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對醫療器械註冊人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實施指南徵求意見

【廣東】對醫療器械註冊人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實施指南徵求意見

來自專欄醫療器械(註冊、體系)

關於徵求《廣東省醫療器械註冊人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實施指南(草案)》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醫療器械註冊人制度試點工作實施方案》要求,規範醫療器械註冊人委託生產質量管理,明確不同主體間的質量管理責任劃分,保障委託方和受託方質量管理體系的有效銜接和運行,切實保障醫療器械質量安全,我局組織起草了《廣東省醫療器械註冊人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實施指南(草案)》,請於9月13日前將修改意見反饋至我局。

(郵箱:GDQXZCR@gdda.gov.cn)  

附件:廣東省醫療器械註冊人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實施指南(草案)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8年9月5日

附件

廣東省醫療器械註冊人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實施指南

(草案)

一、制定依據

為規範醫療器械註冊人委託生產質量管理,明確不同主體間的質量管理責任劃分,保障委託方和受託方質量管理體系的有效銜接和運行,切實保障醫療器械質量安全,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化審評審批制度改革鼓勵藥品醫療器械創新的意見》、《國務院關於印發全面深化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開放方案的通知》、《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廣東省醫療器械註冊人制度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要求,結合本省實際,我局制定了《廣東省醫療器械註冊人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實施指南(試行)》(以下稱:《指南》)。

二、適用範圍

醫療器械註冊人制度試點是改革完善醫療器械審評審批和註冊生產制度的重大創新,建立醫療器械註冊人保證醫療器械質量的責任體系、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是醫療器械註冊人制度試點的主要目的之一。

《指南》中的醫療器械註冊人是指按照醫療器械註冊人制度試點工作要求,委託生產醫療器械樣品或產品的企業、機構或科研人員。《指南》中的受託生產企業是指按照醫療器械註冊人制度試點工作要求,接受醫療器械註冊人(以下稱:註冊人)委託生產醫療器械樣品或產品的企業(以下稱:受託人)。

《指南》旨在為註冊人委託生產醫療器械時,對雙方在建立、運行、改進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體系方面提供指導,從而更好地滿足《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範》及其附錄的要求,落實註冊人和受託人主體責任,確保醫療器械產品上市後的安全、有效。

《指南》是在《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範》及其附錄的基礎上,針對註冊人及其受託人的特殊管理要求所指定的細化指南性意見。註冊人及其受託人應在符合《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範》及其附錄要求的基礎上,同時符合醫療器械註冊人制度試點和醫療器械委託生產質量協議的相關要求。

《指南》同樣適用於醫療器械監管部門在對註冊人及其受託人實施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體系現場核查時參考使用,指導和規範醫療器械監管人員開展註冊人委託生產過程的監督檢查工作。

三、要求

1 義務與責任

1.1註冊人

註冊人負責醫療器械全鏈條和全生命周期管理,對醫療器械設計開發、臨床試驗、生產製造、銷售配送、售後服務、產品召回、不良事件報告等承擔全部法律責任,確保提交的研究資料和臨床試驗數據真實、完整、可追溯,確保對上市醫療器械進行持續研究,及時報告不良事件及其風險評估情況,提出並落實處置措施。

1.1.1應建立與產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並保持有效運行,對受託人的質量管理、綜合生產能力進行評估,並提供綜合評價報告。

1.1.2應對所委託生產的醫療器械質量負責,加強對受託方生產行為的管理,保證其按照法定要求進行生產。應與受託方簽訂委託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應與受託人簽訂委託合同和質量協議,明確雙方委託生產中技術要求、質量保證、責任劃分、放行要求等權利義務,並誠實守信、認真履行。

1.1.3應將設計開發的技術要求、生產工藝、原材料要求、說明書和包裝標識等技術文件有效轉移給受託人,應保留向受託人提供技術文件及進行培訓的記錄,應對委託生產產品生產工藝確認進行批准。

1.1.4應具備獨立開展質量審核的能力,每年應對受託人開展不少於一次的全面質量管理審核,並提交年度質量管理體系自查報告和對受託人質量體系審核報告。

1.1.5應確定產品上市放行的方式,提出對受託人生產放行的要求,生產放行和產品上市放行要求應在質量協議中明確。

1.1.6委託生產醫療器械的說明書、標籤除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外,還應當標明受託人的企業名稱、住所、生產地址、生產許可證編號。

