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消令利劍高懸,兩公司「老賴」董事遭處罰
近期,兩家新三板掛牌公司各自披露了一名主要董事被人民法院出具限制消費令的公告。上述兩家公司的兩名遭罰董事,都因為他們在擔任其他公司法人代表期間,下屬公司未能履行人民法院的判決,並且拒不執行,連累其本人受到法院出具限制消費令的處罰。
限制消費令,是人民法院系統為了督促民事訴訟中的被執行人主動履行債務,對長期賴債、消極履行、規避執行的被執行人實施嚴厲制裁,從而出台的限制「老賴」們進行高消費的法令。制定該規定的目標在於:進一步加大執行力度,推動社會信用機制建設,以最大限度保護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齊翔通航的女老闆受限
齊翔通用航空(武漢)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簡稱:齊翔通航,曾用名:前衛理念 證券代碼:838630.OC)是以其自有的O2O服務和管理平台,為客戶提供積分管理服務,並為部分客戶提供積分結算服務的信息服務提供商。2017年9月20日,濟南雲上偉越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雲上偉越)與公司原股東簽訂股份轉讓協議,以現金方式收購占公司總股本54.25%的股份。在本次收購完成之後,雲上偉越成為公司的控股股東,而持有雲上偉越99%股權的女老闆叢偉,就此成為已更名為齊翔通航的前衛理念的實控人。
2018年8月23日,齊翔通航披露了一則公告,公司的實控人、董事長叢偉被人民法院出具了限制消費令。究其原因,據公司發布的公告披露,是因為叢偉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所涉及的民事案件——由義烏市人民法院執行的案號為(2018)浙0782執455號的案件,以及由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執行的案號為(2018)魯0102執81號的案件未能按期執行,從而導致她被人民法院出具了限制消費令。
那麼到底是叢偉擔任法人代表的哪家公司呢?根據齊翔通航的公告內容和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的法律信息,上述兩起執行案件的發生時間分別為2018年1月8日和1月2日,而叢偉擔任齊翔通航的董事長(公司章程確認的法人代表)是在2018年2月12日公司第一屆董事會的第十二次會議上,從時間上來看,叢偉擔任公司法人代表顯然晚於確認未能按時執行上述兩案的時間,因此這家未能按期執行的公司並非齊翔通航。再根據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提供的工商信息,叢偉擔任或曾經擔任法人代表的公司,除了齊翔通航之外,僅有雲上偉越一家。2018年4月10日,雲上偉越的法人代表發生變更,執行董事兼經理一職由魯霞繼任,但是在上述兩起執行案發生期間,雲上偉越的法人代表就是叢偉。由此可見,連累叢偉被人民法院出具限消令的由她擔任法人代表的公司,當屬雲上偉越無疑。
逸家潔的副董事長也名列限制消費對象
另一家高管被限制消費的新三板掛牌公司是北京逸家潔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簡稱:逸家潔,證券代碼:836594.OC),公司的主營業務是通過運營移動互聯網平台為中國家庭和企業提供優質高效的保潔及增值服務。公司的副董事長陳明峰,在盛大網路及其子公司體系中,有曾經長達近12年的工作經驗。而目前由其擔任法人代表的企業,則有14家之多。
2018年8月24日,逸家潔發布一則《關於公司董事被出具限制消費令》的公告。據該公告披露,與叢偉類似,陳明峰因其個人名下擔任法人代表的公司,發生網路傳播權糾紛,需執行費用賠償,但是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朝陽區法院)於2016年6月23日,為案號為(2016)京0105執10118號的執行案件立案之後,陳明峰下屬公司作為被執行人卻並未履行相應的法律義務,因此陳明峰也被法院出具了限制消費令。
雖然從14家由陳明峰擔任法人的公司中,找出涉案的那一家猶如大海撈針,但是好在逸家潔的公告中提供了線索,該執行案件主要源自由朝陽區法院審判的,案號為(2015)朝民(知)初字第12138號的民事判決。此案原告方為廣東中凱文化發展有限公司,被告方正是由陳明峰擔任法人代表的酷溜網(北京)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酷溜網),雙方關於侵害作品信息網路傳播權產生了法律糾紛,與逸家潔公告中提供的信息相一致。
現行的限消令到底限制哪些消費?
經2015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7次會議決議修正,最初在2010年5月17日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7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從2015年7月22日起正式施行。
根據該決定的第三條,「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須的消費行為」,其中包括: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購買並非經營必需車輛;旅遊、度假;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乘坐G字頭高鐵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須的消費行為。而如果「被執行人為單位的」,在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之後,相關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都不得實施上述9種規定的高消費行為。
一旦被人民法院出具限制消費令,無論是受限的單位還是個人,必須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或者經過申請執行一方同意,才能由人民法院解除限制消費令。如果受限的單位和個人違反限制消費令,進行違規消費,一經查實,將依照《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受到拘留、罰款的處罰;構成犯罪行為的,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無論是雲上偉越的前法人代表叢偉,還是酷溜網的現任法人代表陳明峰,因為無法及時履行法院執行中的法律義務,而被出具限消令,勢必將對其個人工作生活,以及相關企業的業務開展,帶來諸多不便。兩位受到處罰的法人代表,能否提供足額擔保?或者能否得到申請執行方的諒解?從而最終申請免除限制消費令。我們將對此保持關注。
推薦閱讀:
※借款糾紛中,如何通過錄音保護自己
※法律關係分析法——民事檢察官分析案件基本功之二
※【顧雛軍案】我們拚死抗爭 才爭取到了今天屬於正義的曙光
※犯罪嫌疑人積極賠償損失可從輕處罰的法律依據
※不為人民謀幸福沒關係卻要禍害人民!
TAG: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