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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孩子撫養權歸誰

離婚時孩子撫養權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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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作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均有撫養權,這既是權利也是義務。如果夫妻離婚,將有很多的可能性面對爭奪撫養權的問題。我國的婚姻法對此規定比較原則化,後出台了關於處理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規定了若干原則,重點是「有利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權益」,然而在實踐操作中搶孩子大戰屢有發生,法院對這種現象的應對策略到底如何?筆者撰文稍作介紹。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①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②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①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③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16、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支持。

①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②與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行為的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的;

③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的;

④有其它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實踐操作

法院一般是按照相關規定判決撫養權的歸屬,同時綜合考慮父母一方的經濟情況、受教育程度、對待孩子的態度、祖輩是否能幫忙照看孩子、是否有犯罪行為、不良嗜好等方面,基本是以法律規定為準,參照各地法院的內部意見、口徑,結合法官對實際情況的判斷,判決往往是合理的。本文詳細羅列了相關法律規定,讀者可以認真對照研究,本文的配圖也一如既往作出了簡單的歸納。

實踐操作中,「搶孩子大戰」屢有發生,父母其中一方通過嚴加看管、轉移居住場所等方式嚴禁對方解除孩子,更有甚者剝奪了對方的探視權力。在這種情況下,會出現明明符合法律規定的一方,由於孩子不在自己的控制之下,法院即使做出生效判決,也無法通過強制執行達到目的。

在這種情況下,有部分法院本著維持原狀的態度,判決孩子歸目前實際撫養一方進行撫養,這種情況並不少見。還有部分法院對搶奪孩子的一方作出「懲罰性」的判決,判決孩子歸另一方所有,當然這也是原本應該堅持的、依照法律規定作出的判決。

如果實際撫養孩子一方依舊拒不配合將孩子交由另一方撫養,執行是一個難題,雖然刑法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但是據筆者檢索,實踐案例非常少,上海市可查的僅有2010年的一例判決。

因此,雖然筆者並不建議夫妻在離婚的時候「搶孩子」,但是如果能夠同時做到實際控制孩子並且明確表示安排合理時間給對方探望孩子,爭取法院有利判決的可能性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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