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店店員擅自配藥致人死亡!被索賠103萬
妻子阿會沒想到,自己從藥店花15元買回來的散裝感冒藥,居然是丈夫張普死亡的直接原因。2015年6月一天下午,這個家庭因為6包感冒藥而變得不再完整。因為服用了妻子從藥店買回的散裝感冒藥,張普因急性過敏反應而死亡。阿會把藥店告上法庭,索賠103萬元。8月9日,市第二法院通報了這起官司的生效判決。
吃下一包散裝葯,男子不幸猝死
張普和阿會從2013 年開始在東升鎮打工,兩人幾年前生下一個女兒。意外發生在2015年6月的一天。「那天下午,丈夫在接幼兒園的女兒回家後感覺酸痛、流鼻涕。」夫妻倆沒特別在意,吃過晚飯後,阿會給張普量了一下體溫,38度。
張普讓妻子去買點葯回來,阿會到附近藥店,說了張普的病症。「她說丈夫好像感冒了,要買些葯給他吃。當時我就拿了一些盒裝藥物給她。」藥店店員陳麗說,阿會說不要盒裝,要散裝就可以。
於是,陳麗拿了些散裝葯配了兩天的給阿會。「一共有6包葯,每包有5種藥品,分別是對乙醯氨基酚片一顆、鼻舒適片三顆、醋酸潑尼松片兩顆、枸櫞酸噴托維林片兩顆、復方感冒靈片三顆。當時我收了15元。」陳麗說,買葯的女子付了錢拿了葯就走了。
阿會回到出租屋把葯給丈夫吃。「過了約10分鐘,丈夫就開始發冷。我以為沒什麼事就給他蓋了被子……我發現他的嘴唇發紫了,當時我很害怕,馬上去找外甥,我外甥發現不對勁,報警、叫救護車。」當救護車的醫生來到檢查後,確認張普已經離世。
因急性過敏身亡,藥店有無責任?
法醫對張普的死因進行鑒定,認為「張普符合因急性過敏反應而死亡」。同時,鑒定中心出具一份聯合會診記錄,相關專家在這份記錄中,對藥店店員分包藥片是否會構成藥物過敏出具了詳細的意見。其中,涉案幾種口服藥中引起過敏性休克可能性最大的是對乙醯氨基酚。
阿會認為,專家的意見足以表明藥店店員分包的口服藥與張普急性過敏而死亡存在因果關係。而且,店員沒有從醫資格,並在沒有任何處方的情形下,私自售賣處方葯,並和禁忌葯同時包裝成口服藥劑量銷售,也沒有問患者有沒有過敏史等。她向法院起訴,索賠103萬餘元。
涉案藥店則辯稱,對乙醯氨基酚屬於非處方葯,臨床上無須試敏,不需要測試有無過敏情況再決定是否用藥,同時,對乙醯氨基酚屬於常見的退燒藥。而其他的處方葯,阿會作為成年人,應當知道要憑處方購買,但她當時並沒有處方。張普和阿會作為成年人,在病情不明,沒有醫師指導並開具處方的情況下,購買服用處方葯、非處方葯,屬於安全用藥意識薄弱,應承擔主要責任。
店員擅自配藥,藥店被判賠48.5萬元
市第二法院經審理認為,從相關司法鑒定意見書可以知道,張普的胸腔積液中檢出撲熱息痛 (也稱對乙醯氨基酚)成分藥物,張普為藥物導致急性過敏反應,他的死亡與藥物過敏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對乙醯氨基酚導致過敏的可能性大。而且,藥店店員阿麗並不具備藥劑師資格證,她不應根據客人的要求而自行幫忙配藥並拆分出售,因此藥店應對張普的死亡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不過,過敏反應與多種因素相關,包括藥物的劑量、自身體質等,考慮到目前醫學科學水平的局限性,而且在市衛計局已認定藥店屬於銷售藥物行為而不屬於診療行為,張普及阿會在接受拆售藥物時沒有對存在的危險性引起足夠重視,法院結合案情判藥店擔責五成,應賠償48.5萬餘元。目前,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以案說法
藥店售葯要依法依規 市民應學會安全用藥
市第二法院民一庭高嘉敏法官提醒,藥物作為維護人類健康的特殊物品,在研製、生產、銷售、使用的各個環節都受到相應法規的嚴格控制,參與這些環節的組織機構或者個人都要經過政府主管部門授予相應的許可權。
這起案件中,藥店店員沒有執業資格證卻向阿會銷售拆分銷售藥品,其中還包含處方葯,明顯違背法律規定,並導致病人因藥物過敏死亡,存在過錯。而阿會一方也沒有注意用藥安全,對自身藥物過敏體質認識不足才導致悲劇發生。藥店在銷售藥品時要依法依規,市民也要學會安全用藥,合理用藥,減少風險。(文中涉案人為化名)
來源:中山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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