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購、微商,要說再見?
歷經5年、4次審議、3次公開徵求意見,備受行業關注的電子商務法終於問世。
8月3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以下簡稱電商法),新法共7章89條,將於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9月6日,商務部新聞發言人高峰在例行發布會上表示,下一步商務部將積極推動網路零售的創新發展,深入開展電商精準扶貧,繼續推進跨境電子商務的試點示範,切實落實電商法,優化電子商務發展環境。
據了解,不同於其他由部委牽頭的立法,電商法由全國人大財經委牽頭立項,具有極高的立法效力層次,旨在為中國電子商務行業發展奠定一個基本法律框架。
同時,這部被譽為「關乎互聯網電商行業格局」的法律,立法的過程也比其他法律更為曲折。因為涉及面廣,對互聯網行業影響深遠;更因為利益交織錯綜複雜,立法充滿了博弈色彩。
「電商法是我國電商領域的首部綜合性法律,是一部適應時勢的立法,明確規定了電子商務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規範電子商務行為和保障消費者權益的原則貫穿始終,是對電子商務健康可持續發展的重大促進。」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院長趙旭東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
自然人網商正式進入行政監管視野
對於在網上開店的賣家來說,以往註冊就能開店賣貨的日子馬上就要到頭了。
電商法明確要求電商經營者需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和稅務登記,這意味著以自然人網店名義不納稅的「避稅紅利時代」將不再存在
。電商法第10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是,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的除外。」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院長龍衛球告訴記者:「從草稿、調研,一直到四審,在立法過程中,自然人網店登記是爭議比較集中的關鍵問題之一。」
據艾瑞諮詢,我國網路購物零售額從2007年的560億元發展至2017年的60800億元,年複合增速約為56.78%,增速遠高於線下渠道增速。不少學者認為,隨著網路經濟的發展壯大,一方面自然人網店營業額飛速增長,一方面假冒偽劣、違禁品的大量銷售通過自然人網店進行,遊離於政府監管之外。因此,個人網店是否要納入登記範圍、是否推進線上線下平等問題的呼聲越來越高。
「線上線下應一視同仁,電子商務經營者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既是信息監管需要,也是工商管理需要,對維護市場競爭秩序、保障消費者權益有重要意義。」龍衛球談道,從最終條文來看,立法者的思路依然是登記為原則,不登記為例外,體現了立法的原則性和靈活性。
值得注意的是,
三審稿中將「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也納入例外情形的範疇
。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呂來明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第10條列舉的前三種例外情況,與線下商事登記基本保持一致,唯一的區別是,在審議過程中增加了「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也不登記的情況,放寬了電子商務市場主體登記的口子,體現了對電子商務發展的鼓勵。不過,因「零星小額」的標準十分模糊,後續仍需配套規範來明確具體標準
。趙旭東認為,市場主體登記,除了意味著自然人網商正式進入到行政監管的視野,也為依法徵稅和納稅提供了一個基本的前提條件。第11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並依法享受稅收優惠」,即便不需要辦理市場登記的商家,在首次納稅義務發生後,也應當依法如實申報納稅。
據中央財經大學稅收籌劃與法律研究中心於2017年年初發布的電商稅收研究報告顯示,大型電商繳稅較為規範,京東商城、天貓、蘇寧易購等平台的B2C電商均已進行稅務登記並實施正常納稅。相比之下,C2C電商也就是個人開的網店不繳稅或少繳稅的情況比較普遍。
業內人士指出,電商法實施後,廣大的個人賣家需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和稅務登記,同時必須履行納稅義務,開店成本增加,勢必也會影響賣家的積極性,一些大的C2C電商平台上個人賣家流失不可避免,整個電商平台的發展也會受影響。
據媒體報道,在8月16日舉行的四審稿前立法徵求意見會議上,與騰訊、網易、京東等受邀企業均派出研究人員參加不同的是,阿里巴巴董事局主席馬雲親自到場發言說,電商法應該具有國際性、前瞻性,希望能夠增添促進電商發展的內容,電商法立法並不成熟。
明確電商平台數據提供和報送義務
數據是當前互聯網立法中必然涉及的內容,電商法也不例外。電商法第28條,電子商務平台應當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送平台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依法辦理登記。此外,電商平台向稅務部門報送平台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和與納稅有關的信息,並應當提示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辦理稅務登記。
記者注意到,
電商平台數據提供和報送義務,是在第三稿中增加的要求
。這一條規定在審議過程中,也一直存在爭議。一方面,企業方認為數據是自己的核心利益。另一方面,有學者認為,這一規定可能會抬高企業進入電商行業的門檻;無論是數據主動報送還是被動的提供,對於電商平台都是不小的壓力和負擔。對此,趙旭東認為,明確平台數據提供和報送義務是非常有必要的。「首先,獲取經營者身份信息和納稅相關信息,是實現監管的需要;其次,由平台提供數據具有合理性,平台和經營者之間的經營關係決定這些信息都發生在平台,如果僅通過政府機關單方面收集,一來成本過高,二來也不利於高效監管;另外,平台在市場活動中扮演了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交流的重要角色,平台在獲得其所特有的經營利益的同時,也應當承擔起相應的責任和義務。」
「無論是市場監管部門,還是稅務部門,要履行登記和收稅的監管職責的前提是掌握經營者的相關信息。電商平台是管理網路經濟的最重要抓手,只有賦予平台及時報送或者提供相關信息的法定義務,登記和收稅的相應規定才可便於落地。」龍衛球表示。
記者注意到,對於平台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電商法對平台的審核義務也作了一定的要求。第27條規定,
電商平台應當要求申請進入平台的經營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聯繫方式、行政許可等真實信息,進行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並定期核驗更新
。浙江墾丁律師事務所主任張延來認為,該條規定在實務操作過程中的難度可謂不小,尤其是對於行政許可的核驗,由於主管機關不開放官方驗證通道,如果商家上傳了一張偽造的行政許可,而平台又沒有驗證渠道,日後商家出了問題,平台是否要承擔責任,這一問題還不明確。
