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歡溜寵物的小夥伴們,全面的風險提示來了!

喜歡溜寵物的小夥伴們,全面的風險提示來了!

9月7日的一條新聞成為了微博熱搜第一位的熱點,一名懷孕32周的孕婦和丈夫牽狗散步回家,一隻沒有牽繩的狗(法國鬥牛犬)突然朝她身上猛撲,一旁的丈夫為了保護她,於是用腳將狗推開後,邊上一名女子立馬上前指責他們,隨後雙方發生口角,這時女子的母親也加入了進來,不停辱罵和詛咒肚子里的孩子,之後還和女兒兩人一起撕扯孕婦的頭髮,狠推她的肚子。最後,所幸鄰居和小區保安及時發現,阻止了雙方進一步的衝突。

隨後,警方就此事發布公告,證實雙方確實因為遛狗發生了爭執:2018年9月7日晚20時許,濱江分局長河派出所接群眾報警稱,君尚金座有人打架,民警迅速出警趕至現場。經了解,系陳某伊(女,君尚金座住戶)、施某華(女,陳某伊母親),與楊某(女,孕婦)夫婦因遛狗引發爭吵,繼而發生肢體衝突,雙方均無明顯傷勢,楊某因情緒激動引發身體不適。當晚,公安機關依法將陳某伊強制傳喚到派出所接受調查,施某華因涉嫌阻礙執行職務被強制傳喚調查,楊某由120送往醫院救治。目前,公安機關已受理該案,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處理中。

據說陳某伊是網紅Saya—,美妝博主,在微博上有三百多萬粉絲。不過本文並非討論網紅的素質問題,而是提示大家,飼養寵物,特別是喜歡溜寵物的朋友們應該注意的幾個風險。

隨著國家逐步進入小康社會,城市的居民們開始重視精神生活,小區、廣場等公共場所隨處可見帶著寵物散步的人們,牽著繩子溜寵物的佔大多數,但是也有少部分寵物是放飛狀態,這就涉及到第一個風險: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的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九條「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很多地方都出台了相應的地方性法規,比如《上海市養犬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養犬人攜帶犬只外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為犬只掛犬牌;

(二)為犬只束牽引帶,牽引帶長度不得超過兩米,在擁擠場合自覺收緊牽引帶;

(三)為大型犬只戴嘴套;

  (四)乘坐電梯或者上下樓梯的,避開高峰時間並主動避讓他人;

  (五)單位飼養的烈性犬只因免疫、診療等原因需要離開飼養場所的,將其裝入犬籠;

  (六)即時清除犬只排泄的糞便。

《廣州市養犬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在嚴格管理區內攜帶犬只進行戶外活動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用犬繩牽領犬只;

  (二)為犬只佩戴犬牌;

  (三)避讓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四)制止犬只吠叫和攻擊行為;

  (五)即時清理犬只的糞便;

  (六)不得由未成年人單獨攜帶。

  用犬繩牽領時,犬只體重不滿二十公斤的,應當用長度為兩米以下的犬繩;犬只體重二十公斤以上的,應當用長度為一點五米以下的犬繩,並為犬只佩戴口嚼或者口罩,由成年人牽領。

筆者搜索了很多城市的養犬管理條例,攜帶犬只外出都規定了應當束牽引帶或犬繩。如果沒有束牽引帶或犬繩,自己的愛犬咬傷了別人,就很可能承擔民事侵權責任了,而且還有可能承擔行政責任哦。

如果大家溜寵系了繩子,也帶了嘴套和牌子,仍然可能出現第二個風險:禁止飼養的危險動物的致害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條「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烈性犬有哪些種類呢?各城市的地方性法規規定有所不同,《太原市養犬管理條例》第十條「烈性犬只、大型犬只包括:

(一)獒犬、雪橇犬、拳獅犬、篤賓犬、大丹犬、大白熊犬、紐芬蘭犬、可蒙多犬、羅威納犬、聖伯納犬、薩摩耶德犬、德國牧羊犬等工作用犬;

(二)阿富汗獵犬、巴山基獵犬、尋血獵犬、蘇俄牧羊犬、獵狐犬、靈緹、獵鹿犬、威瑪獵犬、波音達獵犬、貝生吉犬等獵犬;

