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一段長程心理諮詢(下)之(一):補遺與補疑
7 人贊了文章
(附上我的知乎提問以及數月前寫就的第一篇長文鏈接)
諮詢師公開發文告知當事人們他與一位已經結束諮詢的當事人開始了一段親密關係,這種行為是否有違職業道德?一問:記一段長程心理諮詢(上)關於過去那段諮詢,本來覺得已經沒有必要再寫什麼了,因為曾經那些文字,雖然飽含令人窒息的張力,卻是彼時彼刻,發自至誠至真。
但也正因至誠至真,那篇文字才成為一個裸露的巨大傷口。
畢竟我們的文化是要把一切合上的,無論是傷口還是慾望——因為這些「不雅」的東西袒露在那裡,似乎令一些人焦慮又難堪,會禁不住想要做點什麼,去把它捂上。
因此,我想與其煩勞他人,不若我來為自己這段經歷做個結語,嘗試用真正屬於自己的方式,思考和書寫。
隨著上一段諮詢迷霧的消散,隨著新的諮詢關係與現實生活所帶來的自我力量的修復和凝聚,我相信我有勇氣和能力,來為自己做好這件事。
總結總是始於回顧,在此次更新中我將再次從諮詢師發文之後說起。
我的上一篇長文的第一部分,記述了當時我的巨大痛苦,但導致這段諮詢關係最終破裂的曲折情由,我卻並未在文中盡述。
諮詢師的推文雖然對我造成重創,但當時處於強烈移情狀態下的我,並未對他喪失信任。在那段關係中習慣了卑微和隱忍,我當時也認為應該體諒諮詢師的苦衷,繼續在諮詢關係的框架內藉由這個事件觀照自己。因而在事發後的第一次諮詢里,我對諮詢師個人毫無怨言,而是努力通過自我剖析來理解這個事件帶給自己的情緒,我記得當時諮詢師感嘆,我對自己的分析對他也起到了療愈的作用。
雖然我出於自尊自省的習慣、也出於對諮詢師的體恤,並沒有在這次諮詢中宣洩內心的痛苦,但當時我的狀態迫使我不得不同時動用一些其它的渠道尋求心理上的支持與疏導。正是在求助的過程中,我偶然獲知:
這位諮詢師除了與一位來訪者發生親密關係,還曾在另一段諮詢里向來訪者表白,並告訴她諮詢師對她的感情是有治癒作用的,是對她戀父情結的考驗。以至於這位來訪者在讀到諮詢師最初的推文時,甚至以為文中的女主角是指自己。
這個消息令我萬分震驚。以常理度之,這樣的行為顯然嚴重偏離了專業的諮詢方法,我難以相信這會是這位諮詢師的作為。於是在接下來的諮詢中,我向諮詢師詢問我所了解到的情況是否屬實。記得當時他面露尷尬笑容,迅即否認道:「如果我是那樣的,我自己都容不下自己了。」
我追問道:「那麼難道這些都是那位來訪者的妄想嗎?」
諮詢師不答。
見我沉默不語,他不悅地問:「你對我的懷疑很強烈嗎?」
以當時我對諮詢師的情感,他斬釘截鐵的否認打消了我大部分的疑慮,不僅料想以訛傳訛必為不實,甚至因為自己僅憑傳聞就動搖對他的信任、以莫須有的罪名加諸於他而感到愧疚。
(註:考慮再三,最終還是決定不把錄音公布出來。轉述一位聽過此次諮詢完整錄音的諮詢師語:「他做了十幾年諮詢,只有這個功力,真是匪夷所思。」)
然而,直到數月後我通過我的知乎提問真正結識了這位傳聞中的來訪者,才得知原來那次跟我的諮詢結束以後,諮詢師回過頭去以此事質問她,附上微信截圖如下:
這當然是後話了,彼時的我自然無從得知真相,而是傾向於繼續信任諮詢師,直到不久後又風聞這位來訪者在最後與諮詢師交涉的過程中諮詢師有推諉攻擊的言論,給這位來訪者造成極大痛苦,迫使她不得不四處求助。
這個信息使得原本就處於嚴重創傷中的我更添惶惑,對諮詢師的職業操守和專業素養產生懷疑。畢竟在與我的諮詢中,諮詢師也偶做曖昧語,而除了進一步給我帶來困惑、激化移情的張力以及混亂諮詢關係,這些表達並未對我有任何助益。
與此同時,諮詢師自承在我的諮詢中長期無法理解我而只是在維持表面的連接,這也令我痛心失望:一方面我在諮詢過程中長期陷入強烈的情感,另一方面諮詢師卻處於長期不能理解我的實況,這樣的諮詢關係長期存續必然存在極大的問題,而諮詢師卻既不尋求督導、也不及時與我如實溝通,甚至不認為自己有任何處理不當之處,這是讓我難以接受的。
