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的得與失
中國商務新聞法治頻道 2015-10-07 23:34
中國商務新聞網法治頻道:《刑法修正案(九)》在我國立法者的反覆調研、刑法學者們的反覆討論、各利益相關者反覆呼籲、反覆發聲爭議中如期出台了。這是我國刑法自1997年3月14日大規模修訂以來第十一次的補充修改(以前已有過二個「決定」和八個「刑法修正案」)。此次修改其條文總數達到52條,比《刑法修正案(八)》的50條還多出兩條,其涉及的內容與刑法修正案八相比,同樣涉及總則與分則兩個部分,其修改的力度和幅度不可謂不大,反映了我國刑事立法者與時俱進立法觀念的深化與具體實現。
中國社會當今依然處在急劇的社會轉型之中,各種社會矛盾層出不窮,犯罪現象就是這一矛盾迭出的一個晴雨表。面對這種急劇出現的犯罪現象,作為國家治國安邦的刑法當然不能坐視不管,等閑處之。刑法必須行動起來,刑法必須有所反應,刑法必須擔當起社會災禍「消防隊」的社會重任來,這是我國刑法一改再改,不斷補充修改的強大思想動力。但是刑法又是國家之公器,國家之重器甚至是國家之神器。它從普遍性上說體現著國家全體民眾的意志,從個別性上說則涉及公民的生殺予奪。因此刑法的制定和修改,是一個牽一髮而動全身的國家行為。刑法的製作定規哪怕是補充修改都需要在極其嚴肅、認真和慎重之中進行。因此如何實現刑法的權威性、嚴肅性和穩定性與刑法與時俱進、不斷完善之間的良性互動,就成了當今刑事立法者一個需要時時面對的問題。在這方面,「刑修九」的審議與出台,正說明了我國刑事立法者時代責任的擔當和平衡調節水平的不斷提高。
立法亮點和時代特色
此次「刑修九」有著較多的立法亮點和時代特色。高度概括,可以反映在九個方面:一、死刑的大幅度刪減,即在「刑修八」的基礎上又一次削減了九個罪名的死刑,它們是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偽造貨幣罪,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戰時造謠惑眾罪。儘管我國的死刑一減再減,但仍然保留了46個罪名的死刑。在一個高度奉行「殺人者死」、「重典治亂世」和「不殺不足以平民憤」觀念的國度里,實屬不容易。二、高舉嚴懲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犯罪的利劍,即對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犯罪這一我國社會當前的心腹之患,採取高壓態勢,無論在認定犯罪時對實施恐怖活動又犯他罪須實行數罪併罰,還是在適用刑罰時,大規模增設了財產刑;無論是對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大幅度擴大其行為內涵,還是對其中多數犯罪行為通過情節來確定為行為犯而非結果犯,都表明我國刑事立法加大了對恐怖主義的懲治力度。三、加大反腐力度,完善對貪腐犯罪的懲處來回應民眾的期望。反腐鬥爭正在進行中,反腐與貪腐還在路上競走賽跑,社會大眾對我國正在進行的反腐鬥爭既有期望之願,又有失望之感。為此,此次修改特別規定,犯貪污賄賂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即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仍須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另外對行賄犯罪增設了新的罪名,,在每一檔量刑中新增了「並處罰金」的財產刑。對行賄人加大懲處力度,這是從源頭上打擊腐敗,從而會成為防止腐敗引發的有效手段。四、完善對網路犯罪的規制與懲處。互聯網的發明十二世紀最偉大的發明之一,但它是一把雙刃劍,對社會具有正反兩面性的作用,使得刑法一刻不能怠慢。為此,此刑法修改為維護信息網路安全,進一步加強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增加和完善了與網路相關的多個罪名。五、關注民生,補充修改了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相關犯罪,比如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行為一律入罪的規定;將嫖宿幼女的行為一律按照姦淫幼女的強姦罪論處的規定;虐待的對象擴大到被監護、看護的人;強制猥褻婦女罪修改為擴大到其他人。六、維護社會秩序安寧,補充修改了與此相關的多個犯罪,比如擴大了危險駕駛罪的內涵,將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行為和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及時入罪;降低了搶奪罪的入罪門檻,將多次搶奪的行為規定為犯罪,以此與盜竊罪持平;對暴力襲警的行為實行從重處罰;將民間深惡痛疾的「醫鬧」行為明確入罪;編造和傳播虛假的危險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以犯罪論處;「盜竊、侮辱屍體罪修改為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屍體、屍骨、骨灰罪。七、加大對失信、背信行為的懲治,作為對誠信立國的補救。在這方面,此次「刑修九」的動作比較大。將偽造身份證明類的犯罪對象擴大到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將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替考行為明確規定為犯罪。這些補充修改對於近年屢屢出現的各種失信、背信行為,先前法律要麼空缺無法論罪要麼行政處罰失之過輕,不能適應現實需要是一個重大的改變。「刑修九」以刑罰手段重拳打擊危害誠信的行為,促進誠信體系建設,成為本次刑法補充修改的一大亮點。八、嚴肅司法秩序,維護司法尊嚴。在這方面此次刑法修改增設了訴訟欺詐犯罪,訴訟參與人違法泄露信息犯罪,擾亂法庭秩序罪增添新的行為內容,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增設了罰金刑等等。九、回應廢除勞動教養後維護社會治安與社會秩序需要而增設了禁業令規定。
不足之處
應當說,此次「刑修九」的補充修改涉及面廣,著力度強,對各種違法犯罪的衝擊力大。因此這一修正案一通過公布,就受到司法實務界和刑法理論界的高度重視是情所理解,理所當然。但我們也應當看到和想到,在不太長的時間裡,我國刑法出現如此頻繁的補充修改,面對每次刑法修改都有點「傷筋動骨」的現象,面對整個社會對刑法作為社會災禍「消防隊」而寄予過高的「救火」治世的期望,我們是否也應該靜下心來好好想一想,看看此次「刑修九」甚至以往每以次刑法修改是否還存在一些值得思考或者有些已失之處,即使是亮點的地方是否還存在一些不足之處?
