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理一世被推上斷頭台,是歷史的進步還是退步?
1649年1月30日(距今368年),查理一世作為內戰失敗者被押上斷頭台,在倫敦白廳前的廣場被處死。查理一世也是唯一一個被處死的英國國王,之所以說查理一世是失敗者,而不是人民公敵,那是因為他確實不是人民公敵,而只是議會和共和派的公敵。也正因為如此,查理一世是被處死而不是被關押。
我們都知道,英國一直是有議會傳統的,也就是英國一直是封建制,相當於中國的周朝時期,而不是國王專制,英國的議會最早可以追溯到盎格魯-薩克遜時期的賢人會議和諾曼底時期的大會議。因此,國王並不是說像中國一樣是乾綱獨斷,國王的權力一直受到了地方貴族的限制,而這個賢人會議隨著制度的發展逐漸發展成為了御前會議,組成人員主要是國王請來的顧問團和一些大地主和貴族,這個御前會議為了協助國王處理案件,逐漸演變出了「王座法庭」,即由各州市的代表與國王及其御前會議人員所組成的大會議(Magnum Concilium)。
英國議會
再後來為了限制國王的權利,1215年6月15日,安茹王朝屢戰屢敗的國王約翰與25位貴族代表舉行談判,簽署了著名的《自由大憲章》。《自由大憲章》里有兩條最著名的條款,第一條是:國王要宣誓「向任何人施以公正,不能剝奪他人的權利」;另一條是:「任何自由人,若不經過同等貴族人的依法審判,或是經本國法律判決,任何自由人均不得被逮捕、監禁、沒收財產、剝奪法律保障、流放或受其它損害」。這兩個條款表明,臣民的權利是獨立的,不是國王恩賜的,所以國王也不能剝奪它。
《自由大憲章》的簽訂意味著憲法的雛形初現,這也講國王的權利和臣民的權力劃清了界限,而不再是君權神授。在中國相當於將「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寫入到了法律當中,並且嚴格執行。
1258年,約翰兒子亨利三世再次被迫接受「貴族請願書」——《牛津條約》,承認了議會獨立於國王並定期開會的法定存在。1265年,貴族蒙特福特在內戰中獲勝,他召開了英國歷史上第一次議會,除了有貴族和主教參加外,還邀請了騎士和市民代表,從此形成了英國的等級議會制。
查理一世其實也是個倒霉催的國王,實際上他是空有雄心壯志,卻沒有施展的才能和條件,在查理一世即位前,都鐸王朝的伊麗莎白一世在她統治英國的44年里,沒有濫用自己權力和威望,她終身節儉,不輕易戰爭。當王權與議會發生矛盾的時候,她總是會根據情況做出必要的讓步。在她一生中,王權的擴張始終控制在議會能夠忍受的範圍之內。這就讓查理一世很難做,如果他稍有一點比伊麗莎白一世伸手長一點,就會被批判。但是在查理一世在位期間,英國與西班牙、與法國之間宗教戰爭使國庫空虛,財政緊張。
查理一世
查理一世為了維持戰爭開銷,想到了徵稅,但是自從《自由大憲章》簽訂之後,開徵新稅的權利就在議會手裡,於是查理一世與國王的矛盾就不可調和了。查理一世還曾解散過議會,後來迫於壓力又重開議會,最後雙方鬧得不可調和,從而引發了內戰。戰爭的結果大家也知道,代表議會和共和派的克倫威爾取得了勝利,並且對於國王查理一世進行了審判,為了審判國王,還建立了高級法庭,而法庭的組成人當然也是支持革命的的議會人員和軍事領袖,於是幾乎不用猜測,國王被判處死刑,罪名是背叛他的國家,背叛他的人民。
克倫威爾
而對於這個法庭判處結果,查理一世從來沒有認可其合法性,查理一世只是作為戰敗者被推上的斷頭台。查理一世面帶微笑,態度從容,為了維持自己王者的尊嚴,冷靜的說:死亡對我並不可怕,感謝上蒼,我已準備好了。他先朗誦了自己做的一首詩,然後泰然自若的稱自己是人民的殉道者,自己走到斷頭台前,結束了49歲的一生。
而對於查理一直被推上斷頭台,成為唯一一個被處死的國王,從這個角度來講,根本就不是歷史的進步,也不是政治制度的進步,而後來的事實也證明,英國其實是趕走了老虎,招來了狼,為了避免後續被清算,克倫威爾選擇了處死國王,而不是關押,而後自己成為了軍事獨裁者,這讓英國的議會難以忍受,當克倫威爾死後,議會與王室的支持者聯手促成了斯圖亞特王朝的復辟。但是即位的查理二世和詹姆士二世都想獲取更多的權力。於是1688年的「光榮革命」推翻了斯圖亞特王朝,議會在1689年通過《權利法案》。該法案體現了國王的權力受到議會牽制的宗旨,明確了「議會至上」的原則,把國王的權力轉移到了議會。
最終英國又回到了君主時代,而不是共和體制,而這個體制也一直延續到現在,作為一個先進的政治制度,英國的君主立憲制給世界留下了巨大的影響,後來實行君主立憲制的國家無一不是像英國學習。而英國也避免滑向殺戮來解決問題的深淵,從這個角度來說,查理一世被推上斷頭台,或許是歷史的一種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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