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施行「捕訴合一」的隱憂與破局

全面施行「捕訴合一」的隱憂與破局

「捕訴合一」對參與刑事實務活動的人來說早已不是新鮮的名詞,截止2018年上半年,全國實行捕訴合一的檢察院已經有200家,除吉林、北京、江蘇、貴州、湖南、湖北、山西、上海等八省市外,遼寧、內蒙古、西藏、青海等地正在推進,重慶、山東、浙江等地在積極探索。據檢察院人士透露,2018年極有可能成為捕訴合一「元年」,全國統一鋪開推行這一制度。

從理論界到實務界,對捕訴合一的發聲討論早已是如火如荼,從偵查機關、檢察院、法院到律師,對各個刑事訴訟參與主體的影響都有涉及。本文僅從全面施行捕訴合一這一制度對刑事辯護的影響做一探討總結。

隱憂

一、 「起跑線」落後,全面辯護思路形成受到掣肘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辯護律師的閱卷權是從審查起訴之日起才享有的。辯護律師在閱卷之前,僅通過起訴意見書、提請逮捕意見書等官方文書、會見當事人、與當事人家屬溝通等方式很難對案件全貌有一個客觀整體的把握。捕訴分離體制下,負責審查起訴的檢察官與辯護律師閱卷的時間一致,客觀上為律師充分了解案情,形成辯護思路,提交法律意見書創造了條件。捕訴合一之後,辦案檢察官在審查批捕階段可以看到案卷,然而此時辯護律師並無權閱卷,進行有效辯護的「起跑線」無形中比檢方落後了;同時,由於無法看到案卷中對於案件發生過程全貌的記錄和當事人在案件中所處的地位和發生的作用,律師很難形成有效、全面的辯護思路。提交給檢察院的法律意見書也只能是「淺嘗輒止」。

二、 訴訟程序客觀上縮短,進程加快,快速辯護難度加大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提起公訴的條件是:「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因此,許多重大複雜的疑難案件往往要經過充分的偵查、嚴謹的審查甚至兩次退回補充偵查才能起訴。捕訴合一後,檢察官在審查批捕階段就可以全面閱卷,對案件事實的審查、證據採信甚至法律適用都有了全面的認知,由此導致的一個必然結果就是後續審查起訴階段的進程將大大加快,案件的退回補充偵查率降低。原本六個半月走完的審查起訴程序,可能被縮短至四個月甚至一個半月。誇張一些說,有可能律師還沒有形成完整的辯護思路,案件就已經起訴到法院了。

三、 捕訴條件混同風險產生,審前辯護難度增大

捕訴合一最直接的實踐就是從申辯對象的合二為一到辯護效果的合二為一。捕訴分離時,律師面對審查批捕和審查起訴的檢察官,提出的辯護思路和辯護方式可能有所不同,這是程序賦予律師「二次辯護」的權利。捕訴合一之後,律師必須轉化辯護思路,不能像以前一樣分階段遞進式輸出自己的辯護,而應當有「一勞永逸」的思想,考慮辯護意見對於審查批捕以及之後審查起訴的影響。

捕訴合一可能導致的一個結果就是逮捕和起訴條件的「混同」。考慮對犯罪嫌疑人人權的保障和刑事訴訟程序的不同要求,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逮捕和起訴條件並不一樣。起訴的標準要遠高於逮捕的標準。捕訴合一之後,辦案檢察官是一人或者一組,對逮捕和起訴的捆綁極易造成逮捕條件的提高或者起訴標準的降低。根據《國家賠償法》第17條第1款第2項的規定,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捕訴合一意味著審查批捕的檢察官在將來決定是否起訴,如果由於檢察官不起訴而轉化成為國家賠償案件(相對不起訴除外),對於該案的辦案檢察官來說無疑是「自找麻煩」。以己推人,檢察官比較安全的做法就是降低起訴標準,對於批捕的案件都予以公訴。

從邏輯上講,同一檢察官在作出批捕決定後再作出不起訴決定是完全成立的。但就像北京德恆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王兆峰律師所說,期待檢察官作出這種捕後不訴的決定是「挑戰人性」的。

