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豹車「豹子頭」商標註冊標識被惡意抄襲?捷豹路虎公司急了
來自專欄知產資本驅動創新
據了解,2012年7月8日,絕對牛公司向商標局提出第11262335號圖形商標註冊(下稱爭議商標,詳見下圖一)的申請,申請使用在第32類的「啤酒;果汁;水(飲料);無酒精果茶;花生乳(無酒精飲料);可樂;奶茶(非奶為主);植物飲料;豆類飲料;飲料製作配料」商品上。
2015年12月28日,捷豹路虎公司對爭議商標註冊提出無效宣告請求。2017年1月11日,商標評審委員會對該商標無效宣告請求作出裁定,認定捷豹路虎公司的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捷豹路虎公司不服上述裁定,認為該裁定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上均存在錯誤,遂於2017年3月22日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商評字(2017)第0000001628號《關於第11262335號圖形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下稱被訴裁定),並判令商標註冊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裁定。
在該案訴訟過程中,絕對牛公司將爭議商標轉讓給陸虎(長沙)投資有限公司(下稱陸虎投資公司),該案第三人因此變更為陸虎投資公司。
捷豹路虎公司稱,其為一家具有悠久歷史的汽車製造企業,其前身為公司創始者威廉·里昂斯爵士1922年於英國利物浦創建的燕子汽車公司,以生產當時流行的摩托車跨斗邊車為主。1935年,里昂斯爵士根據第一次世界大戰的一種飛行機器的名稱JAGUAR,將公司更名為JAGUAR CARS LIMITED(美洲虎車輛有限公司)(原告前稱),並且將JAGUAR一詞作為其汽車的商標註冊正式使用。從1935年起,JAGUAR即伴隨著美洲虎的設計圖形(見下圖二)沿用至今。
捷豹路虎公司訴稱,圖三所示的在先圖形商標及作品均由其獨創,經過長期大量宣傳使用享有很高的知名度。爭議商標的註冊使用損害了捷豹路虎公司的在先著作權,爭議商標不應被核准註冊。圖三所示的圖形為圖二美洲虎設計圖形的正面頭部特寫,與美洲虎圖形一起使用,相互映襯,是以正面方式對美洲虎的表現和詮釋。該圖形的演變經過了以下階段:
其中,捷豹路虎公司的如下圖四所示的圖形版本早在爭議商標申請註冊前即在媒體雜誌上宣傳,並於2015年8月獲得註冊。
捷豹路虎公司認為,爭議商標註冊與捷豹路虎公司的圖形在設計思路和圖案細節上有許多相似之處,爭議商標是對其擁有在先著作權的作品的抄襲模仿,具有明顯惡意,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此外,捷豹路虎公司認為,絕對牛公司在第32、33類上申請了60餘件商標,如JEEP POWER、吉普、路虎、特斯拉TESLA、史泰龍STALLONE等,捷豹路虎公司認為絕對牛公司疑似模仿其他世界知名品牌。庭審現場,商標註冊評審委員會堅持被訴裁定中的觀點。目前,該案仍在審理之中,小編將繼續關注案件後續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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