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說商標的異議、撤三和無效宣告

細說商標的異議、撤三和無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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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的過程並非一帆風順,首先,你(通過代理機構)提交材料給商標局;然後,商標局進行初步審查;初步審查沒問題後,進入三個月的公告期,也是異議期:在這期間,任何人都可以對你的商標有「異議」,一旦別人提起異議,你就會收到「答辯通知書」,商標會進入複審階段。如果在此期間沒有人對你的商標有異議,或是你贏得了答辯,則會收到「商標註冊證」,這時商標真正是你的了,可以打上 ? 標誌。

商標註冊下來,你不用,有人就盯上了

如果說此時商標已經註冊下來了,怎麼還會有「無效宣告」和「撤三」這些情況呢?

這就和商標的使用息息相關了。如果你只是註冊了商標,但沒有積極使用,總會有人盯上的。現在商標資源那麼緊俏,不一定哪個競爭對手動了什麼心思呢?別人想要你的商標,很多都是通過「撤三」來操作的。所謂「撤三」簡單說就是「三年不使用會被撤銷」。

根據商標局的統計,撤三的申請量逐年增加,2015年2.9萬件,2016年4.0萬件,2017年5.7萬件!其中當然不乏來者不善的。

至於「無效宣告」通知,有很多原因,撤三是一種,到期不續展也是一種(商標的有效期只有10年,到期不續展就不是你的了,很多人盯著要搶注呢~),還有什麼馳名商標想要跨類保護啊、別家的商標說你近似啊…種種種種,總之,只要有人搞你,你就有危險!

商標的保護:如何應對商標的「異議」和「撤三」?

來吧,既然你要搞我,何不就此剛一波!先來說「異議」,首先,商標局就幫你擋一波子彈:然後你要根據對方異議的原因(也就是複議的原因)來準備答辯:近三年複議主要原因比較。看到了嗎?主體資格是爭論最多的。異議人作為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主體資格證據,與「身份證明」是並列的關係。啥意思?

對於提出異議的人來說:不是你交個身份證複印件就能異議了,得證明你是在先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

對於被異議者來說,你就得準備你比他更早的「在先使用證明」,或是兩者沒有「利害關係」的證明。

再來說「撤三」,想要不被「撤三」,你得證明你使用了這個商標,而且一直在使用啊~

這些證據都可以(要在日常使用中注意保留,以免別人惡意撤三):

(1)商品上的商標,這最直截了當;

(2)自己沒有使用,但給他人使用,這叫做「商標的使用許可」,這也算;

(3)得有日期證明,在撤銷申請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內;

(4)商標的使用得在《商標法》效力所及地域範圍內,這一般都木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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