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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複核程序存在的價值

死刑複核程序存在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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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還是不殺,這是個問題。自貝卡利亞在其《犯罪與刑罰》中提出廢除死刑的主張開始,對死刑的存廢問題就成為人們討論的熱點。

死刑廢除是大勢所趨。從當前的基本國情來看,我國目前處於社會變革的非常時期,社會矛盾日益增多,惡性犯罪居高不下。因此,我國在一個較長的時期內廢除死刑既不可能也不現實。但限制死刑適用,堅持少殺,慎殺,防止錯殺,是符合我國目前國情的一項刑罰政策。而死刑複核程序正是該政策在刑事程序法上的體現,完全符合刑罰人道主義的理念。

概況言之,死刑複核程序價值體現為:

1、確保正確適用死刑

死刑案件的錯誤判決因其後果的嚴重性,使得對死刑案件的審判程序必須慎之又慎。通過最高人民法院對死刑案件的複核,不但能從事實上保障死刑的正確適用,還能從主觀上提高審判人員能力和素質,使他們在審判過程中少用、慎用死刑,從而保障死刑適用的公正性,對發現和減少司法錯判無疑是一種切實可行的辦法。

2、平衡公正與效率

死刑複核程序是追求公正的過程。公正是整個司法活動追求的目標,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死刑複核程序就是基於程序公正而存在的,其追求的最終目標卻是實體公正。科學合理的死刑複核程序的存在,能夠通過嚴格的程序防止誤判、錯判,同時也能夠體現程序公正,從而反映出實體公正。這樣看來,死刑複核程序是對公正的追求,不僅追求程序公正,更追求實體公正。

同時,死刑複核程序亦是追求效率的過程。案件一旦誤判、錯案,將引起一系列的包括經濟成本在內的資源浪費。死刑複核程序的存在表面上貌似增加了某些成本,但其正確適用絕對是節約成本的,最終使其追求的公平與效率得到平衡,司法整體效益得以提高。

3、順應國際社會保障人權的潮流

聯合國《關於保護死刑犯權力的保障措施》第5條規定,只有在經過法律程序提供確保審判公正的各種可能的保障,至少相當於《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所載的各項措施,包括任何被懷疑或是被控告犯了可能判死刑罪的人有權在訴訟過程的每一階段取得適當的法律協助後,才可根據主管法庭的終審執行死刑。

正確理解死刑複核程序的內在含義,合法運用死刑標準,科學地通過法定訴訟程序控制減少死刑,成為保障人權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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