而在最後一次諮詢里當我再次提出所有這些疑問時,諮詢師的態度惱怒而倨傲,只認為我是在指責他,以我對他的懷疑是來自於其他的渠道而加以拒斥,並立刻主動提出終止與我的諮詢。雖然我當時也在鄭重考慮就此結束這段關係,但畢竟因情感上深深的眷戀而難於決斷割捨。來訪者未及正式提出,諮詢師卻主動終止關係,這是不專業的做法,也讓我因再次被拋棄和拒絕而被傷害。
如果說諮詢師習慣性的推卸責任是一種否認的防禦機制,那麼在我對他產生懷疑時立刻提出終止關係,則是一種攻擊的行為,是對於不順從效忠於他的客體的報復和懲罰。
不僅如此,當來訪者與諮詢師之間的信息和權力不對等不僅不再起到對來訪者的保護和治療作用,反而淪為蒙蔽來訪者的工具、使得來訪者對諮詢師職業素養的合理疑問得不到澄清,這顯然是不符合職業規範的。
如果說在初讀自曝推文之時,我依舊可以說服自己相信這是諮詢師從業十幾年來唯一的一次「情不自禁」,甚至在聽說他極可能也在其他諮詢中主動向來訪者表達愛慕之時我雖惶惑動搖卻因未見實據而難以確信,然而當讀到諮詢師與另一位來訪者的一些微信對話、以及這位來訪者求助過程中一些專業人士給予她的反饋時,我對前任諮詢師的信任便從根本上被撼動了:
這位諮詢師處理此事的態度,尤其是回應我與另一位來訪者時的方式,我認為難以令人信服,非專業心理諮詢師所當為,我總結出了以下幾點疑問和想法,提出來以供商榷:
- 首先說明,我所做的全部推論都排除了道德動機的因素,純粹只就諮詢師的專業角色進行考量,也就是說,我將不對這位諮詢師的人品做任何揣測或評價。
2. 假設排除蓄意誘惑的可能,這位諮詢師的做法反而更令人不解——為什麼一定要使用這樣的諮詢「技術」?
絕大多數情況下,諮詢師在諮詢中的角色應是節制空白的,將談話的空間盡量留給來訪者,不過多暴露個人的喜好和情感,這似乎是臨床心理治療工作者的普遍共識。那麼這位諮詢師在此突破這項共識是否有足夠的依據?
在嘗試獨闢蹊徑之前,這位諮詢師是否對於倫理和邊界問題有足夠透徹的理解、對於技術運用的分寸有基本的把握?諮詢師感受到被來訪者吸引並不奇怪,但如何處理此種情況下的治療關係卻很考驗諮詢師的職業素養,無論遵循哪種流派哪種技術,都應以保障來訪者利益為宗旨。
那麼在此個案中,這位諮詢師是如何判定此時針對這位來訪者的最佳治療方案只有「逾矩表白」一途?
3. 這位諮詢師是否已經排除了個人慾望的干擾因素?
這位諮詢師感受到被異性來訪者吸引,是否排除了這位諮詢師自身的情結在干擾諮詢(自戀+移情+投射)的可能性?
並非所有的反移情都是在來訪者的影響下引發的與治療有關的客觀反應,也有可能是諮詢師主觀移情/阻抗使然,且這些情緒——無論是恐懼、焦慮還是憤怒——都可能具有潛藏於其表象以下的其他複雜內涵,例如諮詢師所感受的性吸引,就有可能是自身某些潛意識驅力的情慾化,而這位諮詢師在此案例中是否對自身的情緒做了足夠的覺察?
如果無法確知,那麼在冒險向來訪者公開之前,這位諮詢師應該先通過尋求督導和個人體驗觀照覺察自己,避免貿然破壞咨訪關係的邊界、造成利用諮詢技術滿足個人私慾的風險。
4. 使用這樣的「技術」,是否服務於使來訪者獲益?
即便這位諮詢師自信可以把握所謂比較「大膽」的諮詢技術,並且可以確認探討這個話題是對來訪者探索內心極為重要的內容,此時諮詢的中心也始終應該圍繞充分討論來訪者的感受展開,而不是由這位諮詢師抒發感受為主。
諮詢師的表達應該使用規範的用語進行澄清(對來訪者身材樣貌多加品評,幻想與來訪者攜手共游,這樣的表述失之規範,已構成情感誘惑的嚴重歧義),以尊重來訪者為前提,時刻鏡映來訪者內心被喚醒的內容。
無論運用何種技術,諮詢的走向都應是趨向澄清,而不應造成來訪者持續的、進一步的困惑和混亂。但通過這位來訪者被這位諮詢師自曝推文所激起的強烈創傷反應可以看出,在她的諮詢中,這位諮詢師的「表白」不僅沒有使來訪者受益,反而平添了相當多複雜的情緒和困惑,且在相當長的時間裡未得到釐清。這樣的「治療」措施並不得當。
5. 什麼是「見諸行動」,什麼是「事實」?
