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超市銷售過期食品3元,被罰五萬?

以案說法|超市銷售過期食品3元,被罰五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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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簡介

2018年2月18日,洛陽市民李女士在家附近的超市購買某品牌飲品走訪親友,隨後發現屬於過期食品,去找店家協商未果,隨引發糾紛。

二、律師點評

洛陽律師|河南藍銳律師事務所郭世斌律師答疑解惑:

1、作為銷售過期食品的超市將會受到什麼處罰?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之規定,超市銷售過期食品,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可以對其處以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處罰。

2、作為超市,只要發現銷售過期食品都將受到如此處罰嗎?

答: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食品安全行政處罰法律適用有關事項的通知》三項規定,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以及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同時,還規定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因此,筆者認為不予處罰的情形包括:(1)是對銷售的過期食品 ,全部沒有銷售且在被食葯監查處前,超市予以下架處理的情形。(2)是對已經銷售的過期食品 ,在消費者投訴、舉報或直接向超市維權前,且在被食葯監查處前, 超市主動與消費者聯繫消除影響的情形。

3、李女士購買到過期食品,可以向超市主張什麼權利?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李女士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向超市主張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增加賠償金額不足一千的,為一千元。

4、李女士購買到過期食品,該如何維權呢?

答:第一、與超市協商,主動維權,達成和解。第二、和解不成,到洛陽市消費者協會和所屬轄區食葯監投訴舉報,以行政處罰震懾超市與其和解。第三、超市拒不和解,也自願受到行政處罰,提起民事訴訟,起訴到法院維權。

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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