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將財產贈與「第三者」,有法律效力么?
來自專欄說說法律那些事
辛苦打拚,萬般不易,積攢下的錢竟不知不覺為他人作了嫁衣。對於原配而言,痛心之餘,往往考慮如何挽回損失。今天,我們就從法律角度講講夫妻一方擅自將財產贈給小三的行為是否有效?如何維權?
一、夫妻之間的財產歸屬
我國採用法定夫妻財產制和約定夫妻財產制並行的制度。
為了防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各種變數,越來越多的准夫妻選擇簽訂《婚前協議》,這是實踐中最為常見的一種約定夫妻財產制。約定夫妻財產制是指,夫妻在結婚之前或者結婚之後以契約的形式約定婚前財產、婚後各自的收入的歸屬、管理、使用、處分、收益及債務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清算等事項,其適用上優於法定夫妻財產制。在約定財產制的情況下,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其歸屬按照約定確定,不是當然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夫妻之間沒有這種協議,則採用法定夫妻財產制。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以下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並不因為結婚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婚後,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併產生收益,則該部分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個人婚前所有的房產,在婚後對外出租並取得了租金,則該租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除此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也不一定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如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傷殘津貼、精神撫慰金、護理費以及受其撫養人生活費等費用,具有人身專屬性,屬於專屬於個人的財產,無論何時取得,均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二、夫妻一方偷偷將財產贈與「第三者」,效力如何
無論是採用何種財產制度,夫妻一方處分應歸屬於自已的財產,哪怕是贈給第三者,因不侵害配偶的權益,原則上都是有效的。而實踐中,夫妻一方處分的往往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其效力又如何呢?通常來說,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此時的處分行為有效;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如買賣房產、購置汽車等,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否則涉及無權處分,只有在獲得配偶追認的情況下,才是有效的。衡量日常生活需要,要根據用途、數額等綜合認定。顯然,夫妻一方把原本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贈給第三者,必定不是為了夫妻日常生活,且不會得到配偶的准許,所以,此等無償轉讓是無效的。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這是婚姻法所倡導的,更是社會道德準則所要求的。與婚外第三者發生不正當的關係,或許是愛情、或許是利益,無論如何,都是不被法律保護,不被社會認可的。根據《民法總則》之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而將夫妻共同財產擅自贈與第三者,其行為已侵害配偶的財產權益,不符合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要求,依法也必然是無效。
三、「第三者」能否主張善意取得
基於無效合同取得財產的,取得財產一方最常用的抗辯理由即是「善意取得」,第三者能否主張自己善意取得?答案是否定的。
善意取得是指財產佔有人無權處分其佔有的財產,將該財產轉讓給第三人,受讓人取得該財產時出於善意,則受讓人將依法即時取得對該財產的所有權或其他物權,這裡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根據法律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項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善意取得制度的初衷是為了維護交易秩序,均衡所有權人和善意受讓人利益的,由於其在一定程度上犧牲了所有權人的利益,所以法律上對於善意取得有嚴格的限制:1、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2、受讓人支付了合理的價款;3、轉讓的財產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三項條件必須同時具備,否則不構成善意取得。想必,第三者是不太可能有價取得財產的,所以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不能因此主張取得財產。
四、配偶如何維權
如前文所述,將財產贈與第三者的行為無效,無效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效力,依據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1、將房產直接贈與第三者。配偶可主張贈與合同無效,要求返還房產。在此說明,無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夫妻共同財產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夫妻雙方是不分份額的共同共有關係,不存在處分「個人所有的一半房產」的說法。
2、將存款給第三者。無證據證明款項為個人財產的情況下,默認為夫妻共同財產,配偶可主張贈與無效,要求返還錢款。
3、將存款給第三者,第三者用來購房/車,並登記在自己名下。審判實踐做法不一致,通常配偶可主張返還購房/車款。配偶需積極搜證,可以通過銀行轉賬記錄、證人等方式確定是出資。
4、以遺囑方式,將財產留給第三者。此類遺囑因違反公共道德與公序良俗而無效,配偶可要求確認遺囑無效,按照法定繼承處理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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