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下忠誠協議能否讓他出軌後凈身出戶?

簽下忠誠協議能否讓他出軌後凈身出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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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認識一對知名的企業家夫婦,平時相處得挺好,可是這天企業家的妻子來到了我的辦公室,一進門,這位妻子就從兜里掏出一張紙,說了一句話,讓我嚇了一跳。她說:「我一直對我老公不太放心,所以我想跟他簽一份忠誠協議,我這裡打了份草稿,您看看這樣寫行嗎?」

筆者當時覺得非常驚訝,因為在筆者的眼裡,這對夫婦感情很是和睦,丈夫出色而優秀,妻子則是夫唱婦隨,兩人相處的挺好,怎麼會提起要簽訂忠誠協議的事呢?後來跟這妻子一聊才發現,原來正是因為她的老公很出色很優秀,掌管著全國十多家分公司,而且丈夫總是外出出差,身邊也並不缺乏異性的仰慕和包圍,所以這位妻子現在過得是越來越沒信心。她就擔心,萬一哪天老公要是離婚了,自己人也沒了,錢也沒了,所以她想在忠誠協議中約定,如果丈夫出軌背叛她的話,就要賠償她精神損失費補償金1000萬!

面對這份協議,面對她的提問,筆者始終覺得有些為難,不知道該對她說些什麼好,為什麼?以忠誠協議這個專題角度講,它到底有沒有法律的效力,它到底能不能實現防範對方出軌的目的呢?下面來做一番分析。

在過去十多年的律師經驗中,我發現忠誠協議主要分三類。

第一類:是約定如果男方出軌背叛,就讓他凈身出戶,離婚的時候分不到財產。

第二類:雙方會約定,如果男方背叛出軌,那麼在離婚的時候過錯方就要給對方賠償一個比較高的精神損害賠償金。或者是在財產分割的時候,要多給對方一些補償。

第三類:雙方約定,如果有一方出軌,這一方將失去子女的撫養權,甚至是失去離婚後對孩子的探望權,從此孩子與你再無瓜葛,這是第三類。

在法律上,這三大類的忠誠協議效力有沒有法律支持呢,能不能實現保護弱勢女性的目的呢?

筆者認為,事實勝於雄辯,應該以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為例證,在研究這個專題的時,特意分析了一些相關的審判案例,接下來會給大家分享兩個經典的小故事,通過故事的分析,我們也許能從中得到一些啟發,得到一些相對準確的結論。

案例一:上訴人張某與被上訴人韓某離婚糾紛案

女方因離婚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某法院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男方與女方都是再婚,雙方於2010年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後未生育子女。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男方曾於2010年書寫保證書一份,保證與前妻斷絕關係,不單獨見面不接電話。如有違反賠償女方30萬元,所有財產及房產歸女方; 2012年12月,雙方又簽訂協議書一份,其中約定「男方保證今後不再與前妻有任何來往,如有違反,雙方資金全部歸女方所有。另附借條一張(30萬元),在違反上述保證時自動生效。」

一審法院觀點:

關於女方依據2012年12月的協議書要求男方支付現金30萬元一節,法院認為,這屬於夫妻「忠誠協議」的範疇,該協議中約定的「借款30萬元」和保證書中約定的賠償30萬元,並不是實際發生的借款或賠償金,而是女方為防止男方與前妻來往而設定的要求對方賠償的「精神損害賠償金」。

《婚姻法》第四條所規定的忠實義務,是一種道德層面的義務,夫妻一方以此道德義務作為對價與另一方進行交換而訂立的協議,不能理解為確定具體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婚姻的本質是兩性以共同生活為目的的自願結合,維繫婚姻的紐帶是夫妻雙方彼此珍惜的情感,通過金錢罰則來預設違約責任,並不能維持婚姻的穩定,反而會導致夫妻關係的異化。限制一方的離婚自由,實際上既違背基本法理,也不符合普通民眾的善良風俗。

因此,對女方要求男方賠償30萬元的主張,不符合法律規定,原審法院不予支持……

後來,女方上訴後,二審法院認同原審法院看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總結:

這起案例是一個女方試圖以忠誠協議來防範丈夫出軌的典型案例,我們注意到,為了有雙重保證,女方不僅讓丈夫簽訂了若干份書面忠誠協議,還讓丈夫給她打了三十萬的借條。

但法院對夫妻忠實義務作了本質上的論述,認為這樣的忠誠協議違反了離婚自由基本法理,違反了社會公序良俗,否定了忠誠協議的效力。此案法官的判決思路代表著我國目前主流的司法審判意見。所以,最終法官穿透借條的形式看到了30萬懲罰金的實質,沒有支持女方的意見。由此我們可以得到一定的結論,如果女性朋友試圖通過忠誠協議防範老公出軌,或是寄希望於老公如果變心離婚時,通過忠誠協議就能拿到一筆巨額的賠償金,其實這是難以實現的,也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案例二:於某與譚某離婚後財產糾紛案

