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疫苗案之典型案例及最新裁判規則
收攬法院最新裁判標準,匯聚類案法律適用規則。
本期導讀:問題疫苗案震驚國人。國務院總理李克強要求徹查「問題疫苗」的流向和使用情況,並由最高檢掛牌督辦此案。本文精選問題疫苗的典型案例,其中有的涉及生產者、銷售者責任,有的涉及使用人責任,以及相應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我們對這些案例的裁判規則進行提煉,供大家參考借鑒。
1依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人用疫苗的,構成銷售假藥罪——上海巫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銷售假藥案
本案要旨:依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藥品,按假藥論處。行為人為謀取利益,明知注射劑疫苗未經國內批准進口,仍私自購進對外銷售的,構成銷售假藥罪。
案號:(2015)閔刑初字第3045號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2016.03.01
2銷售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人用疫苗,構成銷售假藥罪——李某、張某甲等生產、銷售假藥案本案要旨: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是假藥。行為人違反藥品管理法規,銷售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人用狂犬病疫苗,構成銷售假藥罪。
案號:(2015)開刑初字第66號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2015.06.09
3銷售偽劣禽畜等非人用疫苗成品、半成品5萬元以上的,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告人於某某、張某某銷售偽劣產品案本案要旨:行為人購買禽畜用疫苗成品和半成品,進行貼標、包裝,明知是偽劣產品銷售,銷售金額達5萬元以上的,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
案號:(2015)禮刑初字第00036號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2015.08.13
4為非法牟利無經營資質而倒賣疫苗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經營罪——賈某某非法經營案本案要旨:行為人以非法牟利為目的,沒有經營資質而非法倒賣疫苗,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經營罪。
案號:(2015)鞍西刑初字第261號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2015.09.29
5因接種二類疫苗引起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疫苗生產企業應予以補償——美國默克公司、上海生物製品研究所有限責任公司與石舒揚、北京市華生醫藥生物技術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上海美羅醫藥有限公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本案要旨:患者因接種第二類疫苗引起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應綜合考慮受種者的損害後果、醫療費開支及其他合理開支、今後治療的費用,及生產企業的承受能力,由疫苗生產企業應對受種者予以補償。
案號:(2014)晉民終字第152號
6銷售假疫苗的醫療機構應對接種患者承擔相應損害賠償責任——周安才、羅運姣與廣東省樂昌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醫療服務合同糾紛再審案本案要旨:承擔特定疾病防治的醫療機構為患者接種疫苗,二者構成醫療服務合同。該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依正規渠道採購疫苗,亦未能說明疫苗來源途徑的,按假藥論處,應對其過錯給患者造成的損害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案例評析:本案是因預防接種免疫失敗導致患者死亡造成的損害賠償糾紛。本案應當定性為醫療服務合同糾紛。本案的爭議焦點為:疾控中心坪石門診部給周永斌注射的狂犬疫苗的來源;疾控中心應承擔過錯責任的比例。第一,關於疾控中心坪石門診部給周永斌注射的狂犬疫苗的來源。廣東省疾病控制中心、廣東省衛生監督所經調查認為,該疫苗不屬於其省、市、縣逐級供應的疫苗。說明疾控中心給周永斌使用的疫苗不是來源於正規渠道,應按假藥論處。此外,從狂犬病的發病規律看,被狂犬咬傷後,即使沒有採取任何預防措施,也並非一定發病。因此,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以其他注射疫苗的人未發生死亡的事實推定疫苗不存在問題,缺乏科學依據。第二,關於疾控中心應承擔過錯責任的比例。本案中,對於周永斌的死亡,疾控中心在診治過程中存在較大的過錯,疫苗已被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為按假藥論處;在治療方法上其未按規定用藥,未備有血清,使周永斌錯過最佳治療時機。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判決僅以疾控中心通知不到位和未按規程注射疫苗為由,認定疾控中心承擔50%的責任,顯屬不當,應予糾正。疾控中心作為防治狂犬病的機構,對其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院酌定疾控中心承擔90%的責任。鑒於兒子周永斌的死亡給其父母造成較大的精神痛苦,酌定疾控中心給付其父母精神撫慰金5萬元。
案號:(2013)民提字第130號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2013.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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