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感狀的成立
8 人贊了文章
(小心被坑)
一:感狀的成立
感狀主要包含特定的合戰中主公對戰功的肯定(戰功語句)和對該戰功的獎賞及獎賞的使用範圍(褒賞語句)。感狀按是否嚴格按一特定的形式寫出,分為書下形式與梳妝形式。
毛利氏的感狀以《閥閱録》為中心被大量保存。其中從亨保五年到亨保七年(1720~1723)依照主君命令,手下人將在藩內諸家中保留的感狀集成《毛利家御感狀》,這部書方便我們總覽毛利家發給的感狀。以時間順序編成的《毛利家御感狀》用發給寬正4年(1463)毛利豐元,文明7年(1475)毛利豐元,明應2年(1493)大內義興,同年毛利弘元作為冒頭。但從內容,形式上看,以上4封時偽文書的嫌疑並沒有擦走。而可以認為是第一份真實文書的是明應6年(1497)毛利弘元發給的感狀:
史料A:於今度備後山內討太刀討、忠節無比類之條、尤神妙之至候、猶以兵部少輔可申候、謹言、 弘元御判 明應六年卯月十二日 保垣右衛門大夫殿
這封感狀是明應六年四月十二日給保垣右衛門大夫。同日幾乎是相同的內容的另一封感狀給了兒玉左衛門五郎"閥閱録19",兩分感狀都是以「謹言」結尾的書面形式,在受領人的旁邊註明日期。"閥閱録的通例,給後世考察日期給了便利"。
同時羽仁,即保垣家在七日之後的十九日收到"弘元公"給的書下形式給的另一封感狀
史料B:去八日於備州高口城合戰之時、竹內五郎三郎討捕條、尤以神妙也、彌可抽戰功之狀如件、 弘元公御判 明應六年卯月十九日 羽仁右衛門太夫殿
由見,對同一個戰功依次給出兩封感狀,結論不一般。這不是毛利弘元的,是山名俊豐給的感狀。第一份是這場合戰,既山名政豐,山明俊豐父子互相抗爭時,弘元作為俊豐一方向備後出兵後寫的。例證是和「史料B"同日送給田中小七郎與給俊豐內容形式一樣的感狀。除了和《閥閱録》中的「弘元公御判」類似,感狀沒有署名只有花押,由此推論有可能是後人將俊豐的花押誤認為弘元的。(也就是說,並不是毛利弘元給保垣兩封感狀,而是弘元只給了一封,另一封是俊豐給的。收集人辨認失誤)
這個時候保垣氏當嚴島神主(神社家)的同族羽仁氏的土地與毛利家接壤。延德二年(1490)羽仁和毛利家締結主從關係。但保垣氏並不是毛利氏的譜代,因為他原本是與毛利氏對等的國人。從山名俊豐直接拿到這樣對我感狀,對於保垣氏來說,何故拿到如此書信值得探究,可之前弘元時代的毛利氏這樣的感狀文書都沒有流傳下來。
依據松浦義則的研究,興元以前的毛利氏為了貫徹主人-家人的身份支配秩序,即使是譜代家臣也不一定給予給所宛行狀。相同的,對有功家臣的褒賞文書,感狀也沒有。這些一般是口頭表示的。戰功主君事實上是認可的,會保留這個記憶,至於以後怎樣封賞,文書的記載就很有必要了,可它恰恰不存在(口頭表示和隨心記憶有可能會被人遺忘或曲解)。
對於這些內容的研究,弘元,興元時代對所謂的譜代沒有感狀發卻發給保垣、兒玉、中村等毛利氏本領周邊的中小國人層不難理解。他們現在和毛利氏的主從關係是很強,不過始終和譜代家臣有區別。感狀就是他們申請獎賞的殘餘憑證
那些場合中,棄用書下形式而採用書面形式的原因如下:第一,像保垣氏這些國人眾對有書面下發給許可權的守護【其時是山名俊豐】和毛利氏的態度想法是不同的;第二,、利氏原先是和保垣氏同等身份的存在,兩者之間有「禮」的問題,之後的元就、隆元不再出非書面形式的宛行狀和感狀,同樣的,弘元沒有用向下傳達上面意思的書下形式對保垣氏。「史料A」末尾見到的「兵部少輔」是對毛利氏同族的坂兵部少輔,對豐元時期的毛利氏執權「坂古下總守」即兼時下總守廣正的兒子和弘元、【與興元時期的「同子之下總守」是同一個人】用一樣樣式,【毛利家文書154.420、吉川家文書349.35】。而對不是譜代家臣的保垣氏用和同類不是譜代家臣的坂氏(坂氏是毛利氏的親族,是大江氏到達安芸改名毛利氏後才分出去的,親緣很近)用相似的感狀樣式,是對保垣氏用「禮」。
(從表1可知,毛利隆元時期戰略先慢後快{與毛利隆元本人性格,元就放權有關};從表2可知,嚴島合戰後毛利氏大幅減少書下形式感狀的使用,小幅增加書面形式感狀的使用,說明毛利氏加強對國人眾的團結籠絡,逐步增大的領導地位。)
(本文翻譯自秋山伸隆《戰國大名毛利氏的研究》第二章第一節:感狀的成立)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