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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子女的探視權如何執行?

離婚後子女的探視權如何執行?

探視權是指夫妻雙方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按照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遵循一定的時間,一定的方式,探望子女的權利。離婚後子女的探視權怎麼執行?請看一則案例。

案情簡介

原告許某與被告阮某於2012年5月登記結婚,2013年3月生育一女。2015年9月,二人辦理離婚手續,在離婚協議書中關於子女撫養問題約定如下:「子女的撫養:1、婚生女由男方撫養,隨同男方生活;2、女方具有和具備其探視權直至其年滿18周歲,雙方約定周一至周五工作日隨男方生活,周六、周日、法定節假日,由女方帶領隨女方生活。」

離婚後,女兒一直隨男方阮某生活。自2016年2月起,阮某認為女兒多次生病均是由於女方許某接走後照顧不周所致,於是不再協助許某接走孩子,許某每次均是短暫看望女兒,雙方曾因探視問題產生衝突,作報警處理。2017年8月,許某以探視受阻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引起本案訟爭。經調解不成,法院判決原告許某自本判決生效後,每星期六下午可在被告阮某或其家人陪同下探望女兒四小時,阮某應予協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由此可知,探視權是指夫妻雙方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按照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依法享有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繫、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探視權是基於父母子女關係而享有的一種身份權。

執行過程

本案於2017年11月3日作出判決後,許某於2017年12月即向法院申請執行。執行立案後,清江浦區法院執行幹警多次與阮某溝通,敦促其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阮某稱其已經履行相關義務,並向法院提供了探視時的監控錄像證明其已經履行相關義務,本案於2018年6月以自動履行結案。

7月3日許某再次向法院申請執行,稱阮某及其家人阻礙其行使探視權。再次立案後,法院依法向阮某發出了執行通知書,阮某收到後來院陳述其沒有阻撓許某探視。

由於執行幹警難以實現在每次探視時都在場見證,同時考慮到探視權案件執行的特殊性,法院向阮某住所地街道辦事處「老趙調解工作室」發出協助執行函,請人民調解員在許某探視期間在場見證。人民調解員老趙於8月11日、8月18日均至探視現場見證許某探視孩子的過程,促使雙方對探視時間、地點等達成新的約定,並證明阮某已按判決履行了義務。

探視權案件執行的「調、陪、懲」三字訣

與以財物為標的物的案件不同,探視權糾紛案件在執行過程中通常面臨更多現實困境,執行幹警更需加強溝通交流,執行此類案件時,可以從三個方面實現突破:

「調」:即強化執行調解工作。問題既始於矛盾,那就著力化解矛盾,清江浦區法院執行局引入人民調解員參與執行和解,並著力通過情感感化實現破冰。

「陪」:即陪同探視。針對被執行人擔心申請人在探視過程中私自帶走孩子的顧慮,在必要時執行幹警可陪同探視,還可以積極發揮人民陪審員及人民調解員的力量,邀請他們陪同探視,見證探視權執行過程。在陪同過程中強化與孩子的溝通,幫助孩子與父母雙方建立正常的情感聯繫。

「懲」:即對拒不配合執行的被執行人採取必要的懲戒措施,可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其高消費外,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對被執行人採取罰款、限制出境等措施。

來源: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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