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無過錯方在哪些情形下可以主張過錯方對其進行賠償?

離婚時,無過錯方在哪些情形下可以主張過錯方對其進行賠償?

【案例導引】男方起訴女方要求離婚,女方作為被告對解除婚姻關係沒有異議,但是認為男方在婚前隱瞞了其性功能存在障礙的情形,要求男方對其進行賠償,同時要求男方賠償其辦酒席時出的酒席錢。那麼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本案中女方要求賠償的請求能否得到支持呢?

首先,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除此之外《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一條規定:「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除了以上五種情形,遍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不存在其他可以主張損害賠償的情形。

其次,婚姻法中的損害賠償包括哪些呢?是否有具體的法律規定呢?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八條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再次,關於無過錯方在離婚時向過錯方主張的損害賠償是否有時效的限制呢?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持。」《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最後關於婚姻法中關於無過錯方主張損害賠償的問題還應注意以下法律規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一條規定:「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第二條規定:「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第二十九條規定:「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於當事人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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