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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前辯護:從有限辯護到有效辯護(修正版)

主持人劉敏:

主講人余安平:

各位群友大家好,我是一梭煙雨余安平律師,今晚講座的主體是,審前辯護,從有限辯護到有效辯護,許多人認為審判階段,各種證據都確定下來,律師才能有效辯護,庭審前律師辯護空間較為有限,其實律師真正重要的辯護是在庭審前,而不是木已成舟的庭審階段。

曾經有個檢察官告訴過我他們歡迎律師在案件進入法院之前向他們提出法律意見。在律師有理有據的觀點,他們樂於接受,在律師意見基礎上,決定是否起訴,如何起訴,一旦檢察官的起訴意見,經領導批准變成檢察院的意見,那麼他們就會堅決維護檢察院的意見,他們也會堅持到底,從辦案機關特別是檢察機關的立場來看,審前辯護是在幫助他們,也是他們最容易接受的辯護方式,進入法院審判階段,他們軟化立場承擔的風險也急劇增加,簡言之,說服檢察官個人要比說服檢察院要容易的多,我的講座分成幾個部分。

一、刑事拘留階段「有效辯護」

刑事拘留階段是律師辯護特別是「無罪辯護」的黃金時間。此時公安機關往往只做一兩次訊問,證據還不完備,嫌疑人還不適應被羈押狀態,很容易被誘供。律師接受委託第一件事應該是去看守所會見,一方面穩定嫌疑人的情緒,避免「言多必失」;另一方面則是「反向偵查」,取得嫌疑人的信任。只有嫌疑人情緒穩定,他才願意聽辯護律師怎麼講;只有嫌疑人信任律師,他才會密切配合律師。

辯護律師在與嫌疑人交流過程中,需要「望聞問切」四診法。望,就是「看氣色」。嫌疑人、被告人當事人是否萎靡不振、是否精神亢奮、是否有非法取證的跡象,需要辯護律師「一望而知」。觀顏察色,對於可能無辜的嫌疑人、被告人至關重要,他們很容易流露出哀怨與恐懼。聞,就是「聽聲息」。嫌疑人、被告人言語中不經意間流露出自己對案情的看法以及對辦案機關的態度,可以幫助律師發現更多的細節。他是做了什麼擔心被發現,還是沒有做什麼擔心被冤枉,律師需要「學會傾聽」,通過經驗「聽出」話外之意。問,就是「詢問案情」。嫌疑人、被告人不知道哪些該講哪些不該講,律師不可能聽任他們去按照自己的意思講述,而應該列出詢問提綱,向嫌疑人、被告人查明他們做了什麼、辦案機關問了什麼、他們回答了什麼,去還原事實。切,就是「切中要害」。辯護律師通過望、聞、問,基本清楚了案件是否有破綻、破綻在哪裡,也就可以「切中要害」,初步辯護意見基本完成。律師會見本就是「反向偵查」過程,通過自己的專業能力讓嫌疑人、被告人信任自己,一步步反向推導出辦案機關掌握了哪些證據、缺乏哪些證據、哪些證據存在紕漏。如果說辦案機關的詢問,嫌疑人、被告人存在抵觸情緒,那麼辯護律師的詢問,嫌疑人、被告人很容易配合,畢竟辯護律師是「提供幫助」。律師會見也可以採取「四診法」,望聞問切。當然,律師如同醫生,他的生命在於經驗而不是邏輯。同樣是「治病救人」,律師治的是「法律」病症,更需要醫者父母心。

辯護律師的專業解讀,是獲得嫌疑人信任的關鍵。第一次會見,辯護律師不僅要建立起嫌疑人對自己的信任,而且要通過法律諮詢的方式交代清楚嫌疑人該如何面對以後的詢問,還應該要求嫌疑人看清楚此後每一份文書並轉述給辯護律師。

