取了皮包及10000元現金等誤發還給了譚××。1999年7月28日,譚××向河南宜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指控被告人史××犯侵占罪。譚××同事蘇××、孔××兩人各寫書面證言一份,並表示願意為譚××出庭作證(蘇××住石村鄉三水村,孔××住址與譚××相同)。一、現假定你是自訴人譚××,請根據上述案情撰寫刑事自訴狀。二、在訴訟中,被告人史××於同年8月8日反訴提出:自訴人譚××在丟失財物後四處散播流言蜚語,對史××進行造謠中傷,並在向榮市場張貼小字報(該小字報已由向榮市場保衛部門拍攝影印件提供給史××,向榮市場理髮店學徒李××證明該小字報為譚××所貼),說史××是「黑溝村來的黑寡婦,宰人沒商量。」自訴人的行為是故意醜化史××的名聲和破壞其餐館的聲譽,給其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傷害和經濟損失。請就上述案情撰寫刑事反訴書。第六章 律師事務文書一、 文書格式×××(被告人姓名)××(案由)一案辯護詞審判長、人民陪審員(或審判員):序言講明辯護人的合法地位,出庭前工作簡況以及對本案的基本看法。辯護理由是辯護詞的正文。辯護人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結束語一般應講明兩點內容:一是歸納辯護詞的基本觀點;二是對本案被告人的處理提出建議。辯護人:×××××××年××月××日溫××傷害案的辯護詞審判長、陪審員:根據我國《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我受××律師事務所主任的指派,為被告溫××擔任辯護人,出席今天的刑事審判庭進行辯護。在開庭前,我查閱了本案偵查、預審材料並進行了必要的查訪,根據調查核實的結果,對××區人民檢察院就本案的起訴書進行了認真的分析和研究。今天又聽取了法庭的調查,我認為:××區人民檢察院對被告溫××指控事實是不正確的。根據我國刑法第十條的規定,屬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行為。因此,應宣告無罪,我的辯護理由是:第一、起訴書所認定事實與案情事實真相不符。起訴書認定康××與溫××互相鬥毆是:「二人便拉扯起來。」這與事實真相是不符的。根據被告溫××本人多次申辯和××火車站公安派處所民警李××同志的證明(案卷材料33頁),證人韓××的證詞,被告人家屬提供的診斷證明書,以及賈××、張××包括康××所寫的材料,可以證明:2000年10月19日晚上溫××在和康××發生口角後,康××不但是首先動手打的溫××,而且溫還有暗傷。同時,起訴書只認定康××的大小傷痕(包括康的輕微腦震蕩),而不認定溫××被打後用眼不能直接看到半米外的物品積極及左耳膜內陷、混濁充血所造成的損害後果,這是極不公正的。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人民檢察院起訴書、人民法院判決書,必須忠於事實真相。」對此,請法庭判決時給予糾正。第二、起訴書對被告人溫××的行為以重傷罪認定與刑法的有關規定不相符合。從被告溫××傷害康××的後果來看,並未毀壞康××的容貌形成重傷,只是一般的損傷了康××的面容。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的重傷罪中的毀人面容,是指給他人的面貌造成一種厭惡的、醜陋的外貌,而且是無法恢復的。根據康××受傷的顏面來看,並不使人厭惡,更談不上醜陋。對此,請法庭在評議時實事求是地考慮康××的面容並未被「毀」這一關鍵性情節。第三、從本案的前因後果來看,被告溫××的行為雖然具有違法性,但並未構成犯罪。從康××傷害溫××、溫××傷害康××的原因來看,是從康××懷疑被告溫××沒有收顧客孟××(溫和孟是熟人)的貨款而引起的。根據本案所取得的證據來看,證明被告溫××已收取了孟××的貨款,康××沒有其他任何可靠的證據,當眾一口咬定溫××「就是沒有收顧客錢」,並在溫××兩次外出未找回顧客的情況下,當很多圍觀群眾聲稱:「售貨員虧錢就是這樣虧的。」康××的這種行為本已大大地超出了售貨員之間互相監督的許可權,構成了一種對溫××人格的侮辱和誹謗。當溫激於義憤與康對罵時,又是康首先動手毆打溫××。由此可見,溫××是在人格受到侮辱、誹謗,人身受侵犯的情況下,用破碎了的酒瓶劃破了康××的面容。從主觀上來講,各自都有互相傷害對方的故意,康××的故意更為明顯;從雙方互相毆打行為的性質上來看都具有違法性。審判長、陪審員:縱觀全案的所有情節以及前因後果,我認為,此案的性質並未達到犯罪的程度,屬於互相鬥毆。