1.1.7應當建立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體系,依法開展不良事件監測工作,承擔不良事件報告的主體責任,按規定直接報告醫療器械不良事件。註冊人應當配備與其產品相適應的不良事件監測機構和人員,對其產品主動開展不良事件監測;發現醫療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的,應當按規定向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技術機構報告,及時開展調查、分析、評價,主動控制產品風險,並報告評價結果。

1.1.8應建立醫療器械再評價制度,制定上市後持續研究和風險管控計劃並保證其有效實施。根據科學進步情況和不良事件評估結果,主動對已上市醫療器械開展再評價。根據再評價結果,採取相應控制措施,對已上市醫療器械進行持續改進,並按規定進行註冊變更。再評價結果表明已註冊的醫療器械不能保證安全、有效的,註冊人應當主動申請註銷醫療器械註冊證。

1.1.9應建立售後服務相關制度,落實售後服務相關責任。

1.1.10應建立醫療器械追溯管理制度,實現醫療器械產品全程可追溯。

1.1.11發現受託人的生產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醫療器械質量管理體系要求的,應當立即要求並監督受託人採取整改措施確保符合質量管理體系要求;可能影響醫療器械安全、有效的,應當立即要求受託人停止生產活動,及時召回存在缺陷的醫療器械,並向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報告。

1.1.12委託生產變更時,應當向原註冊部門申請註冊變更;委託生產終止符合法定註銷情形的,應向原註冊部門申請註銷所持有的醫療器械註冊證。

1.1.13提交醫療器械質量安全責任承諾書。

1.1.14批准上市的醫療器械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執行。

1.1.15委託銷售醫療器械的,註冊人應當對所委託銷售的醫療器械質量負責,並加強對受託經營行為的管理,保證其按照法定要求進行銷售。註冊人應當與受託經營企業簽訂委託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

1.1.16鼓勵購買商業責任險。

1.2受託人

1.2.1履行醫療器械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委託生產質量協議規定的義務,辦理受託生產許可證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2.2負責按醫療器械委託生產質量協議和《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範》及其附錄的要求組織生產,對註冊人及受託生產的醫療器械產品負相應的質量責任。

1.2.3負責產品生產放行,應按照醫療器械委託生產質量協議履行生產放行程序。

1.2.4委託生產變更或終止時,應向原許可發證部門申請辦理許可證登載產品變更、減少或註銷許可證。

2 機構與人員

2.1註冊人

2.1.1 應當建立健全與所生產醫療器械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並保證其有效運行,建立與質量管理體系過程相適應的管理機構,並有組織機構圖,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和許可權,明確質量管理職能。

2.1.2應當確定一名管理者代表,管理者代表負責建立、實施並保持覆蓋醫療器械全生命周期的質量管理體系,報告質量管理體系的運行情況和改進需求,提高員工滿足法規、規章和顧客要求的意識。

2.1.3應當配備專職的研發技術人員,熟悉所註冊醫療器械產品的研發和技術,具有相應的專業背景和工作經驗,確保提交的研究資料和臨床試驗數據真實、完整、可追溯。

2.1.4應當配備專職的質量管理人員,應具有工作經驗,熟悉所註冊醫療器械產品的生產質量管理要求,能夠對註冊人和受託人的質量管理體系進行評估、審核和監督。

2.1.5應當配備專職的法規事務人員,應具有工作經驗,熟悉所註冊醫療器械產品法規要求,能夠處理相關法規事務。

2.1.6 應當配備專職的上市後事務人員,應具有工作經驗,熟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產品召回、售後服務等要求,能夠處理相關上市後事務。

2.2受託人

2.2.1應當建立與醫療器械受託生產過程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並保證其有效運行,建立與質量管理體系過程相適應的管理機構,並有組織機構圖,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和許可權,明確質量管理職能。

2.2.2應當確定一名管理者代表,管理者代表負責建立、實施並保持與受託生產過程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報告質量管理體系的運行情況和改進需求,提高員工滿足法規、規章和顧客要求的意識。

2.2.3應當配備與受託生產產品相適應的技術人員、生產人員和質量管理人員,以上人員應當熟悉醫療器械相關法律法規,具有相關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應當有能力對生產管理和質量管理中實際問題作出正確判斷和處理。