破局

除了以上三點,捕訴合一還有許多隱憂,例如,在偵查部門和檢察部門的銜接上,一直有公訴要引導偵查的聲音,逮捕有利於對犯罪嫌疑人施加壓力,配合追訴。捕訴合一的背景下,極易導致檢察官將逮捕異化為一種積極取證的誘惑。諸如此類,在捕訴合一沒有全面推行之前我們並不能全面列舉。但辯護律師也不應因此就廢然而反,而是應當尋找制度規定下的破局之策。

一、 加強審查批捕階段的辯護工作,把握「黃金救援期」

上文提到捕訴合一可能導致逮捕和起訴條件的混同——逮捕條件的提高或者起訴條件的降低。從邏輯上推論,檢察機關降低起訴條件的可能性比較小,如果檢察院降低起訴標準,到法院審判階段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在逮捕起訴條件混同的情況下,提高逮捕標準也許是檢察官的選擇之一。如此以來,客觀上不批捕的案件數量可能有所增加。如何把握這個「利好」條件,抓住審查批捕階段的「黃金救援期」對辯護律師來講至關重要。

對於犯罪嫌疑人有利的「無罪事實、諒解、退贓」等無罪或者罪輕情節應當儘早提出。在捕訴分離的設定下,犯罪嫌疑人的有利情節多在羈押必要性審查階段提出。但在「逮捕後傾向於起訴,不捕傾向於不起訴」的邏輯原理下,律師應當儘快收集有利於當事人的無罪或罪輕情節在逮捕前提交給檢察機關審查,盡量阻斷逮捕可能性。

二、 儘可能及早全面客觀掌握案情,注意提出無罪辯護的時機

由於捕訴合一客觀上造成的律師相對於檢察官閱卷的「起跑線落後」的現實。辯護律師需要通過其他方式盡量彌補其對於案情掌握上的滯後。具體而言,辯護律師可以從了解案情的客觀性和全面性上下功夫。例如,在會見當事人時,應當盡量詳細地向當事人詢問案件事實的經過,告知當事人陳述客觀事實的必要性,避免當事人害怕承擔責任而在陳述過程中出現的「避重就輕、添油加醋」等情況,以保證律師作出精準的判斷,為接下來的辯護工作打好基礎。

辯護律師要學會與辦案檢察官「博弈」。雖然捕訴合一導致審查批捕和審查起訴的檢察官合二為一,但是客觀程序上並沒有將批捕和起訴合二為一。因此理論上辯護律師仍然在兩個階段享有辯護權利。辯護律師要學會和檢察官進行溝通,不僅要溝通案件的進展情況,也要通過溝通盡量把握辦案檢察官的「脾氣性格」,以制定自己分階段或者直截了當的辯護策略。對於有的檢察官,仍然可以分階段提交不同的法律意見書(取保候審申請、無罪辯護意見),直接提交無罪辯護,會給有的檢察官產生「律師認為我做出了錯誤羈押決定」的想法。這種自我否定的暗示容易激發檢察官的「起訴意願」;然而對於其他檢察官,由於「捕後不訴」的可能性極小,「既捕又訴」檢察官承擔更大的訴訟責任和風險,因此檢察官在審查逮捕階段就會更加謹慎,也即前文說的,提高逮捕標準。此時,律師就要把握檢察官的這種心理,趁勢而上,提出無罪不捕或者罪輕不捕的法律意見。

三、 注重「團隊作戰」,將精準化辯護進行到底

俗語:「眾人拾柴火焰高」,在複雜疑難的刑事辯護當中,尤其在捕訴合一的改革背景下,刑事辯護律師應當注重辯護團隊的建設。將龐雜紛繁的刑法規定分而化之,研究、總結歸納不同類型案件的特點和辯護思路;對法律、司法解釋、規範性法律文件等做到及時掌握更新;對最高院和最高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和實務中有指導意義的典型案例進行梳理整合;對於偵查、檢察、審判機關的辦案流程及內部規定要全面了解。通過「精準化」實現對案件程序和實體的全過程把控,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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