律師在偵查階段不能閱卷,卻可以通過詢問犯罪嫌疑人了解其本人的口供與偵查機關的問話,甚至可以通過犯罪嫌疑人查對偵查機關取證程序是否合法。律師需要幫助犯罪嫌疑人去查看偵查機關要求其簽名的各種書證手續是否完整,從而律師不能直接查閱的證據都可以藉助犯罪嫌疑人來查閱。

我曾在深圳辦理過一單劉某涉嫌逃稅罪案件。我去深圳第二看守所會見嫌疑人,在交談中發現他作為會計師不可能知曉老闆有「兩本賬」,老闆也沒道理告訴一個「外人」他有兩本賬。我直接告訴他,如果你說的是事實,那麼你就不構成逃稅罪的共犯。後來我向偵查機關快遞一份劉某不構成刑事犯罪的法律意見書,拘留期滿劉某也就獲得釋放。

二、批准逮捕後「有效辯護」

案件一旦批准逮捕,意味著辦案機關已經有初步證據證明嫌疑人構成犯罪。此時辯護律師要明確告知嫌疑人本案可能構成犯罪或構成重大犯罪的要點,同時提起「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嫌疑人或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實、主觀惡性、悔罪表現、身體狀況、案件進展情況、可能判處的刑罰和有無再危害社會的危險等因素,都會影響到檢察機關是否決定不再羈押。

辦案機關是從「構成犯罪」角度入手,一步步「證實」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辯護律師則是從「不構成犯罪」或「構成輕罪」角度入手,一步步「推翻」或「存疑」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是否「輕罪」。律師沒有見到卷宗,可以通過嫌疑人了解情況,可以向辦案機關了解情況,不是「隔空猜物」,而是「按圖索驥」。辯護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與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書需要注意辦案機關證據是否充分,用法律規定說服辦案機關。

我曾在惠州代理的邱某涉嫌貪污罪案件。我們發現反貪部門過於大意,以為嫌疑人認罪並退贓就已經「鐵板釘釘」,高度依靠嫌疑人自己認罪,忽視了繼續調查取證強化證據證明效力。我們立即向辦案機關提出嫌疑人可能不構成犯罪,「嫌疑人認罪不能減輕偵查機關舉證責任」,建議不予羈押。後來檢察院對幾名同案犯做出取保候審決定。本案雖然沒有爭取到檢察院不起訴,卻爭取到法院作出免於刑事處罰的判決。

三、審查起訴階段「有效辯護」

案件移交檢察院審查起訴,一方面說明案件嚴重,構成犯罪的可能性增大;另一方面也意味著律師可以直接面對偵查機關的證據材料,無需嫌疑人「中轉」。律師與辦案機關最好的交流方式是通過法律意見書,不過律師指出辦案機關的證據漏洞也應該「有技巧」,堅持兩個「凡是」。凡是可以退回補充偵查的證據漏洞,律師盡量不要去「提醒」,畢竟律師關注的是「當事人利益」;凡是退回補充偵查都無法補正的證據或者辦案機關已經用盡了退回補充偵查權的,律師可以作為請求存疑不起訴的事由。作為辯護律師,我們沒有義務幫助辦案機關確定嫌疑人「有罪」。

我曾在惠州辦理過一單曾某涉嫌強姦罪案件。嫌疑人家屬直到審查起訴階段才找到律師,也就錯過了偵查階段阻止批准逮捕的「黃金三十七天」。我閱完卷後,向嫌疑人核實卷宗中存在的疑點,意識到目前的證據只能證明男女雙方發生性關係,不能證明違背女方意願發生性關係。我通過法律意見書向檢察院提出12條證據漏洞,並在與辦案檢察官約談時提出,男女深夜去開房,不可能是「純聊天」,女方作為成年人而且是單位小領導,應該清楚孤男寡女深夜開房是默許發生性關係。男女發生性關係,沒有打鬥的聲音,沒有搏鬥的痕迹,衣褲完好無損,兩人睡到第二天天亮,是女方的姐姐報警從被窩裡抓獲男方,這顯然是普通的同居關係。公安機關的證據只能證明犯罪嫌疑人與受害人發生性關係而且是多次發生性關係,而不能證明犯罪嫌疑人有強迫受害人的行為。本案應該是同居男女發生口角的普通事件,不足以構成刑事案件。一方面本案存在諸多漏洞難以排除同居關係的合理懷疑,法律效果欠佳;另一方面本案定性為強姦犯罪,對同居男女雙方的損害太大,社會效果也不好。檢察院兩次退回補充偵查後,不能證明嫌疑人曾某有強迫受害人喻某的行為,本案也就順理成章不起訴結案。