2.2.4應指定專人與註冊人進行對接、聯絡、協調。

2.2.5在註冊人的指導下,對直接影響受託生產產品質量的人員進行培訓,符合要求後上崗。

3 場地、設施、設備

3.1註冊人

3.1.1自行研發醫療器械產品的,應具備相應的研發場所和設施設備。

3.1.2委託研發醫療器械產品的,應確保被委託機構具備與相應的研發場所和設施設備。

3.1.3 註冊人應明確受託人場地、設施和設備的要求,委託生產前應查驗受託人的生產條件,並定期評估。

3.2受託人

3.2.1應配備與受託生產醫療器械相適應的場地、設施和設備。

3.2.2應採用適宜的方法,對註冊人財產(包括受託生產相關且屬於註冊人所有的各類物料、半成品及成品、留樣品、包裝、標籤、工裝夾具以及其他設備或輔助器具等)進行標識、儲存、流轉、追溯。

3.2.3受託人對受託生產過程中涉及的場地、設施、設備應按照《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範》及其附錄的要求進行管理。

4 文件管理

4.1註冊人

4.1.1應當建立與質量管理體系過程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對《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範》及其附錄有任何刪減或不適用均應詳細說明,且任何刪減或不適用不得影響醫療器械產品的安全、有效。

4.1.2對醫療器械委託生產質量協議進行管理,包括委託生產質量協議評審、變更、終止、延續、執行情況的年度評價,並保留相關記錄。

4.1.3如已購買商業保險,應對商業保險進行管理,包括保險的購買、延續、理賠等資料的保存和查閱。

4.1.4對已獲證醫療器械的全部研發資料和技術文檔進行管理。包括清單編製、保存、歸檔、檢索、查閱、變更、移交、使用許可權,並保留相關記錄。

4.1.5對醫療器械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指南性文件、質量公告等外來文件進行管理,包括收集、更新、檢索、匯總、分析,並保留相關記錄。

4.1.6對受託方生產質量管理體系評估、審核、監督的文件進行管理,包括保存、變更、檢索、匯總、分析,並保留相關記錄。

4.2受託人

4.2.1應當建立與質量管理體系過程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文件,並在質量管理體系文件中增加受託生產相關內容,對《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範》及其附錄有任何刪減或不適用均應詳細說明,且任何刪減或不適用不得影響產品的安全、有效。

4.2.2應對醫療器械委託生產質量協議進行管理,包括協議評審、變更、終止、延續、執行情況的年度評價,並保留相關記錄。

4.2.3對註冊人轉移的受託生產醫療器械的全部研發資料和技術文檔進行管理。包括清單編製、保存、歸檔、檢索、查閱、變更、移交、使用許可權,並保留相關記錄。

4.2.4對受託生產質量管理體系自查相關文件進行管理,包括保存、變更、檢索、匯總、分析,並保留相關記錄。

4.2.5文件和記錄的保存期限應符合法規要求和雙方協議約定,在保存期限內,註冊人可向受託人獲取委託產品生產相關文件及記錄,以滿足產品質量追溯、產品調查及法規要求等的需要。

5 設計開發

5.1註冊人

5.1.1應按照《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範》及其附錄要求進行設計開發。保留自行研發或委託研發醫療器械產品的設計開發資料,確保設計開發資料和數據的真實、完整、可追溯。

5.1.2註冊人委託外部機構進行設計開發時,應當與受託設計方簽訂協議,確保設計開發過程滿足法規要求;註冊人對整個醫療器械產品的設計開發負主體責任。

5.1.3應按照醫療器械委託生產質量協議要求,將需要轉移的設計輸出文件進行匯總並編製技術文件清單。

5.1.4應確保變更過程滿足法規要求,任何設計變更均應及時通知受託人,並監督受託人的變更執行情況。

5.1.5應當在包括設計開發在內的產品實現全過程中,結合受託生產產品的特點,制定風險管理的要求並形成文件,保留相關記錄。生產和生產後信息顯示產品的風險不可接受時,註冊人應及時通知受託人並採取必要的措施。

5.2受託人

5.2.1應按照醫療器械委託生產質量協議要求,對註冊人轉移的技術文件進行管理。

5.2.2應按照醫療器械委託生產質量協議要求,執行受託生產產品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約定。

5.2.3註冊人在受託人完成工藝建立、驗證、轉換、輸出的,受託人應具備相應的能力,完成樣品試製工作。

5.2.4落實註冊人的設計變更要求,並結合生產質量管理情況向註冊人反饋設計變更的需求。

6 採購

6.1註冊人

6.1.1應明確委託生產產品物料的採購方式、採購途徑、質量標準、檢驗要求,按照醫療器械委託生產質量協議要求實施採購。

6.1.2必要時與受託人一起對物料合格供應商進行篩選、審核、簽訂質量協議、定期複評。

6.1.3監控並確保受託人使用合格供應商提供的合格物料。

6.1.4按照法規要求實施採購變更,所有的變更應書面通知受託人,並留存相關記錄。

6.1.5定期按照《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範》及其附錄的要求,對委託生產採購控制進行自查,確保滿足規範的要求。

