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集微店涉嫌互聯網路傳銷條例 被罰「958萬元」

雲集微店涉嫌互聯網路傳銷條例 被罰「95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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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浙江工商查處51起網路傳銷案:「雲集微店」被罰958萬元

認定系網路傳銷,罰沒958.41萬元——8月22日,浙江省工商局在2017「紅盾網劍」專項執法行動實務公示會上,公布對「雲集微店」APP的處罰結果。

  澎湃新聞了解到,該行政處罰由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濱江)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958.41萬元罰沒款包括沒收違法所得約808.41萬元,及罰款150萬元。

  經浙江省工商部門調查,「雲集微店」APP於2015年2月12日開始上線試運營,從2015年3月26日開始,當事人設定網路微店運作模式為:每人繳納一年365元的平台服務年費,可以成為「雲集微店」的店主(實際上並不開店),成為所謂的「店主」後,可以邀請其他人員加入成為新店主。根據當事人制定了晉級制度,一名店主直接發展30名新店主和間接發展130名新店主加入,方可成為導師;導師團隊招募店主人數達到1000名,可向公司申請成為合伙人或者育成合伙人,使相互之間形成上下線的關係。

  上下線層次模式分為兩種:①公司——合伙人——導師——店主;②公司——合伙人——育成合伙人——導師——店主。當事人設定現金利潤分成方式為:每加入一名新店主,對應的合伙人、導師以培訓費的名義分別可獲得70元、170元,以此獲取利益。同時,「店主」如果在「雲集微店」消費購買商品,則對應的「導師」和「合伙人」均可以得到公司返還商品銷售利潤的15%;店主邀請新店主加入消費後,所對應的「合伙人」和「導師」也可以獲得返利。

  至2016年2月18日,涉及人員達310221名,當事人以平台服務費名義獲得808.41萬元。

  浙江省工商局經檢處副處長陸立權向澎湃新聞表示,當事人利用「雲集微店」網路購物平台,以 「交入門費」、「拉人頭」和「團隊計酬」的行為開展網路傳銷行為,違反了《禁止傳銷條例》,故濱江區市場監管局依據《禁止傳銷條例》第24條的規定,依法予以查處。

  澎湃新聞注意到,在浙江省工商部門公布該處罰決定前一個月,「雲集微店」CEO肖尚略曾發公開信自曝被工商罰沒958萬元,並稱這筆巨款是「為社交電商交學費」。

  肖尚略表示,這份處罰是針對「雲集微店」2016年2月前的商業模式,「958萬的背後,是當初的App社會化地推方式與存在了12年之久的規則條例的不兼容」,而之後平台已進行模式整改。

  「工商部門2016年起開始調查『雲集微店』案件,因以往沒有同類案例,關於傳銷性質的認定也需要慎重考慮以及多部門協調,所以於今年才作出處罰決定。」陸立權告訴澎湃新聞。

 澎湃新聞從浙江省工商局了解到,專項執法行動期間,該省共立案查處51起網路傳銷案,同比增長82%。除「雲集微店」案件外,工商還聯合相關部門查處了「張健五行幣」和「幸福100」傳銷案,刑拘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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