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貸借款,債務人可以不償還高利以外的利息?

高利貸借款,債務人可以不償還高利以外的利息?

高利貸是一個複雜的問題,具有較強的隱蔽性,都是民間相互之間的借貸行為;也是一個危害很大的問題,因為利率較高,有的年化利率達到100%以上,有的甚至達到3000%,導致借貸者經濟負擔加重,很多人難以自拔甚至有的破產倒閉,有的傾家蕩產。所以,借高利貸一定要慎重。

但是,如果欠了高利貸是不是就一定要支付過高的利息呢?

也不一定,要懂得用法律的手段保護自己。

首先,年化24%以內的利息是必須支付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二十六條規定: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也就是說,借貸利率在24%以內的利息,債務人是必須支付的,法律上也是支持的。

其次,年化36%以上的利率部分可以不需要支付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二十六條規定: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也就是說,民間借貸和高利貸綜合年化利率不能超過36%,超過36%的部分可以不付款,已經支付的可以通過法律手段要求返還。

其三,年化利率是綜合利率而不僅僅是規定的名義利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綜合收費在年化費率36%以上都是屬於高利貸,超過部分法律不支持。

如果一些金融機構、網貸平台、民間借貸機構利率雖然沒有超過年化24%,但如果他們收取手續費、砍頭息、服務費,各種費用和利率之和計算的綜合費用率超過36%,也算高利貸。

根據上面的法律規定,可以明確幾點:

一是年化綜合利率即包括各種費用的利率超過36%的部分,可以不支付。

二是36%的利率標準不僅僅是指借貸利率,更應該是綜合成本,包括了提前收息、各種收取的費用等。

三是綜合利率超過36%的部分法律界定為無效,借貸人可以不予支付。

因此,債務人對超過36%的綜合利率部分,可以不償還。如果對方不同意,可以通過法律手段解決。

作者:麒鑒,專註銀行三十年,財經金融分析評論,歡迎關注並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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