6.2受託人

6.2.1應按照醫療器械委託生產質量協議和《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範》及其附錄的要求,執行註冊人的採購要求。

6.2.2由註冊人採購並提供給受託人的物料,受託人應按照註冊人要求進行倉儲、防護和管理。

6.2.3如代為實施採購,應將相關供應商納入合格供應商進行管理;應保留物料採購憑證,滿足可追溯要求。

6.2.4如實施採購物料驗證,應符合註冊人的要求。

6.2.5採購中發現異常情況應採取措施暫停,並向註冊人及時報告處理。

7 生產管理

7.1註冊人

7.1.1明確委託生產的品種及範圍、工藝流程、工藝參數、必要外協加工過程(例如輻照滅菌)、物料流轉、批號和標識管理、批生產記錄等可追溯性要求。

7.1.2將與生產有關的技術文件以協議附件的形式轉移給受託人,雙方確認並保留確認的記錄;

7.1.3明確在委託生產過程中的需要定期監控的環節和過程以及監控方式和標準,指定授權監控的人員,並保留監控記錄。

7.1.4 應定期對受託人的受託生產管理情況和相關記錄進行審核,並保存審核記錄。

7.2受託人

7.2.1應按照《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範》及其附錄和醫療器械委託生產質量協議執行。

7.2.2當生產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醫療器械質量管理體系要求的,應當立即採取整改措施,可能影響醫療器械安全、有效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活動並向註冊人報告。

7.2.3如果受託人有相同產品在產,相關產品應有顯著區別的編號、批號、標識管理系統,避免混淆;

7.2.4應保留受託生產相關的全部生產記錄,並隨時可提供給註冊人備查。

7.2.5受託生產過程中出現可能影響產品質量的偏差、變更、異常情況應及時向註冊人報告,保留處理記錄。

8 質量控制

8.1註冊人

8.1.1制定生產放行要求和產品上市放行程序、條件和放行批准要求。

8.1.2將生產放行要求轉移給受託人,審核並授權生產放行人。

8.1.3負責產品上市放行,指定上市放行授權人,按放行程序進行上市放行,並保留放行記錄。

8.1.4明確委託生產產品的質量標準,檢驗職責、留樣及觀察(如涉及)等質量控制過程的職責分工,需要常規控制的進貨檢驗、過程檢驗和成品檢驗項目可由註冊人完成,也可由受託人完成,對於檢驗條件和設備要求較高,確需委託檢驗的項目,可委託具有資質的機構進行檢驗。

8.1.5由受託人實施質量檢驗的,註冊人應對受託人的質量檢測設備、質量控制能力、質量檢測人員能力、質量檢測數據進行定期監控和評價,並保留相關記錄。

8.1.6涉及產品留樣的,應制定留樣規程,定期查驗受託企業的留樣工作。

8.2受託人

8.2.1按照醫療器械委託生產質量協議約定的委託生產產品的質量標準、檢驗職責、留樣及觀察(如涉及)等質量控制過程的職責分工實施質量控制活動。

8.2.2負責生產放行,應保證受託產品符合註冊人的驗收標準並保留放行記錄。

8.2.3涉及產品留樣的,應執行註冊人的留樣規程,實施留樣。

9 銷售

9.1註冊人

9.1.1註冊人可以自行銷售醫療器械,也可以委託具備相應條件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銷售醫療器械。

9.1.2註冊人自行銷售醫療器械的,無需辦理醫療器械經營許可或者備案,但應具備《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的醫療器械經營能力和條件;註冊人應當建立顧客反饋處理程序,對顧客反饋信息進行跟蹤分析。

9.1.3委託銷售醫療器械的,註冊人應當對所委託銷售的醫療器械質量負責,並加強對受託方經營行為的管理,保證其按照法定要求進行銷售。註冊人應當與受託方簽訂委託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受託方應當建立顧客反饋處理程序,對顧客反饋信息進行跟蹤分析。

