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定、決議,請示、報告等四組相似公文文種辨析
公文是指在管理行政機關事務和企、事業單位事務過程中形成和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範文書。南朝劉勰在《文心雕龍》中寫道「章表奏議,經國之樞機」,直接指出了章、表、奏、議等公文是治理國家的紐帶與關鍵。清晰公文種類的使用範圍、確定文種的意義、選擇正確的公文種類十分重要。但是在日常的工作當中,由於人們對一些公文文種的區別不太了解,或者規定本身有些不夠嚴密之處,導致在公文處理中發生了理解不一、各行其是的現象。本文希望通過對常用的四組公文文種的辨析,進一步明晰相似文種的使用界限,規範公文寫作。 《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中規定公文種類分為決議、決定、命令、公報、公告、通告、意見、通知、通報、報告、請示、批複、議案、函、紀要共15類。其中決定和決議、請示與報告、公告與通告、命令與決定這四個文種組合常常被混淆,下面就對這四個組合進行詳細地辨析: 一、決定與決議 決議適用於會議討論通過的重大決策事項。決定適用於對重要事項作出決策和部署、獎懲有關單位和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兩個文種的相似點是均具有決策性、都是下行文、都具有一定的與屬性和強制性;都是對重大事項或者重大問題做出結論或安排。 但是也要特別注意兩者的區別:首先,兩者的形成過程有區別,領導班子作出的決策多用決定的形式,決議必須經過重大正式會議議論表決通過並以會議名義發布。其次,兩者的適用範圍不同,決議一般要正式發布,發文範圍較為狹窄,通常只發到一定層級。決定發文範圍較寬,一般發到制文機關隸屬各部門(單位)或有關人員,但不一定公開。最後,行文內容不同,決議的內容一般是比較重大的有關全局的原則性的問題,具有指導性,重在統一思想認識。決定設計的內容比較單一、集中、具體、明確,針對性和可處理性較強,重在統一行動,安排落實。 二、報告與請示 報告適用於向上級機關彙報工作、反映情況,回復上級機關的詢問。請示適用於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准。兩者都是上行公文,常常被混雜利用,其實,兩者有明顯的區別: 行文目的不同,請示目的在於懇請上級批准,屬於承辦件,需要上級批複。而報告是向上級彙報工作、反映情況或者答覆上級的詢問,屬於閱知件,一般不需要上級答覆。二是呈量時間不同,請示屬於事前行文,報告一般是在事情結束後或者工作進行中行文,即「事前要請示,事後要報告」。三是主送機關不同,請示不可多頭、多級主送,以免權責不明或者相互推諉。而報告有的時候可以多級多頭主送。 三、公告與通告 公告和通告是現行法定行政公文中唯一的同類兩種文種,兩者都是公布性與知照性相結合的告示,在寫法上有相似之處。在實際運用中存在著比較嚴重的混亂現象。在此有必要對兩者的區別進行辨析: (一)內容屬性不同。公告用於「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兼有消息性和知照性的特點;與公告相比,通告的內容是「在一定範圍內應當遵守或周知的事項」,具有鮮明的執行性、知照性。 (二)告啟的範圍不同。公告面向國內外的廣大讀者、聽眾,告啟面廣;通告的告啟面則相對較窄,只是面向「一定範圍內」的有關單位和人員。 (三)使用許可權不同。公告通常是黨和國家高級領導機關宣布某些重大事項時才用,新華社、司法機關以及其他一些政府部門也可以根據授權使用公告。而通告則適用於各級行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 四、命令與決定 命令(令)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人發布的指揮性和強制性的公文。與決定相似都是下行文,都有強制性需要堅決執行,但是兩者有明顯的區別。 (一)制發單位範圍不同。命令的制發單位有明顯要求,範圍小。只有國家領導機關和領導人、國務院各部門,鄉鎮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在他們的本身許可權內可以制發命令。決定的範圍廣,上至國家最高行政機關下至地方基層部門都可以使用決定。 (二)內容重要性程度不同。命令內容要很重要,不是重大的政策法規、重大的問題與決策、重大的任務與嘉獎一般不用命令。 決定一般都是較重要的事項,或有重大行動與活動要安排部署。 (三)執行的強制力度不同。命令一經發布,有關下級機關和人員必須無條件地服從與貫徹執行,決不允許延誤、怠慢甚至違抗。決定中凡決定事項,有關組織、單位和人員要認真貫徹、落實、執行,即使上級作出了很不正確的決定,在上級機關和制發單位未修改之前,有關方面可以提出意見但不能公開對抗,拒絕執行。 五、結語 明確相似文種各自的屬性、作用範圍、行文方向等對公文寫作十分必要,這些都將直接影響到公文的規範性和嚴肅性。選擇準確的公文文種, 能有效地體現其權威性和約束力, 提高行政機關的辦事效率。但是在具體的工作中,文種的選擇還是一個相對辯證和複雜的問題,本文只是拋磚引玉,希望引起大家對規範使用相似文種的認識。(摘自:辦公室業務)
你的讚賞是我堅持原創的動力
讚賞共 0 人讚賞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