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拒絕術前簽字導致孕婦死亡事件的思考
09-18
因拒絕術前簽字導致孕婦死亡事件的思考韓懷忠11月21日,一件發生在北京朝陽醫院京西院區的孕婦及胎兒死亡事件舉國震驚。當日下午4點左右,一名22歲的孕婦因呼吸道感染生命垂危被其丈夫送進北京朝陽醫院京西院區,醫院決定將身無分文的孕婦免費收入醫院治療,為挽救孕婦及胎兒生命,醫生欲為孕婦行剖宮產,但其34歲的丈夫拒絕在手術同意書上簽字,在此期間,醫院上至院長、下至醫護人員一直守在病人旁,並且破例在病房臨時設立了手術室。為了動員患者的丈夫簽字,醫院不惜向公安機關救助,加上在場的其他患者和記者苦心相勸,但這位患者的丈夫仍不為所動,並承諾為不簽字的後果負責。醫院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請示後,得到的答覆是「患者或家屬不簽字,不能手術」。在醫院進行了所有的努力後,最終只得選擇眼睜睜地看著兩條生命漸漸遠去。在我國,重大醫療事項簽字同意制度由來已久。曾經有醫生出於職業的本能,在患者方面沒有同意的情況下,為患者採取了某些更積極的治療措施,儘管療效不錯,但換來的卻是患者日後的投訴,結果醫院和醫生陷入了醫患糾紛之中,正是有了這樣的前車之鑒,才使得今天的醫療機構,在執行知情同意方面,不敢打絲毫的折扣。本來只要及時剖宮產就有可能保證母子平安的普通的臨床急診演變成一場社會悲劇,令人痛心。我們回過頭來再度審視這一事件,不難發現,一個個可能挽救孕婦生命的機會被一一錯過。就好像每個人都端著一盆水,但大家惟一可做的只是等著生命之花悄無聲息地枯萎。事件發生後,醫護人員痛心,民眾震驚,輿論一片嘩然。這一事件涉及深層次的社會、法律、倫理、醫患關係問題,人們在譴責患者無良的丈夫行為的同時,也引發了「誰該為兩條生命負責」的爭論。毫無疑問,按照現行的醫療衛生法律規範,醫院和醫生已盡了最大的努力,他們沒有過錯。正如衛生部新聞發言人所表示的那樣,手術不同於一般檢查,醫療機構在手術之前徵得患方同意並簽字是必須嚴格執行的。患者有自行選擇治療方式的權利,同時,簽字手術也是防止醫院濫用治療權利的有效方法,這種做法符合尊重患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與此同時,手術之前必須徵得患者或其家屬同意並簽字,並不表示醫院是在規避風險和轉移責任。簽字後,醫院在治療過程中沒有按照醫療規範來做,照樣要承擔責任。在本起事件中,醫院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已履行了告知義務,在其特定關係人仍明確拒絕手術情況下,一邊積極說服,一邊搶救治療,做好手術準備,其做法符合現行法律規範的要求。雖然相關法規賦予醫院和醫生在特殊情況下的「特殊干預權」,但其行使的前提是「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沒有家屬或者關係人在場」,在此事件中,醫院的干預權受到了患者特定關係人的明確阻礙,導致手術無法實施。據北京市衛生局組織婦產科、呼吸內科、心內科等專家進行的評審認定:孕婦就診時病情已非常嚴重,醫院的特殊干預權受到了患者家屬明確阻礙,導致手術無法實施,最終死亡不可避免。讓人難以理解的是,事件發生後,許多人不是去譴責孕婦無良的丈夫,而是對醫院的做法提出諸多質疑,指責醫生的冷漠和醫院的鐵石心腸。許多人憑著樸素的感情,對這對母子如此死亡不能理解,他們認為救死扶傷應該是沒有條件的,用不著徵得患者或家屬的簽字同意,認為醫院在違法與救死扶傷兩難中選擇了循規蹈矩,放任了兩條生命消失後果的發生,難以逃脫道德的譴責;更有所謂的專家在沒有事實依據的情況下不負責任地發表評論,認為搶救存有缺陷,無中生有地指責參與搶救的醫護人員中有8人查不到資質。所有這些,令參與搶救的醫護人員倍感心寒。好在本起事件發生過程中有記者在場,有眾多的患者和警察作證,有現場拍攝的錄像,醫院和醫生才有幸避免了一場轟轟烈烈的醫德批判;北京市衛生局組織的專家組也對當時的搶救過程進行了評估,認為在當時的特殊情況下,醫務人員對孕婦施予了包括使用面罩氧療、無創呼吸機、手動呼吸器、經氣管插管進行有創機械通氣等呼吸支持的有效救治,採取了他們力所能及的措施,不存在搶救缺陷;北京市、區兩級衛生執法機構也很快通過調查為參與搶救的31名醫務人員出證,確定他們均具有合法的醫護資質。儘管目前事態已漸平息,但本著客觀和依法執業的精神,從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共同促進和諧社會建設的角度,有必要對這一事件所涉及的有關問題予以反思。首先,從尊重法律的層面上看,這實際是個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的問題。