四、律師調查取證

律師「調查取證」貫穿整個律師辯護全過程,曾有律師半開玩笑半認真說「不去調查取證的刑事辯護都是耍流氓」。我對這句話有所保留,認為律師調查舉證需要滿足兩個前提條件,即律師存在調查取證的必要性、律師存在調查取證的可能性。只要存在調查取證的必要且存在調查取證的可能,律師應該積極調查取證。發現當事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律師需要積極介入調查取證,幫助辦案機關查明事實。

律師調查取證需要確保自身安全,例如只向單位調查取證、向辦案機關申請調查取證、與證人第一次見面是在辦案機關或其他律師事務所甚至公證處。也有人認為,律師自行取證僅限於客觀證據例如書證,如果是主觀證據例如口供,就應該申請辦案機關調查取證。律師要學會保護自己,公證處公證、律師見證、辦案機關做筆錄,這都是保護自己的有效方式,只有保護自己才能幫助別人。

律師通過《法律意見書》與辦案機關溝通,這不僅是一種工作交流更是一種知識探討。律師在《法律意見書》中提出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即使這些觀點不能完全被辦案機關採納,也會對他們有所影響。律師與辦案機關之間不是敵對關係而是合作關係,共同致力於完整查明真相正確適用法律,這才有中國法治建設的進步。律師辯護最佳時機是在「審前」,律師「審前辯護」一方面「攔截」可能存在的無罪案件與非法證據,另一方面也是為「審判辯護」做好證據上與程序上的準備。一旦「庭前辯護」不能有效「攔截」,案件就會兵臨城下進入艱難的「庭上辯護」階段。

律師是司法的「諫官」,通過律師「有理有據」的「直言進諫」,使得辦案機關「兼聽則明」做出合理的裁決。律師對檢察機關「狠一點」,檢察機關就會對偵查機關「緊一點」,偵查機關辦案也就「認真一點」,冤假錯案也就「少一點」,中國法治也就進步一點。為了司法建設的整體進步,需要律師扮演「諫官」角色「犯顏進諫」,充當刑事司法「忠誠的反對派」。

好,今天的講座就到先這裡,感謝各位群友的傾聽,也感謝幾位律師同行以及朱國平檢察官對我的點評。

主持人劉敏:

非常感謝余安平律師給我們帶來的精彩講座,他的講座內容雖然短暫,但是內容非常詳盡。

下面有請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王思魯律師為今晚的講座進行點評:

點評人王思魯:

各位群友好,主持人好,我們的主講嘉賓余安平律師好!

關於有效辯護的問題,這是個熱詞,有律師談這個問題,律師的主戰場不在法庭而在庭前,我覺得這種說法是很對的,很多在一線辦案的律師,都在做有效辯護,近一年,上升到一個理論的高度,很多律師都不斷地在做,下面我談談我的感受。

我們國家的刑訴法是第三次修訂了,新刑訴賦予對犯罪嫌疑人刑拘以後,規定最長不能37天,在檢察院辦理的案件最長的不超過14天,2012年版的刑訴法賦予律師可以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我覺得有效辯護的第一個關卡是刑拘的時候如何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對於刑拘階段的大部分案件,律師是可以會見的,一個專業的刑事律師在會見的時候,對整個案件的情況大體上是可以把握的。余安平律師也講得很透了,你總共審訊了多少次,每一次審訊了什麼內容,給你簽了什麼文件,說過什麼話,這是第一個要了解的;第二個要了解的是,與當事人建立信賴關係以後,通過與當事人有效的溝通,了解事實真相,掌握了這兩方面內容以後,出來做調查,刑訴法規定,偵查階段,律師的調查權是有限的,實踐中,只要是安全的,都是可以做的,律師應就此進行外圍的調查。

