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出軌,老婆能多分配夫妻共同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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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不完全統計,目前我國已婚人士出軌率有逐年攀高的趨勢,婚外情不僅成了夫妻感情殺手,同時也是家庭財富損失的重要原因,甚至影響家庭財產的代際傳承。
薛大偉與鄧媛原本是一對恩愛夫妻,兩人經人介紹認識,1996年登記結婚,婚後育有一子一女,生活一直甜甜蜜蜜。
薛大偉是一名普通職工,收入不多,2000年開始,夫妻倆決定下海經商,為兩個孩子創造更豐富的物質條件,經商量,兩人共同創辦了一家外貿公司,薛大偉包攬了公司經營的大小事務,鄧媛一直勤勤懇懇地在家裡照顧兩個孩子,從不過問公司的經營情況,家裡和公司的一切「財政大權」都掌握在丈夫手中。
公司成立沒幾年,由於市場利好,產品適銷對路,生意逐漸走上軌道,越做越紅火。
丈夫負心出軌 事迹敗露
然而,生意逐漸上了正軌,丈夫薛大偉的心思卻開始不安分。從2008年開始,薛大偉就常常以公司事務繁忙為借口不回家,在外過夜。兩人常常因為男方不關心家庭而發生矛盾,一來二去,薛大偉更不願意回家,4月份索性從家中搬出去居住。鄧媛一直單純地認為只要把家裡照顧好了,丈夫早晚有一天會回心轉意,因此默認了丈夫的分居要求。
然而女人的直覺還是讓鄧媛逐漸察覺到了什麼,2010年5月丈夫手機里的一條暖昧簡訊令鄧媛意識到,丈夫在外面有了情人。她乾脆向丈夫推牌,質問丈夫是不是已經背叛了自己,面對多年來一直任勞任怨為家裡付出的糟糠之妻,薛大偉悔不當初,他承認自己一時糊塗,跟生意上的夥伴劉雪發生了婚外情。
丈夫回心轉意 千萬財產落入她手
當初劉雪與薛大偉因為生意上的往來而結識,劉雪一開始便主動接近薛大偉,向其示好。
薛大偉一時之間難以抵擋劉雪的誘惑,與其發展成為情人關係,正是在劉雪的慫恿下,薛大偉才在2008年決定從家中搬出去居住。但兩人同居一年後,薛大偉逐漸發現,劉雪跟自己在一起的真實目的就是為了錢,於是果斷與劉雪斷絕了關係。
儘管丈夫背叛了自己的感情,但念及夫妻多年的情分,想到兩人一起吃過苦,一起創過業,還共同撫養了兩個孩子,鄧媛還是大度地原諒了丈夫。面對著善解人意、寬容體貼的妻子,薛大偉再也不忍心欺瞞,告訴了妻子一個更令她心寒的真相:在薛大偉與劉雪交往期間,劉雪經常以各種理由向薛大偉索要財物,薛大偉禁不住劉雪的軟磨硬泡,為劉雪購置了車子和房子,並過戶到了劉雪的名下,在二人交往的兩年內,薛大偉送給劉雪的「禮物」前前後後加起來高達上千萬!
「第三者」矢口否認
聽到這個消息,鄧媛如同置身冰窖。兩人辛辛苦苦創業,好不容易攢了一些積蓄,原本想著為子女將來的生活提供充足的保障,卻讓第三者分走了近千萬!鄧媛忍不下這口氣,和丈夫多次找到劉雪,要求她返還丈夫「贈與」的財產。而劉雪的態度更是惹惱了夫妻倆,她不僅不承認自己是這段婚姻的第三者,稱自己與薛大偉交往時不知道對方已婚,而且稱自己名下的車子和房子都是自己出資購買的,與薛大偉沒有半點關係。
面對第三者的「翻臉不認人」,夫妻倆別無他法,只能一紙訴狀,將劉雪告上了法庭。
法庭審理當天,薛大偉出具了自己出資為劉雪購買房產和車子的單據,面對鐵一般的事實,劉雪再也無法否認上述事實。法院經審理認為,薛大偉未經鄧媛同意,私自處理夫妻二人的共同財產,贈與第三者,數額較大,嚴重侵犯了妻子鄧媛的財產權益,判決劉雪返還薛大偉為其支付的購房款和購車款。
出軌丈夫贈送錢財給情人,妻子能否維權?
由於高凈值人士家庭財富眾多,且夫妻雙方各有一定的財富調動空間,就有可能被第三者利用或欺騙。
還有一種情況是,夫妻雙方在財富掌控權上差別極大,一個掌握了上億家財,另ー個只是全職太太不管錢,這種家庭如果丈夫發生婚外情,妻子的財產權很容易受到侵害,動輒幾百萬、幾千萬的資產被贈與第三者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夫妻共同財產權。即使事後出軌一方回心轉意,想要拿回贈與的財產,也並非想像的那麼容易,而且一旦陷入訴訟糾紛,將會花費大量的時間成本和金錢成本,同時對家庭成員的感情造成傷害。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出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對於重大夫妻共同財產,任何一方無獨立處分權,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處分時,一般應為無效。同時,對情人的贈與行為也有違我國《民法通則》的公序良俗原則。基於這兩個主要原因,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一般已婚人士對情人的單方大額贈與,通常認定無效的可能性非常大。
提醒那些因情人關係獲得了他人大額饋贈的第三者們:看似到手的錢,其實就好比搖曳在寒冬中的枯枝一一併不靠譜!本案中,儘管最終鄧媛拿回了屬於自己的財產,但漫長而艱難的訴訟過程令夫妻兩人筋疲力盡,感情也大受傷害,比起損失的時間和感情,拿回來的財產似乎也顯得不那麼重要了。鄧媛夫婦的故事,還在當下很多家庭中上演著。如不提前做好風險籌劃和防範,婚外情的代價不僅僅是夫妻感情的破裂、家庭的破碎,更有可能帶來家庭財產的巨額損失。
受害一方如何防止家財被情人侵蝕?
首先,即便發生了婚內一方向情人贈送大額財物的行為,受害一方也有權通過訴訟的方式保護自己的合法財產權利,把已經被贈送出去的財物再要回來,但前提是一定要收集好相關證據材料。因為去法院打官司,某種程度上說,就是「打證據」的。
我們團隊成員也接待過很多類似案例,驚訝地發現,不少女性對家庭財產的信息了解比較模糊,平常就不清楚丈夫究竟在忙些什麼、企業資產債務如何。這類女性,一旦財產權因為丈夫的婚外情受到侵害時,找證據就很困難。由此,我們提示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時有必要了解對方重要的財產信息線索,尤其是企業運營狀況。
其次,如果證據能夠充分顯示一方確實將財產私下贈送了情人,該行為就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所說的轉移財產行為,那麼,作為受害配偶可以在離婚時主張多分配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再次,如果發現配偶轉移財產給情人,由於種種原因,受害方配偶並不願意離婚的,還可以起訴要求婚內分割財產,在不離婚的情況下依法保護自己的婚姻財產,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第四條規定: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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