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辭職不能說走就走,這個問題必須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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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MoreKingLawFirm 廣東摩金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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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如何避免不能證明員工離職原因的情況?
法律顧問回復
司法實踐中,無論是企業還是員工,對於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應予以舉證,如雙方皆無法舉證證明離職理由,裁判機關通常視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進而裁決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
此類案例多出現在,企業與員工在離職手續辦理上不規範而導致的。具體而言就是:
沒有辦理離職手續(如沒有簽署離職單)
離職文件填寫不規範(如離職單上沒有明確離職理由)
從而引發爭議,各說各的離職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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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一句話說,要避免這種現象出現,最好方法就是規範離職手續及文件,並執行到位;然而在實務中,往往存在員工因口頭辭職(例如:電話通知企業HR,「我不做了」),此時企業有必要引導其規範作業,如要求電子郵件或書面提交辭職函等等。
另外,企業還要避免實務中配合員工弄虛作假行為。
例如:很多員工在主動申請離職時,為了領取失業保險而要求企業出具「因公司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文件的情況等,而給企業留下了法律隱患。
相關依據及參考: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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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二、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若干意見29.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均無法證明勞動者的離職原因,可視為用人單位提出且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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