呂來明認為,對於平台的審核義務,是形式審查還是實質審查,新法沒有明確規定。「我認為,既不能採取絕對的形式審查標準,也不能苛求平台完全做到實質審查;因為形式審查易導致平台不負責任,而實質審查平台確實又是難以做到,因此,平台的主體審核義務應採取一個謹慎合理的審查標準。」
平台合規治理有法可依
呂來明表示,為保護消費者權益、維護公平競爭,電商法中多處明確規定了電商平台違反相關義務可能產生的法律責任,包括可能面臨的行政處罰以及承擔的民事責任。
事實上,關於電商平台責任的內容,從一審到四審一直是爭議的焦點。在電商法公布前的最後一周,
輿論最大的焦點是第38條第二款:對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條款中『相應的責任』的確立幾經變遷,是消費者、電商平台、監管等各方激烈博弈的最後結果。」趙旭東介紹,三審稿中,平台未盡到審核義務與安全保障義務要承擔「連帶責任」,有利於消費者,對平台的要求更高。不過,業內聲音認為,因為電商法的定義比較寬廣,既包括傳統的電商平台,也包括了大量的O2O平台、新零售企業等,如果統一按照「連帶責任」,對O2O等平台賠償要求的確過高。隨後,在四審稿中,「連帶責任」又變為「補充責任」,引發巨大爭議,被認為有利於平台而不利於消費者。
「在這兩種主張對立的情況下,最後全國人大常委會基於對不同主體的保護、綜合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礎上,形成了『相應的責任』這一法律意見。」趙旭東表示,模糊處理後的「相應的責任」給了司法實踐更大的空間,可以理解為更有彈性和靈活性。
除了民事責任之外,電商法還明確了電商平台違反相關義務可能面臨的行政處罰
,包括可能面臨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業整頓以及記入信用檔案等。例如,第35條對平台要求商家「二選一」的現象作出禁止規定,並在第82條中明確了嚴格的法律責任——對平台內經營者在平台內的交易、交易價格或者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平台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呂來明表示,
平台要求商家「二選一」,不僅嚴重影響商家的自主經營權,也損害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對正常的市場秩序也是破壞
。立法者也關注到這一問題,在一審稿中就有明確規定,後來又不斷完善。對維護廣大中小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來說,具有積極意義。新聞深一度
有法可依消解電子商務痛點
經歷五年、四審、三公開,《電子商務法》近日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並將於明年1月1日起施行,我國電子商務從此有法可依。
蓬勃發展的電子商務及其帶來的消費互聯網,一向是我國互聯網產業發展最大的亮點之一,但滲透廣、變化快的電子商務在與實體經濟融合的過程中,新情況新問題層出不窮。因此,為電子商務立法需要回答兩方面問題,一是如何鼓勵創新和良性的市場競爭,二是如何規範管理,更好解決電子商務產業成長中遇到的種種發展痛點。
《電子商務法》調整的是電商平台、平台內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關係。考慮到消費者在三者中的弱勢地位,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基礎上,進一步夯實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制根基,是《電子商務法》規範電商產業市場秩序的出發點。從具體條文看,《電子商務法》在起草和審議中廣泛聽取了各方意見,這使得出台的法律條文更能解決消費者的「痛點」,也更有操作性。比如,針對消費者反映強烈的競價排名所帶來的誤導,《電子商務法》第40條規定:「對於競價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顯著標明『廣告』。」對於伴隨大數據技術發展出現的「殺熟」定價方式,《電子商務法》也有約束。
上述情況都表明,《電子商務法》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不僅是實事求是的,也在與時俱進,在從草案到成文的5年時間裡,始終緊跟行業發展變化不斷修改完善。
不僅如此,在對電商平台和電商經營者責任與義務的認定上,《電子商務法》同樣貫徹了實事求是,與時俱進的精神。比如,「對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電商平台應該承擔怎樣的責任?對此,《電子商務法》三易其稿,從「連帶責任」到「補充責任」,最後定稿為「相應責任」,體現出法律的嚴謹性。在電子商務平台處理平台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責任方面,此前草案中規定,電子商務平台只有在「明知」平台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時才應當依法採取措施,但定稿中修改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這也讓相關條款在未來的實踐中更有操作性。畢竟,「明知」很難認定,但「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卻可以根據平台的技術能力、監控手段和投訴情況加以認定。
除了強調電商平台和電商經營者的責任與義務,《電子商務法》更體現出鼓勵創新和「放水養魚」的特徵。比如,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都應當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對「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等,可以不用登記。
在釐清電商平台、經營者和消費者三者關係之外,《電子商務法》的另一個重點是消除惡性競爭,營造更加有序公平公正的良性市場競爭環境,對包括經營者的刷單和虛假交易行為,以及電商平台如何解決惡意投訴乃至平等對待線上線下零售業等方面,都作出了充分規定,體現出法律對促進產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的積極作用。
《電子商務法》並非一勞永逸的操作指南,在未來具體實施過程中還需要不斷完善。從目前有關電商平台的反饋來看,特別是在對消費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如何界定和明確「相應責任」,跨境電商如何處理知識產權衝突等問題上,需考慮行業的具體情況,通過一系列配套實施細則和司法解釋更為明確地加以定義。
《電子商務法》為我國電商產業未來持續健康發展搭建了體制框架,電商產業的未來必將更加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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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經濟日報(記者張雪 陳靜
)
、法制周末
編輯
/ 徐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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