大部分案件,如果是有靈氣的、盡自己最大努力的律師,憑著有效的會見,結合外面調查的情況,對案件事實的基本情況和對偵查部門掌控的證據,是有所了解的。另外,重要的是,如果當事人是無罪的,可以向辦案部門出具無罪的法律意見書,這是爭取當事人利益最大保護的一種方式。

37天黃金時間,如何阻止批捕?大部分的案件,一旦刑拘下來,都是呈捕的,刑拘一個人要經過公安機關領導審批,主動撤銷案件的情況是很少,絕大部分案件都會呈送檢察院的偵查監督科(處),因為如果捕下來以後,等於將檢察機關綁在一起了。以後案件如果是以無罪的方式釋放的,而人有曾處於羈押的情況,那麼公安機關和審查起訴機關是共同構成錯案。換言之,如果捕下來的案件,可以心安理得地進行繼續偵查,因為他已經綁上了檢察機關。

正因為這個原因,在審查批捕的七天時間,捕不捕對於犯罪嫌疑人來說是起決定性作用,因此,審查批捕部門作用比公訴部門更大,壓力和難度也更大,短短7天時間內,單憑偵查機關移送過來的材料來確定是否決定逮捕,壓力相當大,這個時候法律賦予律師向檢察機關反映意見的權利,這種情況下,律師先行一步,在偵查部門移送檢察機關之前,向偵查監督部門反映來源於辯護方的意見是相當重要的,同理,約談也是十分有必要的。這時候如果成功地阻止批捕,往往偵查部門都會決定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所以,有效辯護很重要的事情,是如何在37天黃金時間內阻止批捕。

第四點是審查起訴階段,這個階段律師可以閱卷,將案件的程序卷、實體卷等材料全部複印,結合律師的會見,對辦案部門能通過補充偵查取得什麼證據有所了解。在這種情況下,對全案的證據進行考慮,可以得出結論如下:一種是事實已經很清楚,但是根據法律是無罪的;第二種是構成犯罪的證據不足的;第三種情況是情節顯著輕微的,這三種情況,律師都可以出具法律意見書,觸動審查起訴部門做出不起訴的決定。另外,還有一種情況是對構成何種罪名的陳述。而關於自首、立功的情節,也可以在這個階段去爭取。

以上我介紹的就是在庭前做出的有效辯護理念的一些有效辯護的關鍵節點,如何有效辯護,達到目的,部分情況系基於程序方面的考慮,但是最本質的東西是,回歸到專業上來,你是否盡責專業去辦案,這個是最重要的。這方面我講幾點:律師這個行業,在我與司法機關長期的相處中,發現他們對我們律師的意見是不重視的,這方面有我們律師的原因,涉及到律師操守、專業水平問題,部分律師沒有調查就信口開河,隨便出意見書,所以他們會有傾向,認為律師是「胡扯」的。所以律師給司法機關的第一印象很重要;第二點是出具意見書要注意兩個問題:首先要考慮是不是基於事實與法律來分析的,第二要考慮說服性,文書應該怎麼表達,也是很重要的。也就是說律師出具的律師的文書,在專業來說是不是有水平的,經得起推敲的,你的表達方式是不是體現專業的。

還有一種情況應予注意,出具意見書的時候,如果會令辦案部門根據你的意見書來完善控方的證據體系的話,那對於律師來說,則是越幫越忙。好的今晚我的感受就說到這裡吧,謝謝大家!

