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把手的教你識別消防隱患,這個技能你可以有
消防隱患-故事一
1.消火栓箱內本應設置消火栓,且被挪用作放置廢棄瓶子的儲藏地。
《消防法》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2.在火災發生的時候,不應該乘坐普通的電梯,以免被煙霧圍困在電梯,或因火災導致停電而被困電梯。
《消防安全常識二十條》十七條:遇到火災時沉著、冷靜,迅速正確逃生,不貪戀財物、不乘坐電梯……
3.不能躺在沙發、床等易燃物品附近抽煙,特別是睡著的時候,以免煙火引燃導致火災。
《消防安全常識二十條》第十四條:不躺在床上或沙發上吸煙……
4.廚房內的燃氣灶在使用的時候,應該適時關注其使用狀態,不能放任不管,以免引起火災。
《消防安全常識二十條》第十一條:正確使用、經常檢查燃氣設施和用具……
5.電器特別是大功率電器不能同時插在一個電板上,以免超負荷用電導致短路起火。
《消防安全常識二十條》第十條:正確使用電器設備,不亂接電源線,不超負荷用電……
6.吹風機等電器在使用完畢後,應該及時關閉電源,以免溫度過高引燃易燃物導致火災。
《消防安全常識二十條》第十條:正確使用電器設備……
7.濕衣物不能放在取暖器等電器設備上烤乾,以免水滴接觸電器導致觸電,或造成電線短路致火。
《消防安全常識二十條》第十條:正確使用電器設備……
8.易燃易爆物品不能儲存在居民樓附近且集中堆放,以免造成爆炸等嚴重後果。
《消防法》第十九條: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不得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
9.單位應該注意保護、維修消防設施,以免火災時不能正確使用而導致嚴重後果。
《消防法》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10.不能在居民樓底層開設易燃易爆物品經營店,以免對居民帶來安全隱患。
《消防法》第十九條: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不得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
11.汽車不能阻擋消防通道,以免耽擱消防車的正常通過,延誤救援的黃金時間。
《消防法》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不得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
12.消防部隊出警處置火災、交通事故等滅火救援和搶險救援時,不收取費用。
《消防安全常識二十條》第一條:自覺維護公共消防安全,發現火災迅速撥打119電話報警,消防隊救火不收費。
13.120為緊急中心的電話,發現火情的時候應該撥打119。
《消防安全常識二十條》第一條:自覺維護公共消防安全,發現火災迅速撥打119電話報警……
消防隱患-故事二
14.學校應該定期組織學生開展包括消防、地震等在內的應急救援疏散演練,提高師生的逃生自救能力。
《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規定》第十五條(五):每學年至少組織學生開展一次應急疏散演練。
15.學生宿舍內不得使用蠟燭、電爐等明火,以免引發火災。
《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8.5.2:集體宿舍嚴禁使用蠟燭、電爐等明火……
16.滅火器的設置,要求一個計算單元內一般不少於2具,不多於5具。
《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6.1.1:一個計算單元內配置的滅火器數量不得少於2具……
17.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地方應該隨時保持暢通,以便災難來臨的時候,能正常使用。
《消防法》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不得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18.教室後門作為教室的安全疏散通道,不能將其堵塞。
《消防法》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不得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
19.要維護消火栓等消防設施能正常使用,使其在需要的時候發揮最大功效。
《消防法》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
消防隱患-故事三
20.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場所附近嚴禁進行明火作業,如確實因需要而進行明火作業的,必須有專人監督。
《消防法》第二十一條: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
21.不能在加油站里抽煙,以免火星接觸汽油等引發火災甚至爆炸。
《消防法》第二十一條: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
22.不能在加油站里打電話,以免產生靜電引發火災甚至爆炸。
《加油站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條防雷、防靜電、弱電系統(通信、信號、監測和微機控制等)應按有關規定或產品技術的要求,採取防雷措施。
23.消防器材不能成擺設,沙槽內應該隨時保證有沙,以便應急時能正常使用。
《消防法》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24.消防桶不能挪作花盆,要保證其隨時能正常使用。
《消防法》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25.滅火器箱內應該根據要求配置滅火器,更不能讓其成為狗狗的「安樂窩」。
