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法定代表人 別在搞混了!

法人≠法定代表人 別在搞混了!

上周,支付寶(中國)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的法人發生變更,由大名鼎鼎的馬雲變更為了鮮少露面的葉郁青。這點改變被火眼金睛的網友發現並引發探討。

對此,支付寶官方回應稱,我們使用的支付寶程序,其運營主體為「支付寶(中國)網路技術有限公司」,而非「支付寶(中國)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而網路技術有限公司的管理層架構未發生變動,所以,每月的花唄還得繼續還。

「法人」是一個非常敏感的定位。在民間概念中,它不如CEO有實權,不如股東能分紅,很多時候都會被忽略。

幾年前劉詩詩吳奇隆大婚,吳奇隆將自己創辦的江蘇稻草熊影業有限公司轉移到劉詩詩名下,劉詩詩成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看起來很浪漫的舉動,卻被市場和粉絲們稱為「狡猾、擺脫責任」。而最近由於崔永元的爆料陷入困境的范冰冰,正是因為她擔任了涉事公司——無錫愛美神影視文化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最終查實公司有偷稅漏稅的行為,所有法律追責都需要范冰冰自己承擔。

法人,其實不是人

無論是學法律的,還是學金融的,都要接觸《公司法》的相關內容,其中「法人」應該是一塊非常難懂的部分。它是與自然人相對應的概念,叫做「人」卻不是人的形態。說到自然人,我們可以簡化處理為人類,那麼法人就可以把它想像成一個組織或機構。每個依法成立的公司都是一個法人。

法人是公司出席活動、承擔責任、授獎受罰的主體,不過大多時候,我們都是在一些違法亂紀的新聞中聽到這個詞。的確,法人就是用來被告的。

不過與自然人不同,法人只能受限於民法,不適用於刑法。這也很好理解,比如公司違法合同條款造成經濟損害,可以判處公司賠錢,哪怕賠到破產;但如果涉及刑事案件,比如公司涉黑、殺人越貨,法院總不能盼公司去坐牢吧。這樣一來,就誕生了「法人代表」。

法人是權利,還是背鍋?

「法人」是沒有自主意識的,甚至沒有實體的,所以無法在社會和市場中進行正常活動,那麼就需要一個有自主意識的「東西」,像發言人一樣,代表「法人」來進行意思表達,這個「東西」就是法定代表人。

因為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公司行使權力,不需要股東的另行授權。可以說法定代表人掌握了公司的核心,權力無限大;即使他進行了一些超出權力的操作,公司只能事後對個人進行追責和處罰,但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簽訂的合同等,始終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法律規定一家公司有且只有一個法定代表人,並規定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公司法》第13條)。這個級別的管理人員,一方面實際參與了公司的經營,了解流程;另一方面與公司利益相關,一般不會有特意危害公司的行為。

然而,現實生活中,卻有很多公司心甘情願把法定代表人的位置貢獻出來。

別人的「掌柜的」不好當

網上有個帖子,是一名大學生求助:自己家裡親戚準備開公司創業,想要找他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為他大學生的身份可以帶來不少稅務優惠。但同時他也擔憂是否也有風險?

就像上面提到的,法定代表人總是以公司的名義進行活動,收益由全公司享受,責任也是由全公司承擔,一般情況下不會被「株連」。但是,如果公司從事了違法犯罪活動,法定代表人就不能倖免了。

舉個例子。

案例一:

早在2014年,東南地區的老闆們北上倒騰鋼鐵生意是時髦,但這種生意資金體量太大,大多公司的運營都靠貸款和融資。到後來生意支撐不下去了,不僅欠款還不上,還有人騙貸、詐騙。東窗事發後銀行和小貸公司報警,警方出動首先尋找的一定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結果根據工商局登記的信息,找到的都是這些老闆們的父母、親戚,他們有剛畢業的大學生,甚至有在農村幾十年沒出過山門的老人。

案例二:

從去年起,國家環保局鐵腕治理山東、江蘇、浙江一帶的環保問題。很多化工小廠的廢水幾次整治不合格,就會被法院和公安召喚法定代表人,甚至進行拘留。然而警察們遇到了同樣的情況:大多是法定代表人並不參與公司經營,甚至不知道自己名下還有家工廠。

經查實後,雖然這些間接「受害者」不用接受民事、刑事的處罰,但因為公司涉及法律糾紛,實際控制人一天不出現就一天無法結案,法定代表人的民事權利就一天無法得到保證,他們無法辦理信用卡、無法出境、不能貸款、子女國考受限......

法定代表人可以說是全權代表企業的最高人,即使大股東控股100%,法定代表人也具有更高的決策權,所以當消費者發現支付寶的法人信息有所變動時,會引發這麼大的討論。它可能隱含了公司在管理層、經營渠道、盈利模式方面的種種信息,尤其上市企業,直接影響股價。

另一方面,法定代表人要承擔的責任也是最高級別,因為民事賠償以公司資產為底線,凡是需要法定代表人出場的,一定都是刑事責任。但它也代表了一家公司在責任方面的最後底線,比如前不久暴雷的兩家P2P平台——錢寶和善林金融,他們的創始人張小雷和周伯雲,同時擔任幾十家金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每家都以相同模式運營,「左兜裝右兜」的自融事件操作起來太過容易,且承擔責任的決心和能力也是一目了然了。

其實,還有一個更讓人混亂的名詞

由於法律規定一個公司只能有一個法人,而法人要負責的面卻那麼廣,一個自然人難免分身乏術,尤其那些本來就擔任要職的高管們。於是法律認可了一種像是孫悟空拔猴毛的方法:臨時授權。

法定代表人可以臨時授權一個或者多個「法人代表」,他們可以在一段時間內、對一定職責範圍內的事務、活動和訴訟進行處理,同法定代表人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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