雙方所造成的傷害後果,並不嚴重。本著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原則,由他們主管行政單位採取必要的行政措施予以解決,完全可以達到教育的目的。起訴書以溫××犯傷害罪單方指控,沒有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也不利於調整人民內部矛盾,據此,我建議法庭對被告溫××宣告無罪,予以釋放,交由單位處理。另外,康××向法院提出,要求被告人溫××賠償其在受傷期間的獎金、營養補助費、兒女陪侍期間的誤工工資以及耗費,共計5000元,對此根據有關規定僅駁如下:1、經批准康××已享受工傷待遇。根據「勞保條例」第12條甲項規定,康××所有醫療、住院、膳食費、工資不應由溫承擔。2、關於康××提出的獎金問題,因獎金屬於勞動者對社會提供各種財富的超額報酬,不屬於民事損害的賠償範圍,故要求賠償沒有理由。3、關於康××提出的營養補助費問題。溫的愛人曾主動帶營養品看過康××,當時,康拒絕接受。現在提出,要以條據為準,以合理為限度。4、據醫院記載,康屬三級護理,醫院並未要求其親屬陪侍,故對其兒女的誤工工資差額進行賠償毫無理由。此外,就民事賠償部分,被告溫××也提出了反訴,請法庭考慮一併判決。請法庭對我的辯護理由予以考慮,給予足夠重視。××市律師事務所律師:王××二OOO年十一月五日二、文書格式……(案由)案代理詞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前言(開場白)簡要說明代理人身份,受本案何方當事人委託擔任其訴訟代理人,開庭前做了哪些準備工作,代理詞的基本論點是什麼。代理意見提出論點,結合案件事實、證據、有關法律進行論述,以維護委託人合法權益為中心。結束語精要概括上述觀點,提出請求或裁判參考意見。代理人:×××××××年××月××日代 理 詞審判長、人民陪審員: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我受當事人楊××的委託,作為她的訴訟代理人,依法出庭參與本案訴訟,在出庭前,我查閱了本案的卷宗材料,作了必要的調查,於委託人進行了交談,今天又聽取了雙方當事人的陳述。我認為本案的事實是清楚的,證據是充分的,法庭可以依法作出判決。現就本案發表以下幾點意見,供合議庭參考。第一、我認為,原、被告雙方所簽訂協議,不能認定為個人行為,而應是法人之間的一種正常的民事法律行為。1999年3月30日,原、被告雙方簽訂加工業務承接協議,協議書中第一部分約定,協議雙方為:「甲方,××廠包裝分廠,乙方,××紙箱廠。」協議第四部分第三條也規定:「本協議共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以雙方法人代表簽字生效。」最後,協議由甲方承包廠長楊××、副廠長鄒××,乙方以其法人代表陳××、武××在協議上簽字,其中陳××以其愛人王的名義簽字,由此可見,協議的簽署,自始至終都是以法人間的行為來進行的,武××作為乙方代表的一員在協議上簽字的,又怎麼能夠認定是原被告之間的個人協議呢?第二、協議是甲、乙雙方法人的約定,履行協議是雙方法人的義務,原告的付款行為是乙方法人行為的一種具體表現。其理由是非常簡單而且明確的,因為從協議書中的內容來看,原告是作為乙方的一員參與雙方合作的,至於原告自稱是「個人投資」之類,根本找不到任何根據。第三、原協議書甲、乙雙方的債權債務已經清潔。××廠包裝分廠與××紙箱廠與××年×月簽署協議後,作為乙方的××場以協議規定由武向甲方實際繳納生產資金3萬元,被告並不否認,但此款被交來甲方後不到40天時間裡,又被乙方的法人代表陳××已購紙為由,於××年×月××日和××年×月××日分兩次提走2.8萬元(有陳××的收據為證),紙購回後用於乙方自己廠的生產資料;武××交3萬元中的另外2千元又由乙方王××於××年×月××日在甲方廠里購置了部分工具和配件(有乙方王××的借據為證),因此,原協議甲、乙雙方的債權債務已經結清。第四 、關於本案的幾點看法:首先我認為本案的原告不應是武××個人,而應是××紙箱廠。因為××年×月××日的協議,完全是如前所述的××廠包裝分廠和××紙箱廠法人間的民事法律行為,原告武××是作為乙方的一員參與此事的,現原告以個人名義,向被告索款完全缺乏法律依據。其次,原告的此種行為,讓人感到帶有明顯的欺詐行為。原告與協議乙方的陳××系甥、舅親屬關係,原告的付給甲方(被告)的3萬元完全由陳、王代表乙方抽回,致使協議項目無法實施,而原告故意將協議說成是個人行為,將乙方××紙箱廠(陳××與王××的夫妻廠)排除在外,毫無根據的向甲方索款,具有明顯的欺詐行為。