《消防法》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26.不能隨意更改消防設施的位置,甚至拆除原有的消防設施。《消防法》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消防隱患-故事四
27.氫氣球是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不能帶入人員密集場所,以免造成火災甚至爆炸等嚴重後果。
《消防常識二十條》第四條:不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
28.人員密集場所的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該時時保證正常工作狀態。
《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7.5.2.8:消防應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完好、有效……
29.人員密集場所的安全出口應該保持暢通狀態,特別是在營業期間。
《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7.5.2.2:人員密集場所在使用和營業期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門不應鎖閉。
30.不能在人員密集場所進行明火表演等危險節目,特別是離幕布等易燃物品很近的時候,以免引發火災。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單位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並督促落實:(二)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31.燈具特別是大功率燈具要遠離幕布等易燃物品,以免溫度過高引發火災。
《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8.4.4:各種燈具距離周圍窗帘、幕布、布景等可燃物不應小於0.5m。
32.室外地上式消火栓應該與牆面保持平行狀態,以使出水口能夠正常工作。
《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7.6.2.3:室外消火栓不應埋壓、圈佔;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範圍內不得設置影響其正常使用的障礙物。
33.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的時候,嚴禁進行油漆刷粉等工作。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十五條:嚴禁在公共娛樂場所營業時進行設備檢修、電氣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
消防隱患-故事五
34.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安全通道應該時時保持暢通,以免疏散時候延誤時間造成嚴重後果。
《消防法》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不得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35.消防部隊進行滅火救援、搶險救援等作業時都是義務的,不收取費用。《消防安全常識二十條》第一條:自覺維護公共消防安全,發現火災迅速撥打119電話報警,消防隊救火不收費。
36.12119為全國統一的森林火警報警電話,舉報火災隱患和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電話為96119。
《消防安全二十條》第二條:發現火災隱患和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可撥打96119電話,向當地公安消防部門舉報。
37.不能在醫用氧氣管儲存室抽煙,以免引發火災甚至爆炸。
《消防法》第二十一條: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
38.消防通道應該時時保持暢通,以免發生火情時延誤火災援救。
《消防法》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不得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
39.不能讓小孩子玩火,特別是在人員密集場所,以免引發火災。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單位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並督促落實:(二)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消防隱患-故事六
40.常閉式防火門應處於關閉狀態,不能用花盆等雜物使其處於開啟狀態。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單位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並督促落實:(五)常閉式防火門處於開啟狀態……
41.防火門的自動閉門器不該處於斷裂等不完好狀態。應該讓其保持完好,使其能保證在火災發生時能自動關閉。
《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7.5.2.5:需要經常保持開啟狀態的防火門,應保證其火災時能自動關閉;自動和手動關閉的裝置應完好有效。
42.不能躺在沙發、床等易燃物品附近抽煙,特別是睡著的時候,以免煙火引燃導致火災。
《消防安全常識二十條》第十四條:不躺在床上或沙發上吸煙……
43.消防水泵室不能有積水,不能堆放其它雜物,以免影響消防水泵的正常使用。
《人員密集場所消防管理》7.6.4:消防控制值班室內不得堆放雜物,應保證其環境滿足設備正常運行的要求……
