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以為你婚前貸款買的房就是你的?沒那麼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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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筆者接到一位80後張先生的諮詢電話,這張先生和他的妻子在家裡吵得是天翻地覆,主要原因不為別的,就是一套房子鬧的。話說這房子呢,是張先生在跟老婆婚前買的,自己付了首付,跟銀行辦了貸款,本來呢,張先生覺得這婚前買的房子,就是婚前財產,是自己的,跟老婆是沒啥關係。更何況這結婚之後每月的房貸也都是自己還,這老婆是沒還過一分錢,那這房子肯定跟老婆沒關係。
但妻子可不這麼想,她也有自己的一片理,雖說丈夫工資高,每月自己賺錢還房貸,但丈夫的工資不也是夫妻共同財產嘛!軍功章有他的一半也有我的一半啊,怎麼能說是他自己還的呢!?再說了,結婚這幾年房價那是蹭蹭蹭的一個勁漲錢啊!這婚後房子漲的錢,難道沒有我的份?!這也太不公平了!
張先生覺得妻子簡直不可理喻。在電話里,說到激動處,我都彷彿看到了電話那頭的張先生臉紅脖子粗的囧狀。
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到底該如何解決呢?我們分三種不同情況,跟大家仔細說說:
第一種情況,老公婚前以個人名義貸款、個人出首付,婚後共同還房款。房子還是老公的,但老婆可以獲得補償。
張楠和夏晴是一對剛結婚沒幾年的小夫妻,結婚前張楠出首付,跟銀行貸款買了一套房子。結婚後,也都是張楠每月自己的工資自己還房貸,夏晴是從來沒管過。
三年的恩愛生活轉眼即逝,張楠被公司外派到了非洲,分居一年後,張楠和夏晴友好協商決定離婚。兩口子諮詢筆者,這房子到底歸誰呢?
筆者告訴他們說這房子可以歸張楠,但是張楠你得給夏晴補錢。補什麼錢呢?兩筆錢。
第一筆,房子婚後還貸金額的一半。雖說是張楠個人的工資還的貸款,但你個人工資也是夫妻共同財產啊,比如結婚後一共還了100萬,得給人家女方補個50萬。
第二筆:房子結婚後的增值部分。他們這套房子在深圳,結婚後有大幅增值,那增值部分發生在婚後,基於女方婚後對房屋的貢獻,可以計算出房子婚後增值部分女方應得的數額。那麼,出於公平原則,一分也不能少,也得補給女方。
第二種情況,婚前個人名義貸款,個人出首付,婚後個人還貸款,那房子就是你個人的,跟老婆沒關係。
其實不少家裡,兒子婚前購買房產時,首付都是家裡面給的,婚後貸款也是每個月家裡父母幫著還的。如果是這樣,這房子還可以算是兒子的個人房產,跟兒媳婦沒關係,但這一切是有前提的,就是父母一定要跟兒子簽訂《單方資金贈與協議》。
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明確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具體操作方法:
父母在幫著已婚的兒子還貸款時,每個月往兒子的還貸銀行卡里轉月供是可以的,但是父母與兒子要簽訂一份《單方資金贈與協議》,協議明確約定:自結婚後,每個月父母贈與兒子個人8000元用於還房貸,同時註明贈與款項跟兒媳婦沒關係。這樣,這套房子就是兒子個人財產,如果小兩口日後分道揚鑣,也不會涉及日後給兒媳婦的任何補償。
第三種情況,婚前個人名義貸款,雙方出首付,婚後雙方共同還款,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通常情況下,一對戀人濃情蜜意一段時間後,一切順利的話就開始打算結婚啦!結婚得有婚房啊,於是兩人一商量,共同出資買套房吧!因為還沒領結婚證,於是用一方名義辦理了買房和貸款手續,但首付是雙方二一添作五共同湊的。再後來,領證結婚,婚後兩人還共同還貸款。那就簡單了,無可厚非,這套房子就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雖說婚姻中有太多的變數,但有責任感且聰明的人,絕不放棄任何一個能鞏固婚姻基礎的動作。從另一個角度去看,就因為知道婚姻的道路荊棘叢生,有太多的變數,我們才需要更珍惜、更專註。唯有這樣,才能幸福、祥和與美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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