9.2受託人

9.2.1受註冊人委託代為銷售時,必需具備相應的醫療器械經營條件,符合經營相關法規要求,辦理醫療器械經營許可或者備案。

9.2.2如無銷售職責,本條不適用。

10 不合格品控制

10.1註冊人

10.1.1應當明確不合格品控制要求,防止非預期的使用或交付。

10.1.2產品銷售後發現產品不合格時,註冊人應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如召回、銷毀等。

10.2受託人

10.2.1應當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對不合格品進行標識、記錄、隔離、評審。

10.2.2不合格的評審包括是否需要調查,通知註冊人或對不合格負責的所有外部方。

11 不良事件監測、分析和改進

11.1註冊人

11.1.1應當建立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體系,應當配備與其產品相適應的不良事件監測機構和人員,對其產品主動開展不良事件監測,並按規定直接報告醫療器械不良事件。

11.1.2發現醫療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的,應當按照規定直接向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技術機構報告,及時開展調查、分析、評價,主動控制產品風險,並報告評價結果。

11.1.3應當主動開展已上市醫療器械再評價,根據再評價結果,採取相應控制措施,對已上市醫療器械進行持續改進,並按規定進行註冊變更。再評價結果表明已註冊的醫療器械不能保證安全、有效的,註冊人應當主動申請註銷醫療器械註冊證。

11.2受託人

11.2.1應向註冊人提供受託生產過程中必要的質量數據和所發現的醫療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

11.2.2應配合註冊人進行不良事件監測、分析和改進。

四、核查範圍

(一) 註冊人僅為樣品研發主體,生產工藝建立和驗證、設計轉換均在受託人完成的,在產品註冊體系核查時,應對註冊人研發地址和受託企業生產地址進行同步核查。

(二) 同一註冊人委託多家企業生產樣品的,註冊體系核查應對註冊人及相關受託人進行核查;同一註冊人委託多家企業生產產品的,應對相關企業均進行現場核查。

(三) 受託人發生變化(包括變更、增加或者減少),在對變更後的受託人進行體系核查時,同時應對註冊人的工藝資料、設計的變化情況等進行同步核查。

(四) 註冊體系核查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受託研發機構、關鍵物料、關鍵工序/特殊過程的提供商進行延伸核查。

(五) 上市後監管時,可對註冊人及受託人一併實施檢查,以確保註冊人和受託人委託生產行為的合規、受控。

五、定義和術語

(一) 生產放行:是指受託人通過審核醫療器械生產批次的生產過程記錄及質量檢驗記錄,證實已按照《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範》及其附錄和雙方確定的技術文件要求完成生產,並已完全符合雙方規定的關於原材料、中間過程式控制制以及最終產品進貨、過程、成品檢驗要求,經受託人確認產品已符合《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範》及其附錄和雙方約定的驗收標準,可以放行交付註冊人。

(二) 上市放行:是指由註冊人對受託生產放行的產品全過程記錄進行審核,上市放行前至少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完成所有規定的工藝流程;規定的批生產記錄完整齊全;所有規定的進貨、過程、成品檢驗、驗證等質量控制記錄完整齊全,結果符合規定要求,檢驗/試驗/驗證/確認人員及其審核、授權批准人員均已按規定簽發記錄;產品實現全過程,特別是採購、生產等過程中的不合格、返工、返修、降級使用、緊急放行等特殊情況已經按規定處理完畢;產品說明書、標籤及其版本符合規定要求;經授權的放行人員已按規定簽發產品放行單,批准上市放行。

(三) 科研人員:是指科研機構人員的企業法人。

六、參考文獻

(一)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2017年修正本)

(二)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修正案(草案送審稿)》

(三) 《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號)

(四)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於發布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的公告》(2014年第64號)

(五)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於發布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範附錄無菌醫療器械的公告》(2015年第101號)

(六)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於發布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範附錄植入性醫療器械的公告》(2015年第102號)

(七)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於發布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範附錄體外診斷試劑的公告》(2015年第103號)

(八) 《總局關於發布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範附錄定製式義齒的公告》(2016年第195號)

(九)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於印發境內第三類醫療器械註冊質量管理體系核查工作程序(暫行)的通知》(食葯監械管〔2015〕63號)

(十) 《國務院關於印發全面深化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開放方案的通知》

(十一)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同意開展醫療器械註冊人制度試點工作的批複》(國葯監函〔2018〕42號)

(十二)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廣東省醫療器械註冊人制度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2018.08.20)

(十三) YY/T 0287—2017《醫療器械 質量管理體系 用於法規的要求》

來源: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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