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苗法實施考證(三):行錢

青苗法實施考證(三):行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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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行錢

通行條款中規定,政府貸給民戶的是錢,而民戶還納時既可以還糧,也可以還錢。

那麼實際情況是怎麼樣的呢?

王文書認為實行初期民戶如果還糧需要用錢作為標準折算,但是存在著標準是「熟時酌中物價」(按:借貸年以前十年豐收年份的糧食平均價格),還是時價的問題。到了熙寧七年則不再用貸糧還糧錢作為標準折算了(按:所據《長編》原文為「提點編修司農寺條例司呂惠卿言:『常平錢穀,並於民闕乏時月作一料給散,陸田多處以二月、水田多處以三月為限。隨秋稅起催,限年終納足,入十二月不納者,依欠稅法。如蠶麥豐熟,許隨夏稅催納,毋得過半,限滿不足者,勿給後料。其依條倚閣者,不在此限。』從之。」未見有不再用貸糧還糧錢作為標準折算之意)

而李金水引用韓琦的分析,認為小麥等糧食為「不耐停蓄之物」,除了運輸、儲藏、計息等諸多方面存在缺點外,地方政府依散時需要將其兌換為現錢,因此,地方政府往往要求民戶以錢還納,民戶還糧還錢的規定就成為一紙空文。

可以看出,他們分別採信了新黨和舊黨的說法,因此產生了這樣的分歧。如果僅從事理上推斷,則地方政府要求民戶以錢還納是非常可能發生的。

二、行錢利弊

目前我所見,討論青苗法行錢問題的學者有谷霽光、周良霄、王曾瑜、顏中其和李金水五位,他們共同認為青苗法散斂普遍行錢。

周良霄認為「普遍行錢是宋代社會商品生產高度發展的產物,反過來又可以刺激商品經擠的進一步發展。在商品經濟的衝擊下,農民在必要的交易中產生分化,給一部分人帶來困苦是不可避免的,但就整個社會來說,這是一個重大的進步。」

谷霽光進一步闡述:「社會上商品貨幣交換的要求極其迫切」,「青苗法可以活躍城鄉經濟,加速貨幣周轉,配合多鑄錢幣,可以緩和錢重物輕或錢荒的嚴重程度。」

但顏中其認為谷霽光「過分估計了貨幣借貸和實物借貸形式上的不同之點」。

汪聖鐸、李金水提出豐收季節「錢貴物輕」,民戶以錢還貸無疑會增加負擔。

王曾瑜認為,宋神宗以前農村兩稅主要是納實物,「這是與當時的商品經濟發展水平大致相適應的。宋朝的商品經濟較唐朝有了很大發展,但畢竟仍以自然經濟為主。」早在宋仁宗中期,已出現「錢重物輕」的「錢荒」情況,變法派強迫農民在納苗時大量支付錢幣「自然使錢荒發展得更為嚴重」,並認為熙寧年間大量鑄造貨幣並不能緩和錢荒,「當時官府鑄錢的目的在於豐裕國庫,而不會無償地流散民間。在青苗錢、役錢和坊場錢三大筆純收入超過鑄錢額二至四倍,收入大於支出的情況下,增加鑄錢額是不可能緩和錢荒的」。

總之,討論青苗法行錢利弊問題需要對宋代貨幣經濟的發展水平進行估計:行錢是否與當時貨幣經濟的發展水平相適應?行錢是加劇了還是緩解了「錢荒」?

我嘗試將學者已經提及但沒有深入闡述的論據呈現出來。

1.行錢與當時貨幣經濟的發展水平

首先是王曾瑜提出「宋神宗以前農村兩稅主要是納實物」,據汪聖鐸的研究,距離青苗法實施時間最近的治平元年的兩稅收入構成如下:

據《宋史·食貨志》記載:「熙、豐以前,米石不過六七百。」則僅糧一項,實物收入就超過貨幣,支持了王曾瑜的觀點。

如果這是如谷霽光所說的「因循守舊,習慣於物物交換,不知變通,給社會經濟帶來了

莫大的傷害」,那麼對經濟發展水平更為敏感的租佃制下地租的主要形態又是怎樣呢?

