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保證無效,是否影響其他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金融法律風險之金融借款糾紛】
——共同保證中,部分保證無效,是否影響其他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法律風險】
一份債權,存在多個保證人,部分保證無效,是否影響其他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其它保證人能否據此要求免除擔保責任?
【基本案情】
第一階段:2013.10.30 貸款人與借款人、保證人簽訂《個人借款/擔保合同》
·貸款人:工行某支行
·借款人:連XX、陳XX
·保證人:鄧XX、肖XX、余XX、張XX
·借款金融:30萬
·合同期限:2013.10.30-2014.10.30
·借款利率:以貸款發放時適用的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為基準利率,上浮40%確定
·擔保方式:保證擔保
第二階段:2014.11.3 貸款期限屆滿,借款人未履行還款付息責任,借款人向貸款人及保證人發催收通知
貸款人工行某向借款人、保證人發送《個人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指明借款人連XX、陳XX現尚欠貸款人工行某支行借款本金30萬元及自2015年7月14日起的利息(截止2015年7月13日為30656元),保證人鄧XX、肖XX、余XX也未履行擔保責任,督促借款人、保證人儘快履行債務清償責任。
第三階段:2015.7 借款人向法院起訴、一審法院判決除保證人張XX外,其餘借款人、保證人需承擔債務清償責任
催收後借款人連XX、陳XX,保證人鄧XX、肖XX、余XX仍未履行債務清償責任,貸款人工行某支行遂起訴至法院,請求判決:
1.連XX、陳XX立即償還結欠的貸款本金及利息
2.鄧XX、肖XX、余XX、張XX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一審法院查明了案件的主要事實,另查明保證人張XX在《個人借款/擔保合同》中「張XX」的筆跡與所提供的樣本中張玉嬌所寫的筆跡不是同一人書寫。一審法院認為:
借款人連XX、陳XX欠工行某支行借款及利息事實清楚,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應限期償還並承擔逾期還款的違約責任。
保證人張XX辯稱擔保借款合同上的字不是其本人所簽,其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理由充分,予以採信。
保證人鄧XX、肖XX、余XX未按合同約定履行擔保責任,亦屬違約,其對連XX、陳XX的上述借款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代償後有權向連XX、陳XX追償。
遂判決:
1. 連XX、陳XX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共同償還貸款本金及利息;
2. 鄧XX、肖XX、余XX對連XX、陳XX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若代償後,有權向連XX、陳XX追償。
第四階段:2016.7 原審被告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宣判後,保證人鄧XX、肖XX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確認《個人借款/擔保合同》對二上訴人無效,並認為貸款人也需承擔過錯責任。
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爭議】
本案的分歧點及核心法律問題,一份債權,存在多個保證人,部分保證無效,是否影響其他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其它保證人能否據此,要求免除擔保責任?
1.本案保證人鄧XX、肖XX認為,張XX的保證無效足以導致《個人貸款/擔保合同 》簽署的擔保條款無效,且貸款人未盡合理審查義務導致違規放貸,其餘保證人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人上訴的核心理由有二:
理由一:「原審被告連XX未能如實提供擔保人,作為共同保證人的余XX在其配偶未實際到場的情況下故意讓他人仿造簽字擔保,被上訴人也未對共同擔保人張X 的真實身份加以核實,其行為已構成欺詐,足以令上訴人產生有四個擔保人分擔擔保責任的誤判,以至於作出共同擔保錯誤意思表示。上訴人在《個人借款/擔保合同》簽署的擔保條款屬於無效合同,上訴人不應承擔擔保責任。」
理由二:「原審被告XX榮沒有如實向被上訴人工行某支行提交應當提交的資料(如夫妻作為共同擔保人的身份證、結婚證),被上訴人工行某支行在發放貸款前並沒有按規定對借款人的徵信記錄、信用等級等資信內容進行查實、公布,導致上訴人無法獲悉借款人的真實信用而進行了錯誤擔保,被上訴人工行某支行本身違規放貸導致無法及時收回貸款,不應由上訴人承擔擔保責任。」
2.一審法院認為:除張XX外,其餘保證人簽訂《個人貸款/擔保合同 》均有效,應承擔逾期還款的違約責任。
一審法院裁判要旨:「工行某支行與連XX、陳XX、鄧XX、肖XX、余XX、「張XX」所簽訂的《個人借款/擔保合同》,除保證人「張XX」的筆跡不是其本人書寫的之外,其餘均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應確認有效。連XX、陳XX現欠工行某支行借款及利息事實清楚,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應限期償還並承擔逾期還款的違約責任。」
3.二審法院認為:債權人可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 張XX的保證無效不影響其餘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二審法院裁判要旨:「《個人借款/擔保合同》的保證人落款處雖有上訴人鄧XX、肖XX及原審被告余XX及「張XX」的簽名,但該合同並未約定以四保證人的保證作為生效條款,且本案的保證為連帶責任保證,而非按份保證,作為債權人的被上訴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因此,本案雖只存有三保證人,但並不影響保證人的責任承擔,也未侵犯二上訴人的權利。上訴人鄧XX、肖XX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自願為原審被告連振榮的借款提供保證擔保,其意思表示真實,應當了解原審被告連XX的償債能力並知曉擔保行為的法律後果。」
【風險啟示】
銀行貸款常見的擔保方式有三種,即抵押擔保、質押擔保及保證擔保。
在貸款實務中,一筆貸款中可能單獨採用物的擔保,也可能單獨採用人的擔保,也可能採用的擔保。在單獨採用人的擔保時,可能是一個保證人,也可能會出現多個保證人。多個保證人的情形,也即共同保證。
貸款共同保證有兩種情況,即按份共同保證和連帶共同保證,兩者承擔保證責任不同,且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後,追償的法律效果也不同。
1.貸款按份共同保證及其責任承擔
貸款按份共同保證是指保證人與貸款人約定明確的債務承擔保證份額的情形。貸款按份保證的每個保證人僅就其約定的份額向貸款人即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且保證人在向貸款人承擔保證責任後,也只能就其清償的債務份額向借款人進行追償。
《擔保法》第十二條規定:「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
2.貸款連帶共同保證及其責任承擔
貸款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未與貸款人約定保證份額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情形,為貸款連帶共同保證。連帶共同保證的每個保證人向貸款人即債權人承擔連帶保證債務,每個保證人都有義務承擔全部清償責任。連帶保證的各保證人內部之間可約定一定的份額承擔保證責任,但不得以此對抗貸款人的清償要求。連帶共同保證人向貸款人承擔保證責任後,可以向借款人即主債務人進行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連帶共同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同時,因為連帶共同保證人之間有約定內部之間的承擔份額,共同保證人之間可依約定而承擔。如果連帶共同保證人之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視為各保證人平均分擔保證責任。
結合本案的判例,作為共同保證的保證人,在給借款人提供貸款保證時,為了減少自身的法律風險,應得到如下風險啟示:
1.共同保證情形下,需要明確保證範圍,是按份共同保證還是連帶共同保證。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就會按連帶共同保證論。按份共同保證為特別約定,連帶共同保證是普通約定。毋庸置疑,連帶共同保證的風險會大於按份共同保證。
2.在共同保證情形下,應在貸款擔保合同中約定清楚,若存在在其它保證無效時,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自己的擔保責任。依據合同自治原則,最後出現其它保證無效時,可要求按合同約定執行。
3.如果保證人發現並能舉證,作為債權人的貸款人與借款人雙方惡意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擔保,根據法律相關規定,可要求不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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