44.人員密集場所在營業期間不能進行電焊等明火作業,以免引發火災。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單位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並督促落實:(二)違章使用明火作業……
45.在進行明火作業時,要注意周邊的環境,特別要看是否有易燃易爆物品,以免引發火災甚至導致爆炸。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單位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並督促落實:(二)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46.滅火器要時時進行檢查和維護,當壓力表上的指針指向綠區,表示壓力正常,可以使用;當指針指向紅區,表示壓力不足。指針指向黃區,表示壓力過大。指針處於紅區和黃區的滅火器都不能再繼續使用,應該送到專業維修店維修或報廢。
《滅火器常識》:當壓力表指針指到紅色部分時,說明瓶內壓力不夠,滅火器不能正常使用;指到黃色部分時說明壓力過大,容易發生危險,指到綠色部分時說明滅火器正常。
47.自動售貨機不能遮擋消火栓,影響其正常使用。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單位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並督促落實:(四)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消防隱患-故事七
48.安全疏散指示圖上的疏散指示路線,應當用顯目的紅色標註,以跟其他顏色區分。
《人員密集場所消防管理》7.5.2.12:在旅館、餐飲場所、商店、醫院、公共娛樂場等各樓層的明顯位置應設置安全疏散指示圖,指示圖上應標明疏散路線、安全出口、人員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說明。
49.KTV等公眾娛樂場所在營業期間,不能進行裝修作業。
《公眾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十五條:嚴禁在公共娛樂場所營業時進行設備檢修、電氣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
50.不能損壞滅火器箱等消防設施,即便是你喝醉了也不行。
《消防法》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51.當發現火情時,要用正確的滅火方式進行撲滅。不能用烈酒等易燃物品進行滅火,這樣只能使火勢越來越大。
52.不能隨意亂扔煙頭,以免引發火災,特別是在狹小封閉的空間內。
《消防安全常識二十條》第十四條:不躺在床上或沙發上吸煙,不亂扔煙頭。
53.在狹小封閉的空間內,應該注意明火的使用安全,特別是火源附近還有易燃物品的時候。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單位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並督促落實:(二)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54.人員密集場所在營業期間不能進行電焊等明火作業,以免引發火災。
《人員密集場所消防管理》7.9.2.3:商店、公共娛樂場所禁止在營業時間進行動火施工。
55.室內裝修不能採用海綿等易燃物,應該採用不燃材料。《消防安全常識二十條》第九條:室內裝修裝飾不宜採用易燃材料。
消防隱患-故事八
56.室內消火栓的顏色應該為紅色,且應跟其背景顏色明顯區別,不能因為裝飾需要而隨意更改其顏色,或用廣告等其他飾品覆蓋其上更改其外貌。
《人員密集場所消防管理》7.6.2.4:展品、商品、貨櫃,廣告箱牌、生產設備等的設置不得影響防火門、防火捲簾、室內消火栓、滅火劑噴頭……
57.發生火災時,應該第一時間逃離火場,不能因為貪戀財物等耽誤逃生的最佳時間。
《消防常識二十條》第十七條:遇到火災時沉著、冷靜,迅速正確逃生,不貪戀財物……
58.當身上的衣物著火時,應就地迅速打滾或用厚重衣物覆蓋以壓滅火苗,不可奔跑,以免助長火勢。
《消防常識二十條》第十九條:身上著火,可就地打滾或用厚重衣物覆蓋,壓滅火苗。
59.火災引發濃煙時,應該彎腰並盡量用濕衣物保護頭部和身體,捂住口鼻迅速逃離濃煙區。畫中人物的姿勢是錯誤的。
《消防常識二十條》第十八條:必須穿過濃煙逃生時,盡量用浸濕的衣物保護頭部和身體,捂住口鼻,彎腰低姿前行。
60.單位要適時維護和保養消防設施,以保證其隨時都能正常使用。
《消防法》第二十九條:負責公共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的單位,應當保持消防供水……
消防隱患-故事九
61.不能將裝飾品等雜物掛在自動滅火裝置上,以免影響其正常使用。
《人員密集場所消防管理》7.6.2.4:展品、商品、貨櫃、廣告箱牌、生產設備等的設置不得影響防火門、防火捲簾、室內消火栓、滅火劑噴頭……
62.要適時對電氣線路進行檢查,以免其老化、短路等引發火災。
《人員密集場所消防管理》7.8.2.5:對電氣線路、設備應定期檢查、檢測,嚴禁長時間超負荷運行。
63.行李、物品等不能放在消火栓周圍,以免影響其正常使用。
《消防法》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
64.人員不能坐在滅火器箱、水帶等消防器材上,以免造成損壞以致其不能正常使用。
《消防法》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
65.進入公共場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時候,要時時為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著想,不能攜帶易燃易爆物品進入場所,以免造成悲劇。
《消防常識二十條》第四條:不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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