(三)貝林登梗、邊境梗、牛頭梗、凱麗藍梗、美國斯塔福郡梗等梗犬;

(四)比特犬、鬥牛犬、松獅犬、大麥町犬等非運動犬;

(五)土佐犬、秋田犬、雪達犬等其他類別的犬;

(六)經公安機關和獸醫部門聯合認定並向社會公布的其它犬只。

一般來說,烈性犬的種類由本市的公安部門和畜牧獸醫部門或農業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具體需要各位小夥伴耐心查找了。當然,還有些小夥伴喜歡飼養蜘蛛、蛇、蜈蚣等五毒教的成員,這些就更加得小心了喲!

那麼,既不是烈性犬等危險動物,也佩戴了牌子、束了繩子,還有風險嗎?有!第三個風險:寵物防疫的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十八條「種用、乳用動物和寵物應當符合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健康標準。」

《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第十二條「養犬人取得養犬登記證後,攜犬到畜牧獸醫行政部門批准的動物診療機構對犬進行健康檢查,免費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領取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的動物健康免疫證。」第十七條「養犬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八)定期為犬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

有朋友會問,我養的既不是烈性犬等危險動物,也註冊登記定期打了疫苗,溜它時候帶套帶繩還帶牌,這樣總安全了吧?恭喜你,基本上安全了,基本上……也就是說,還有第四個風險:遺棄、逃逸動物的致害責任。經常會看到很多尋狗尋貓啟事,再認真的主人,也有可能弄丟自己寵物的時候,或者有些主人不想養了就扔了(這種做法大家可是非常唾棄的哦),那寵物跑了、丟了、被扔了之後傷了人怎麼辦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二條「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別以為愛寵不在身邊,它闖下的禍就不用你背了,只要寵物還在你的名下就要負責到底哦。

好了,如果以上四個風險大家都能很好的預防,並且嚴格按照養寵條例的規定進行飼養,那麼恭喜大家,風險已經降得很低很低,不過還是有一條最終的風險,這就涉及到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承擔問題了。一般來說,侵權法上的責任承擔按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故意或者過失)分為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過錯責任指任何人因自身的過錯(故意或者過失)而侵害他人權益時,應就所造成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換言之,在法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無過錯則無責任;無過錯責任,指根據法律明文規定,不論加害人是否具有過錯,均須為其加害行為承擔侵權責任。我國的侵權責任法對過錯責任是一般規定,無過錯責任是例外規定。我國的侵權法律中對無過錯責任明文規定的有12種,具體在此不列舉,大家記住幾個就好:

1.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的責任(有一個例外,後面會說到);

2.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監護人的責任;

3.產品缺陷致人損害,生產者或銷售者的責任(對外無過錯責任,對內按過錯責任);

4.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機動車的責任。

飼養動物致人損害,雖然是無過錯責任,但是仍有一個例外,《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三條「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不要以為這樣就沒風險了,如果真的到了訴訟階段,受害人一般都會把寵物主人和有過錯的第三人列為共同被告,申請執行的時候原告會向財產情況明確且容易執行的被告,如果寵物主人不幸被執行了,只有自己找真正的過錯方(第三人)追償,非常之麻煩。

這麼多風險,有些人可能想不通了,如果別人故意激怒我的寵物被咬傷,難道也是我的責任嗎?請放寬心,法律不強人所難。侵權責任是有免責事由的,免責事由分為正當理由和外來原因,正當理由包括正當防衛、緊急避險、依法執行職務等,外來原因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受害人過錯、第三人過錯等。第三人過錯前面已經講到,最後來說說受害人過錯。

受害人過錯分為受害人故意和受害人過失兩種。受害人故意的,免除加害人的責任,但是,有例外!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第一個風險)或者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第二個風險),無免責事由!也就是說,只要存在以上兩個風險,不管受害人是否故意,飼養人或者管理人都要承擔一定的責任,不能完全免除!受害人具有過失的,可以減輕加害人的責任,這個就不講了,都是要承擔責任。

最後用一句話結尾: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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