一味否定來訪者內心感受的真實性,是與心理治療的根本理念相悖的,這位諮詢師的表達已然對來訪者造成了困擾和痛苦,而這位諮詢師卻不回應來訪者此時真實的體驗,只強調來訪者曲解了他的用意,使用諮詢師的話語特權,將來訪者限制於認知扭曲的定位,致使來訪者更進一步地陷入自我懷疑的混亂處境。
如此權力不對等的爭論博弈,不僅早已偏離治療關係甚遠,且足以構成對來訪者的精神虐待(參見我的譯文《如何避免在心理諮詢中遭遇虐待》第3項「逼瘋」,鏈接見參考文獻)。
在潛意識層面,一字之差所能激起的情感波瀾尚需詳加分析而不容忽視,這位諮詢師卻要求來訪者不計較一系列露骨的失敗表達所造成的混亂,這樣的要求本身所蘊含的邏輯與動力,已足以造成對來訪者內心的壓制與侵害。而這位諮詢師在對此並不自覺時對來訪者有此言論,即構成見諸行動(註:諮詢師的「見諸行動」,意指諮詢師對自己的潛意識動機缺乏覺察下向來訪者做出的反應,乃諮詢師自身的心理防禦使然。發展諮詢以外的雙重關係僅只是見諸行動最極端的表現之一,大部分情況下的見諸行動,正如這位諮詢師所表現的,實際上發生在諮詢以內。)。
這位諮詢師只以「沒有在諮詢以外試圖接近你」(字面意義上的「見諸行動」)的倫理底線來界定言行,卻對諮詢以內已然發生的邊界混淆與傷害的事實不予檢視,表明對專業的理解存在誤區、如此「待己過寬」也違背了諮詢師的職業角色理應承擔的責任。
6. 當來訪者產生激烈的質疑時,這位諮詢師是否在恪守職業角色?
當來訪者對諮詢師提出質疑時,諮詢師應依舊以專業的態度應對,關注來訪者內心正在經歷的內容,而不是為自己辯解,貽誤治療時機,損害來訪者利益。
通過這位諮詢師就此事對我和另一位來訪者的回應可以看出,這位諮詢師並未重視我們內心複雜衝突的情緒,一力撇清,是極不專業的應對方式。
對痛苦的回應,是諮詢師最基本的責任,這一點一旦缺失,治療關係的意義何在?
7. 這位諮詢師究竟是否清楚自己應明確遵循何種諮詢準則和方法?
在與我的諮詢里,他明確告訴過我諮詢關係不同於普通現實中的關係,諮詢師不應表達自己的情感;而在另一段諮詢里卻又稱諮詢師在諮詢里對來訪者有任何感受都應該表達。如此自相矛盾的說法,說明這位諮詢師本人對於運用諮詢方法時應遵循的準則也概念模糊、不甚瞭然。
同時,這是否說明這位諮詢師只敢於表達自己對來訪者的某一類(往往是對諮詢師個人有利的)情感?諮詢師不僅應對反移情有足夠的覺察,也應對其具備適合於分析(analytically appropriate)的表達能力。
那麼,在我與另一位來訪者提出質疑時,這位諮詢師不能對自己的方法給出確鑿的解釋,而只是推脫搪塞、閃爍其詞,也令人對其專業度存疑。
8. 這位諮詢師是否明確如何尊重來訪者應有的權利?
來訪者有權選擇治療師以及治療師採取的治療技術(見附錄《條例》),任何諮詢方法的採用都應該在尊重來訪者個人意願的基礎之上,不應採取強制灌輸的方式。這位諮詢師採用這種「技術」時,是否有向來訪者明確而詳細地說明?
