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道 | 法醫告訴你:「自殺碎屍」真的是存在的
題圖:《法醫秦明》
有哪些法醫相關的事實,沒有一定法醫知識的人不會相信?
知友:秦明
(4100+ 贊同,法醫,小說作者,知乎編輯推薦)
有不少,比如
自殺碎屍
。郭德綱曾經有個段子,說是某人被碎屍了,一看是自殺。其實,郭老師有理有據。
兩年前的一次輿論熱點,某些媒體又打出「某某官員被碎屍礦井內,警方排除他殺」的標題。這樣吸引眼球指數高達 10000 的標題,立即在網路上引來一片奚落和嘲笑之聲,認為警方荒唐得慘無人道。
那麼,警方真的荒唐幼稚到這種地步嗎?
一、它們是什麼?
自殺是什麼?自殺是相對於他殺、意外而說的。在所有的「非正常死亡事件」中,法醫和其他專業警察都必須對現場進行勘查、屍體進行檢驗,結合調查情況,為事件定性。
所謂的定性,就是能不能排除他殺。這是一項技術活,結論下達必須有充分的依據,並不是想當然而為之。
在法醫學中,他殺、意外、自殺被稱之為「死亡方式」,就是指機體所發生的死亡,是由別人所致的?由自己所致的?還是一些意外因素導致的。
「碎屍」又是什麼呢?在這裡我不禁感嘆漢文學的博大精深。
碎屍其實有兩種意思,一種是大家常理理解的,屍體被人分解後拋棄、藏匿,碎屍在這裡作為動詞;另一種,如果警方發現的不是一具屍體,而是幾塊屍塊,也被某些人稱之為「碎屍」,碎屍在這裡作為名詞。
二、它們有關係嗎?
看完了上述的觀點,大家會知道,其實死亡方式和屍體狀態之間是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的。那麼,自殺、意外死亡的屍體能「碎屍」嗎?
1. 首先,我們把「碎屍」當成動詞來看。
自殺、意外死亡的死者,有可能在死後被人碎屍嗎?在我的小說中,說過一個案例。
從前有個有婦之夫在外地當官,和當地一女子姘居。女子多次要求其離婚未果,傷心至極,在男子住處自殺。男子怕姦情敗露,遂將屍體肢解後拋棄、藏匿。
在這個案件中,自殺仍作為死亡方式存在,而碎屍則是一種匿屍手段。在警方明確死因後,只能追究男子毀壞屍體的刑事責任,而不能把「殺人」罪名強加給男子。
2. 其次,我們仍把「碎屍」當成動詞看。
在法醫學實踐中,很多「自殺」、「意外」的死者,選擇的(受到的)致死外力作用,是會將屍體碎裂的。
沒有人敢說,自殺的人就一定要選擇留全屍的方式;意外死亡的人也一定會留得下全屍。
在爆炸、高墜、交通事故、生產事故、自然災害或利用一些產生巨大機械外力的機器進行自殺等很多非正常死亡事件中,屍體都會在致死因素施加的過程中發生碎裂。
比如從數百米高空墜落,這樣的情況會留全屍才叫幸運。
3. 最後,我們把「碎屍」當成名詞看。
法醫在勘查非正常死亡事件中,經常會指發現屍塊。但是如果一旦發現屍塊就確定死亡方式是他殺,那也就太簡單了。豈不是誰都能來干法醫了?
比如自殺投河的屍體被船隻螺旋槳打碎,江河邊城市公安機關法醫最常見的「碎屍」就是這種。當然,在隱匿位置高墜,尤其是墜落中接觸硬物的人,通常也會被報警人發現成了「碎屍」。
看完這段文字,你還覺得「自殺碎屍」是逗比嗎?
總之,警方在發現屍塊後,一定會通過各警種的配合,在掌握所有現場、屍體、調查的材料後,下一個妥善的結論,而絕對不能憑空臆測。
想當福爾摩斯最基本的條件並不是有一個自認為縝密的邏輯推理能力,而是能做到在推理之前,先全面掌握現場情況。
沒有人比警方更了解情況,所以我選擇相信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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