原告男方與被告女方曾於2008年在海口市結婚,後在2013年雙方自願協議離婚。離婚時約定:婚內房產、車輛及存款均歸女方所有,另外男方還要在離婚後支付前妻補償經濟幫助金50萬和20萬精神損害費。現離婚後男方認為自己經濟困難,實在無力支付,且離婚協議是在前妻強迫背景下籤的,顯失公平,故男方起訴到法院,要求:撤銷原、被告於2013年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有關約定,即撤銷男方一次性支付補償經濟幫助金50萬元給婦方,另外再支付女方20萬元精神損害費……

被告答辯:

一、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合法有效,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從女方提交的經公證的《忠誠協議》以及錄音等證據材料來看,在雙方婚後第三年原告就有了外遇,所以雙方為了確保日後生活安寧進而簽了該協議,協議中約定了如有不忠行為,受害者可以獲得共同財產的100%所有權,離婚時還要補償精神損失費50萬元,至離婚之日每年追加10萬元。此協議還在海南省海口市某公證處進行了公證,顯然該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

二、男方在婚內有過多次出軌過錯的行為,甚至發生過其他外遇者發信息和打電話騷擾女方,導致自己身心上均受到創傷,既然已構成違約,財產分配的約定是他對自己出軌過錯而自願進行的物質補償……

法院認為:

原、被告在2013年離婚時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當予以全面履行。根據《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九條的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男方主張離婚協議書中其他協議條款顯失公平,請求應予撤銷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故法院不予支持。男方主張其在民政局簽訂離婚協議書時存在脅迫的情形,但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故法院不予採信。最後,法院駁回原告男方的訴訟請求。

總結:

本案中夫妻的確簽過忠誠協議,還辦理了公證,女方也找到了男方出軌的證據,但法官並未認定忠誠協議的效力,而是因為後來雙方離婚時把忠誠協議的懲罰性賠償條款轉而簽到了離婚協議書里,所以,當男方離婚後想撤銷協議時,法官適用的就是婚姻法中關於離婚協議撤銷有關規定了。正因為男方起訴的原因不符合法定撤銷情形,當然就會被法院駁回了,其實妻子原來主張的出軌賠償已經得到了法律的支持,只不過是把內容換到了離婚協議書啦。

筆者經過研究與思考,找到了一些技巧和策略,如果您是一位弱勢女性,您的丈夫又擁有諸多的優勢,而且您已經查證到了丈夫一些出軌的證據,在與丈夫的爭吵中對方也表示歉意,此時您可以要求丈夫簽訂一份夫妻財產約定,在約定中寫上這樣的條款:「鑒於男方曾出現婚外情的過錯,雙方約定家中某房產(或是存款、其他財產)歸女方所有,屬於女方個人財產。如果男方將來表現轉好,忠實於妻子,雙方可適時撤銷本夫妻財產約定,恢復上述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狀況。」如果有了這樣的書面的協議,法律支持的可能性就高了許多,對另一方的背叛出軌風險也有所規制。

同樣,根據上面這個案例,在離婚時也可以把忠誠協議的內容搬到離婚協議書中,直接約定過錯方同意離婚時給與對方財產分割補償款或精神損害撫慰金,這樣離婚協議書一般效力都是能得到法律保證的(提示一下,離婚手續辦理後離婚協議書才生效)。

當然,除了法律的工具之外,還有其他一些金融工具也可以保護弱勢女性,例如人壽保險、家族信託、保險金信託、資產代持等等,這裡不再展開一一論述。


好,現在進行一下全篇總結,主要有以下三點:

第一:如果夫妻在婚內直接簽訂忠誠協議,那麼離婚時很難指望法院會支持這類協議的效力,達不到對方出軌給自己巨額賠償的目的,包括約定過錯方喪失子女撫育權的懲罰性條款都是無效條款;

第二:個別特殊情形下有可能會得到法院支持,主要是指過錯方在離婚案中自願承認出軌,並自願給對方經濟補償,法院不反對雙方協商解決;

第三:如果把對方懲罰性的經濟賠償或補償代價轉變成夫妻財產約定條款或離婚協議書約定條款,而且不以對方再次出軌為前提,那麼得到法律保護支持的可能性就很大了。

最後,還想說一點與法律無關,但對您來說卻是很重要的事。從業當律師十幾年,處理過大量婚姻失敗的案例,很難說出軌是夫妻哪一方引發的不幸,若沒有夫妻感情的冷漠與裂變,沒有頻繁的指責和令人窒息的家庭壓力,也不會導致出軌與背叛。想想看,您是不是已經記不清有多少次沒有傾聽他的喜怒哀樂了?您已經有多久沒有熟悉過他的事業了?您已經有多少次習慣用指責埋怨的口氣跟他講話了?你們已經到了冷漠無話,同床異夢的程度了!所以,如果您真的想防範優秀老公的婚外情的話,那麼最根本的解決方法是懂他的心、溫潤他的心、挽留他的心,法律是後置的不得已的解決手段,但高情商的婚姻情感經營之道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

(本文發布在微信公眾號:沃晟法商,未經授權請勿轉載,違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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