我個人選擇諮詢師的準則,是不信任在沒有治療必要性的情況下會隨意使用這種「技術」的諮詢師,這是我作為來訪者的權利,而當我提出質疑時,這位諮詢師也並未針對自己所採取的治療理念給予明確的解釋。這表示這位諮詢師對於我作為來訪者所享有的基本權益缺乏認識和尊重。
對於這位諮詢師認為我對他的懷疑來自諮詢以外因而不作回應的態度,我也想提出以下疑問:
首先,來訪者本就處於咨訪關係中信息權力極度不對等的絕對弱勢,當心有疑惑時多方獲取信息,無可厚非。事實上,在接受心理諮詢/治療的過程中,來訪者在任何時候都有尋求第三方顧問專業意見的權利(見附錄美國加州消費者事務局針對心理諮詢頒布的《患者權利條例》倒數第二條)。
第二,只要是來訪者內心的內容,就是諮詢應容納討論的內容,這位諮詢師無權擅自圈定哪些內容不屬於咨訪關係間的動力而予以摒除。在此事件已然對我內心構成影響之時,這位諮詢師就應以專業的態度應對。強行將關係封閉隔絕的做法並不專業。
第三,我雖是在求助過程中獲知此事,但我需要去諮詢以外尋求幫助,正是這段咨訪關係本身的動力使然,也恰恰是這段關係亟待探討的重大問題,這位諮詢師錯將其歸為諮詢關係以外的內容而輕忽之,豈不謬哉?
第四,我對這位諮詢師的疑惑會被這些信息喚醒到意識層面,恰恰直指我的這段諮詢關係中存在長期被壓抑和忽視的內容。曾經長期沉湎於幻想中的我並不能確知,即便有過很多次嘗試向諮詢師表明我對諮詢難於明言的疑慮,這位諮詢師也並未能覺察諮詢存在的巨大隱患。而此時因外力沉沙泛起,正是補救之時,這位諮詢師卻依舊未能識別可能推進諮詢的契機。
9. 究竟是「天災」還是「人禍」?
這位諮詢師在不止一段關係中都造成了諸多混亂,包括與一位來訪者發展親密關係,卻在過去長達十年的時間裡缺乏持續專業的培訓、督導和個人體驗,這並不符合一個專業的諮詢師應秉持的從業態度。
從這位諮詢師對於我以及另一位來訪者個案處理的諸多欠妥之處,令人不禁懷疑他自曝推文中所述的個案最終釀成的事故,也並非難以避免,而是同樣由於諮詢過程中持續缺乏自律自省的不專業操作所致。
10. 我想諮詢關係是一種醫患關係,諮詢師對於來訪者有基本的責任義務,這位諮詢師似乎應首先專註於從業操作的規範化和技能的精進,在不具備一些基本專業知識的情況下卻一味在諮詢中無限縱容諮詢師個人的寫意發揮,必然會對來訪者造成極大傷害。
11. 心理治療關係賦予了諮詢師極大的心理優勢與話語特權,如何善用這些來訪者賦予的優勢和權力來更好地為來訪者服務,而不是或有意或無意地利用咨訪關係滿足諮詢師個人的私慾、消化諮詢師個人的情結,應是諮詢師職業倫理及專業素質的必修一課。
文章的這一部分,是通過重述諮詢關係結束時的重要情由,提出我的一系列疑問和想法。我將在文章的下一部分,將主要針對我的諮詢過程,進一步提出一些質疑和思考。
參考文獻
Schoenewolf, Gerald. 2005. 111 Common Therapeutic Blunders. New York. Jason Aronson.
Tonkonogy, Marina. 2011. 「How to Avoid Getting Abused in Psychotherapy」. http://therapyconsumerguide.com/how-to-avoid-getting-abused-in-psychotherapy/#.W2zQ3RpOnmo. (我的譯文鏈接:https://zhuanlan.zhihu.com/p/41451093)
附錄
《患者權利條例》
(註:此條例英文原文鏈接:https://www.dca.ca.gov/publications/proftherapy.pdf。p26)
患者有權:
- 要求並獲取諮詢師資質信息,包括執照、學歷、受訓背景、從業經歷、隸屬的行業協會、專長及不足。
- 在諮詢開始前獲得關於費用、付款方式、保險支付、諮詢頻率、(緊急情況或假期時的)臨時諮詢師、取消預約規則的書面信息。
- 在治療中得到尊重與幫助
- 享有一個安全的環境,免遭性、肢體及精神虐待
- 對你的諮詢提出疑問
- 拒絕回答問題或透露信息
- 要求諮詢師提供有關你的諮詢進展的信息
- 了解保密協議不適用的情況,何種情形下諮詢師有法律義務向他人透露信息
- 了解諮詢師是否會與督導、同事、學生或其他人討論你的案例
- 拒絕某些類型的療法以及終止諮詢
- 拒絕錄音(要求錄音)
- 要求並(在絕大多數情況下)獲得你的病歷總結,包括診斷、治療進程與治療方法
- 舉報諮詢師的違規違法行為
- 在任何時候尋求第三方顧問對於你的諮詢及諮詢方法的專業意見
? 將你的病歷轉呈其他諮詢師及機構
推薦閱讀:
※音樂心理治療師解密音樂胎教
※焦慮症與心理治療(實例)
※死亡與重生,轉行心理諮詢師的心路歷程
※心理治療師應該如何處理移情?
※心理治療師是個危險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