主持人劉敏:

好的,謝謝王思魯律師今晚的精彩點評。王律師所述的很多觀點必須值得我們主要和學習,作為刑事辯護律師來講,其實有效辯護的結果又很多種,並不是以無罪辯護為唯一的標準,律師自從加入開始,就應答做到盡職盡責,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要有理據有說服力,才能達到有效辯護的目的!

今天,我們還有幸邀請到了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朱國平檢察官為我們今晚的講座做點評,下面,讓我們用熱烈的掌聲歡迎朱國平檢察官點評!

點評人朱國平:

我剛剛認真聽了一下余安平律師和王思魯主任的講座,聽了非常有感觸,主要有三點:

第一點,安平律師的有效辯護概念和他的方法策略是我非常贊同的,他的實務指導性和實用性非常強,而且事實上他也是有一個非常紮實的理論基礎,這個理論基礎就是我們很少關注的。

關注實際上表現為,第一控辯審三方面對的只有一個案件事實,一個法律規則,一個裁判結果,所謂的有效辯護的本質就是消除控辯審三方在這個案件事實法律法規和裁判結果上面的分析,這是我們有效辯護的最紮實的理論基礎。

第二個,有效辯護的概念問題,提出來是有意義,但是無論哪一位律師,都不想和無效辯護掛鉤,就算是純屬咆哮公堂類的律師,他也想改變公檢法的觀點,只不過他的方法手段不適當而已。

第三點就是有效辯護是可行的,是必要的,沒有一個法官檢察官公安人員,願意為他人的案件去冒風險,只有極個別的公檢法人員對律師的有效辯護意見,視而不見是充耳不聞的,道理很簡單,律師的意見,沒有說到明處,公檢法人員辦錯案,那是能力水平問題,說到明處,公檢法人員還是不幹,那就是瀆職和濫權,那是有責任的。所以我非常贊同安平律師和王思魯關於審前辯護的觀點,我覺得應該是決前辯護,就是將工作做到公安、檢察院的決定之前。

我的點評就到此,謝謝主持人、謝謝安平律師、謝謝各位!

主持人劉敏:

非常感謝朱國平檢察官今晚給我帶來的觀念分享!接下來讓我們有請北京澤永律師事務所王常清律師給我們帶來點評!

點評人王常清:

大家晚上好,我是北京澤永律師事務所的王常清律師,今天很高興收到張元龍主任和余律師的邀請,作為余律師今晚這次講課的點評嘉賓。

剛剛聽到余律師的講座啊,可以說是鏗鏘有力、妙語連珠,無論從表達上還是從內容上都是非常精彩的,特別是余律師總結的兩個凡是理論對我啟發很大,受益匪淺,王思魯主任、朱國平檢察官的點評也非常精彩,王思魯主任是我的前輩也是我學習的榜樣。後面還有龍元富大律師的點評啊,龍律師對今天這個主題也是很有心得和經驗,對於他的發言我也是很期待的。

余安平律師今天講的是審前辯護,我就順著余律師的思路,結合我辦理過的案件,談談我的體會,關於審前辯護的重要性,我很贊同餘律師的意見,我們知道這個最能展示律師才華的舞台,是庭審。但是客觀來說,基於目前這個司法現狀想要為當事人爭取到最大的利益,更大的機會來卻是在審前,換句話說,一旦開庭,很多事情木已成舟,律師想要力挽狂瀾,難度很大,不怕大家笑話,我最近就走了一次麥城!

這是一起的遼源的合同詐騙案件,我們當時是做無罪辯護,庭審上,公訴人除了宣讀起訴書和這個證據清單以外,幾乎是一言不發的,而公訴意見也被簡單到了極致,從庭前的效果來看,辯方這個可以說是佔盡優勢,但是結果還是開庭後一周,判決書下來了,辯護人十幾頁的辯護詞被總結了兩行,辯護律師的所有實質性辯護意見判決書上壓根就沒有,所有就更談不上回應了,只是說不宜採信,最終判決有罪。我相信這樣的經歷,所有的律師都經歷過這樣的遭遇,確實是非常的無奈,所以說,越早接受委託,越早參與辯護,實現無罪辯護,或者有效辯護的機會就越好!