為此,從以上情況綜合看,原告的訴訟請求是毫無根據的,其欺騙性是顯而易見的請法庭依據事實和法律,確保被告人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我的發言完了,謝謝審判長、各位陪審員。××市××律師事務所律師:劉××二OOO年四月六日第七章 司法機關筆錄類文書一、 文書格式現場勘查筆錄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至 時 分天氣情況:勘查地址和場所:勘查人: 記錄人:在場當事人或其成年家屬:被邀參加人:勘查對象:勘查情況和結果:說明:1、公安、檢察機關製作時要加寫報案情況和案發情況。2、筆錄結尾應由勘查人、記錄人、在場人、當事人及其成年家屬、被邀參加人等分別簽名蓋章。不識字或無章者應捺手印。3、附項可寫在簽名下。示例:××市××區公安分局荷包湖農場盜竊案現場勘查筆錄案由:盜竊發案時間:1999年5月27日上午9時至當日下午2時。勘查地點:××市××區荷包湖農場供銷社宿舍、中心小學宿舍。現場情況及勘驗經過:1999年5月27日下午2時,接市局指揮中心報告稱,荷包湖農場場部附近有兩處居民住房被盜,要求刑警隊前往現場。接報案後,刑警對隨即組成嚴××、曾××、謝××等四名偵技人員趕往現場、對現場進行了勘查。現將勘查情況報告如下:第一現場位於荷包湖農場供銷社宿舍。現場為一兩間平房,左邊有一院子,客廳與院子間有一扇門,此扇門離地50厘米處有一塊寬20厘米的木板被撬下,卧室內翻動較大。但現場基本上沒有被清理完畢。在緊挨房門口處的抽屜里有被起子撬過的痕迹。該抽屜面上有多枚殘缺的指紋印痕,在現場其他部位未發現別的明顯痕迹。第二現場位於荷包湖中心小學宿舍,進入室內的門旁的窗戶鋼筋被撬,室內翻動很大,但無明顯有價值的痕迹。現場勘查指揮員:曾××現場 勘 查人員:謝××附:被撬壞裝錢抽屜、放錄像機抽屜、宿舍現場、被撬壞門窗照片各一張。二、劉××殺人案訊問筆錄訊問筆錄(第一次)訊問時間:××××年××月××日×時×分至×時×分。訊問地點:××區公安分局看守所。訊問員:×××、×××。被訊問人:劉××,別名劉×生,男,30歲,××省××縣人,××市××煤礦工人,初中文化,漢族,現住××市大煤城 ××段××號,××年××月××日因打人被行政拘留10天。問:你家裡有那些人,在什麼單位工作?答:父親劉××,原是××煤礦工作,××年××月死亡,母親王××,在××街道運輸社作臨時工,妹劉××,現在××歲,在××中學當工人。問:你有哪些違法犯罪事實,要老老實實地交待清楚。答:我與單位支部書記李××原是一無怨、二無仇。××年××月我找了個對象,好了兩年多,女方已19歲了,我們準備結婚。但李書記說女方年齡小了,不同意。從這時開始,我對他產生了不滿。春節我們結婚了,同年3月,我愛人懷孕了,李××說沒有生育指標,一定要我愛人去刮宮。過了幾天,在沒有得到我的同意下,我愛人去醫院颳了宮。我知道後非常氣憤。當天晚上8點多鐘,我把家裡的菜刀藏在身上,走到黨支部辦公室外邊,見李××在辦公室,於是我藏在附近樹林里,等到9點半左右,李××回宿舍(他一個人住一間)。大概在10點鐘左右,我見他的宿舍關了燈,就去敲門,他問:「是誰?」我沒有回答,接著又敲門,於是他起來開了門,我就沖了進去,給他頭部一刀,他用手來檔,砍在右手臂上,第二刀砍在左頸上,當時他就倒在地上了。我就趁機逃跑。跑到大門口,見有人追來,我便將菜刀扔河溝里。我跑到大門不到60米就被抓住了。問:這菜刀你認識嗎?(出示菜刀)答:這是我的菜刀。我就是用這把刀殺的李××。問:你知道殺人是犯法嗎?答:我認為李××總與我作對,一時氣憤之下,我才去殺人。當時只是想出一口氣,並沒有考慮那麼多,事後我後悔自己不該殺人。現在我只有自己坦白交待,要求政府寬大處理(抱頭痛苦)。問:你以上交待的都是事實嗎?答:我交待的全部是事實,你們可以調查。本記錄向我宣讀過,與我講的一樣。被告人 劉××(指印)記錄員 ×××××××年××月××日三、文書格式人民法院合議庭評議筆錄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至 時 分。地點: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案件主審人:書記員:評議: 一案記錄如下:示例:合議庭評議筆錄時間:1998年10月8日上午11時至10時30分。地點:本院刑一庭辦公室。合議庭組成人員:審判長:李××。審判員:劉××、沈××。案件主審人:李××。書記員:馮××。評議被告人安××故意殺人一案。