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門佛首美國拍賣,海外文物追回的法律途徑你知道嗎?

龍門佛首美國拍賣,海外文物追回的法律途徑你知道嗎?

美國蘇富比「瓊肯:中國佛教造像」專場拍賣會中,一件石雕佛首與中國洛陽龍門石窟的被盜佛首高度一致,當時預估拍賣價為200萬到300萬美金,為所有拍賣品中價格最高的一件。

目前蘇富比官網已將該佛首石雕從拍品目錄中撤出。

蘇富比相關工作人員聲稱:「直到我們的拍賣品圖錄出版之後,我們才注意到雕像的一個畫面和上世紀20年代到30年代一名日本攝影師在洛陽羅門石窟拍到的照片非常相似。」

目前,該雕像由美國的瓊肯家族持有。

如果你去過龍門石窟,首先會被其壯觀的洞窟佛像石雕群所震驚,緊接著,你就會因強盜的破壞和盜竊行為而痛心疾首。

龍門石窟中,無數精美的佛像被梟首,被破壞,被倒賣,本屬於中華民族的珍貴文化遺產,目前則紛紛陳列在美國、日本及歐洲各國的博物館中。

既然是強盜搶走和偷走的文物,我們能通過法律渠道要回來嗎?

下面我們針對這個問題做具體分析。

一、海牙公約中關於文物劫掠的禁止性規定

1907年海牙和平會議中籤署了海牙公約,其中第四公約的附件《陸戰法規與慣例章程》第四十七條規定:「應正式禁止搶劫。」

第五十三條規定:「佔領軍只能佔有嚴格屬於國家的現款、基金和有價證券、武器庫、運輸工具、貨棧、供應品一級一切供作戰用的一切屬於國家的動產。」

第五十六條規定:「歷史性建築物、藝術和科學作品的任何沒收、毀滅和有意的損害均應予以禁止並受法律追究。」

由此可見,自1907年起,各國即通過海牙公約約定了禁止通過戰爭對文物進行劫掠。

中國屬於海牙公約的簽約國,但龍門石窟的很多文物是被盜取的,並非戰爭劫掠,所以,該法律適用較為困難。

二、近代國際法關於文物返還的規定

目前,各國追迴文物的法律依據主要包括《國際流失文物返還公約》,該公約在1970年確立了流失文物的返還原則,並在1995年的時候細化了流失文物的返還程序和渠道。

但《返還公約》並未涵蓋關於公約出台之前通過非法及非正義渠道流入他國的文物的返還問題,它的返還規定不溯及以往。

也就是說,從1970年起,相關非法流失文物可以通過該公約追回,但1970年以前的,不能適用該公約的規定。

佛首的流失時間應該在1970年之前,因此,無法適用《國際流失文物返還公約》的規定討回。

三、其他途徑

前幾年,有些國內富豪以愛國為目的,在國際市場上大量收購國內流失的文物,導致中國被盜搶的文物價格一路飆升。

愛國是好事,但如此一來,反而讓強盜和文物販子更多的獲利,可能也不是這些愛國富豪的初衷。

因此,通過購買的方式將文物買回,只能作為一種輔助的方式,並不提倡。很多問題還是需要通過談判來解決。

同時,各國相關組織也在積極推動文物追回的國際公約,給流失文物回家創造更好的國際法律環境。


推薦閱讀:

是誰騙了高材生、法制記者、警察和騙子自己?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116件
討債討到了一個「警察」家裡去了
法律剪刀差?
房屋徵收中,你擁有這些法律權利……

TAG:法律 | 文物 | 龍門石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