今天我重點說一下刑拘階段的有效辯護,我們知道,我國刑訴這個無罪判決率極低,但是偵查機關對當事人刑拘以後最終沒有逮捕撤銷案件的比例其實也是不低的,雖然我沒看過相關的統計,但是通過我自己的一些切身體會來看,只要案件本身確實無罪,也沒有複雜的背景,律師又能及時提供有效的幫助和辯護的話,大部分還是能夠被扼殺在萌芽之中的。其實原因也很簡單,這個單純的刑拘,即使是這個犯罪嫌疑人被證明是無罪的,也不牽涉到國家賠償,所以說公正處理的阻力其實並不大。

在這個刑拘階段如何給當事人提供有效辯護,我認為一時在會見時給當事人予以輔導,而是在偵查機關、檢察機關提出律師意見,下面我逐一來講一下:

在刑拘階段會見時對當事人進行輔導,這是個敏感的話題,在我最初做律師的一兩年中,偵查階段律師會見,辦案人員石在場的,而且是禁止當事人和律師談案件,一說就會被打斷,所以說,律師在這個階段會見時,講話一定要慎重,一定不要明示或者暗示當事人可以通過撒謊隱瞞來逃避法律的制裁,比如說我認為絕對不能說這樣的話,這個案子沒有什麼其他證據,只要你不說,就定不到你,你這樣的話我認為是不應該說的,無論是從律師執業風險防範角度還是執業操守的角度來說都是這樣。但是,律師同意有義務來對抗偵查人員的違法辦案,避免自己的當事人因為偵查人員使用違法手段取得歪曲事實,不利於當事人的口供。

偵查人員的違法辦案主要體現在刑訊逼供和威脅右邊下,對刑訊逼供,我們一般按照當事人回憶一些細節,具體的時間地點偵查員的姓名,具體的刑訊逼供的細節,將其形成完整的會見筆錄,由當事人簽字。

將筆錄寄給公安機關領導和同級人民檢察院,時間證明,這是一個行之有效的辦法,比如我們在山東淄博辦理的一起合同詐騙案件,由於律師寄送的會見筆錄,這個當事人最初的認罪筆錄被全盤否定。

同時對於刑訊逼供的案件,我們也告訴當事人,如果偵查人員再次刑訊逼供,你就應該嚴肅地告訴他們,我已經將你們刑訊逼供的事情,反映給我們律師了,律師馬上會對你們進行控告,在這種情況下,偵查人員繼續刑訊逼供的可能性很小。

對於刑訊逼供偵查人員使用威逼誘騙的手段會相對多一點,律師在會見時可以對偵查人員常用的一些威逼利誘的手段說明,比如說你不按我們的要求說,我們就抓你的孩子老婆,或者告訴你孩子的學校,老婆的單位,再比如說,你就按照我們的意思說吧,這個案子不是針對你而是針對其他人,你說了馬上就對你撤案等等。這些手段如果會見時偵查人員還沒有對這個當事人使用,律師可以告訴當事人算一種預防,同時也可以告訴自己當事人,偵查人員這些名為做思想政治工作,法律教育,實際是威逼利誘的說詞,很多都不是真的,也是違法的,你一定要實事求是,這不單單是你對自己的負責,也是對法律負責任,如果你按照他們說的要求說過那些假話,那麼你可能就要受到一些你不應該受到的法律制裁。

你向偵查機關遞交律師意見,應該結合案情來具體確定方案,正處余律師所說的律師在這個階段雖然不能閱卷,但是可以通過當事人了解到偵查機關,掌握的案情和辦案思路,根據這些律師可以適時的提供律師意見來影響偵查機關已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我們在北京市海淀區辦理的一起合同詐騙案件,我們當事人確實參與合同詐騙,但是並不是一號人物,而是二號,但是我們通過會見了解到的情況確實我們的當事人被列為一號,真正的一號人為,夏某,卻被舉證成了證人,並沒有對其立案偵查,因此我們就遞交了意見書,認為這個案件中,夏某有重大的犯罪嫌疑,而且是本案的首要人物,應當對其進行立案偵查,同時與本案併案處理,否則就無法查清案情。公安機關採納了律師意見,我們的當事人被作為第二被告人來處理,所以說,刑拘階段律師意見書不限於提出對當事人無罪的意見,而是應該結合案情提出有利於當事人的意見來影響偵查機關的辦案思路。