漆俠在《宋代經濟史》中指出,實物地租是宋代占支配地位的地租形態,但是貨幣地租

也逐漸發展起來,大觀三年的全國學田地租收入中錢占的比例更是超過了米,然而同時峽州以西,以夔州路為中心的地區原始的勞動地租占重要地位。

可以說,這一時期內部的經濟發展水平存在著巨大差異,那麼青苗法行錢在不同地區實施產生的影響也會有很大差異。總體而言在北宋的貨幣經濟發展水平下,青苗法要求百姓用錢幣償還貸款是不合理的。

2. 行錢對「錢荒」的影響

上世紀八九十年代以來,對宋代錢荒問題的研究已有許多進展,受本篇主題所限,此處僅述其要。

一般認為,北宋錢荒的原因主要是①鑄造量不足②製造銅器利潤豐厚,大量銅錢被銷熔改鑄③劣幣橫行將優質錢幣驅逐出流通領域④大量外流到遼西夏及海外

總的來說就是銅錢供不應求。

但袁一堂和汪聖鐸並不贊同。袁一堂在先後駁斥了上述各個原因後,提出問題在於流通環節,宋代的財政支出主要中只有土木工程、市易、和買、和糴、振恤等項目能夠或多或少將貨幣投放於民間,且具有預貸性質,其他如官費、軍費賞賜、內廷供奉、郊祀等項目主要成為了官吏兵士的收入,需要經過「貨幣一商品的交換過程,方能流通於民間。而宋代官費、軍費等支出項目中優厚的實物供給部分,降低了上述非生產者階層對商品市場的依賴,客觀上起了阻斷貨幣向市場流向的作用,一旦投放出去即有相當大的部分轉化為貯藏貨幣不再進入流通,造成投多而回少」。

汪聖鐸更總結道,北宋「所謂錢荒主要是集中於江淮浙地區,其他地區很少涉及,甚至反有錢多為患之處(如沈括言陝西情況)。這一情況似只能從當時錢幣的特殊運行中得到說明。」,「百姓納稅時,由稅限所迫,錢訴的需求與運行都較為集中,而錢幣從官府流出卻相對分散。官吏、軍兵的特殊分布又使錢幣的流向不是原路退回,即流出的錢幣又進行了新的分配。這樣,當下次大規模徵稅開始的時候,就發生了商品與錢幣的供與求在時間上和空間上都不一致的矛盾,這就給錢幣的暫時的局部的相對缺乏提供了條件。」

如果據上述說法推想,青苗錢的徵收無疑需要江淮浙的人民繳納更多的銅錢,而青苗法的息錢又主要被收入了國庫,所以青苗法必然加重了江南的「錢荒」問題。

但是這個問題並不能孤立地看待,在推行青苗法的同時,實施均輸法後開始向東南諸路購買各項物品,熙寧二年東南六路發運司即掌握100萬貫的本錢了,銅錢在東南地區的投入量顯然有了不小的增長,並且通過和買絹的預購,投入了數十萬貫的貨幣,這些措施對於緩解這一地區的「錢荒」不能說毫無意義,因此不應過度高估推行青苗法後對「錢荒」的負面影響。

參考文獻

《續資治通鑒長編》

《宋史》

《宋會要輯稿》

鄧廣銘《鄧廣銘全集·第一卷 北宋政治改革家王安石》

漆俠《漆俠全集·第二卷 王安石變法》《漆俠全集·第三卷 宋代經濟史上》

谷霽光《谷霽光史學文集·第二卷》

汪聖鐸《兩宋財政史》、《兩宋貨幣史》

王文書《宋代借貸業研究》

王曾瑜《王安石變法簡論》

周良宵《王安石變法縱探》

顏中其《王安石變法同北宋封建社會各階級的利害關係——與谷霽光先生商榷》

李金水《王安石經濟變法新探——以均輸法、青苗法、農田水利法、免役法為主》

喬幼梅《從中唐到北宋錢荒問題的考察》

袁一堂《北宋錢荒:從幣制到流通體制的考察》、《北宋錢荒:從財政到物價的考察》

鄭飛《近20年來宋代「錢荒」研究學術史回顧》

葛金芳、常征江《宋代「錢荒」成因再探》

俞兆鵬《宋神宗時期貨幣制度研究》

附上總目錄

夏澂:青苗法研究綜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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