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態|2017年日本刑法立法動向:性犯罪大幅度修改、「共謀罪」實施

xsfqytj@163.com本文轉自微信公眾號「育靈子kan刑法」,感謝姚培培博士授權育靈子的話

2017年,日本國會分別於6月21日和6月23日通過了《修改>等的一部分的法律》(組織的な犯罪の処罰及び犯罪収益の規制等に関する法律等の一部を改正する法律)(平成29年6月21日法律第67號)和《修改的一部分的法律》(刑法の一部を改正する法律)(平成29年6月23日法律第72號),對日本刑法典和部分單行刑法進行了修正,以下將簡單介紹這兩次修法。關於在此之前日本刑法典的修正情況,請戳雜譯|2006年以來歷次日本刑法典修正整理(截至2016年6月23日)1.有關性犯罪修正今年6月23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法案,對日本刑法上侵害性自由的犯罪做了較大改動,具體表現為(敲黑板):1.將強姦罪該為「強制性交等罪」,將男性也納入該罪的保護範圍之內,並將其法定刑下限由三年提高到五年;2.擴大「性交」行為的外延,將肛交、口交行為等廣義性交行為也納入「性交」行為的範疇;3.為處罰監護人利用自己的影響力對未滿十八歲的人實施猥褻或性交的行為而增設了「監護人猥褻及監護人性交等罪」,加強對未成年人性自主權的保護;4.廢除了「集團強姦罪」;5.全面廢除了有關強制猥褻、強制性交等犯罪的親告罪的規定,使侵害性自由的犯罪全部成為非親告罪;6.修改了有關「搶劫強姦罪」的規定,將搶劫過程中實施強制性交以及強制性交過程中實施搶劫的行為都作為結合犯予以處罰。具體內容參見下列新舊對照表平成29年6月23日法律第72號改正前改正後目錄第二十二章猥褻、姦淫以及重婚之罪(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八十四條)目錄第二十二章猥褻、強制性交等以及重婚之罪(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八十四條)(國民的國外犯)第三條(略)一、(略)二、(略)三、(略)四、(略)五、第一百七十六條至第一百七十九條(強制猥褻、強姦、准強制猥褻、准強姦、集團強姦等、未遂罪)、第一百八十一條(強制猥褻等致死傷)以及第一百八十四條(重婚)之罪六、(略)七、(略)八、(略)九、(略)十、(略)十一、(略)十二、(略)十三第二百三十條(名譽毀損)之罪十四、第二百三十五條至第二百三十六條(盜竊、侵奪不動產、搶劫)、第二百三十八條至第二百四十一條(事後搶劫、昏醉搶劫、搶劫致死傷、搶劫強姦及搶劫強姦致死)以及第二百四十三條(未遂罪)之罪十五、(略)十六、(略)十七、(略)(國民的國外犯)第三條(略)一、(略)二、(略)三、(略)四、(略)五、第一百七十六條至第一百八十一條(強制猥褻、強制性交等、准強制猥褻、准強制性交等、監護人猥褻及監護人性交等、未遂罪、強制猥褻等致死傷)以及第一百八十四條(重婚)之罪六、(略)七、(略)八、(略)九、(略)十、(略)十一、(略)十二、(略)十三、第二百三十條(名譽毀損)之罪(刪除了日語中對「毀」的片假名注音)十四、第二百三十五條至第二百三十六條(盜竊、侵奪不動產、搶劫)、第二百三十八條至第二百四十條(事後搶劫、昏醉搶劫、搶劫致死傷)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以及第三項(搶劫·強制性交等及搶劫·強制性交致死)以及第二百四十三條(未遂罪)之罪十五、(略)十六、(略)十七、(略)(國民以外的人的國外犯)第三條之二(略)一、第一百七十六條至第一百七十九條(強制猥褻、強姦、准強制猥褻以及准強姦、集團強姦等、未遂罪)以及第一百八十一條(強制猥褻等致死傷)之罪二、(略)三、(略)四、(略)五、(略)六、第二百三十六條(搶劫)及第二百三十八條至第二百四十一條(事後搶劫、昏醉搶劫、搶劫致死傷、搶劫強姦及搶劫強姦致死)之罪以及這些罪的未遂罪(國民以外的人的國外犯)第三條之二(略)一、第一百七十六條至第一百八十一條(強制猥褻、強制性交等、准強制猥褻以及准強制性交等、監護人猥褻及監護人性交等、未遂罪、強制猥褻等致死傷)之罪二、(略)三、(略)四、(略)五、(略)六、第二百三十六條(搶劫)及第二百三十八條至第二百四十條(事後搶劫、昏醉搶劫、搶劫致死傷)、以及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搶劫·強制性交等)之罪及這些罪(該條第一項除外)的未遂罪第二十二章猥褻、姦淫以及重婚之罪第二十二章猥褻、強制性交等以及重婚之罪(強制猥褻)第一百七十六條對十三歲以上的男女,使用暴行或者脅迫而實施猥褻行為的,處六個月以上十年以下懲役。