毋庸諱言,社會生活一直處在發展變化之中,死守刑法的穩定性,故步自封,就會使得刑法無法適應社會的發展變化,甚至對犯罪變得刻舟求劍,實屬不該。但是刑法畢竟是國家的公器、國家的重器甚至是神器,保持刑法的權威性、嚴肅性和穩定性是一個社會對刑法的基本要求,這也應當是刑法的內在屬性要求。從這一基本理念出發,我們認為,此次「刑修九」仍然有值得反思和引起注意的地方。
一是此次「刑修九」的出台依然表明了我國刑法修改過於頻繁,使得刑法的穩定性受到很大的挑戰。其實我們仔細回顧一下,刑法自1997年3月14日大規模修訂以後的最初幾年,基本上是一年多一點時間就修改一次,直到《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以後,修改的時間間隔開始稍有延長,其中《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2月25日。但相對於我們這個大國而言,其修改頻率仍然過於頻繁。從世界法治文明的發展過程來看,法律的相對穩定對於一個國家的法治建設來說十分重要,例如一部法國《刑法典》從1810年制定後直到1994年才進行大規模修訂,可為體現穩定性之楷模。所以對一部涉及國家長治久安的治國大典來說,我國的刑事立法者理應當對中國社會的發展變化有一個基本的了解和必要的估計,能不修改盡量不要修改。不能過分強調時下的國情,滿足於一時的「社情民意」需要,一有風吹草動,立即進行刑法的補充修改。這樣勢必影響刑法的嚴肅性和穩定性。
二是應當要充分發揮前置性法的作用。對一個國家來說,社會秩序的維護,社會利益的保護,國家和民眾不能對刑法寄予太高的期待。刑法作為整個法律體系中的保障法,是第二次性違法行為的規範形式。因此充分發揮第一次法及刑法的前置性法的社會效用,把諸多的違法過錯行為消滅在萌芽之中,於國家和違法的公民本人來說是一個雙贏的結果。同時,一種行為是否要作為犯罪加以規制,必須是這種行為已經具有了規模化和類型化。一個國家過分重視刑法在國家管理和治理過程中的作用,是社會政治文明程度不高、當政者對管理手段自信不足的表現。因此刑法作為第二次違法規範形式的產物,它的完善還有賴於首先制定和完善一些前置性的法律為前提條件。刑法的有效執行,還有賴於前置性法律的有效執行。只有當前置性的法律無法阻擋和懲治一般違法行為時,才需要刑法橫空出場。在這方面,像校車旅遊客車的超載超速,多次搶奪的行為,盜竊、故意毀壞屍骨、骨灰,誹謗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的行為入刑,似乎有點太著急或者太抬高這些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了。
三是不要輕易補充修改總則的內容。我國《刑法》分總則與分則上、下篇進行建構的,刑法總則是關於犯罪與刑罰的一般性原理和一般性原則的規定,刑法分則是一般性原理與一般性原則的具體化表現形式。從兩者的基本結構和相互關係來看,刑法總則都是具有奠基性的功能作用、統領全局作用以及能夠制約刑法分則的原則性規定。因此對刑法總則內容的補充修改,最好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來進行比較妥當。儘管從今次《刑法修正案(九)》的修改內容來看,與《刑法修正案(八)》相比涉及總則的內容不算多,但畢竟也有涉及。這同人大常委會不得修改變動基本法律的基本原則的要求有一點相衝突,當為補充修改的行為和許可權所忌諱的。
編輯:總編:牟財源
你的讚賞是我堅持原創的動力
讚賞共 0 人讚賞
推薦閱讀:
※【說刑品案】擴張的刑法
※論刑法中類推解釋與擴張解釋的界限
※古代刑法的人性化一面
※刑法「但書」的誤用與澄清
※刑法修正草案不再列具體數額:量刑數額曾18年未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