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車位,這些法律問題不知道就虧大了!
隨著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汽車已不在是奢侈品,已經普及到大眾家庭!但說到停車問題,大家可是苦不堪言,你只羨慕他們下雨天不用擠公交車,卻不知道他們也有各種心塞!
業主所購車位可能本身就免費小區車位的所有權歸屬,一直都是大家爭論不休的問題。現在,關於這類問題的爭吵可以告一段落了。
因為根據最新法律規定,小區部分車位的所有權明確屬於業主所有,物業沒有出售的資格!
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公攤地下停車位歸業主
按公建分攤給全體業主的地下停車位,產權歸全體業主所有。
開發商在銷售小區房屋時已將地下停車場按公建面積分攤給全體小區業主的,從法律上講停車場產權歸全體業主。
開發商無權與個別業主簽訂停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簽訂的協議也應歸於無效。
如果小區業主需要購買該停車位使用權的話,應同小區業主委員會或經業主委員會授權委託的物業管理公司簽訂停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
佔用共有道路停車位歸業主
佔用共有道路停放汽車的車位,歸全體業主所有。
開發商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綠地等場地,用於停放汽車。按照《物權法》,這一部分停車位屬於業主共有,產生的收益由業主和物業雙方協商分配。
地下人防車位,歸國家所有
地下人防屬於建造在小區人防工程內的、非戰時用於停車的車位,既不歸業主,所有權也不歸開發商,屬於國家所有。但是,根據誰投資誰收益的原則,開發商享有收益權,最多只能將人防車位出租給業主,收取租金,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租賃合同最長只能租20年,超過部分無效,如果開發商告訴你租70年,那覺得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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