對未滿十三歲的男女,實施猥褻行為的,同樣。(強制猥褻)第一百七十六條對十三歲以上的人,使用暴行或者脅迫而實施猥褻行為的,處六個月以上十年以下懲役。對未滿十三歲的人,實施猥褻行為的,同樣。(強姦)第一百七十七條使用暴行或者脅迫姦淫十三歲以上女子的,為強姦罪,處三年以上有期懲役。對未滿十三歲的女子實施姦淫,同樣。(強制性交等)第一百七十七條對十三歲以上的人,使用暴行、脅迫而實施性交、肛交或者口交(以下稱之為「性交等」)的,處五年以上有期懲役。對未滿十三歲的人實施性交等的,同樣。(准強制猥褻及准強姦)第一百七十八條(略)2 乘女子精神失常或不能抵抗,或者使其精神失常或陷入不能抵抗的狀態,而實施姦淫行為的,依前例。(准強制猥褻及准強制性交等)第一百七十八條(略)2 乘人精神失常或不能抵抗,或者使其精神失常或陷入不能抵抗的狀態,而實施性交等行為的,依前例。(集團強姦等)第一百七十八條之二二人以上於現場共同犯第一百七十七條或者前條第二項之罪的,處四年以上有期懲役。刪除新設(監護人猥褻及監護人性交等)第一百七十九條對未滿十八歲的人,乘自己為該人的現實監護人而擁有的影響力實施猥褻行為的,依照第一百七十六條之例處罰。2 對未滿十八歲的人,乘自己為該人的現實監護人而擁有的影響力實施性交等的,依照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例處罰。(未遂罪)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百七十六條到前條之罪的未遂,處罰之。(未遂罪)第一百八十條第一百七十六條到前條之罪的未遂,處罰之。(親告罪)第一百八十條第一百七十六條至第一百七十八條之罪及其未遂罪,未經告訴不得提起公訴。2 前項的規定不適用於二人以上於現場共同犯第一百七十六條或者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之罪及其未遂罪的情況。刪除(強制猥褻等致死傷)第一百八十一條犯第一百七十六條或者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之罪或其未遂罪,因而致人死傷的,處無期或者三年以上懲役。2 犯第一百七十七條或者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二項之罪或其未遂罪,因而致女子死傷的,處無期或者五年以上懲役。3 犯第一百七十八條之二之罪及其未遂罪,因而致女子死傷的,處無期或者六年以上懲役。(強制猥褻等致死傷)第一百八十一條犯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或者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之罪或其未遂罪,因而致人死傷的,處無期或者三年以上懲役。2 犯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二項或者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之罪或其未遂罪,因而致人死傷的,處無期或者六年以上懲役。第3項刪除(淫行勸誘)第一百八十二條以營利為目的,勸誘無淫行常習的女子使之實施姦淫行為的,處三年以下懲役或者三十萬日元以下罰金。(淫行勸誘)第一百八十二條以營利為目的,勸誘無淫行常習的女子使之實施姦淫行為的,處三年以下懲役或者三十萬日元以下罰金。(日語中增加了對「奸」字的平假名注音)(親告罪)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以及以對這些犯罪提供幫助為目的而犯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之罪以及該條第三項之罪以及這些犯罪的未遂罪,出於營利目的或者對生命或身體加害目的的場合除外,未經告訴不得提起公訴。但是,在被略取、被誘拐或者被收買的人與犯人結婚的場合,在婚姻無效或者取消的裁判確定之前,告訴無效。