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有限責任公司的優勢和劣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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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有限責任公司的優勢和劣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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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簡天成財務為您解答:
1、有限公司的優勢
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名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是公司的基本類型,被廣泛採用。
有限責任公司非常適合創業項目,尤其是在中前期,其優勢集中體現在:允許股東在公司章程中,就諸多事項作出不同於公司法的個性化規定,譬如設置「同股不同權」機制(投票權比例、收益權比例與出資比例可以不一樣)、規定股權轉讓的特別限制等。
這些個性化規定,可以讓創始人以非常低的成本就可實現控制權的集中以及收益權的合理分配,並能針對自身的具體情況,設置類似防火牆的措施,阻擋「門口的野蠻人」的惡意收購。
建議
儘管股東可以在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中作出個性化規定,但應注意幾點:
(1)個性化規定僅能在公司法允許的事項上作出;
(2)個性化規定可以不同於公司法規定,但不能違反公司法;
(3)公司章程要有個性化規定,單靠工商局提供的模板是無法做到的,需要專業建議和把關才能達到股東希望獲得的效果;
(4)如果公司章程有個性化規定,那麼在工商局註冊或備案時,工商局工作人員通常需要確認個性化規定合法合規後,才有可能接受註冊或備案。因此,如果公司章程需要作出個性化規定,建議請法律專業機構起草、把關,確保可以順利完成註冊、備案。
舉個現實的例子,公司法規定重大事項須經持有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有家公司的章程里約定3/4以上顯然也是合法的,但工商局工作人員就死扣字眼,說必須2/3。
遇到這種情況,就按工商局要求提交註冊用章程,公司再另擬一部章程,並寫明:註冊時所用章程是為滿足工商登記需要而依範本提交,公司內部事務以本章程為準。
2、有限公司的劣勢
當然,有限責任公司的局限性在於:公司法和證券法要求在國內上市的公司必須是股份有限公司,如果創業項目是有限責任公司,其未來在新三板、創業板、滬深主板上市時,就必須先改制(整體變更)成股份有限公司,才能提交上市申請。
建議
如果創業項目未來要在國內上市,可以等到提交上市申請之前的一年左右,再著手將有限責任公司改制(整體變更)成股份有限公司。在此之前不要急,因為股份有限公司必須是「同股同權」的,不能像有限責任公司那樣在公司章程中作出許多個性化規定。
3、一人有限公司
還應注意的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只有一個,公司法稱之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就是指公司只有一個股東的情況。
這種特殊的有限責任公司的類型,使得原先只能以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或個人名義經營的個人獨自創業項目,可選擇「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方式進行,其最大的優勢是可以實現個人與創業項目之間的財產、債權債務的分離。
建議
在創始人只有一人的情況下,創業項目可以先註冊成「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等將來有其他股東加入,再變更為普通的有限責任公司,而且其變更非常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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