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的天平也許偶有偏差但終將回歸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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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7日晚21時左右,江蘇省崑山市開發區震川路、順帆路路口發生一起刑事案件,寶馬紋身男劉某與騎電動車的於某發生交通糾紛,後寶馬男持刀砍騎車男,不慎手滑刀落被騎車男奪刀後反殺!後經網友爆料,被反殺的劉某正是號稱「崑山龍哥」的劉海龍。這究竟是一起為民除惡的正當防衛,還是帶有傷人故意的防衛過當,網上對於某是否構成正當防衛吵得不可開交。
4天後,崑山警方發布了一份通報認定於海龍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並於當天將其釋放。
這是一起教科書式的認定正當防衛的案例,可以說是中國版的「不退讓法」,對於今後司法實踐中認定正當防衛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我們再來一起回顧下這份寫得很妙的警方通報。
細節一:對於案件起因,警方認定系劉海龍醉駕強行闖入非機動車車道,與駕駛自行車的于海明險些發生碰撞,說明劉海龍有錯在先。
細節二:對於案件經過,在劉海龍取刀前,多人曾對其進行過勸阻,但其不顧勸阻拿刀追砍于海明,警方鑒定該刀為尖角雙面開刃,長59cm,為管制刀具,說明劉海龍有置於海明以死地的主觀意圖,于海明的生命安全危在旦夕,具有防衛的緊迫性。
細節三:民警到達現場後,于海明將取得的劉海龍手機和刀具主動交給民警(拿手機是為了防止劉海龍叫人),說明于海明的主觀意圖在於保護自身安全,而非故意要造成劉海龍的傷亡。
警方在認定於海明構成正當防衛的理由二里寫到:
劉海龍的不法侵害是一個持續的過程。縱觀本案,在同車人員與于海明爭執基本平息的情況下,劉海龍醉酒滋事,先是下車對於海明拳打腳踢,後又返回車內取出砍刀,對於于海明連續數次擊打,不法侵害不斷升級。劉海龍砍刀甩落在地後,又上前搶刀。劉海龍被致傷後,仍沒有放棄的跡象。于海明的人生安全一直處於在劉海龍的暴力威脅之中。
「劉海龍的不法侵害是一個持續的過程,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處於在劉海龍的暴力威脅之中」。這是本案認定正當防衛的關鍵所在。司法實踐中認定正當防衛的一個基本要求是不法侵害要處於正在進行時,對於未著手侵害的防衛在刑法上叫「假想防衛」,對於侵害行為結束後的防衛叫「事後防衛」,這兩種防衛行為都不是刑法中的正當防衛。因此,判斷不法侵害的起止時間對於認定正當防衛就至關重要,本案主要涉及不法侵害結束時間的判斷,對此學界有不同的看法:
有人認為排除了不法侵害的客觀危險時就是結束時間【1】,有人認為不法侵害被制止時就是結束時間【2】,有人認為已經形成了結果時就是結束時間【3】。個人贊同張明楷教授的觀點,他認為不法侵害的結束時間,是指法益不再處於緊迫、現實的侵害或威脅之中,或者說不法侵害行為已經不可能(繼續)侵害或者威脅法益【4】。他對此還補充道:「在連續進行的不法侵害過程中,即使表面上某段時間停止了不法侵害,但從整體上看侵害行為正在進行時,仍然可以進行正當防衛。」【5】
回到于海明的案件中,此前曾有人提出於海明奪刀後不法侵害的緊迫性就消除了,奪刀後再追砍的那幾刀已經超出了正當防衛的範疇,構成故意傷害。但個人認為不能以事後諸葛亮的視角將于海明奪刀前後的防衛行為割裂來看,我們應該回到事發當場,以于海明的視角觀察當下正在發生的一切。劉海龍丟刀後仍試圖搶刀,即使其被砍傷也沒有放棄對於海明的攻擊,而且失去砍刀的劉海龍仍然可以叫兄弟或者從車中取出其他兇器或者直接開車撞人,可見於海明生命被威脅的狀態並未因劉海龍丟刀而解除。
在江蘇檢察的分析意見里,檢方繼續作了補充【6】:
于海明搶刀反擊的行為屬於情急下的正常反應,符合特殊防衛要求。于海明搶刀後,連續捅刺、砍擊劉海龍5刀,所有傷情均在7秒內形成。面對不法侵害不斷升級的緊急情況,一般人很難精準判斷出自己可能受到多大傷害,然後冷靜換算出等值的防衛強度。法律不會強人所難,所以刑法規定,面對行兇等嚴重暴力犯罪進行防衛時,沒有防衛限度的限制。檢察機關認為,于海明面對揮舞的長刀,所做出的搶刀反擊行為,屬於情急下的正常反應,不能苛求他精準控制捅刺的力量和部位。雖然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死亡,但符合特殊防衛要求,依法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對於不法侵害起止時間的判斷,有人提出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加以明確,個人認為並不可取。罪刑法定是刑法的基本原則,這就杜絕一切對刑法條文的類推解釋或者擴大解釋。對於不法侵害起止時間尺度的拿捏只能在個案中進行個判,即使權威學者的觀點也只能作為判案的參考。但至少于海明的案例讓我們看到:
對於生死的威脅我有權按照等量的程度對其進行反擊,當一個人為生命安全或肢體健全而戰時,根本沒有什麼思索時間留給他反覆權衡各種選擇,生死就在一線之間,強迫一個人首先撤退而讓遲疑成為義務,這種做法才是一種犯罪。
細節五,警方對於網傳的多件事實進行了調查和澄清,這是我個人很喜歡的部分:
1、網傳劉海龍系「天安社」成員,警方查明劉海龍與天安社沒有關係;
2、網傳劉海龍可能涉黑,警方查明劉海龍曾因毆打他人、故意損毀財物、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行為,被處一次行政拘留和三次九個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3、網傳劉海龍或見義勇為榮譽證書,警方查明劉海龍曾協助抓捕販毒嫌疑人被頒發見義勇為榮譽證書。
4、警方在通報的最後一句里說:「感謝廣大網友和社會各界對崑山公安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這起事件也讓我們看到這屆網民對於公安斷案作出的巨大貢獻,大大提高了警方辦案的效率,但是不知大家注意到沒有,警方是把網傳的信息放在了「其他相關問題里」,這才是我真正喜歡這部分的原因。
法律出身的我一直抱有司法獨立的理想,即司法機關斷案不應受到黨政機關、社會團體、新聞媒體和公眾輿論的影響,而應當獨立、客觀地對事件作出判斷。所以當有人說這是場輿論的勝利時,我要舉手表示反對。
司法機關可以聆聽社會公眾對熱點事件表達的看法,但不應當被其所裹挾,因為公眾的情感和判斷並不一定經受得住事實和法律的考驗。好在崑山警方的通報沒有讓我失望,先講事實,再講法律,最後不忘回應網民的問題。在這個過程中, 我體會到的不是輿論的勝利,而是正義的勝利。
由於我國非判例法國家,很多人疑問這起案例對以後的司法實踐是否具有實際的參考價值。個人認為是有的,崑山警方在發布通報後,江蘇檢察在線同步發布了《為什麼認定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關於崑山「8.27」案件的分析意見》,其後最高人民檢察院也轉載了該分析意見,可見最高檢從國家最高司法機關的層面認可了崑山警方和江蘇檢察此次對於構成正當防衛的案件結果。
判例在我國司法體系中的價值主要是提供參考或指導的作用,「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仍然是以後司法機關最主要的判案標準。從刑事司法程序的角度看,一起刑事案件要經過公安偵查、檢方起訴、法院審判的環節才形成一個完整的判例,在後的環節對於在先的環節有監督的權力。
本案公安機關僅通過短短4天的偵查就判斷于海明構成正當防衛而撤案,可見司法系統內部已經達成了一致的共識:即便此案到了檢方起訴的環節,檢方也會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即便檢方起訴了,法院亦會作出無罪判決,所以這些流程也就省去了。為什麼說該案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就在於監督方可以提前介入,讓公安可以放心地作出撤案決定,公安破案的壓力被化解了,以後也就少了很多冤假錯案。
我也很欣喜地看到于海明在公安那裡僅呆了4天就可以回家了,讓我想到《控方證人》里的一句經典台詞:正義的天平也許偶有偏差但終將回歸正義。
參考文獻:
【1】陳興良《正當防衛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年第2版,第206頁。
【2】周國均、劉根菊:《正當防衛的理論與實踐》,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8年版,第62頁。
【3】高格《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福建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9頁
【4】張明楷《刑法學(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202頁。
【5】張明楷《刑法學(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203頁。
【6】公眾號江蘇檢察在線《為什麼認定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關於崑山「8.27」案件的分析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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