另外,除了向偵查機關提交律師意見書,如果案件確實是無罪案件,或者雖然不是無罪,但犯罪情節輕微或者當事人有其他特殊情況的,律師還應當向檢察院負責批捕的部門遞交不予批捕意見書,具體內容還是應當結合案情來具體確定。

在前面講的律師在刑拘階段的一些辯護思路,最後我想大家講講我們辦理過的兩個案件,這兩個案件最終都被撤銷了,希望能給大家一點啟發,實事求是的說,我們在辦理的刑事案件中,絕大多數是在這個審判階段或者是在審查起訴階段接受委託的,刑拘階段就參與辯護的,並不多。

雖然辦理的不多,但是成功撤銷案件的比例卻不低,所以說這個階段確實是刑事辯護的黃金期啊,當然這些案件最終被撤銷的首要原因還是因為這些案件確實是無可爭議的無罪案件,這是一個大前提,其次才是律師做了應當做的工作。

第一個案件是一起故意殺人案,是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偵辦的,這個案子發生在十年前,我們當事人是一位大排檔老闆,有一天,一伙人發生了爭執,他因為和兇手認識,就象徵性地推了被害人幾下,沒想到後來雙方動真格了,動了刀子,他那個時候就馬上躲到一旁,最後這個兇手將被害人給殺死了,出事以後由於害怕我們當事人馬上跑回了老家,後來兇手落網了,就說我們當事人參與了殺人,我們當事人就被通緝了,再逃的十年以後被抓。

第一次會見的時候當事人就將案件的這個情況告訴我們律師了,按照我們分析,兇手雖然說當事人參與了殺人,但是他只有一個人的口供的證據,是證明不了事實的,而如果當事人所述的是真實的,而僅僅是推搡,並不能說是他參與了殺人,當事人和兇手也不可能有共同殺人的故意,因此我明確地告訴當事人,如果你所說的是真實的,那你並不構成故意殺人罪,此後我們向偵查機關遞交了法律意見書,認為根據當事人會見時陳述的案情,而當事人即使有推搡行為,也不能認定其參與了殺人,沒過多久,這個被通緝十年的當事人被取保候審了,最後也就被撤銷案件了。

第二起案件是非法拘禁的案件,北京市朝陽公安分局偵辦的,簡單來說就是當事人要價,派兩名手下跟著被害人,後來一起到了一個手下的房間里休息,當時並沒有採取任何防止被害人離開的手段,連門也沒有鎖,更沒有毆打,而結果夜裡被害人跳樓自殺了,我們會見了當事人以後,判斷這是單純的跟隨而沒有採取其他手段,不能認為限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雖然被害人自殺,但是不排除是因為其他原因,其實構不成非法拘禁,於是第一次會見以後我們馬上書寫了律師意見書,遞交給了偵查機關。很快,當事人和兩名手下也被放了出來,這個案件最終也被撤銷了,這兩個案件都是貴在及時會見了解案情,發現無罪的、明顯無罪案件以後馬上提出律師意見,最終影響了偵查機關的判斷,取得了滿意的效果。

以上就是我今天點評的內容,謝謝大家

主持人人劉敏:

謝謝王律師為我們的分享!下面有請廣東登潤律師事務所龍元富律師為我們今晚作最後的點評!