記錄如下:劉××:被告人安××與被害人季××在下班擠公交車時發生口角,在車上被人勸解。下車後,季××辱罵安××,兩人發生吵罵,繼而相互毆打,毆打中,安××取出電工刀朝季××腹部猛刺一刀。季受傷後,因刺傷肝部,搶救無效死亡。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辯護人認為是正當防衛,我看不成立,相互毆打中打死人,誰防衛誰?我認為是故意殺人,應按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定故意殺人罪,判處十年有期徒刑。沈××:我同意定安××故意殺人罪的意見。安刺季的部位是致命處肝部,而且受傷後安竟不採取搶救措施,揚長而去。從安的態度看,屬於情節嚴重,我認為應判無期徒刑。李××:定故意殺人罪我沒有意見,同意劉判十年的意見,畢竟二人相互鬥毆中死人,從這一點看,安××殺人情節不能算嚴重。評議決定:一、對被告人安××判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二、對沈××的量刑意見,予以保留。審判員 李××審判員 劉××審判員 沈××書記員 馮××四、文書格式閱卷筆錄閱卷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至 時 分公訴機關及出庭支持公訴人員:人民檢查院: 檢察長或檢察員(民事、行政、經濟案件為起訴機關或案件移送機關)送卷時間(收案或立案時間): 年 月 日。起訴案件性質:被告人及被害人情況(民事、行政、經濟案件為原、被告情況):簡要犯罪事實(或案情簡介):檢察院(民事、行政、經濟案件原告)根據 法第 條(款)項目提起公訴(或訴訟)。經閱卷,並於 月 日初審了被告(或會見了、詢問了原、被告),我認為:發送起訴書(或訴狀)情況:合議庭組成人員及書記員: 、 、書記員:開庭意見(包括是否公開開庭審理、通告到庭的證人當庭出示的證言、證物、庭審調查的主要事實認定等):注意:檢察院、律師事務所的閱卷筆錄可以根據此筆錄內容參考擬定。示例:閱卷筆錄起訴機關:××縣人民檢察院。送卷時間(收案時間):19××年1月23日起訴案件性質:盜槍殺人(未遂)。被告人情況:(略)。簡要犯罪事實:被告人與本處女工趙××於××××年××月××日訂婚,因有越軌行為被岳父趙×× 嚴厲批評,產生厭世情緒,準備與未婚妻同歸於盡。××月××日晨5時左右,趁建安處武保科值班人員回家吃飯之機,用手打爛保存槍支房門上的玻璃,扭鎖入室,又用鐵鎬砸壞槍柜上的鎖子,盜走全自動步槍一支(槍號為80197084),再回家取了私藏的槍彈兩發,直奔趙××家,因叫不開門,氣急敗壞,即持槍搗門,致槍走火,打爛門上玻璃,玻璃渣將趙×× 臉部擦傷,後被告人入屋內,因趙母求救,加之趙×× 、王 ××等人攔擋,而未造成嚴重後果。檢察院根據(刑法)第×條、第×條提起公訴。經閱卷,並於×月×日初審了被告,我認為:一、盜槍證據確鑿,被告供認不諱,應予肯定。二、關於殺人罪。檢察院起訴殺人未遂,根據被告人的供述和現場情況來看,如要定殺人罪,則不應是未遂,而應定為中止。其原因:1、屬於思想活動;2、無殺害岳父趙××和岳母之念……無任何供詞;3、在門外用槍管搗門而走火,並無殺人對象和目的;4、進門後自動退出膛內子彈一粒(僅有一粒),儘管現在還找不到所退子彈,但繳獲的槍支中確無子彈;5、本人一直供認為了保持愛情的純真,要死,死在一起,只有一發子彈也沒有殺害趙××和傷害他人的念頭。但這樣定,只是思想活動,只有口供而無任何證據。按《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不能認定殺人罪。三、據此,應與檢察機關先行口頭商議,建議改變性質,定盜竊槍支罪為宜。2月9日晚與起訴人張××交換意見;2月10日檢委會討論同意按《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起訴;×月×日換取了起訴書;×月×日向被告人發了起訴書,被告不聘請律師辯護。開庭意見:一、本案涉及隱私問題,不予公開審理。二、無通知證人到庭之必要。三、當庭需要出示的證言、證物是:1、武保科關於槍支丟失的情況證明(卷:第14頁)及其照片(預審卷第329頁)。2、布門帘(實為窗帘)和撬壞的鎖子;3、槍走火打碎玻璃致傷趙××臉部的照片;4、槍擊玻璃實驗(預審卷第316頁)四、合議庭組成人員:趙××、王××、王××。書記員: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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