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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損害公私財物罪的立案標準

故意損害公私財物罪的立案標準

上海刑辯律師楊志友律師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33條的規定:故意損害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以上的;(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我國其他部門法和相關法律也有關於損壞公私財物的規定,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52條規定侵佔、破壞公共體育設施的,由體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有前款所列行為,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偷盜、搶奪他人養殖的水產品的,或者破壞他人養殖水體、養殖設施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下面從故意損害公私財物罪的構成要件進行分析:

一、犯罪客體和客觀方面。

故意損壞財物罪是指故意非法毀滅或損壞公私財物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犯罪對象是公私財產,包括不動產和動產。但是如果破壞是特定財產,侵犯了其他客體,如破壞交通工具,那麼可能就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生產經營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此時這些犯罪行為侵犯的主要客體不再是公私財物所有權,而是其他更為重要的社會關係,不可以以本罪處罰,而是依想像競合犯或牽連犯原則選擇一重罪進行處罰。

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在行為人非法實施毀壞公私財物的行為是情節嚴重,給國家、集體、個人造成了數額較大的經濟損失。毀壞是指毀滅和損壞的情況,使財物的價值和功能完全喪失,或者是指財物的價值和功能部分喪失,表現形式可以是多種多樣,常見的有砸碎、火燒、撞毀、把電子設備投到水裡等等。

二、犯罪主體。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三、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與盜竊、詐騙不一樣,盜竊、詐騙主觀上必須是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這是本罪與其他財產犯罪的區別。另外過失不可以構成本罪,但是有可能構成其他罪名,比如過失爆炸罪、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等罪。

實踐中如何把本罪與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易燃易爆設施罪、破壞交通工具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別開來,是實務操作的關鍵。二者的區別在於侵害的對象不同。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易燃易爆設施罪等法律規定的特定的公私財物,而本罪侵害的對象是公私的財產,包括的範圍要廣的多;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易燃易爆設施罪會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傷亡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損失,危害的是公共安全,而故意損害公私財物罪的行為損害的公私財物,是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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