點評人龍元富:

謝謝大家,各位朋友大家好,今晚的主題是審前辯護,從有限辯護到有效辯護,我在轉發這個消息的時候,開了個玩笑發了個信息就說,開講之前,來叫做我這個標題能實際反映律師審前辯護的實際情況,為什麼這麼講呢,這個依據是我觀察到很多律師在審前基本無所作為,這就是我們的實際情況,他們在審前工作不叫辯護,只能叫做一般性的,我們律師對你的委託人或者當事人的一種幫助而已,所以我覺得律師在審前辯護無作為,或者說不知道如何作為,確實不完全是律師本身的責任,它是我們的法律司法法治發展,還處在一個初級階段的原因,為什麼說還是一個初級階段呢,大家都知道我們的刑訴法第一部是79年,第二部是96年,第三部是2012年,2012年的刑訴法才給了我們一個正名,叫辯護人,之前我們不叫辯護人叫法律幫助人,也就是說只是為了當事人提供幫助而已,所以那個時候我們肯定難有所為,2012年刑訴法給了我們一個很大的機會也就是審前辯護的機會。

這是一段話,第二段是要說的是什麼呢,就是審前辯護這個概念本來是個學理概念,剛才朱博士也提出了是不是可以叫做決前辯護,我受他說的這個說法的啟發,我覺得決前辯護可能有點道理,其實為什麼呢,我個人認為我們這個審前辯護的概念可以擴大到什麼時候呢,擴大到一審判決,出判決書之前,因為我們國家很多無罪的案件,不是通過什麼無罪判決體現,而是通過其他的無罪處理方式,比如說我在一篇文章中,決戰豈止在法庭,審前辯護的幾個焦點問題的思考與踐行,這個講座裡面就講到審前辯護的三個目標。

目標分別是不捕不訴、和不羈,其中不捕和不訴都不是兩個最核心的指標,不捕大家都聽得懂,就是爭取不讓檢察院批准逮捕,逮捕是中國最要命的一個強制措施,而且這個措施一旦做出來以後,扭轉的難度越來越大,這是第一點,這個不訴當然是我們律師最有作為的一個階段,為什麼這麼講呢,這個話題也就是剛剛余律師所講的律師的調查取證的問題,但是實話告訴你嗎,現行的立法來說,律師的審前的個調查取證的問題並沒有得到落實。

而恰恰是這個問題妨礙了我們律師進行審前辯護工作,有句話叫就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作為一個律師你沒有去調查和取證的話,你要發表的辯護意見,恐怕就是胡說八道,要麼就是信口開河,肯定不是一個有效辯護,所以我歷來強調調查取證要分兩個階段,一個是調查一個取證,調查是必不可少的,取證是要慎重的。

我們今天晚上研究這個課題確實是非常好,非常及時的,我相信也會是有意義有價值有實際效果的,剛才我們也講了一段話說我們現狀很多律師確實是對審前辯護的研究不夠,所以會難以有所作為,甚至不知道如何作為,根本就沒有辦法去有效開展工作,很多人只知道會見而已,除此之外不知道該幹啥,不知道能幹啥,這是一個很值得關注的窘境。

審前辯護可以延伸到判決書出籠之前,因為我們的案件,就是中國司法最後的發言權不是法院而是在檢察院,檢察院說不能判無罪的話,法院不敢判,但是真正是個無罪案件怎麼辦,就是檢察院撤回起訴,所以我想發個一個文書,就是關於撤回起訴的研究,我們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這個問題特別值得我們的重視的一個東西。

審前辯護概況起來就是兩件事,第一件事就是我們如何有效的去做我們的辯護意見,第二件就是如何讓我們的有效辯護得到辦案機關的採納,成為辦案機關的意見,最終有效地維護我們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說起來很簡單的一件事,今晚我們前面幾位律師和檢察官的主講和點評歸結到底就是如何提交有效辯護意見,第二就是如何將有效辯護意見得到落實,謝謝大家,今晚的點評到此為止!

主持人劉敏:

謝謝龍元富律師今晚的精彩點評,今晚的講座到此結束,謝謝大家的傾聽,我們下期再會,祝大家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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