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未審批,就沒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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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規定,加班需審批的前提下,未經加班審批的延時工作可以不認定為加班。
作者| 常法中心
單位| 廣東摩金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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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未經過加班審批的延時工作,是不是「加班」?
法律顧問回復:
基於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規定,加班需審批的前提下,未經加班審批的延時工作可以不認定為「加班」。
雖然實踐中員工證明存在延時工作的事實有一定難度,但並非完全不可舉證,比如考勤記錄、電子郵件工作記錄等。一旦員工證明存在延時上班事實,則不存在加班事實的舉證責任就落入企業。
企業能夠進行的相對有效的抗辯理由之一就是企業存在加班審批制度,而員工知悉但沒有履行加班審批程序,即使存在延時工作也是員工個人行為所致,因此無需支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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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如此,企業能夠證明其存在加班審批制度,但如果員工能夠提出反證,即員工證明加班審批制度並未實際執行,則企業仍存在支付加班費的法律風險。
因此,我們企業對於加班審批制度落地到位,非常有必要,實務中可以採取如下措施:
(1)優化勞動合同約定或規章制度規定,規範員工加班必須事先履行加班審批程序,且該等制度經民主程序制訂,並公示。
(2)管控並切實履行加班審批制度,以加班審批單作為落地載體。
(3)強化員工關於加班審批制度相關規定的執行,比如培訓。
相關依據及參考: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
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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