法律只可能規定程序正義,而不可能規定實體正義,當然程序正義應當向實體正義靠近。病人在術前簽寫手術同意書是一個法定程序,其目的是明確醫患雙方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知情同意從本質上是尊重人對自己生命的處分權,每個人都有權對自己的生命負責,任何其他的人不得侵犯。在法制社會,公民的一切活動應該以法律為準繩,任何人的行為都不能超越法律的規定。在醫療衛生領域,法律規範是保證醫生實施救死扶傷人道主義義務和保障公眾健康的最後一道防線,當道德和法律發生衝突時,醫生的行為最終要符合法律規範的要求,這絕對沒有錯。這起事件只是一個特例,因為像孕婦的丈夫這種人畢竟是極個別的,他一定會為他的愚蠢和缺乏責任心而後悔,良心的十字架將讓他背負終生。如果我們僅憑感情用事,以情感和道德突破法律底線,不僅是對法律的不尊重,也是對生命的不尊重,會發生更多的草菅人命的事情。試想一下,如果沒有這些醫療法律規範,幾名醫生一商量就可決定給誰做手術的話,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會出現怎樣的結果?會造成多少人間悲劇?尊重患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保護了絕大多數患者,社會和人們應多些理性。否則,僅憑感情用事,依法治國,建設法制國家只會是句空話。其次,從人們的情感與道德的層面上看,在患者的認知存在明顯謬誤時,出於人們善良的情感考慮,醫生似乎可以在患者或家屬不簽字的情況下,從其所掌握的醫學知識的角度,替患者做出進行手術的選擇。但這樣做的後果是什麼呢?眾所周知,醫療風險無處不在,不僅是手術,即使是普通感冒或注射一針抗生素就有可能使貌似身強力壯的人瞬間失去生命。如果醫生替危重病人行使了決定手術的權利,最終也沒能挽救患者的性命,這時,法律能因為醫院或醫生從道德的角度為生命擔起了責任而給醫院或醫生一個寬恕的理由嗎?法律會因此放過違反法律的醫院或醫生嗎?孕婦家屬會因此放過沒經過他們同意就施行手術的醫院或醫生嗎?如果法律問責,患者家屬維權,誰來保護醫院?誰來保護醫生?第三,從目前醫院所處的社會環境層面上看,近年來,由於醫患關係緊張,一方面病人失去了對於醫生的基本信任,另一方面也使得醫生在治療程序上更加謹小慎微,在遵守程序與救死扶傷兩難選擇之間更傾向於選擇前者。通過遵守程序,醫院和醫生規避了一些麻煩,但過分強調程序也使患者多了一份風險。醫生在開展工作時,畏手畏腳,不能大膽地全身心地投入工作,更不敢冒險開展新的醫療項目,使得醫療技術水平難以提高,更使得一些本有一線生機的危重症患者失去治療機會,到頭來,受危害最大的還是患者。因為,醫療技術水平的發展和提高是規避醫療風險的最佳途徑。以前,社會風氣好的時候,醫生很受尊重,許多鄉村醫生都有過這樣的經歷,當他們所診治的病人去世了,出殯的時候,家裡人會專門到村醫務室給醫生鞠躬,感謝他們,儘管病人沒有救過來,但他們認為醫生是儘力了。現在的情況是怎樣呢?由於醫患之間缺乏最基本的信任,患者家屬認為醫生就該治好病人,治不好都是醫生的責任,人死了就鬧醫院打醫生。如何保護病人的生命權、被救助權和手術權,如何讓醫院救死扶傷而沒有後顧之憂,我們應該從制度上有一系列的保障措施。當生命垂危的病人已經不能有效表達對於自己病情的處理意見,而其親屬又不能或者不願為此承擔責任和義務,應該有相應的國家擔保制度,還應該建立針對類似本起事件當事人一類的流動人口的醫療救助保障機制,使病人得到最為及時有效的搶救和治療。第四,從進一步完善醫療法律規範上看,現行的某些醫療法律規範自身存在的缺陷,自覺不自覺地為醫學的發展設置了障礙,應該引起重視。比如,所謂的醫療糾紛舉證倒置,看似維護了患者的利益,但同時也進一步加劇了醫患矛盾,實際上是在用法律手段逼迫醫生在為患者看病的同時又要想方設法證明自己行醫過程沒有過錯,把無處不在的醫療風險的責任全部轉嫁到醫生身上,結果,醫院怕出官司,醫生進行保護性醫療,不敢開展高風險的診療,其遠期後果必定是扼殺醫生的探索性和積極性。因為許多危重病例是要靠醫生臨時的「現場發揮」才能挽救生命的,扼殺醫生髮揮和積極性,說得嚴重些,實際上等於變相殺人。此外,我們目前強調醫療透明,強調患者的知情權,這無疑是正確的,但過分的透明和知情,會不會使醫療過程煩瑣複雜,人為製造消極醫療和擴大醫療盲區,加劇看病難,並成為急診急救的絆腳石!會不會使我們的急診急救到了「寧可相信尺碼,也不相信自己的腳」的荒唐程度,也值得我們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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