(親告罪)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以及以對該條犯罪提供幫助為目的而犯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之罪以及這些犯罪的未遂罪未經告訴不得提起公訴。(但書刪除)(搶劫強姦及搶劫強姦致死)第二百四十一條搶劫犯強姦女子的,處無期或者七年以上懲役。因而致女子死亡的,處死刑或者無期懲役。(搶劫·強制性交等以及搶劫·強制性交致死)第二百四十一條犯搶劫罪或其未遂罪的人也犯了強制性交等之罪(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之罪除外。以下同)或其未遂罪、或者犯強制性交等之罪或其未遂罪的人也犯了搶劫罪或其未遂罪的,處無期或者七年以上懲役。2 在前項的場合中,其所犯之罪均為未遂罪時,除致人死傷的場合外,可以減輕其刑。但是,基於自己的意思中止了任何一個犯罪之時,對其刑進行減輕或者免除。3 因第一項之罪的行為致人死亡的,處死刑或者無期懲役。(未遂罪)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至第二百三十六條以及第二百三十八條至第二百四十一條之罪的未遂,處罰之。(未遂罪)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至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三十八條至第二百四十條以及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三項之罪的未遂,處罰之。2.增設「共謀罪」今年修法最引人關注,同時在日本刑法學界以及民眾中引起最大反響的就是所謂「共謀罪」的通過。在日本,「共謀罪」法案最早由小泉內閣於2003年提出,後三度成為廢案(時間分別是2003年10月10日、2005年8月8日和2009年7月21日),而在本次修法中,國會在《修正等的一部分的法律》中,創設了「準備恐怖主義活動等罪」,實質上通過了「共謀罪」並將其規定為《有關組織犯罪的處罰以及犯罪收益規制等的法律》第六條之二。該規定於2017年7月11日生效,予以實施。該條標題及條文為:(伴隨恐怖主義集團等組織性犯罪集團的實行準備行為的實施重大犯罪的計劃)第六條之二 對於以下各號行為,作為恐怖主義集團等組織性犯罪集團(在團體中,指作為其團體結合基礎的共同目的為實行附表三中所列犯罪。以下相同)之團體性活動,二人以上計劃通過以實行該行為的組織來實施的,在參與該計劃的任何一人根據計劃實施了籌備資金或物品、預先勘查相關場所等為實行所計劃的犯罪的準備行為之時,處以該各號所規定的刑罰。只是,在著手實行前自首的,對其刑罰進行減輕或者免除。一、附表四所列犯罪中,規定了死刑或無期或者超過十年的長期懲役或者監禁的刑罰的行為,五年以下懲役或監禁。二、附表四所列犯罪中,規定了四年以上十年以下的長期懲役或者監禁的刑罰的行為,二年以下懲役或監禁。2 對於前項各號所列犯罪的行為,以使恐怖主義集團等組織性犯罪集團獲得不正當權益、或者維持或擴大恐怖主義集團等組織性犯罪集團的不正當權益為目的,二人以上計劃該行為的實施的,在參與該計劃的任何一人根據計劃實施了籌備資金或物品、勘查相關場所等為實行所計劃的犯罪的準備行為之時,與前項相同。3 有關附表四所列犯罪中未經告訴不得提起公訴的犯罪的前二項之罪,未經告訴不得提起公訴。4 就有關第一項及第二項犯罪的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昭和二十三年法律第一百三十一號)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進行訊問等調查行為之時,必須充分考慮確保其程序的適正。在法律附表三和附表四中,規定在刑法典和各單行刑法、附屬刑法中的超過250多個罪名成為該罪的處罰對象。對此,日本刑法學者以及民眾對於處罰的過度擴張和偵查權過度介入公民私生活表示了強烈的擔憂。本罪在司法實踐中如何操作,日本最高裁判所是否會以某個爭議案件為契機就本罪表達看法,這些都是值得關注的議題。

(2017年7月11日,日本民眾進行反對「共謀罪」的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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