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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如何保障好人不「難做」

路遇老人跌倒,扶還是不扶?這曾經是一個簡單的問題,但在如今的社會卻讓人不得不三思而後行。

2013年8月1日,中國首例「好人法」終於千呼萬喚始出來:《深圳經濟特區救助人權益保護規定》獲深圳市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開始實施。事實上,在世界各國都曾有過不少類似「好人難做」的先例。因此,近十年來各式各樣的「好人法」在很多國家已相繼出台,並已取得了不小的成效。

美國:無償救助免責

2004年的萬聖節晚上,一位名叫亞歷山德拉德的年輕女子駕車撞上了路邊的電線杆,車子冒濃煙很可能會爆炸,她被卡在車裡動彈不得,後被一位名叫麗莎的女子救出。由於麗莎沒有專業施救技能,導致亞歷山德拉德車禍後癱瘓。2008年,亞歷山德拉德將麗莎告上法庭,稱是由於麗莎救助的疏忽而導致了她的癱瘓,因此麗莎要對她負責。民眾的觀點幾乎一邊倒,他們認為,雖然好心人在幫助他人時會出錯,但不能因此而懲罰做好事的人。加州議會對此做出了反應:2009年,以全票通過「好心人免責條款」,條款規定如果發生因救助者的疏忽導致被救助者受到傷害的情況,救助者可以免責。

德國:該救不救屬違法

在德國,有一部專門針對見死不救無作為的法律《不作救助不作為法》。這部法律規定,在有人受傷害時,周圍其他人必須施救,如不作為,或者作為不夠,都將視為違法。有位德國某大公司經理趕時間,在開會的路上看到一起車禍,他下車察看,在報警後離開。不幸的是,等警察趕到,車內一名女子已死亡。法醫報告表明,該女子是因遭駕駛台擠壓而死,如果當時那位經理及時幫助該女子,她就有生還的希望。最終,這位倒霉經理被以不作為以及非故意殺人罪被刑事及民事起訴,入獄兩年並罰款。

法國:見死不救必懲

1997年8月31日凌晨,前英國王妃黛安娜在法國巴黎的一個地下隧道中遭遇嚴重車禍。她車禍後一直有意識,是被送達醫院幾個小時後死亡的。戴妃的專車是為擺脫「狗仔隊」的緊盯,以及司機酒駕、車速過快撞上橋洞邊柱出事的。車禍發生後,尾隨的「狗仔」在現場拍攝了大量照片,親眼看到血泊中尚未咽氣的戴妃在掙扎,卻沒有通過報警或其他方式施以援手。法國警方事後將這些「狗仔」一一逮捕,還把他們告上了法庭,罪名就是:見死不救。根據這一指控,最長將判處5年監禁,並處相當於人民幣60萬元的罰金。

新加坡:嚴懲「反咬一口」

在新加坡,見義勇為已經藉由道德的法律化上升為公民的一項基本義務。新加坡的法律完全站在保護施救者權益的立場上。懲罰機制規定,被援助者事後若反咬一口,必須親自上門向救助者賠禮道歉,並施以相當於本人醫藥費1~3倍的處罰。而影響惡劣、行為嚴重者,則以污衊罪論處。據統計,該規定實施以來,新加坡再沒有發生過類似的被救反污衊他人的事情,公民在實施見義勇為時也免去了顧慮和擔憂。

應該說「為好人立法」,對於破解當下的道德困局,具有突破性意義。這也是目前不少專家呼籲深圳「好人法」應當得到進一步推廣的原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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